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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23:31:05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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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及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超前预防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总量,结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资源整合工作

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集约化生产,提高本质安全程度,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途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的源头治理。要高度重视,把资源整合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经常深入重点地区检查指导,推动落实工作措施。要加强宣传,营造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积极配合,努力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要根据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特点,提出整合工作建议和意见,推动将小矿密集区、事故多发区、探矿点密集区和长期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的矿山建设项目等列为重点整合范围。对于已列入整合范围的重点矿区和矿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参与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积极引导安全管理基础好、注重安全投入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要坚持“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促使整合后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提高集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条件的目的。对于决定实施整合的矿山,要严格程序,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抓住契机,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要加大对逃避整合、借整合之名非法开采、整合后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严惩。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通过整顿、整合、取缔、关闭,推动矿山安全条件的改善,从源头上解决金属非金属矿山“小、散、乱、差”的状况,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体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升。

四、加强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

要将资源整合工作和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查处和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将资源整合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相结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非煤矿山推广使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177号),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不断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探索,将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等工艺、技术和装备作为整合后矿山的安全准入条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在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中,加强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电力等部门的协作,完善信息通报、沟通协商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逐项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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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技术进步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0)5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技术进步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企业:
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市政府决定建立技术进步发展基金,对市直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现将《泰安市技术进步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应的政策。


二OOO年六月十五日



泰安市技术进步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技术进步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基金的管理,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发展后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来源:
(一)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内收入中按不低于1%的比例在预算, 列支的资金;
(二)经政府批准,从其他方面调入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使用的范围为:泰安市境内的市直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 基金使用方式: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
第五条 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项目审批程序完备;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承担项目的工业企业,列支的技术开发费不低于当年实现销售收入的1%。
第六条 列入政府贴息计划的技术进步项目,享受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按照银行对项目的实际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实行全额贴息。项目贴息年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七条 以奖代补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市属企业,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5%进行奖励;
(二)项目投产后,达到原设计要求、产品有市场、效益较突出的,再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0.5%进行奖励;
(三)奖励资金作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的科研开发费用。对项目负责人和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给予每人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符合贴息或以奖代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委托审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意见,向企业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各用款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挪用,发现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实施不力的,由财政部门追回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扩大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试点工作,并实行与苏州工业园区物流中心相同的税收政策。现就扩大试点期间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一、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物流中心内的货物进入内地,视同进口,海关在货物出物流中心时,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视同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报关以及征、免税,或保税等验放手续。
  三、上述政策规定的具体税收管理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此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从2007年8月1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五、在扩大试点期间,当地海关与国税部门务必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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