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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补充核定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02:44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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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补充核定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补充核定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浙江省、贵州省、新疆自治区、上海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部委直属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指示和《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的规定,我部已决定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等5种可再生利用物资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为此,我部颁布了《关于公布废
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5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按照我部核定公司的有关条件并考虑到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实际需要,现补充核定了经营废钢等5种进口商品公司名单(见附件)。有关事项请按《通知》规定
执行。
附件:一、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二、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附件一:部门补充核定公司名单
废钢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总公司
废铜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京安进出口公司
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
宁波华诚外贸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诚财务公司所属)
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总公司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废铝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
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总公司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废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远大发展总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
宁波华诚外贸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诚财务公司所属)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废塑料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远大发展总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京安进出口公司
宁波华诚外贸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华诚财务公司所属)
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

附件二:地方补充核定公司名单
废钢
江苏省: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满洲里市建筑材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哈尔滨铁路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 海: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钢厂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浙江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杭州五矿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废铜
内蒙古:满洲里市建筑材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浙江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杭州五矿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新 疆:塔城市边贸公司
塔城三宝民贸实业进出口公司
废铝
内蒙古:满洲里市建筑材料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 疆:塔城市边贸公司
塔城三宝民贸实业进出口公司
废纸
江苏省: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兴合(集团)总公司



19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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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6〕201号


印发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区(县)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区(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五)本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情况;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情况。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地区评价。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和综合评价细则,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三)综合评价工作组提前2个月通知被评价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四)综合评价工作组应认真听取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考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有关区(县)人大代表、区(县)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反馈评价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综合评价工作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
(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各区(县)综合评价结果,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八)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九)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十)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3年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3年7月)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李贵鲜兼任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
任命朱镕基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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