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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机关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13:24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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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机关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审计署机关服务局


审计署机关服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审服办字〔2004〕19号

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了解有关情况,请对你单位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特别是在建、拟建的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及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并请在清理基础上,认真填写《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清理统计表》,于6月1日前将统计表报送我局。

  各办对此次固定资产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迅速组织开展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清理统计表》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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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2000)2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九江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市境内的外商投资(合资)企业、城镇私营(联营)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不分用工形式和城镇与农村的户籍区别,均要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含城镇个体货运、客运经营户从业人员、农民合同工和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均属实施对象,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
四、已按政策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持有社会保险局颁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按规定仍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已离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重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各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理登记手续。
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市公安交警及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城镇个体货运、客运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管理。在县(市、区、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县(市、区、山)公安交警及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城镇个体货运、客运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所在县(市、区、山)社会保险局负责管理。
七、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个体工商户主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十、鉴于上述人员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较短,对部分年龄偏大,参保后在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根据省劳动厅《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赣劳社[1999]53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从维护广大职工和从业人中的切身利益出发,允许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这批人员在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能按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在首次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交2-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补交利息。
(2)对补缴1995年9月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只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10月1日以后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省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记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上述人员经补交后,在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局核准后,适当廷长缴费工资基数按缴费时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延长期结束后,方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十一、社会保险局在办理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应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和省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用人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帮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和私营企业主按规定的费率为本人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社会保险局定期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供其核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同时按受社会监督。
(4)参保人员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缴费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或从业人员养老。职工或从业人员在未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前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时,并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核准的次月起,社会保险局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局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直到死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的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局直接或委托银行发放。
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报 ,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由社会保险局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费的一次性抚恤费,支付标准比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同时,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四、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办事,依法处罚,强制征缴。对不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经反复说服教育无效,拒不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要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和方法,通过各个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声势,增强全民社会保险意识,增强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把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与乱收费、乱罚款严格区分清楚。各新闻、宣传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好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不得收取宣传和广告费用。
十六、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掌握第一手情况,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指派得力干部分管负责,狠抓落实。
十七、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9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清远市专利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以及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清远市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清远市内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清远市专利奖:

(一)在当年6月31日前,已获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清远市专利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未曾获得过清远市专利奖。

第四条 清远市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

2. 该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

2. 该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 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2. 该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清远市专利奖的程序:

(一)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按要求填写《清远市专利奖申报书》,并向所在县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申报;

(二)各县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遴选,并报清远市知识产权局清远市专利奖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清远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清远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该项目专利的有效证明材料,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四)专利公告文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五)申报单位不是专利权人的,需要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实施权的合法文件(如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七)关系人生命安全的申报项目(如药品、食品、农药等),应提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设立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批准和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和项目评审组,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项目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清远市专利奖的评审程序:

(一)评选办公室对各县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推荐上报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项目评审组。

(二)项目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选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专利金奖项目和专利优秀奖项目名单,并将评出的清远市专利奖项目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五)评选领导小组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九条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市政府对评选出的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授予“清远市专利金奖”和“清远市专利优秀奖”。

对获得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颁发证书;对获得清远市专利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

清远市专利金奖奖金5万元,清远市专利优秀奖奖金3万元。

第十条 凡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事业单位,以市政府名义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国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中国专利奖优秀奖每项奖励10万元,广东省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8万元,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凡在清远市专利奖评选和评审中违规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单位剽窃、假冒、侵犯他人发明创造,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清远市专利奖的,由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清远市专利奖的,由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清远市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专利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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