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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8:22:22  浏览:8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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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农市发[2003]6号
2003-0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农业系统各国家级和部级质检中心:

为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规范和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在中编办和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部日前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中心下设四个职能处室和三个分中心。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指导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产品消费、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要求,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技术专家委员会,明确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严格认证程序,规范资质管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分为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产品认证在各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下,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农业部、认监委264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详细的产地认定办法和细则,加强对产地环境现场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任用管理;同时要严格产地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考核,只有通过计量认证并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确认的检测机构,方可承担产地认定的环境检测工作。产品认证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认监委264号公告)要求,细化分品种的认证细则和规范,加强对产品认证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组的管理,同时要严格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筛选、推荐和业务委托工作。凡承担产品认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是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获得农业部或国务院有关执法部门授权认可的技术事业单位,同时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推选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下同)审核确认后,方可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工作。

三、突出重点,做好首批产品认证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商国家认监委,决定将韭菜、猪肉、鳗鲡等62种重要的食用农产品纳入第一批实施认证的产品目录(见附件1)。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计划,拟在2003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首批获得全国统一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为确保“五一”期间广大消费者能吃到贴有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的放心农产品,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抓好产地认定的同时,按照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条件及要求(见附件2),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组织申报工作。凡已正式开展产地认定的地区和部门,应当推荐一定比例的农产品纳入首批认证范围,并指导有关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备齐有关申请材料,于2003年4月25日前报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具体的申报联络方式见附件3)。

四、建立监督机制,完善交流制度。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产地认定结果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并定期对认定的产地进行检查;同时请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时将获得认证的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并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为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将适时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认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备案事宜请直接与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有关的分中心联系。



  附件:1、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2、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条件及要求
     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各分中心联系方式



附件1:

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一 种植业产品

1 韭菜

2 白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菜心、菜薹、乌塌菜、薹菜、日本水菜等)

3 茄果类(番茄、茄子、青椒)

4 甘蓝类(普通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

5 苹果

6 柑桔

7 茶叶

8 芒果

9 香蕉

10 黄瓜

11 苦瓜

12 豇豆

13 菜豆

14 萝卜

15 胡萝卜

16 鲜食葡萄

17 菠菜

18 芹菜

19 蕹菜

20 香菇

21 平菇

22 双孢蘑菇

23 黑木耳

24 梨

25 草莓

26 猕猴桃

27 西瓜

28 桃

29 大米

30 菜籽油

31 饮用菊花

32 窨茶用茉莉花

二 畜牧产品

33 猪肉

34 鸡肉

35 牛肉

36 羊肉

37 兔肉

38 鸡蛋

39 生鲜牛奶

40 猪肝

41 蜂蜜

42 蜂花粉

三 水产品

43 鳗鲡

44 草、青、鲢、鳙、尼罗罗非鱼

45 海带

46 对虾

47 大黄鱼

48 海湾扇贝

49 中华绒螯蟹

50 中华鳖

51 大菱鲆

52 近江牡蛎

53 牛蛙

54 罗氏沼虾

55 虹鳟

56 三疣梭子蟹

57 乌鳢

58 鳜

59 黄鳝

60 克氏螯虾

61 海蛰

62 水发水产品




附件2:

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应是产自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二、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在“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见附件1)。
  三、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要求的书面材料(申请书样本请直接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 下载)。
  四、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验要求:
  1.凡2002年3月1日之后经农业部有关部级检测机构(或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检验报告视同有效,可作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免检;
  2.未经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的产品,可委托第一批指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名单可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 查阅)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与申请书一同上报。
  3.已获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原申报材料与全国统一标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要求内容基本相符的,可只填写申请书,原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即可。



附件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各分中心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15号重庆饭店
  邮编:100028
  电话:010-64228888—7626、7625
  传真:010-64270309
  电邮:aqsc@sina.net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520107
  传真:010-65520119
  电邮:Younong@agri.gov.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11室
  邮编:100026
  电话:010-64194646, 64194645
  传真:010-64194646
  电邮:zbc@cav.net.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永定路南青塔150号
  邮编:100039
  电话:010-68673907,68673912,68673913
  传真:010-68671130
  电邮:cffpq@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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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

民航局


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

1986年4月14日,民航局

为了贯彻执行民航局《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和《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规则》(暂行),必须建立颁发执照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以保证颁发执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工作,由民航局航行司和地区管理局航行处、飞行专科学校飞行训练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单位分工负责,具体承办执照的申请、考核、审批、颁发等项工作。颁发执照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业务领导干部负责此项工作。民航局航行部门和各授权单位的航行部门应设检查人员,在专职检查人员未配齐前,可聘任兼职检查人员。
二、执照的申请、考核和审批
1.申请:由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书》、《航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书》。
2.考核:由民航局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学校航行部门负责组织,由民航局聘任的技术检查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申请人理论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进行技术考核。如技术考核不合格者,所在部门要指定专人(有本岗位执照)负责带训,带训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质量合乎要求后,重新进行技术考核。如重新进行技术考核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其本年度本岗位执照的申请资格。
3.审批:经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合格者,由该考核单位填写《空中交通管制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航行调度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航行签派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由该考核单位负责人和检查员签署意见后报民航局审批,并颁发执照。
三、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办法
理论考试与技术考核,由民航局检查人员会同或委托地区管理局、学校专职(兼职)检查员负责实施。各项考核按岗位分工,全面复习,抽题考试的办法进行。
四、兼职检查员的聘任
兼职检查员由地区管理局航行处推荐,民航局择优聘任。兼职检查员聘任期为四年。在聘期内,一切关系仍隶属于原单位,但在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首先必须保证他们能按民航局的计划安排执行各项考核任务,并有一定的时间参加岗位值班。
五、技术检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2.熟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模范地遵守,工作作风严谨,对被检查者能严格要求。
3.理论基础较好,能胜任理论考试工作。
4.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值班工作规范化,能胜任本岗位各种条件下的检查工作。
六、检查人员的职责
1.在民航局的统一组织下,按职责分别执行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考核工作(包括年终例行考试)。
2.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标准。细致考察被检查者的业务技术状况,并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3.执行检查任务中,如系在实际岗位实施时,要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4.技术考核后,要对被检查者进行讲评,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七、对接受检查者的要求
1.凡申请人或持照人,不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必须服从检查员的检查,尊重检查人员。
2.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八、检查员的待遇
检查人员在应聘期间,每人每月补贴7元,从应聘的下月起随工资一起发放,解聘者也从解聘的下月开始停止发放。其费用从该项收入中支出,列入机场管理费中的航行业务费。
九、执照管理费
凡申请办理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行签派员执照及办理定期考核者,必须按规定交纳执照管理费。
(一)收费标准:
凡初次申请办理执照或更换、补发执照者,每人交纳执照管理费15元,一次考试不及格,在一年内复试者交10元,对持照人进行一年一度的例行考核,每人每年交纳执照管理费10元,交款人凭财务部门的收据回原单位报销。民航局所属各机场人员报销时,列入机场管理费一航行业务费支出。
(二)执照管理费管理办法:
1.申请人申请办理执照或申请考核时,应先交纳执照管理费,然后进行考试或考核。
2.执照管理费分民航局财务司和管理局、学校财务处两级管理。
管理局、学样财务处,根据航行部门的通知,对申请执照人收款后,将其50%的款项和交款人员名单一并上报民航局财务司,同时抄送航行司。余下的50%留给管理局、学校财务处,冲减航行业务费支出。管理局、学校航行部门支付印刷有关报表、档案、试卷、资料及检查人员费用,由管理局、学校财务处直接在机场管理费的航行业务费中列支。
检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到管理局、省(区、市)局、学校、公司、航站执行执照考核任务,其往返旅差费和住宿费,由申请执照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报销。


财政部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5月13日 财企〔200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旅游、外经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废止、停止执行部分涉及企业财务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以下项目的行政审批:
(一)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事项的审批;
(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记账本位币的审批;
(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坏账损失的审批。
二、废止下列文件:
财政部《关于税制及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旅游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4)财外字第457号〕。
三、停止执行下列文件中部分条款:
(一)财政部《关于颁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93)财外字第39号〕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二)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5〕5号)第三条:企业要加强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工作,在分类排队和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境外应收账款确应列作坏账损失,每笔损失在20万美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境内应收账款确应列作坏账损失,每笔损失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坏账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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