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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57:38  浏览:8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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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 28 号
  《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3月2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围海不满六十公顷,开放型用海不满七百公顷的经营性项目用海。
  第三条  凡新开发海域或者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依法申请续期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四条  海域使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依法使用、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的海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应当密切配合对毗邻海域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无特别限制条件的,可采用拍卖方式。招标、拍卖海域使用权应有三个以上意向用海申请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不受用海申请者个数的限制。

  第九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城市规划。
  第十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海域,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养殖用海在十五年以内,旅游、娱乐用海在二十五年以内,依法确定相应的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情况,做好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其他有关前期准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公告、海域位置图、海域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文本。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开始日二十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程序;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或者竞买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出让人变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内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开始日十五日前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二十日前,向三个以上有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基本情况的权利,出让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者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者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者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交付履约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 ;
  (四)出让人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海域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送达投标地点。出让人收到标书后,签收保存;
  (六)出让人邀请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出让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八)出让人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履约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付清当年度价款,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退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的评标和定标,以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交付履约保证金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四)出让人组织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拍卖海域答疑;
  (五)举行拍卖会,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为买受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付清当年度价款,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退还竞买人和买受人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发布挂牌出让公告;
  (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和截止日十日内,出让人将挂牌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地点挂牌公布;

  (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报名、交付履约保证金并填写《海域使用权竞买报价单》;
  (四)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五)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六)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买受人。
  (七)买受人应当在挂牌成交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付清当年度价款,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退还竞买人和买受人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按以下原则确定买受人: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它规定条件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高的为买受人。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买受人。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年度确定价款,由中标人、买受人按年度缴纳。
  第二十二条
 所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标书、应价或者报价均低于中标条件或者拍卖、挂牌底价的,出让人可以停止该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规定标准征收的海域使用金缴中央分成
30%、省分成10%以外,其余部分缴入市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拍卖的海域,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海域使用金及有关税费,剩余部分依法返还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原海域使用权人。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额上缴市财政。该海域由出让人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款的,由出让人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3‰滞纳金,全额上缴市财政;逾期仍然不缴纳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海域使用权价款,出让人未按约定提供海域的,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让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毗邻的浅海、滩涂及其他可用来养殖或进行旅游、娱乐项目开发的海域。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买,以最高应价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的期限将拟出让海域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地点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最高报价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海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已经开发利用但尚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
,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逾期未提出的,为非法占用海域,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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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办发〔2006〕2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彰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25日





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广大职工岗位成才,提高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技能大师是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技能人才中品德高尚、技能精湛、贡献突出的人员授予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评选的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等级,且技术含量高、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职业(工种),或是某行业的主体职业(工种)。
  第四条 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表彰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10名。
  第五条 凡湖南省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技能精湛、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及以上荣誉称号,在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湖南省技能大师的评选:
  (一)在职业技能方面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在全国有较大影响;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攻克技术难关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四)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第六条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湖南省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相关行业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组成,负责对湖南省技能大师候选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评审和考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湖南省技能大师的评选程序:
  (一)推荐人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本人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也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所在单位提名推荐。申请人或推荐对象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组织填写《湖南省技能大师申报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湖南省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专家评审。湖南省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提出初选名单。
  (三)组织考察。湖南省技能大师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初选对象进行考察。
  (四)审批。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进行公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对评选出的湖南省技能大师给予以下表彰和奖励:
  (一)召开表彰大会,由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南省技能大师”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二)对湖南省技能大师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推荐参加“湖南省劳动模范”的评选。
  (三)对取得“湖南省技能大师”称号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择优推荐参加“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
  第九条 湖南省技能大师评选奖励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十条 湖南省技能大师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能培训、技术攻关等方面的作用。要有计划地安排技能大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技术交流和带薪休假。对技能大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所在单位可建立技能大师岗位津贴,企业在建立年金制度时,应向技能大师倾斜。对技能大师,所在单位应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2号)要求,确定其津贴。技能大师的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其个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情况通报及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1]17号


关于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情况通报及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成立并正式运行,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现将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情况加以通报,并就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2000年全国伤亡事故简况

2000年,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比上年有所下降。

(一)各类伤亡事故情况

1、工矿企业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10770起、死亡11681人,同比分别下降18.77%和7.19%。其中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3465起、死亡6563人,同比分别下降23.27%和14.82%(矿山企业中,煤矿企业发生伤亡事故2863起、死亡5798人,死亡人数下降9.39%);非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7305起、死亡5118人,同比分别下降16.44%和上升4.83%。

2、发生火灾(不含森林、草原等火灾)188568起、死亡3021人、伤4404人、直接经济损失15.2亿元。火灾起数和损失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其中,发生特大火灾事故61起、死亡529人、伤191人、直接经济损失20013.9万元,与上年相比,火灾起数和损失分别下降28.2%和26.7%,死亡人数上升141.6%,受伤人数上升11.0%。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616974起、死亡93493人、伤418721人、直接经济损失26.6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49.4%、11.9%、46.4%和25.7%。

4、发生水上交通事故585起、死亡和失踪550人、沉船234艘、直接经济损失13596.31万元。同比分别下降29.7%、28.5%、6.0%和45.8%。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水上交通事故7起、死亡人数235人,同比分别下降41.67%和48.12%。

5、发生铁路职工死亡事故60起、死亡73人,同比分别下降5.3%和27%。全路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19起,同比下降24.0%;发生险性事故60起,同比上升5.3%;发生路外伤亡事故13324起、死亡8916人,同比分别上升53.9%和61.9%;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11起、死亡53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31.2%、死亡人数上升51.42%。

6、民航系统发生飞行事故5起、死亡52人,同比分别下降16.67%和16.13%;飞行事故征侯93起,同比减少28起。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严重设备事故178起、死亡120人,与1999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52.15%、死亡人数上升0.8%。

(二)特大伤亡事故情况

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122起、死亡2739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6.15%、死亡人数上升9.64%。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4起、死亡1123人,同比分别上升7.69%和48.35%。

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93 起、死亡2018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5.10%、死亡人数上升25.81%。其中,煤矿企业发生特大伤亡事故75起、死亡1398人,同比分别上升9.33%和20.67%。

(三)伤亡事故的主要特点

1、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最为严重。2000年,公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路外事故死亡10.29万人。其次是煤矿事故,死亡5798人。

2、中小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最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和“三来一补”企业的伤亡事故较多。如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私营花炮厂“3.11”火药爆炸事故,死亡33人。

3、绝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是造成事故的最主要原因。由于就业形式、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农民工伤亡比例大,一般占80%以上。他们是事故的受害者,而他们中的一些人又往往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4、因资源等利益纠纷引发的事故明显增加。小矿超层越界开采;不法分子偷油、偷气等行为导致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地损害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益。

5、交通事故和发生在饭店、酒楼、游乐设施等公共场所的特大恶性事故较多,社会影响很大。如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榕山建筑公司“6.22”轮船沉没事故,死亡130人;武汉航空公司“6.22”坠机事故,死亡49人;河南省焦作市小天堂录像厅“3.29”火灾事故,死亡74人;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12.25”火灾事故,死亡309人。

二、努力做好2001年安全生产信息工作

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按照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安全、畅通运行的总体要求, 2001年安全信息工作重点为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事故快报的报送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重视事故快报的接收和报送工作。

从3月份起,原报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的伤亡事故快报(包括重特大事故的跟踪调度)改为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总调度室。

发生事故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重大事故快报》要求,在6小时之内通过传真、网络等形式,报国家局总调度室(专号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本系统事故快报以后应立即转报国家局总调度室;向国务院上报特别重大事故时,要同时抄送国家局总调度室。

国家局机关有关司(室)接到重特大事故快报后,应立即转送局总调度室,由局总调度室统一处理。

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时,应同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做好伤亡事故统计月报报送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伤亡事故月报表。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统计信息以现行报表软件处理数据,分别报送国家局总调度室和事故调查分析中心(专号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经两单位会商核实后,由国家局总调度室汇制成月报表,并分送相关单位。

今年,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一套适应当前经济体制要求的、能够涵盖各行各业伤亡事故基本要素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请各单位积极配合,为全面实现安全事故快报、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化、标准化奠定基础。

(三)理顺安全生产信息工作关系,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人员及设备

当前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中,出现事故漏报、统计不及时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管理人员不足。在当前市(地)、县机构改革中,一定要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信息工作人员。要理顺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渠道,与国家局信息工作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同时,为保证重、特大事故及事故统计信息及时、畅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配置好信息传输及处理设备,最低配置为:台式计算机(主频833MHZ、内存128MB及以上)、打印机(A3宽行)、扫描仪、传真机、国内长途直拨电话以及数据传输接口设备(MODEM)各一台(套、件)。

(四)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分析工作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究,对有增长趋势的事故类型,要及时制定、落实防范措施;对呈萎缩趋势的事故类型,要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在报送每月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月报的同时,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分析、研究材料一并报国家局。

(五)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

我局将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的需要,在现有网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网络总体规划方案。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实施方案,并本着软件开发和人员培训先行、设备适时到位的原则,分步实施,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 

 

附件: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二ОО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报:国家经贸委。

抄送:在京有关事业单位。

本局:局领导(5),各司(室),存档(2),共印120份。

 

附件:

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机构联系方式

1、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联系电话:010-64234428(传真),010-64217766转26406。

2、总调度室

调度电话:

白天:010-64268833,010-64217766转22305、22326;

夜间:010-64211843;

传真电话:白天:010-64268833,夜间:010-64234662;

统计电话:010-64208121,010-64234663。

3、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事故调查分析中心)

联系电话:010-64915566转2502

传真电话:010-64920125

4、通讯信息中心

⑴技术支持与网络服务

联系电话:010-64222664,010-64224744转6994

⑵国家局政府网站

域名:WWW.chinasafety.gov.c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chinacoal-safety.gov.cn(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

电子信箱:zhouxl@chinacoal-safety.gov.cn

 

联系电话:010-64222664,010-64224744转6994

⑶国家局机关网

联系电话:010-64222664,010-64224744转6994

⑷《安全生产要情》远程网

拨号上网电话:010-64295989,010-6429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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