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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1:04:55  浏览:9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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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的规定,人事(职改)部门具有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目前若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相继展开,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做好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作如
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协调解决考试过程中的职能交叉,保证各类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落实每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施计划。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具体落实方案,并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认真做好报名的资格审查监督,保证考生质量。
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资格考试结果的检查验收,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按照上级规定的合格标准,负责资格证书的接收、验印和发放,保证资格证书及时、安全发到合格考生的手中,防止资格证书的遗失和损坏。
六、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实施过程中的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和报告。



19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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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水泥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原材料。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水泥工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产量已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保障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当前,我国水泥工业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是经营粗放,生产集中度和劳动生产率均比较低,资源和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特别是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等落后技术装备还占相当比重,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水泥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实现水泥工业现代化,特制定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

第一章 产业政策目标

第一条 推动企业跨部门、跨区域的重组联合,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泥企业的生产集中度和竞争能力。
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70%以上。日产4000吨以上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5KWH,熟料热耗小于740千卡/千克。到2020年,企业数量由目前5000家减少到2000家,生产规模3000万吨以上的达到10家,500万吨以上的达到40家。基本实现水泥工业现代化,技术经济指标和环保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条 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
第三条 加快技术进步,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提升技术水平,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章 产业发展重点

第四条 国家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区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大型熟料基地;在靠近市场的地区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

第三章 产业技术政策

第五条 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工艺,推动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厉行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第六条 政府要加强对水泥矿产资源的管理,鼓励地方和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矿产资源。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资源保证,规范设计,合理开采。禁止采用对资源破坏大的开采方式,加强对民办矿山环境的治理和整顿,对民采民运的供应方式进行有效监管。水泥企业对采后矿山必须进行复垦,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条 鼓励大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小企业改造为水泥粉磨站,新建水泥粉磨站规模至少为年产60万吨。鼓励推广矿渣微粉细磨技术。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积极发展预拌混凝土。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新型干法窑系统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鼓励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厂同时作为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
第九条 国家支持企业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污染,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积极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水泥企业走资源节约道路,达到清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国家鼓励并支持水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建立开发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中心。通过技术创新,加强研发能力,提高我国重大水泥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水平。国家在科研资金方面对重大科研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除一些受市场容量和运输条件限制的特殊地区外,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地方和企业不得新建立窑及其它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线。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水泥企业将已淘汰的落后设备转向其它企业。对违反产业政策未经核准自行建设的水泥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水泥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产业组织政策

第十三条 水泥工业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重点是,进一步提高企业集中度,促进水泥工业的企业集团化,生产专业化,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我国水泥工业现有基础和企业的积极性,推进改组改制,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水泥工业通过资产重组、联合以及股份制等形式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重组水泥企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为龙头,推进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小企业。

第五章 投资管理政策

第十五条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方案,除禁止类项目外,其他水泥类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为避免水泥工业无序盲目发展,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发展新型干法水泥,要结合产能集中的区域实行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工艺,要严格控制不具备发展条件的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能力,防止不顾环境影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违规建设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水泥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上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新建水泥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必须达到35%以上,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项目,银行根据独立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银行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水泥工业的用地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新建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水泥工业利用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鼓励私人资本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向水泥工业投资。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水泥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外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对国内水泥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并购协议,须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具有技术、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联合向具备发展水泥工业条件的地区投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发展新型干法水泥。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实施改善品种、提高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改造。
第二十二条 证券监管部门应支持大型水泥企业集团,按有关程序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建设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及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证券部门不批准上市或扩股融资。

第六章 发展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水泥工业发展规划,确定水泥工业近期和远期目标,规划布局,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抓紧组织制订和修订水泥行业的耗能、产品质量、混凝土、环保等标准,适当提高供高强混凝土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和规范对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水泥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生产的水泥企业,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土地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泥企业要依法查处。质检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速淘汰落后工艺水泥,把加大对水泥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作为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设市场。
第二十六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咨询参谋和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建立和完善有关水泥行业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引导投资方向。
第二十七条 本产业政策自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

  一、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据其专业知识对相关案件事实出具专家证言,或出庭对有关案件事实做出专业技术性陈述,以辅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人员。它与司法鉴定在审判中角色性质一样,都是审判的辅助工具。但关于专家证人的要求以及效力问题,我国基本法律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因此,法官应该在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专业知识,对专家证人出具的证言的价值给予合理的评估。
  一些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中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专家证人出具的证言,是协助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有关专业事实进行判断的方式之一。其证明力大小应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后判断确定。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由其单方提出若干名专业技术人员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陈述意见、说明观点,法院应考虑其身份和在本行业的影响,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等来确定是否准许出庭,一般应予准许。专家证人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所做出的相应陈述,对申请其作为专家证人的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该《指导意见》规定对专家证人进入诉讼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
  第一,专家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专门性的知识、技能,并经专门培训;(2)具有必要的经验,并具有胜任该工作的能力;(3)具备表明自己赖以形成意见或结论的科学依据的能力;(4)具备对假设性问题做出明确回答的能力。
  第二,限制出庭的专家证人人数,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1~2人,以不超过3人为宜。
  第三,专家证人出庭一般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第四,专家证人出庭陈述意见,应接受法庭以及申请其出庭的对方当事人的询问以及对其陈述的质证。

  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专家证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对相关案件事实出具专家证言,或出庭对有关案件事实做出专业技术性陈述,以辅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必须具备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相关技术的基本知识、职业素质,以及工作经验。只有具备了相关条件,才能真正收到专家证人进入法庭以辅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效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提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专家证人应考虑其身份和在本行业的影响,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等确定是否准许出庭。人民法院确定的专家证人应当是对相关技术领域可以提出权威性意见的专家。专家证人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性的知识、技能,并经专门培训;
(2)具有必要的经验,并具有胜任该工作的能力;
(3)具备表明自己赖以形成意见或结论的科学依据的能力;
(4)具备对假设性问题做出明确回答的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当事人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具有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并经专门培训;(2)在相关领域,具有必要的经验,并具有胜任该工作的能力;(3)具备表明自己赖以形成意见或结论的科学依据的能力;(4)具备对假设性问题做出明确回答的能力;(5)与诉讼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需要回避的关系。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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