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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78项机械行业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5:25:05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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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78项机械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04号

 

公布78项机械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78项机械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78项机械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78项机械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被 代 替
标 准 号
采标情况

1
JB/T10363-2002
农田废膜拣拾机
   
2
JB/T10364-2002
液压单向阀
   
3
JB/T10365-2002
液压电磁换向阀
   
4
JB/T10366-2002
液压调速阀
   
5
JB/T10367-2002
液压减压阀
   
6
JB/T10368-2002
液压节流阀
   
7
JB/T10369-2002
液压手动及滚轮换向阀
   
8
JB/T10370-2002
液压顺序阀
   
9
JB/T10371-2002
液压卸荷溢流阀
   
10
JB/T10372-2002
液压压力继电器
   
11
JB/T10373-2002
液压电液动换向阀和液动换向阀
   
12
JB/T10374-2002
液压溢流阀
   
13
JB/T7024-2002
300MW及以上汽轮机缸体铸钢件技术条件
JB/T7024-1993
 
14
JB/T7349-2002
混流式水轮机焊接转轮不锈钢叶片铸件
JB/T7349-1994
 
15
JB/T7350-2002
轴流式水轮机不锈钢叶片铸件
JB/T7350-1994
 
16
JB/T1265-2002
25MW~200MW汽轮机转子体和主轴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5-1993
 
17
JB/T1266-2002
25MW~200MW汽轮机轮盘及叶轮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6-1993
 
18
JB/T1267-2002
50MW~200MW汽轮发电机转子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7-1993
 
19
JB/T1268-2002
50MW~200MW汽轮发电机无磁性护环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8-1993
 
20
JB/T1269-2002
汽轮发电机磁性环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9-1993
 
21
JB/T1270-2002
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大轴锻件技术条件
JB/T1270-1993
 
22
JB/T1271-2002
交、直流电机轴锻件技术条件
JB/T1271-1993
 
23
JB/T7022-2002
工业汽轮机转子体锻件技术条件
JB/T7022-1993
 
24
JB/T7023-2002
水轮发电机镜板锻件技术条件
JB/T7023-1993
 
25
JB/T7027-2002
300MW以上汽轮机转子体锻件技术条件
JB/T7027-1993
 
26
JB/T7030-2002
300MW~600MW汽轮发电机无磁性护环锻件技术条件
JB/T7030-1993
 
27
JB/T7178-2002
300MW~600MW汽轮发电机转子锻件技术条件
JB/T7178-1993
 
28
JB/T10375-2002
焊接构件振动时效工艺参数选择及技术要求
   
29
JB/T10376-2002
碳化硅特种制品 氧化硅结合碳化硅板
   
30
JB/T10377-2002
中小型轴流潜水电泵
   
31
JB/T10378-2002
固定式消防泵
   
32
JB/T6443-2002
石油、化学和气体工业用离心压缩机
JB/T6443-1992
IDT API 617-1995

33
JB/T4113-2002
石油、化学和气体工业用整体齿轮增速组装型离心式空气压缩机
JB/T4113-1995
IDT API 672-1996

34
JB/T4253-2002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JB/T4253-1993
 
35
JB/T6430-2002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6430-1992
 
36
JB/T9099-2002
冷却塔轴流通风机
JB/T9099-1999
 
37
JB/T10379-2002
换热器热工性能和流体阻力特性通用测定方法
   
38
JB/T1035-2002
铜制空气分离设备制造技术规范
JB/T1035-1994
 
39
JB/T10380-2002
圆管带式输送机
   
40
JB/T10381-2002
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
   
41
JB/T10382-2002
电气设备机械门锁通用技术条件
   
42
JB/T10383-2002
铆钉电触头技术条件
   
43
JB/T7098-2002
铜铬电触头技术条件
JB/T7098-1993
 
44
JB/T7131-2002
热双金属横向弯曲试验方法
JB/T7131-1993
Mod ASTM

B478-85

45
JB/T7900-2002
高电阻电热合金电阻随温度变化试验方法
JB/T7900-1995
Mod ASTM

B70-90

46
JB/T4376-2002
水泵用小功率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4376-1986
 
47
JB/T9545-2002
变压器冷却风扇用三相异步电动技术条件
   
48
JB/T10384-2002
中小型水轮机通流部件铸钢件
   
49
JB/T5273-2002
Y-H系列(IP44)船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355)
JB/T5273-1991
 
50
JB/T5800-2002
Y-H系列(IP23)船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160-315)
JB/T5800-1991
 
51
JB/T6317-2002
船用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JB/T6317-1993
 
52
JB/T10385-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手动复位压力式热切断器
   
53
JB/T10386-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电子膨胀阀
   
54
JB/T10387-2002
符合FF协议的智能电动执行机构通用技术条件
   
55
JB/T10388-2002
带总线通信功能的智能测控节点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56
JB/T10389-2002
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可靠性评审
   
57
JB/T10390-2002
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可靠性设计方法
   
58
JB/T5467.1-2002
机电式交流有功和无功电能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JB/T5467-1997
 
59
JB/T5467.2-2002
机电式交流有功和无功电能表 第2部分:长寿命电能表的特殊要求
JB/T5467-1997
 
60
JB/T5465.2-2002
电能表用零部件 磁力轴承组件
JB/T5465.2-1991

JB/T5465.3-1991
 
61
JB/T50070-2002
电能表可靠性要求及考核方法
JB/T50070-1995
 
62
JB/T7235-2002
四轮农用运输车 试验方法
JB/T7235-1994
 
63
JB/T7237-2002
三轮农用运输车 试验方法
JB/T7237-1994
 
64
JB/T5178-2002
轮式拖拉机静液压转向系统 技术条件
JB/T5178-1991
 
65
JB/T5183-2002
轮式拖拉机静液压转向系统 试验方法
JB/T5183-1991
 
66
JB/T10391-2002
Y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
   
67
JB/T10392-2002
透平发电机定子铁心、机座模态试验分析和振动测量方法及评定
   
68
JB/T6204-2002
高压交流电机定子线圈及绕组绝缘耐电压试验规范
JB/T6204--1992
 
69
JB/T1619-2002
锅壳锅炉本体制造技术条件
JB/T1618-1992、JB/T1619-1993
 
70
JB/T1625-2002
工业锅炉焊接管孔
JB/T1625-1993
 
71
JB/T1626-2002
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T1626-1992
 
72
JB/T7985-2002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
JB/T7985-1995
 
73
JB/T8129-2002
工业锅炉旋风除尘器技术条件
JB/T8129-1995
 
74
JB/T10393-2002
电加热锅炉技术条件
   
75
JB/T10394.1-2002
涂装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钣金件
   
76
JB/T10394.2-2002
涂装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焊接件
   
77
JB/T10394.3-2002
涂装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涂层
   
78
JB/T10394.4-2002
涂装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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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借款单位:
为保证我行按期偿还金融债券利息,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更好的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我行将依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其他有关代理行,据实收取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到期的我行各类贷款利息(包括一九九
四年应收未收利息)。请各借款单位积极配合,按期付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借款单位应尽快组织资金,保证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2.确因困难无法筹足付息资金,本年仍有贷款的借款单位,其应付利息由代理经办行从本年贷款中收取。
3.由我行直接发放贷款的借款单位,其应付利息由我行直接从其存款户收取。存款不足的借款单位,应在九月二十日前,主动将付息资金足额汇至我行。
4.按照上述方式个别借款单位仍无法支付的利息,我行将按规定计算复利,并要求设法尽快支付。




1995年9月4日

乌鲁木齐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文号:乌政办[2004]56

《乌鲁木齐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 2004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6月30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市计划、公安、建设、规划、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底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底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底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商业娱乐场所、地下停车场等地下民用建筑,其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时,应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有关防空地下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竣工验收时,应有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对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该民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收益和组织维护,战时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日常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三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依法归档,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底层建筑面积的,经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指定银行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收取,并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对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按实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占建设项目总面积的比例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现行造价5%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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