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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导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21:59  浏览:95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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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导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620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导则》,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导则

  目 录

  1 总则

  2 标准的管理

  3 标准或专题的立项

  4 标准的制修订

  5 标准的发布

  6 标准的实施

  7 局部修订

  8 标准的复审

  附件一 交通部公路工程标准或专题立项申请报告

  附件二 公路工程标准编制进度检查表

  附件三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公 路 工 程 行 业 标 准 管 理 导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提高行业标准的编制质量,并使编制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导则》。

1.0.2 公路工程标准分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行业协会标准、公路工程行业地方标准。

1.0.3 本《导则》适用于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和与标准有关的专题的管理。公路工程行业协会标准和公路工程行业地方标准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1.0.4 公路工程行业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发布、管理、执行和监督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1.0.5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应是公路工程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的标准,公路工程项目应执行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凡需要在公路工程行业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的下列内容,可制定公路工程行业标准:

1 公路工程规划、勘测、评价、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监理、验收、养护、试验、检测和评定、管理;

2 公路工程行业专用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

3 公路工程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

4 其它专用的技术要求。

1.0.6 公路工程行业协会标准应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在公路工程行业内自愿采用。

1.0.7 公路工程行业地方标准应在符合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补充制定,适用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应报交通部备案。

1.0.8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中不包括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

  2 标准的管理

2.0.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发布、局部修订、复审等。标准专题的管理工作包括专题的立项、验收等。

2.0.2 交通部负责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立项和批准发布以及部分公路工程行业协会标准的立项,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进行管理和协调,对实施进行监督。

2.0.3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管理、协调和批准发布,并对公路工程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2.0.4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建标公路委员会”)是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日常管理的归口部门,是公路工程行业协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路工程行业协会标准的组织编制、协调和批准发布。

  2.0.5 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具体组织及经常性的督促和检查。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行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标准日常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由主编单位报“中建标公路委员会”备案。

  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 负责对标准的解释,解释文件应每年汇总并报“中建标公路委员会”。

2 进行标准的宣传贯彻。

3 了解标准的执行情况。

4 负责标准的技术档案工作。

2.0.6 凡执行行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主编单位及“中建标公路委员会”。

2.0.7 当编制进度拖延六个月以上,且主编单位无正当理由时,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解除主编单位的编制任务,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3 标准或专题的立项

  3.0.1 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充分体现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政策,满足公路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标准专题项目应服务于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需要,其成果应能满足公路工程标准相关条文的补充和修订的需要。

3.0.2 拟申报承担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或标准专题的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公路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质量监督和院校等单位;

2.承担过与所申报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有关的技术工作;

3.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4.能够保障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和设备,以按期完成制订或修订任务;

  5.标准制修订项目,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编写工作量应不少于标准章节总数的30%。标准专题项目,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应不少于总量的50%。

  3.0.3 拟申报承担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或标准专题项目,并符合3.0.2规定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中建标公路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交通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或专题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相关要求见附件一。

3.0.4 “中建标公路委员会”对立项报告进行初审,交通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初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拟立项的年度项目,并汇总后按程序报批。

3.0.5 交通部于每年12月正式下达下一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4 标准的制修订

  4.1 一般规定

  4.1.1 标准制修订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有利环保、经济合理、便于实施。

  4.1.2 标准制修订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 凡纳入行业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验、测试验证,必要时应进行试设计。

  3 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采用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1.3 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当须对现行标准修改时,应向交通部提出修改理由和修改依据。

4.1.4 标准制修订中的有关重大政策性问题应报交通部;有争论的重大技术性问题,应由主编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或必要时召开专家会确定。

4.1.5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如需对主要起草人员、工作内容、编制进度、编制经费做较大调整,主编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报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批准。

4.1.6 主编单位应加强对编制人员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和检查,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主编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填写《公路工程标准编制进度检查表》(见附件二),并报“中建标公路委员会”。

4.1.7 标准的编写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8 标准制修订程序按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见附件三)。工作量大、内容复杂的标准可在征求意见阶段前增加一个初稿阶段。

  4.2 编制大纲阶段

  4.2.1 主编单位应进行标准编制的筹备工作,收集相关资料,确定编制大纲。编制大纲包括工作大纲和编写大纲。工作大纲的内容应包含:

  1.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已有的工作基础;

  3.调研的主要问题及调研方法、数量和范围;

  4.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数量、方案;

  5.成果体现形式、预期目标;

  6.编制组成员及分工;

  7.详细工作进度计划等。

  编写大纲的内容应细化至标准章、节、条的名称及主要内容或说明。

  4.2.2 编制大纲应在部下达年度计划后三个月内,由主编单位报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

4.2.3 编制大纲由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持召开编制大纲审查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4.2.4 主编单位应根据纪要精神,修改编制大纲,大纲修订时间不宜超过二个月。修改后的大纲应由主编单位行文报部,修改后的大纲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4.3 初稿阶段

4.3.1 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根据编制大纲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并初步形成条文框架。

4.3.2 完成对重大技术、政策问题的论证或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应报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

  4.4 征求意见稿阶段

4.4.1 应完成全部的专题研究工作,涉及重大技术、政策问题的专题研究报告应报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并由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或委托“中建标公路委员会”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明确其结论可否纳入标准。

4.4.2 完成征求意见稿条文及条文说明。

4.4.3 征求意见稿及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报部一式二份并寄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一般不应少于20个单位。

4.4.4 主编单位宜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召开征求意见会。征求意见会一般由主编单位主持,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4.5 送审稿阶段

4.5.1 编制组应将收集到的意见按章、节、条逐条归纳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总成表,据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4.5.2 当制修订的标准对工程实施有可能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时,应按拟提交的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提出评价报告。

4.5.3 送审稿中拟确定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用黑体字加以区别。

4.5.4 送审文件由主编单位行文报部,应包括:

  1.送审报告(主要工作过程、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成熟程度,与国外水平的对比、实施后的效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2.送审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

  3.意见汇总处理表;

  4.主要技术专题的研究报告;

  5.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

  6.审查会议代表建议名单。

4.5.2 送审稿的审查会由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持。主编单位应在审查会召开前一个月将送审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发至审查会邀请的各有关单位或专家。

4.5.3 审查的主要内容: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安全、经济、环保政策,准确反映公路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含对分歧意见的倾向性意见及对送审稿的评价)。

4.5.4 送审稿审查后由主编单位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和统稿,形成报批初稿及其条文说明,并由主编单位行文一式五份报“中建标公路委员会”。

4.5.5 报批初稿中拟摘录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用黑体字加以区别。

4.6 报批稿阶段

4.6.1 报批初稿由“中建标公路委员会”组织标准编写组主要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标准总校,主要对报批初稿内容的系统性和用词用语的准确性进行修改和统稿。

4.6.2 主编单位根据总校意见清稿,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稿中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的条文应用黑体字加以区别。

4.6.3 报批文件由主编单位行文一式二份报部,报批文件应包括:

  1. 报批报告;

  2.报批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

  3.意见汇总处理表;

  4.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汇编。

  4.7 专题的管理程序

4.7.1 承担单位应进行专题研究的筹备工作,收集相关资料,确定研究大纲的内容。

4.7.2 研究大纲的内容应包括:课题组组成及人员分工;工作进度计划;专题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调研的内容、方法和范围;试验和测试项目及方案;应重点阐述专题成果拟对规范条文作何补充和修改以及提交成果要求和考核指标。

4.7.3 研究大纲应在部下达年度计划后二个月内,由承担单位行文报“中建标公路委员会”。

  4.7.4 研究大纲由“中建标公路委员会”主持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4.7.5 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在一个月内完成大纲修订。修改后的大纲应由专题承担单位行文一式二份报“中建标公路委员会”,修改后的大纲将作为专题验收的依据。

  4.7.6 承担单位应将阶段性成果报“中建标公路委员会”。

  4.7.7 专题的验收文件应由承担单位行文一式二份报“中建标公路委员会”。验收文件应包括:

  1. 送审报告;

  2.专题研究报告;

  3.有关试验报告;

  4.拟修订的规范条文和条文说明。

4.7.8 由“中建标公路委员会”主持专题验收,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前一个月将验收文件寄送有关单位或专家。

4.7.9 验收的主要内容:专题成果的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环保政策,准确反映公路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及国内外先进的科研成果,成果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成果能否直接应用于相关标准的修订和补充。验收会应形成会议纪要。

  5 标准的发布

5.0.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由交通部统一编号,批准发布。

5.0.2 公路工程行业协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中建标公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统一编号和发布。

  5.0.3 公路工程标准的出版工作由发布部门负责,标准的出版印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 标准的实施

  6.0.1 已进行项目与新发布实施的标准发生矛盾,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由项目主管单位或业主协调解决,必要时报交通部批准。

  6.0.2 当公路工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标准规定时,应报标准批准部门审定。

  6.0.3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强制性标准条文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条文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6.0.4 有关行政主管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意见。

  7 局部修订

7.0.1 凡现行标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1 标准中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2 标准中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3 标准中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标准相抵触;

4 需对现行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7.0.2 标准的局部修订一般由原主编单位承担。

7.0.3 局部修订的立项要求按本《导则》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7.0.4 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可分为修订大纲、送审稿、报批稿三阶段,当局部修订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时,也可增加征求意见稿阶段。

7.0.5 各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应按本《导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7.0.6 修订大纲和送审稿可采用审查会或函审的形式进行审查,审查会由部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持或由部委托“中建标公路委员会”主持,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7.0.7 局部修订后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条文,由交通部批准并公告。

7.0.8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说明,可予以公告,必要时也可发布单行本。

  8 标准的复审

8.0.1 凡发布5年以上的标准,由“中建标公路委员会”按部复审计划组织复审工作。

  8.0.2 复审工作包括一下内容:

  1.收集、整理标准日常管理中反馈的意见;

  2.针对标准内容,组织调研,同时向有关单位寄发征求意见函,一般不应少于20个单位;

  3.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召开征求意见会;

  8.0.3 复审承担单位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六个月内完成复审文件,并应由承担单位行文一式二份报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复审文件应包括复审报告和意见汇总处理表。

  复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复审任务的来源;

  2 复审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

  3 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 标准复审结论(修订、局部修订、继续有效、废止);

  5 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

  6 如标准需修订,应按附件一填写有关内容,并推荐修订项目的承担单位。

  8.0.5 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标准,其复审有效期为三年。

  8.0.6 部将对复审结论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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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4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199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植物采挖、经营、研究和其他涉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所称野生植物产品,是指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资源和野生药材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野生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
第五条 野生植物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六条 对珍贵、稀有、濒危的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分为三级:
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数量极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植物;
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数量较少而分布范围很狭的野生植物,或者需要保存野生种源的野生植物;
三级重点保护植物是指尚有一定数量,而分布范围在逐渐缩小的野生植物。
省级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的保护管理工作。500年以上的古树,列为一级重点保护植物;200年以上的古树列为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下列地域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理条件有代表性的、天然植被保存较好的适当区域;
(二)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和省级重点保护植物自然分布集中的区域;
(三)已无天然植被,次生植被保存较好,通过各种管理措施,能够恢复原来植被的区域;
(四)重点的野生药用植物、野生经济植物集中分布地,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植物品种野生种源的原产地,以及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有重要意义,适于划定自然保护区的其他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零散分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古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区域,制定具体措施,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严格防止工矿企业及城市生活的废水、废气、废渣、农药及其他有害物质对野生植物的污染和破坏。产生污染、可能造成野生植物资源破坏的单位要限期治理。已经造成了野生植物损害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集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采集证。因特殊情况需要采集三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向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采集证。
第十二条 经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野生药用植物由医药部门按计划统一收购。
第十三条 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利用,由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当年的采集限额,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计划地组织采集利用。
跨县采集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到采集地所在县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当地有关规定,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采集者必须按照批准的种类、采集内容、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采集。严禁超采和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及生存环境。
第十五条 进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抚育等营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注意保护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挖野生植物,应当采大留小,适时采挖。禁止采用灭绝性的采集方法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十六条 任何人都有责任检举、揭发、监督、制止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然保护检查证的工作人员有权对一切采集重点保护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和加工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制止和扣留非法采集的野生植物。
第十七条 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采集的种类和数量向批准和发放特许采集证的部门交纳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野生植物的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必须先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进出口管理费。
第十九条 外国人在本省旅游或进行其他活动时,不得采集和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标本、种子、苗木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的需要,与国外进行重点保护植物的标本、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交换,须逐级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交纳出口管理费。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野生保护植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必须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发放的野生植物放行证;运输、携带属限额采伐计划内非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出省境的,必须同时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建立和管理自然保护区、树木园、植物园等,在保护和发展野生植物资源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发现新的植物种和新的用途者;
(四)宣传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毁损野生植物或违反本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补偿损失和排除损害的各项费用。
(二)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林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野生植物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野生植物资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6月21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演讲稿

目录
第一部分 展会,想说爱你不容易
一、 我爱展会
(一)参展商将和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而这种交流可以节约30%的经费
(二)加速了整个销售过程,降低回访率40%
(三)是企业进行产品交易重要环节与场所
二、我怕展会
(一)参展方怕展品被仿制
(二)办展方怕展会被克隆
(三)服务方怕展位设计被模仿
三、我更怕国际展会
(一)开展前展品被没收
(二)展会中展台被查封
(三)参展商在法国被抓
(四)我们被国外拒绝
四、展会侵权都是知识产权惹的祸
(一)展会上知识产权为什么容易被侵权
(二)展会上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危害
第二部分 展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介绍
一、展会中那些知识产权会遭侵权
二、展会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
(一)商标侵权
(二)专利侵权
(三)著作权侵权
三、商标介绍
(一)什么是商标
(二)商标的功能
(三)商标的主管部门
四、专利介绍
(一)专利有那些
(二)专利具有垄断性
(三)那些专利容易在展会被侵权
五、著作权介绍
(一)著作权包括那些
(二)展会中那些著作权容易被侵犯
(三)著作权主管部门
六、商业秘密介绍
(一)商业秘密包括那些
(二)那些商业秘密容易在展会被侵权
(三)商业秘密主管部门
第三部分 展会知识产权带来的新问题
一、政府对展会知识产权极为重视
(一)政府颁布法律保护展会知识产权
(二)制订保护纲要,打击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蓝天行动)
(三)政府指导企业保护展会知识产权
(四)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开通“执法快车道”
二、对参展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国内展会对知识产权有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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