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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1:28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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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管理办法
(暂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有线数字电视试点工作,规范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电总局批准的有线数字电视试点单位的验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试点单位可以申报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
1、已建立有线数字电视前端系统,并按照规定与总局监管平台连通。
2、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系统运行正常,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所使用设备均为通过总局入网认定的产品。
3、所属网络的模拟用户基本转换为数字用户,转换率在95%以上。
4、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系统满足安全播出的要求,具备一定的系统冗余能力、必要的监控手段和应急处理手段,投入运行以来未出现重大播出事故。
5、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用户服务体系和运营体系,包括:服务规范、客户技术服务队伍、电话受理中心、计费结算系统等;有专门的运营机构和人员,内部管理规程完整。
第四条 具备申报条件的试点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填报《有线数字电视试点单位验收申请表》(见附件),通过当地省级广电局向广电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试点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系统测试报告以及与第三条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与总局签订的试点任务书等。对于发生价格调整行为或享受免税政策,须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调整的批准文件或财政、税务部门同意减免税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试点任务书规定内容的完成情况,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平台技术情况、运营情况和服务情况,以及在整体转换中取得的经验。技术报告的内容包括:技术路线、实施步骤以及技术保障体系。系统测试报告的内容包括:数字前端测试、传输网络测试、用户终端测试、系统主观质量评价、应用系统功能测试和能力验证、与监管平台的连接测试等。
第六条 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系统测试报告由通过广电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
第七条 申报材料提交齐全后,经初审合格,由广电总局负责组织验收,试点单位所在省(区、市)广电局协助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第八条验收结论经广电总局审批后,由广电总局向试点单位颁发《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合格证书》并授予“全国有线数字电视示范城市(工程)”称号。
第九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允许限期整改和复验一次。
第十条 到2006年6月30日,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还未启动的试点单位,国家广电总局将取消其试点资格,该单位不再享受试点单位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有线数字电视试点单位验收申请表

试点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E-mail 传真
原模拟用户数 原模拟节目套数 原基本收费
现数字用户数 现数字节目套数 现基本收费
申请验收材料 1、工作报告2、技术报告3、内部管理规程4、与总局签订的试点任务书5、其它相关材料
受理意见
受理日期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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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的复函

196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区鹿寨县人民法院于6月26日向我院请示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并对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照转的作法提出了意见。
关于申诉案件的管辖处理问题,我们的意见是: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有关方面提出不服判决的申诉,应当作为案件来办。对于当事人否认案件事实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适用政策、法律不当的,有刑讯逼供情形的等申诉,应由原审的上一级法院调查处理;一些看来问题不大,需要对申诉人进行说服解释的,也可转原审法院处理,上级法院对转办的申诉应当尽可能提出应当注意的问题,不能一转了事。


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规划字〔2004〕88号

关于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保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就认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于2005年3月31日前,选择有专业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并认定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需报国家局备案)。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有效期截止2005年12月31日,逾期无效。

  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局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文件制定的安全评价资质条件和要求进行认定。有关安全评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

  三、具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评价机构仅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从事年产9万吨及其以下的煤矿(单井)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

  四、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的审查程序和认定条件,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具备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超区域、超范围评价。

  五、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保证质量”的原则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提出拟认定临时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及各机构的基本情况,报经国家局审查批准后实施。国家局将对各地临时资质认定计划的落实及管理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擅自超计划审查认定和管理混乱的单位,将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工作。同时,利用国家局政府网站设立的举报信箱(Email:jb@chinasafety.gov.cn),受理投诉,以加强社会监督。

  六、国家局已授予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受地区、生产企业规模和所有制限制。根据各地区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局可以协调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异地开展评价工作,以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需要。

  附件:安全评价临时资质认定计划表(略)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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