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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11:59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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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国家煤炭工业局




1、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在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实施有效的行业管理,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步伐,促进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煤炭行业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煤炭行
业管理的重要性,自觉抓好行业管理。
2、煤炭行业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建立正常的煤炭开发、建设、生产和经营秩序,为煤炭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搞好规划布局,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实现煤炭工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两大目标,中央提出的确保1998年国民经济增长8%的目标,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从这一大局出发,煤炭行业管理当前迫切的任务,一是实现总量平衡,做到煤炭产品有效对路供应,确保国家一次能源消费需求;二是大力提高全行业的经
济效益和经济增长质量,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做贡献。
3、煤炭行业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具有行业全局性和行业特殊性的工作,如煤炭产业政策、煤矿开发布局、基本建设、产运需衔接、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煤矿安全、行业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等。上述行业管理职能,主要由国家煤炭工业局及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履行。
4、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方针,对煤炭资源开发和煤炭工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是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总量平衡、合理布局的要求,组织制定煤炭工业总体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行业发展方针和政策。围绕煤炭勘探开发、煤矿产业结构调整
、实施科教兴煤战略等,制定和提出各方面的专项规划。重点矿区以及大型煤炭企业的开发建设和总体改造,也要纳入行业规划,通盘考虑。当前,要抓紧研究制定到2000年的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5、起草制定行业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建立健全煤炭工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使煤炭开发、建设、生产、经营以及技术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抓紧研究拟定《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规范煤炭经营行为。针对目前煤炭开发利用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
问题,抓紧起草一批适用性、操作性较强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相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并严格监督实施。
6、搞好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结合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下放后的实际,深入探索煤炭工业跨世纪发展战略,提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模式;探索加强煤炭企业联合的方式方法,提出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可选择模式,推动煤炭工
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
7、实行关井压产,是当前行业管理的重要任务。要下决心关闭非法和不合理矿井,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的经济结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国家煤炭工业局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按照市场需要,提出关井压产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地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区域内关井压产
工作规划和具体政策,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8、继续推进煤炭行业扭亏增盈,围绕推进扭亏增盈工作做好调查研究、政策引导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切实加强对全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控,定期分析经济运行状况,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推动行业扭亏增盈工作。
9、继续引导煤炭企业发展非煤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争取设立衰老报废煤矿转产基金,解决煤矿资源枯竭后的出路问题;制定、完善煤炭企业发展非煤产业的导向政策;指导企业用好国家发展“三产”贴息贷款,帮助搞好项目调查论证;总结推广国内外煤矿实行转产、发展
多种经营的经验,为煤炭企业提供借鉴和指导。
10、加快实施科教兴煤战略,把煤炭工业的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组织搞好煤炭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指导推动煤矿技术改造,推进高产高效
矿井和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改变煤炭工业技术面貌。
11、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围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针对性地提出煤矿安全生产措施;修订和制定煤矿安全规程和规范,搞好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协
调服务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12、推动煤矿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加强班子、队伍和矿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矿、“六好区队”活动,宣传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弘扬煤矿工人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大力推动煤炭行业的宣传、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13、坚持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是实行煤炭行业管理的基本依据和法律手段。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作为《煤炭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充分运用法律赋于煤炭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通过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律约束作用。要结合体制改革和市
场经济新形势,探索煤炭执法监督、执法检查、依法制裁的有效办法。
14、行业管理必须重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要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提出和完善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炭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政策、总量平衡政策、煤炭基本建设投融资政策、科技进步政策、关井压产和乡镇煤矿整顿政策、煤矿产业结构调整、衰
老报废煤矿转产政策,以及煤矿办电、煤层气开发和洁净煤技术的产业导向政策等。靠方针政策引导煤炭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销售,走集约型经济增长道路。
15、行业管理必须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宏观格局。要通过政府调控、协会协调、企业自律三重作用,创造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协调产运需关系,控制总量,实现煤炭市场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利用价格和税收等经济杠杆,限
制非法矿井的产品和不合理产品进入市场,增强政府对煤炭市场的调控能力。
16、行业管理必须重视发挥信息服务作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经济技术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煤炭企业的经济技术信息,掌握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发展等真实状况。
17、建立统一、高效的煤炭行业管理体系。国家煤炭工业局作为国家管理煤炭工业的政府机构,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国家经贸委的要求,对煤炭行业管理负总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法规,以及
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总体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煤炭工业实施行业管理。
18、煤炭行业的社团组织,包括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研究会等,是沟通政府部门与煤炭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要结合各自特点,发挥组织优势,围绕行业管理搞好调查研究,提出行业政策建议;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组织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协调、经验交流等活动。
19、煤炭行业的新闻媒介以及信息、科技情报、出版等机构,在行业管理方面担负着宣传行业方针政策、做好舆论引导、沟通行业信息等任务。要继续办好各类内部报刊,提高质量,搞好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20、要切实加强对煤炭行业管理的领导。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加快职能、观念和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坚持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职工,搞好调查研究,了解行业和企业的真实情况,研究提出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要定期分析行业经济运行状况,协调解决行业
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行业管理责任制度,实行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通过努力,形成高效运作的行业管理工作机制,确保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9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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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或收购合同,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六条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证书。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要,优先使用闲置土地。

  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对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十一条 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第十四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证监发字[1997]8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7]8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

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

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

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

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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