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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06:39  浏览:9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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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1999年5月13日 旅管理发[1999]067号)

  为具体实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 14308-1997)国家标准,使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国家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下属地、市、州等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三条 必须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饭店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事业,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格要求。
  第五条 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执行法令、法规和纪律。
  第六条 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
  第七条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分析和研究问题能力,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国家级检查员有技术(业务)职称或有较强的饭店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九条 通过国家统一培训考核,领取国家级或地方级检查证。取得检查证的各级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
  三、工作守则
  第十条 在国家旅游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申请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进行评定,行使检查职能。检查员在检查饭店时,除须持有检查证外,还须持有星级评定机构的介绍信,否则检查员身份无效。
  第十一条 服从分配,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随意以个人看法解释标准。
  第十二条 工作认真,评分公正,不对外传播检查的分数,不对外发表议论。
  第十三条 检查过程中,要尊重饭店的管理规章制度,互相监督,彼此合作。
  第十四条 严于律己,秉公守法,保持清廉,不得借用检查员身份为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第十六条 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四、评定前的检查
  第十七条 接到饭店提出的正式申请后,检查员受评定机构委派对饭店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认真研究《饭店星级申请报告》,掌握被评定饭店的概况和特点,并准确填写其中有关部分。
  第十九条 认真听取饭店领导介绍,并由店方派人陪同,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实地检查饭店所申请星级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评定标准,进行实地实物评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检查饭店的维修保养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采用明查、暗访、普查、抽查的方法,检查饭店的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发放、回收宾客意见表。
  第二十四条 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核实、统计各项目的实得分数和得分率。
  第二十五条 与被评定饭店交换意见,肯定其长处,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向星级评定机构汇报检查情况,提出客观的评定意见。
  五、评定后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由星级评定机构委派,检查员对已取得星级的饭店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明查和暗访。
  第二十八条 明查的目的是为了核实饭店在取得星级后,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
  六、暗访制度
  第二十九条 暗访的目的为监督、考察饭店在取得星级后服务质量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
  第三十条 根据宾客的意见和投诉所反映的问题,星级评定机构决定派检查员对饭店进行暗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检查员在进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接受特殊待遇,不收礼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各级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违规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暗访结束时,须通知店方。检查员除出示检查证外,还须将评定机构的介绍信交给店方,请饭店领导在介绍信和检查员的消费单据(房费单、餐饮费单等)上签字,然后寄回星级评定机构。
  第三十三条 检查员与店方交换意见后,将填写的暗访报告由检查员和饭店经理共同签名,上报星级评定机构。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在必要时可修改本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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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国家计委


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3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加强对矿产勘查工作的统一管理,缩短勘查周期,使矿产勘查工作与矿山基本建设程序紧密衔接,从而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和矿山建设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产勘查工作,划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普查阶段之前,为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勘探阶段之后,为矿山开发地质工作。
第三条 普查阶段。目的和任务是对已发现的矿点和地质、物化探等异常进行普查工作,查明是否有进一步工作的价值,提交普查报告,一般探求D+E级储量①,为是否进行详查阶段工作提供依据。一般要求是:
①E级储量是指已发现矿床的探明储量之外的预测储量。
1.大致查明普查区内地质、构造情况;
2.对矿体(层)的形状、产状和分布情况,矿石品位、物质成分、结构构造、自然类型等的控制和研究程度,应达到探求相应储量级别的要求;
3.对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进行对比和研究,做出是否可能作为工业原料的评价;
4.大致了解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5.对矿床进行概略的技术经济评价②。
②矿产勘查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内容要求另有规定。
第四条 详查阶段。目的和任务是对经过普查阶段工作证实具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矿床,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提交详查报告,一般探求C+D级储量,其中C级储量,一般金属矿10%-20%,非金属矿20%-50%,为是否进行勘探阶段工作提供依据,并可提供矿山总体规划和作矿山项目建议书使用。一般要求是:
1.基本查明详查区内地质、构造情况;
2.对矿体(层)的形状、产状和空间位置,矿石的品位、物质成分、结构构造、工业类型和品级等的控制和研究程度,达到探求相应储量级别的要求;
3.对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进行对比和研究,做出是否有工业价值的评价;
4.基本查明矿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5.对矿床进行初步的技术经济评价②。
②矿产勘查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内容要求另有规定。
第五条 勘探阶段。目的和任务是对经过详查阶段工作证实具有工业价值,并拟近期开采利用的矿床进行勘探,按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范探求各级储量,提交勘探报告,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一般要求是:
1.详查探明勘探区内的地质、构造情况;
2.对矿体(层)的形状、产状和空间位置,矿石的品位结构构造和工业类型、品级的种类及其比例等的控制和研究程度,达到探求相应储量级别和矿山建设设计的要求;
3.对矿产加工选冶性能进行研究,做出是否具有可供工业建设设计的评价;
4.详细探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5.对矿床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评价**。
第六条 矿产勘查工作,一般应按规定的阶段循序渐进,对特别复杂、难以正规设计开采的矿床,可以边探边采;个别地质条件简单的矿种或正在开采矿山外围和深部的矿床勘查阶段,也可按实际情况简化或合并,但应经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每个阶段结束野外工作后,应及时全面整理资料,编写阶段报告,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未提交上一阶段报告,不得转入下一阶段工作。有的矿床确需连续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下一阶段的勘查工作设计中包括上一阶段的工作成果的评述和论证。
第八条 由详查阶段转入勘探阶段,一般应与使用部门对口,具有使用单位的委托书或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或局级以上(含局级)矿产勘查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
第九条 各阶段报告的名称应有地名、矿种和阶段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县××区(乡、镇、村等具体地名)××矿××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系一般性要求,个别矿种勘查阶段划分的增减和某些具体指标要求的提高或降低,可视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与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具体商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授权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


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卫生部


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1985年1月19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发挥科研单位的活力和动力,缩短科研成果周期,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经济社会效益,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基金对搞活科学劳动结构,大力扶植新学科,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卫生部决定从1985年起试行科研基金制。
第二条 根据中央提出的改革精神,结合我们既往工作实践,参阅国外科学基金的资料,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的基本作法是:计划指导(招标指南),自由申请;自愿组合,鼓励协作;提倡竞争,同行评议,择优支持;按课题拨款,专款专用;申请者负责,单位监督保证。要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条 医药卫生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招标指南》范围内的中标课题,包括基础、应用和开发研究。
第四条 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按不同性质和偿还能力,实行无偿和部分偿还二种拨款办法。无偿拨款又分为签定合同和资助二种形式。基础研究采用资助拨款,应用研究采用无偿合同拨款,开发研究采用有偿合同拨款。
第五条 承担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的单位,对外实行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责、权、利相结合。
第六条 科研基金来源:国家科委拨给的科技三项补助经费,卫生事业费,个人捐赠的经费以及其他来源等。
科研基金按基础研究课题20—25%,应用研究课题60—70%,开发研究课题10—15%的比例分配。

第二章 基金使用办法
第七条 资助科研基金数额与课题均需经同行专家评议,由卫生部最后审定拨款。
第八条 有偿合同课题的科研基金需经甲乙双方对任务指标、研究进度、完成期限、偿还经费额数、偿还期限等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明确具体地填写在合同书上,甲乙双方签名并盖单位图章。
第九条 承担中标课题单位要对科研基金资助的课题加强领导、督促、检查,在人力、物力、时间上给予支持和保证。对课题经费,财务部门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卫生部将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有关专家及人员对课题进度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不按协约进度或资金使用不当等情况,将根据具体情节采取相应措施,追究责任,直至停止资助。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年终结余经费可跨年度使用,课题全部结束后剩余经费可留原单位使用。

第三章 合同的签定
第十二条 科研基金有偿合同的签定,卫生部为甲方,承担任务单位为乙方,承担任务单位的主管领导部门为丙方。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丙方对课题的进度和经费使用起保证、检查、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有几个单位协作的中标课题,由牵头单位与卫生部签定合同,划定经费。牵头单位与协作单位协商,划分经费。
第十四条 中标课题需作调整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中标课题的经费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
第十五条 科研基金专款专用,在保证完成好合同规定的任务前提下,科研经费节约归本单位。节约部分用于发展科研工作,改善科研条件,完成任务出色的经上级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提取部分经费按贡献大小奖励个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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