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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3:15:48  浏览:9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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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宜春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程,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类定性
(一)单纯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堤防、泵站、泄洪闸、水土保持、已转制(通过出售或拍卖等形式整体改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所建立的防汛安全管理机构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划分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包括农业灌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且公益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同为一体不可分离的水库、陂坝、灌区、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划分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单纯承担城市供水或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划分为企业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第三条 定岗定员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原则,按如下标准核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岗位和人员:
(一)大(二)型水库及灌区:单位负责类2~3人,行政、财务与资产类3~4人,工程技术类7~9人,水政监察类2~3人,运行、观测类5~6人,辅助类1~2人,灌区管理类按核定灌溉面积1~1.5人/万亩(不足1万亩按1万亩计)。
(二)中型水库及灌区:单位负责类1~2人,行政、财务与资产类2人,工程技术类3~4人,水政监察类1~2人、运行观测类3~4人,灌区管理类按核定灌溉面积1~1.5人/万亩(不足1万亩按1万亩计)。
(三)中型泵站:单位负责类1人,行政、财务与资产类2人,工程技术类1~2人,运行人员1人/台。
(四)河道堤防:单位负责类2~3人,行政管理类1~2人,财务与资产类2人,工程技术类3~4人,辅助类1~2人,水政监察类及运行、观测类等岗位定员人数根据堤线长度按1.5~2公里/人进行核定(不足1.5公里按1.5公里计)。
(五)水闸:单位负责类1人,行政、财务与资产类2人,工程技术类1~2人,运行观测类2~3人。
(六)已转制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所建立防汛安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大(二)型水库不少于6人,中型水库不少于4人。
(七)水土保持管理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定编定岗。
(八)对于管理多座水库的管理单位,按下列原则增设:
1、中型水库:单位负责类1人/座,工程技术类1人/座,运行观测类2人/座;
2、小型水库:运行观测类2人/座。
第四条 定编
水管单位按照第三条标准形成定岗定员报告,报经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编制部门核准。
第五条 维修养护经费核定原则及程序
(一)按照财政部、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进行测算。间接费取费标准原则上取中限。
(二)工程维修养护单价统一按当地定额管理部门公布的单价确定(本次测算按2005年第一季度当地定额管理部门公布的单价确定),并适当考虑二次搬运成本。
(三)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按照财政部、水利部[2004]307号文件规定的分摊比例确定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
(四)水管单位应及时据实测算维修养护经费,报经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六条 财政供养
(一)人员经费:
1、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
2、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按照分步到位的原则,第一年到位不少于30%,五年之内逐步到位。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3、对于管辖村委会的水管单位,按照农村税费改革乡、村转移支付补助标准予以落实。
(二)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2006年度按不少于核定额度的30%到位,今后视地方财力和成本水价到位情况由财政逐步安排到位。
第七条 人员安置及分流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业编制内人员,除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委任外,其余实行全员聘用制,优先从原在编人员中竞聘,其中工程技术岗位必须选聘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水管单位应充分利用权属的发电、供水、养殖等多种经营项目,应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三)各水管单位改制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县市区水管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市属水管单位按宜办发[2005]21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按照《宜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宜春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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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发布和使用宏观性统计数据的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发布和使用宏观性统计数据的规定
 

(1997年4月7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宏观性统计数据的权威性、科学性、一致性,充分发挥统计数据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宏观性统计数据是指全市或各区、县(市)地区性统计数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宏观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数据,检查监督宏观统计数据的发布与使用情况,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发布统计数据的行为。


  第五条 公布或使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时,必须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市直各主管部门公布和使用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数据时,须经市统计局核准,区、县(市)(含开发区)公布本地区普查或年度统计调查数据之前,须经市统计局核准,凡未经市统计局核准的统计数据,一律不准公布和使用,不得作为制定政策、计划,检查计划执行和考核工作实绩的根据。


  第六条 凡公布和使用地区性、行业性统计数据时,必须采用国家统一规范并通用的统计指标,不得使用含义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统计指标。


  第七条 发布和使用地区性统计数据时,须与该地区统计局公布统计数据的文本相核对,不得从其他渠道摘录或传抄。


  第八条 在公开发表的有关资料、文章中引用全市性统计数据,应搞清统计数据的时间、范围、口径和可比性;发布和使用未公开的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批准,并注明提供单位,否则不得使用。


  第九条 对外提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按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国家《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国办发〔1995〕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由所在的市或区、县(市)统计局依照《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统计局负责解释。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粮电[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今年1月9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通报去年的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今年特别是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做好全国粮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工作部署,我局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粮食部门进一步增强了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全国粮食部门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是好的。但是,当前个别地区粮食部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连续发生了几起重大伤亡事故。究其原因:一是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二是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违规操作;三是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脆弱,安全设施不完善。为此,各地粮食部门一定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薄弱环节抓起,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二、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抓好粮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国有粮食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必须由企业负责。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保证人员、职责和经费的落实。
  目前,全国库存粮食很多,其中露天储粮、高水份粮等不安全粮占有较大比例,粮食保管任务十分繁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定要做好库存粮食的安全保管工作。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粮情检查,发现储粮中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东北地区和其他露天储粮较多的地区,要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重点部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正在进行粮食收购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
  国有粮食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程操作,确保生产安全。对于粮油加工企业的溶剂油库、食用油库、粉尘防爆系统等重要部位要重点防范,指定专人,严格检查。
  国家储备粮库的建设要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正在进行冬季施工的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的方案,切实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各地要特别重视粮食熏蒸药剂的安全管理,熏蒸药剂一定要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人施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三、高度重视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
  各地要在春节前认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春节和"两会"期间各地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在妥善处置的同时,必须立即向我局报告。
  联系电话:010-63906078
  传  真:010-63906058

二OO二年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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