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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04:09  浏览:9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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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企业卫生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南昌警备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06年10月13日印发
共印415份


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企业创卫的整治成果,促进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使企业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相关要求,营造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构建健康、文明、和谐的社区,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南昌市企业卫生长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建成区内企业。
第二章 企业卫生管理职责、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企业生产经营区(含车间、办公楼、仓库、食堂、厕所、道路、空地等)和企业生活区(指三幢以上(不含三幢),且连片成区的宿舍)的卫生均由企业管理。
第四条 企业要设立以法人代表为主要责任人的卫生管理机构,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企业的卫生管理工作,要制订企业卫生管理的规章。
第五条 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和必需数量的保洁人员。
第六条 企业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生产区、生活区设有固定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卫生工作要做到有记录、有资料。
第七条 企业环境卫生要经常打扫,并建立每周卫生大扫除制度。
第八条 企业环境要求绿化、美化,做到“黄土不见天”,树木花草养护良好。
第九条 企业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要整洁、卫生,垃圾做到日清,无暴露垃圾;道路要硬化、无破损,路面要平整、无积水;排水系统要完好,窨井、沟渠整洁通畅;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吊乱挂。
第十条 室内要求卫生良好,物品摆放整齐,无废旧物品,窗明几净,地面四壁清洁无积尘,花盆内无杂物;电话机、电脑键盘、门把、开关、空调等要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会议室和两人以上办公室禁止吸烟,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和一次性水杯,公用茶具使用后要用消毒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食堂要符合《饮食行业卫生达标要求》,各项卫生设施、用具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区、生活区环卫设施齐备,要求容量、数量充足,设置合理(收集半径一般不大于15米),垃圾房(箱、筒)密闭、硬底、整洁、完好、无损坏,积极推行垃圾分类收集。
第十三条 厕所要求采用水冲式,并有专人保洁;要符合卫生要求,无积便、无尿垢、无蛛网、无蝇蛆、无明显异味,便池、洁具无积垢,地面无积水,定期消毒、灭杀,化粪池加盖,粪便不外溢。
第十四条 企业要采取“四害”孳生地管理和控制措施,定期开展消杀工作,“四害”密度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区、生活区禁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按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要有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街办及社区对企业卫生管理职责及范围
第十七条 街办及社区对其所在地企业(含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实行社会管理。企业接受所在地街办及社区卫生监督与检查。街办及社区对所在地企业卫生管理给予指导、支持与帮助。
第十八条 三幢以下(含三幢)的企业职工宿舍的卫生由企业宿舍区所在地的街办及社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街办及社区对所在地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的卫生实行社会管理。
第四章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卫生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卫生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协助下属企业所在地的街办及社区对企业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街办及社区要主动争取所在地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卫生管理的支持与帮助。
第五章 对于若干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困难企业卫生管理经费确实无力支付的,其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 将土地、厂房、仓库等租赁给他人的企业,其卫生管理仍由该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尚未完成改制工作的企业,其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卫生管理仍由该企业负责;对企业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帮助解决。
第二十六条 完全改制到位的企业,原企业改制已形成了新的产权单位,其卫生管理由新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企业生产区和生活区内的违章搭建必须拆除;对于历史遗留或一时难以解决的违章搭建,要进行整治,做到安全和不碍观瞻;禁止在企业生产区和生活区内出现新的违章搭建。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改制时要安排相应的资金解决卫生管理上的历史遗留和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上述条款涉及企业职工个人的,由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街办及社区应负责对其收取卫生费用的企业职工宿舍进行卫生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企业创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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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1993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1990〕23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是否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复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12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关于同意修订完善〈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函》(建标[1999]273号)和《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便[2002]03号)的要求,建设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进行了修订。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修订后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6-2002,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3.0.4、3.0.5、3.0.6、3.0.7、4.0.2、4.0.4、4.0.5、4.0.6、4.0.7、5.0.1、5.0.2、5.0.8、6.1.2、6.1.7、6.1.9、6.2.1、6.2.4、6.2.14(第1、2、3、4、5、6款)、7.1.2(第1、2款)、7.1.3(第1款)、7.1.4(第1、2、3、4款)、7.1.5(第1款)、7.1.6、7.1.10、7.2.4、7.3.1、7.3.3(第1、2、3款)、7.3.5、7.4.1、7.4.3、7.4.4、7.4.9、7.5.1、7.5.2、7.6.1、8.1.4、8.2.7、8.3.2、8.3.8、8.4.1、8.4.3(第1、2、3款)、8.4.4、8.4.6、8.5.1、8.5.2、8.5.4、8.5.5(第1、2款)、8.5.6(第2款)、8.6.1、8.6.2、8.6.6、9.0.1、9.0.5、9.0.6、9.0.9、9.0.10、10.1.7、10.1.8、10.2.1、10.2.4、10.2.6、10.3.1、10.3.2、10.3.3、10.3.4、10.4.1、10.4.2、10.4.3、11.1.4、11.2.1、11.2.2、11.2.4、11.3.2、12.1.1、12.1.2、12.1.3、12.1.4、12.1.5、12.2.11、12.5.3、12.5.4、12.5.6、12.5.8、12.5.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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