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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图书《我把青春献给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29:28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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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图书《我把青春献给你》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缴盗版图书《我把青春献给你》的通知 国权办[2003]17号




国权办[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近日,长江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中心致函国家版权局,反映长江文艺出版社近期出版的冯小刚所著《我把青春献给你》一书在北京等地出现盗版,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该盗版书的出现,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和正规出版单位的合法权利,扰乱了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由于盗版书质量低劣,以次充好,也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现特发出通知,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地的图书出版发行市场进行检查,如发现销售盗版《我把青春献给你》一书,一律收缴,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要追根溯源,追查制作、发行该书的盗版分子,给予严厉的制裁。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该书正、盗版特征如下:

一、正版书,书号ISBN7-5354-2487-2/I 267.1,定价18元。封面采用230G特种纸压花纹,并制作环绕折页,正文采用80G胶版纸印制。封面和正文均文字清晰,图片层次鲜明。

二、盗版书,外部标识与正版书相同。但封面以普通铜版纸代替特种纸,没有压花,并以胶粘的低劣手法模仿正版的折页。正文中错字很多,图片模糊,用纸也粗糙。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本通知查处盗版《我把青春献给你》一书的结果请及时报告我局。

如有关于本书的其他问题,可与长江文艺出版社或该社北京图书中心联系。电话:027-85443721;010-82845152/82844756。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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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广西省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政发[1997]142号


柳州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柳发(19904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即国有净资产),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或者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是落实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资产管理与经营的方式。

第五条 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核实国有资本金及国有资产占用量。

第二章 固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企业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应由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未纳入运营机构管理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其委托的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市国资委与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第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经营责任期限;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四)实行风险抵押的,其资产经营者应缴纳的风险金数额和风险金返还或抵扣办法;
(五)国有资产经营者的报酬方式;
(六)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奖惩办法及物质奖励或处罚的具体数额或比例;
(七)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的调整、变更和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还应载明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运营机构与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企业及固有资产经营者

第九条 企业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的各项权利,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国有资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承担履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的责任期为三至五年。公司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期应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交纳风险抵押金。抵押金按企业国有净资产的2.5%计算,下限为2万元,上限为15万元。抵押金可以是现金或有价证券,也可以用经营者的财物作抵押,但现金比例不能低于30%。

第十三条 经营者的工资报酬有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

第十四条 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或完成年度考核指标的,在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或奖励水平。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或运营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委派和推荐企业经营者。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 对企业及经营者的考核,以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为基础,采取审计与评价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主要考核指标。具体指标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考核指标。
在责任期内,企业应收帐款余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以及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控制在基期或者合理的水平,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辅助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由市国资委或运营机构以下列因素为依据合理核定:
(一)企业前三年平均水平;
(二)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平均先进水平;
(三)企业近期经营水平或发展预测水平。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确定:由企业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测算申报方案和有关说明材料,在国有资产经营(授权经营)责任书签订前二个月报送运营机构或市国资委,经审查确定后纳入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经营者的责任期为考核期,同时进行年度考核。以企业年度考 核结果为确定经营者年薪水平或奖惩的依据,并作责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期考核可与最后一个年度 考核合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年度及责任期终了,经营者应及时向运营机构或市国资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总结分析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期扣除不可比的影响因素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二)不可比的影响因素的调整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所称不可比的影响因素主要是指在考核期内:
(一)因国家对企业的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二)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三)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五)企业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六)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者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或市国资委对经营者的总结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有关批复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及经营者进行奖励或按本办法兑现年薪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或运营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经营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
(二)连续二年未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侵占、转移企业财产的;
(四)擅自转移企业产权的;
(五)私分国有资产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责任期满经审计离任后,在下-个年度内,如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其有关,市国资委或运营机构应及时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并追究审计机构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1997年12月9日)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技术推广和应用等涉及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的专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专利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专利管理机关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层次的增加对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投入,鼓励专利权人进入技术市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五条 市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的收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对本市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发明创造,由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向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资助其专利申请费。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高新技术专利产品,可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计划。
第八条 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时,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鼓励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和档案,设置专利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工作人员,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实施后,根据其推广范围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由市专利管理机关推荐评选济南市科技拔尖人才。
第十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必须经市专利管理机关同意,报省专利管理机关审查,经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专利代理费。
第十一条 凡涉及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进出口的单位,应当向市专利管理机关提供专利技术报告以及有关资料;需要引进专利技术产品项目的,由引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市专利管理机关共同审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签定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合同签定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合同登记。
以专利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经省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后,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和公告手续。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专利权授予以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发明创造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按照保密专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涉及专利技术广告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以及法人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以国有专利资产合作、合资、出资的,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四)职务发明人奖酬纠纷;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实施该发明的费用纠纷;
(六)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七)专利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八)其他专利纠纷。
当事人对前款所列专利纠纷,也可依法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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