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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43:56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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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测法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机关各司局,局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纲要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是测绘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地图管理、涉外测绘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地积极推进测绘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二是民主决策和政务公开不断深化。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修订和规范了行政决策程序;制定、公布了政务公开规定、目录和指南,搭建了网络公开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均出台了规范行政决策的规定,并切实推行政务公开。三是市场监管得到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修订发布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及分级标准,将互联网地图服务纳入资质管理;组织开展了地理信息和地图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利益。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使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四是行政许可更加规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设立了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厅,积极推进测绘行政审批在线办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也建立了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规范了审批行为。


  (二)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测绘地理信息是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基础,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当前,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拓展到各行业、各部门,已成为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条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和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保障。但是,我国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还存在着社会化应用程度不高、共享机制不健全、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隐患没有根除等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依法行政方面,就是保障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统一监管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形势,保持清醒头脑,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工作。


  (三)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围绕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充分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作用。


  (四)树立牢固的测绘地理信息法治理念。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人员树立牢固的法治理念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思想基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部署,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一项基础性和全局性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管理体制。以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为契机,以“模式基本统一、上下基本一致,力量不能削弱,职能必须加强”为目标,健全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起主体合法、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有利于构建“一图一网一平台”,有利于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体系。进一步梳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理顺层级关系,落实管理职责,确保人员到位、职责到位、监管有力、服务高效。


  (六)建立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法律法规学习活动,并将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适时举办全系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投入,认真组织好年度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积极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扩大宣传阵地,为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快测绘地理信息立法


  (七)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工作。紧密结合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建设。要把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重要程度、紧迫程度、成熟程度高的问题作为立法重点,集中立法资源,加快立法步伐。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修订,强化职能、完善体制,增加地理国情监测、遥感影像统筹管理、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监管、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内容;加快推进地图管理条例的出台,完善地图编制、审核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互联网地图管理的有关制度;积极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质量标准、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管理、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地理信息资源交换共享、项目招标投标与工程监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修订与测绘法律法规配套的法规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监管的新方式,并将成功的监管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


  (八)改进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鉴于当前测绘地理信息立法的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加大,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改进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一是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充分发挥部门法制机构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加强调研和论证,确保法律制度符合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律,能够解决问题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推行开门立法,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测绘地理信息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说明意见采纳情况。三是做好立法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立法前期研究,合理制定立法计划;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立法过程中的统计、调查、分析等工作,摸清和掌握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确保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四是推行立法后评估,定期检查评估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九)认真开展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立法规文件实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制度。起草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研究新文件与以往文件的关系,提出对以往文件的处理意见,实现相关法律文件的实时清理。要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客观形势变化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快建设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数据库,将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入数据库,并适时更新。


  三、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行为


  (十)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健全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对涉及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整体利益或者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公开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在决策前要进行综合评判、多方权衡。逐步推行测绘地理信息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加以研判论证,确保决策出台后能够平稳顺利实施。


  (十一)加强决策跟踪和责任追究。注重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十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的审批环节,每一项行政许可项目都要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规定,落实审批各个环节的责任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的随意性。大力推广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力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项目除涉密外都实现网上办理。推进行政审批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审批违纪违法案件倒查机制,深入排查审批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廉政风险点,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


  (十三)继续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力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尤其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信息。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查询渠道。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建立健全规范的预算公开机制,畅通公开渠道。


  (十四)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行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着力加强重大项目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四、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


  (十五)强化执法机制和能力建设。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建立健全基层测绘地理信息执法机构,下移执法重心,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方式,在联合多部门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巩固和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定期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开展执法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切实加大执法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条件,确保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十六)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继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和职权,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和规则,合理细化、科学量化自由裁量权,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五、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监管


  (十七)进一步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政策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市场监管新方式、新方法,提升监管效能。适应测绘地理信息新型服务要求,不断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制度,建立和完善资质巡查制度。尽快建立起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实行市场活动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完善网上安全监管系统,杜绝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的行为。继续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和涉及国计民生的测绘活动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十八)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做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强化年度计划对基础测绘项目安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加强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管理,落实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制度。加强测量标志管理,研究建立新形势下测量标志保护的制度措施。强化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和共享管理,落实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完善成果提供使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发布制度。加强地理国情监测,统筹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履行好法定的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保障职责。继续完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应急获取机制,大力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的应急保障能力。


  (十九)做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考核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质量检测行为,适度扩大质量监督检查范围,缩短监督检查周期。特别要加大对财政投入和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重大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工程,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国家安全利益密切相关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成果质量。


  六、加强领导和组织保障


  (二十)健全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研究部署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任务内容、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每年要专门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依法行政和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工作列入部门预算,明确所需经费,切实予以保障。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对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专门总结;下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二十一)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督促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要把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与其评比奖惩、岗位调整和职级升降挂钩。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二)加强依法行政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法制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在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中起主导作用。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以本意见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部门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并将制定的工作计划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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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是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医药费以上部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逐步提高财政补助额度。
  第五条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以及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年度补偿比例。
  第六条 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向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城镇居民发生的大额医药费,凭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直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比例审核、补偿。
  第七条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药费补偿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部门对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其当年的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经办及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城镇居民大额医药费补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5年9月2日发布的《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1991年7月11日,国家科委

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监督和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科委行政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委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
(一)制定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二)提出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政策界限;
(三)协调指导重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
(四)经委领导审批后,发出复议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重要案件报经复议委员会审议;
(四)拟订复议决议,制作复议决定书(样本另制);
(五)复议决定审批后,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 法人、公民对国家科委、委属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下列具体行政决定不服,可以向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成立、变更、撤销科研事业单位的审批决定;
(三)成立、变更、撤销科技社团的审查决定;
(四)创办、变更、撤销科技刊物的审批决定;
(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决定;
(六)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审批决定;
(七)科技新产品的审批决定;
(八)其它属于《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范围之内的行政决定。
第五条 法人、公民认为国家科委、委属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权属结论、授予及撤销科技奖励的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作出的行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二)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违法;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第六条 法人、公民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作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七条 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科委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家科委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第八条 对下列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国家科委行政复议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行政复议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依照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决定;
(三)国家科委认为不宜受理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受案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复议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发还补正的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十四条 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报主管政策法规的副主任审批。
(二)撤销、变更原行政决定,报主管政策法规的副主任和批准原行政决定或者主管该项行政业务的委领导传批。有关委领导有不同意见的,报委主任审批。
(三)上述第(一)、(二)项中,以国家科委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一律报委主任审批;
重大案件和涉及重要政策界限的案件,可提请委务会或者委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委主任审批。
(四)对以国家科委厅、司或者下属机构名义以及工作人员个人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授权复议委员会会商有关厅、司后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作出原行政决定的机关应诉;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结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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