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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1:49  浏览:8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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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1〕97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濮阳市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城区三轮车的规范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行车安全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省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轮车,是指人力三轮车(环卫系统垃圾清运车除外)、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城区交通安全实际,市城区内除老年人作为代步工具的非机动三轮车及残疾人作为代步工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实行三轮车限时限区管理。
限行时间:早7∶30—9∶00 中11∶30—14∶30 晚17∶30—20∶00
限行区域:市直区域:濮上路(含)以东,长庆路以西,中原路(含)以南,石化路(含)以北;油田区域:长庆路(含)以东,盘锦路(含)以西,苏北路(含)以南,建设路(含)以北。
第四条 市城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区三轮车综合治理和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区三轮车通行秩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年龄在60周岁以上、具有市城区常住户口的居民,确需以电动或人力三轮车为代步工具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市老龄办办理登记审核手续,由市老龄办统一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濮老代步临时标识”。
严禁老年人使用的非机动三轮车加篷加座、私自改装,参与营运。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老年人非机动三轮车或转借挪用“濮老代步临时标识”的,一律收回“濮老代步临时标识”,并禁止其在市城区禁行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对于具有市城区常住户口且符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可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为代步工具。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到市残联办理登记审核手续,由市残联统一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濮残代步临时标识”。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严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私自改装,参与营运。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转借挪用“濮残代步临时标识”的,一律收回“濮残代步临时标识”,并禁止其在市城区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濮阳市瑞宏人力三轮车客运有限公司、濮阳市旅行社人力三轮车客运车队、濮阳市京港人力三轮车客运有限公司、濮阳市祥和人力三轮车客运有限公司、濮阳市濮上人力三轮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等五家人力三轮车客运有限公司对登记注册的三轮车重新认证后,统一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重新申领“濮人力三轮车营运标识”,并实行总量控制,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新增三轮车数量。办理备案的三轮车从事客运,须遵守限时限区规定,其它三轮车一律不得在市城区从事客运活动。
第八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老年人、残疾人驾驶三轮车或机动轮椅车,须悬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有效标识;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携带由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明。
(二)在限行时间、限行区域内,除老年人、残疾人作为代步工具的三轮车和机动轮椅车外,其它三轮车严禁行驶。
(三)三轮车的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四)有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老年人、残疾人代步三轮车、机动轮椅车参与营运;
(二)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驾驶非法拼(改、组)装、改制的三轮车;
(四)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五)伪造、转借、挪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有效标识。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三轮车驾驶人违反限行时间与区域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三轮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力三轮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濮政〔20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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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江西、海南、云南、四川、山东、福建、河北、辽宁、河南、广东、湖南、安徽、湖北、陕西、黑龙江、吉林、贵州、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集中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海证字〔1998〕第080号),经研究,现对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
,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考虑到证券行业的特点,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以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年度纳税申报的办理。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
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附件: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名 称 地 址
1 沪业务总部 上海市欧阳路571号
2 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
26楼
3 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586号
4 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7号
5 沈阳分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64号
6 青岛业务总部 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66号
7 杭州营业部 杭州市环城西路48号
8 绍兴营业部 绍兴市劳动路158号
9 常州营业部 常州市健身路16号
10 扬州营业部 扬州市汶河路54号长城大厦
11 宁波营业部 宁波市望京路燎原桥2号阿波罗
大厦1号楼
12 海口营业部 海口市龙昆北路15号中航大厦
首层
13 昆明营业部 昆明市东风西路84号
14 福州营业部 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76号
15 西安营业部 西安市案板街3号
16 成都营业部 成都市东城根街80-82号建设
大厦底楼
17 重庆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号
18 郑州营业部 郑州市南阳路6号
19 北京(百万庄)营业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街6号

20 北京(柳芳)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柳芳北里综
合商业楼
21 北京(朗家园)营业 北京市建国门外朗家园11楼内
部 1号

22 天津营业部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
23 石家庄营业部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39号
24 淄博营业部 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南首
25 济南营业部 济南市泉城路15号
26 泰安营业部 泰安市龙溪路2号
27 哈尔滨营业部 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42号
28 长春业务总部 长春市大经路78号
29 长沙营业部 长沙市五一中路95号
30 营口营业部 营口市站前菜市街互助里29号
31 大庆营业部 大庆市萨尔图中七路
32 鞍山营业部 鞍山市铁东区二道街90号
33 遵义营业部 遵义市红花岗龙井沟综合楼三楼
34 南京营业部 南京市白下区科巷66号
35 苏州营业部 苏州市竹辉路48号
36 广州营业部 广州市东风西路195号
37 蚌埠营业部 蚌埠市南山路88号
38 新余营业部 江西省新余市劳动南路银都大厦
3楼
39 汕头营业部 汕头市公信路富都大厦五楼H

40 贵阳营业部 贵阳市山林路94号
41 无锡营业部 无锡市崇宁路20号
42 太原营业部 太原市半坡东路21号
43 威海营业部



1998年6月24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包头市享受市政府
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在建设经济繁荣、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生态优美、人民幸福的科学发展示范地区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左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和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业绩的在职专家、学者、专业技术(技能)人员。重点选拔在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领军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选拔范围。
第五条 参加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工作五年以上(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获得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奖励和荣誉者,不受在我市工作年限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本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经过实施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教育理念先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所创立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认可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
(六)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成绩显著,为自治区同行公认;或在自治区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被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
(七)在金融、物流、信息、财会、外贸、法律和城建、规划、环保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在自治区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市先进文化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人员。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或者体育人才的培养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十)职业技能处于自治区领先水平,能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市有较大影响;或具有高超技能,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年后再次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以直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第六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和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当地人社(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推荐选拔工作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由其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社(事)局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并公示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填写《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表》,并附其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奖励证书复印件(同时审核原件)及经济社会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申报程序分别上报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市直主管部门和驻包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二)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市直主管部门和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选,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报市公务员局。
  (三)市公务员局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推荐条件的,确定为有效推荐人选。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效推荐人选的业绩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提出拟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初步人选。
  (四)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正式候选人名单在《包头日报》和包头人事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评选的候选人,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一)由市政府颁发特殊津贴证书。
(二)一次性发放津贴6万元(我市选拔确定的首席专家在聘期内待遇不重复享受)。
(三)优先申报科技项目和申请科研经费。
(四)可向有条件的单位申请配备科研助手或组成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作用。
(五)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赴外培训与进修等方面,可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优先获得资金支持。
第九条 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
(一)所在单位要做好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对他们做出的新成绩、新贡献要予以大力宣传和表彰。通过他们的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不断做出新贡献。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主动积极到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或基层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帮助基层解决学术技术难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称号:
1.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2.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3.在重大工作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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