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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46:27  浏览:9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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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江西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通过江西省交通(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执行,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把本贷款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省政府。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省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 删去第2.01款之(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 删去第2.01款之(26)和(27),新的第2.01款之(26)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 删去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d) 删去3.02款之(b)第(ii)节,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 删去第3.06款之(a)的最后一句以及第3.06款之(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 删去第4.02款,并代之如下:“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 删去第4.03款之(a),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 删去第4.04款,并代之如下:“本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 删去第4.05款中“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 删去第4.09款,新的第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借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来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 项目执行机构 指在货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江西省交通厅;
  (e) 项目设施 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f) 转贷协议 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规定的借款人与省政府之间将达成的协议。

              第二章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一亿五千万美元($15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二仟二百二十万美元($22,500,000)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六仟七百五十万美元($67,500,000)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中按一亿二仟七百五十万美元($127,500,000)计收;
  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应按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签定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转贷给江西省政府,转贷协议的条件和条款应使亚行满意。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协议下的转贷条件应包括不低于本贷款的转贷利率及含五年宽限期在内的二十五年的偿还期。利率变化和外汇风险由江西省政府承担。
  (c)借款人应责成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第3.02款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和支付其他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和其他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皆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如果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已经商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或者采购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促使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全部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截止日期是2002年6月30日,或者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章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施工惯例,勤奋而有效的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履行或责成有关单位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提供或责成省政府及时向省交通厅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所从事的与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各项活动能够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指导和协调。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资料,包括:(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还贷情况;(ii)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项目开支情况;(iii)本项目;(iv)省交通厅及借款人任何其他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江西省政府能够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按项目协议附件第11条的规定,制定和保持收费水平,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果由于宪法或其它法律原因,借款人不能对其行政部门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人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前提下,以等额的置留权或其其它资产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提供担保。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它机构的资产。

          第五章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2款(1)要求,现补充规定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额外情况:借款人或省政府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7款(d)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即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六章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款(f),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2款(d),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字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7.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7.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100800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22612  PBCHO  CN
  传真:(86-10)6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亚洲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政府 
     代表:李凤瑞         授权代表:关登明
             
 附件一:          项目概况

  1、本项目旨在通过新修建一条四车道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连接九江与景德镇,提高江西公路部门的运输效率,缓和江西省主要公路网的一个重要路段的交通拥挤状况。
  2、本项目包括
  A部分:土建工程
  3、修建一条全长约134公里的封闭式收费沥青砼高速公路
  ①四车道的土方及排水工程;
  ②长约3700米的斜拉桥一座,和其它46座总长约3310米的桥梁;
  ③两座双孔隧道,约2000米长;
  ④改造本项目邻近的250km长的连接道路(为油路)。
  B部分:设备
  4、提供和安装下列设备
  ①收费、监控和通讯;
  ②公路养护和改造;
  ③道路安全。
  C:征地、拆迁
  5、土建工程征地,拆除现有构造物及受项目影响的360户农户和30个小型商业单位的迁移。
  D部分:咨询服务
  6、施工监理和在职培训
  E部分:机构加强、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
  7、国际、国内培训和实施课程计划所需的专家服务。
  8、本项目预计2001年12月31日完工。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条例第3.06款(b)之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出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
                      贷款余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
                      分率表示)乘以
  至期前不超过3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超过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超过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超过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超过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超过二十三年            0.92
  到期前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件二:  分期还款时间表(中国: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应偿还日期                 应偿还本金(美元)
  2002年5月15日               1,241,700
  2002年11月15日              1,303,800
  2003年5月15日               1,369,000
  2003年11月15日              1,437,400
  2004年5月15日               1,509,300
  2004年11月15日              1,584,800
  2005年5月15日               1,664,000
  2005年11月15日              1,747,200
  2006年5月15日               1,834,600
  2006年11月15日              1,926,300
  2007年5月15日               2,022,600
  2007年11月15日              2,123,800
  2008年5月15日               2,230,000
  2008年11月15日              2,341,500
  2009年5月15日               2,458,500
  2009年11月15日              2,581,500
  2010年5月15日               2,710,500
  2010年11月15日              2,846,100
  2011年5月15日               2,988,400
  2011年11月15日              3,137,800
  2012年5月15日               3,294,700
  2012年11月15日              3,459,400
  2013年5月15日               3,632,400
  2013年11月15日              3,814,000
  2014年5月15日               4,004,700
  2014年11月15日              4,204,900
  2015年5月15日               4,415,200
  2015年11月15日              4,635,900
  2016年5月15日               4,867,700
  2016年11月15日              5,111,100
  2017年5月15日               5,366,700
  2017年11月15日              5,635,000
  2018年5月15日               5,916,700
  2018年11月15日              6,212,600
  2019年5月15日               6,523,200
  2019年11月15日              6,849,400
  2020年5月15日               7,191,800
  2020年11月15日              7,551,400
  2021年5月15日               7,929,000
  2021年11月15日              8,325,400
      总 计              150,000,000美元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则

  1、本附件附表列出了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以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税赋
  不能用贷款支付任何地方税。

             亚行融资的比例

  3、除非亚行另行规定,表中所列各项目都将按表中所列的贷款比例支付。
  4、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而授予当地供货商的任何合同,均应基于以下原则使用贷款资金支付:
  a)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支付100%的贷款(不含任何税赋);
  b)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完全进口,则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当地支出

  5、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帐户提款不得用于本项目的地方支出。

              利息和承诺费

  6、类别5所列金额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的利息和承诺费,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向其本身支付需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7、尽管表中已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及提款的百分比,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
  i)将其它类别中亚行认为不需支付其它开支的贷款资金,再分配给该类别,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
  ii)如果此次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类别资金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别的提款可以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类别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根据需要将该类别项下多余的贷款金额分配给其它类别。

 附件三附表:     贷款资金分配和提款表

             (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
|              贷款资金分配和提款表             |
|              (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
|-------------------------------------|
|        类          别      |  亚行融资比例  |
|--------------------------|----------|
|  项  目 |代  码|    分配金额(美元) |比 率| 提款基础 |
|-------|----|-------------|---|------|
|1.土建   |0301|110,700,000| | 40|总支出比率 |
|-------|----|-----------|-|---|------|
|2.设备   |1501|  5,900,000| |100|外汇支出比率|
|-------|----|-----------|-|---|------|
|3.咨询服务 |2101|  1,600,000| |100|外汇支出比率|
|-------|----|-----------|-|---|------|
|4.培训   |2401|  1,000,000| |100|外汇支出比率|
|-------|----|-----------|-|---|------|
|5.利息和承诺|6601| 16,000,000| |   | 应付金额 |
|费      |    |           | |   |      |
|-------|----|-----------|-|---|------|
|6.未分配  |9301| 14,800,000| |   |      |
|-------|----|-----------|-|---|------|
|  总  计 |    |150,000,000| |   |      |
---------------------------------------

 附件四: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中下列段落中所指步骤适用于亚行贷款的货物采购或服务。本附件中的“服务”不包括监理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遵循亚行一九八九年三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供给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除了下面第6和第7段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4、(a)除本附件第7段的规定外,土建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1,000,000美元或以上的,以及设备和材料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与合同。土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之前应通过资格预审。
  (b)凡属国际竞争招标授与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的90天。此通告的形式、细节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或工程需要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告。
  (c)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工作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审批的资格预审邀请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5、每个小于50,000美元(小项目)的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应按采购指南第三章规定的国际直采方式授与。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的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b)根据亚行规定为合格的国内承包商进行的土建工程。
  7、九江--湖口段的土方工程,全线防撞栏、隔离栅、交通标志、标线、建筑物及辅助设施的土建工程应按亚行同意的程序通过国内招标授与资格预审合格的承包商。资格预审、承包商的选定及合同签定都应由亚行批准。合同授与之后,应向亚行提供每个这类合同的三份合同附本。

 附件四附录: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只要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产品的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为出厂价的20%。
  (a)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最低国内附加值要求;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第一类或第二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上段(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Ⅲ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的任何一项:
  (i)对Ⅲ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或
  (ii)如果上面(i)段提到的进口税和关税超过投标到岸价(C.I.F)的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价,则选择它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的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四附录:      国内承包商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选择土建工程承包商,根据下列规定,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使用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两个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面第5段的规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的投标;及
  (ii)Ⅱ类:其它承包商的投标。
  (b)通过对每一类别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是最低标,则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上面(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Ⅱ类,则需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仅为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对Ⅱ类中的最低评标的价格进行上调,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通过这轮比较后,如果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其授予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最低标,那么选其授予合同。
  5、国内承包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条件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
  (ii)借款国公民拥有多数所有权;及
  (iii)不得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伙伴的合资企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条件,国内一方本身已有资格享受优惠;
  (ii)若没有外方的合作,国内一方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完成该工程合同的能力;及;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工程合同造价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条件,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作为其资格预审材料的一部分,以确定公司或企业集团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公司的评定条件,以及如上述的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专家

  1、本项目在执行期间,将着重利用在以下方面咨询服务:
  (a)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监理和质量保证。
  (b)桥梁、隧道施工。
  (c)培训
  咨询服务大纲将由亚行和省交通厅商议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及一九七九年四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交给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国际咨询专家的选聘应由省交通厅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a)咨询建议书邀请 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及所有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送交亚行审批,为此,应向亚行送交三份建议书邀请的草本、拟邀请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评定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建议书的递交期不得少于60天。实际发出的邀请书及其他所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在发出后及时送交亚行备案。
  (b)合同草本 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本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送交亚行审批。
  (c)合同执行 谈判结束之后但在合同签字之前,应向亚行提供(i)已谈判待批的合同;(ii)建议书的评价总结。合同签字之后应及时向亚行提供三份已签字的合同文件复印件。如果合同在开始执行之后有任何修改,修改部分应在修改之前提交亚行审批。
  4、省交通厅出资的国内施工监理咨询专家应按亚行接受的程序选定聘用。

 附件六:     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

              公路设计标准

  1、借款人应考虑根据亚行技援(T.A.NO.2573-PRC)对公路标准审查的建议和工作,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出版修改后的标准以改善公路设计和施工。

              道路交通安全

  2、借款人应保证江西省和省交通厅执行本项目的所有道路安全措施,包括:
  (a)使用与国际标准一致的道路标记;
  (b)路堤及中央分隔带设置安全防护栏,包括反光标记显示;及
  (c)提供有关道路安全和交通工程的培训。

              运营和养护

  3、借款人应保证,项目竣工后,项目和设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进行运营和养护。

 附件:          项目的执行

               执行机构

  1、江西省交通厅将作为该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管理、监督和协调。

             项目管理办公室

  2、江西省应在江西省交通厅内成立九江--景德镇公路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1)包括确保与项目实施有关各机构之间适当联络在内的对项目活动的监督与协调工作;(2)审查项目实施情况;(3)监控项目进度,解决项目遇到的困难。
  3、九景项目管理办公室还应负责监督安置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并确保使之与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相一致。

                辅道

  4、江西省应确保由地方政府执行辅道的改建工程。九景项目管理办公室应负责监督和协调辅道的改建。

                环境

  5、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通过借款人的国家环保部门确认了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中阐述的缓解措施和环境监控安排及推荐方法,确保与项目的施工和运营有关的环境影响问题降到最低限度。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每年向亚行报告一次环境监控安排的结果。

               安置计划

  6、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执行已同意的安置计划,补偿安排及对受影响人的调查和监控计划。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让亚行获知安置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特别是要确保受项目影响而搬迁的人员的生活。得到提高或至少能保持项目开始以前的生活水平。

                收费

  7、江西省应或责成省交通厅设立并定期审查和调整其高速公路的收费以便使其项目下修建的公路至少能支付运营和养护经费、折旧费以及能使债务的偿还及利息支付达到债务偿还超过年折旧率的程度。

               法人化

  8、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让亚行获知其项目公路的养护、运营、管理商业化及法人化的进展情况,并责成省交通厅在一九九八年下半年的项目中期检查之前与亚行共同磋商,以决定以上所提目的法人化的时间表。

                培训

  9、在实施亚行贷款的海外培训以前,省交通厅应与执行施工监理的国际咨询专家共同分析需求并报亚行确认:(1)培训安排和指定参加培训的候选人名单;(2)在省交通厅由参加国外培训的人员准备的教室/课程安排;(3)为加强和实施此类培训课程所需的培训设备清单和培训辅助设施。教室设立后,省交通厅应向亚行提交其对教室安排的评价,并确定拟正式列入省交通厅日常人员培训计划的课程。

             效益监控和评价

  10、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按照与亚行达成一致的意见,实施效益监控和评价以确保该项目下提供的设施得到有效的管理,并且能获得最大限度的结果效益。江西省应确保项目完成后及之后五年采集并分析所需数据。
  11、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保证根据借款人所在国的交通部的标准,将所有改进道路安全的措施纳入项目设计中,其中包括:(1)足够的标志、路堤及中央分隔带安全护栏以及反光安全标志和标线;(2)线路两边的紧急电话亭。另外,项目下建设的公路应在开始运营后交省交通厅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全面控制。
  12、江西省应按时向省交通厅提供其内部收入的不足部分以确保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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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的几个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法律对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诉讼时效问题有时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下面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诉讼时效的三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认识,旨在抛砖引玉,以其对此类问题求得正确理解。
  一、当事人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在民法通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民法通则对当事人撤诉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亦颇有争议。
  大概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能引起时效中断,理由是:(1)从立法本意看,根据原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撤诉的,视为权利人未起诉,所以不发生时效中断的后果,但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这种规定,也没有这种规定精神的反映,这在立法本意上对原规定予以了否定。(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共有三种,即提起诉讼、向当事人提出主张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中对提起诉讼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和诉讼阶段上的要求,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只能在提起诉讼后没有撤回起诉或者被按撤诉处理才算是“提出诉讼”。(3)从时效的本质意义上看,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法院起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放弃权利的意思,客观上采取了“起诉”这一积极措施,只是由于其他原因,如认为债务人会自觉履行等而撤回起诉。因此,可以认为原告起诉后撤诉的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撤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理由是:权利人的起诉从程序意义上可理解为希望法院介入,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纠纷。至于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在起诉时是无法确认的。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知道。权利人无论以何种理由在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均表示权利人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其实体权利裁判的要求。既然权利人在主观上已不希望法院依法保护其实体权利,那么再使之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就显得毫无意义。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类似情况像起诉不予受理、起诉被驳回、支付令失效,笔者认为都应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二、无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债务无履行期限就是履行期限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对履行期限不明确如何履行均有规定。其实,债务无履行期限属于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自催告次日起算;(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无履行期限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之次日起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而该拒绝含有将来也不履行债务的意思,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在这里,须明确以下两点:(1)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上述情况而进行的场合,一直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也未再主张权利,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倘若债权人其后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抗辩。债权人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查明没有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即使债务人没有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辨,法院也应该依照职权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2)如果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再次向债务人主张,则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自双方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再次不履行时,诉讼时效期间又开始起算。应予指出,如果此次债权人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那么在裁决债权人胜诉的情况下,在实体法上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程序法上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也就是债权人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方可实现债权。
  有种情形与以上所谈问题相类似,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履行合同后,另一方本应立即付款却因无款可付写下的欠条与借款合同或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的没还款期限的借条,两者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借款合同成立时一方写下的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写下借条的日期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此时没有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其诉讼时效的起算适用上文所讲原则;因无款可付而写下的欠条,此时权利人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算。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如何起算
  对诉讼时效问题,法律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不同的规定。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犯罪进行追究的诉讼时效,例如,其甲盗窃价值几千元的财物,在司法机关没有立案且被害人又没有控告的情况下,从犯罪之日起经过5年后就不能再予以追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部分,其诉讼时效是适用刑法规定还是适用民法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人以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其理由是: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况且,解决这种民事赔偿问题,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人认为适用刑法的规定,其理由是:尽管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但这种赔偿,是由刑事案件所派生的。纵观全案,该案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刑事部分追诉时效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由其派生的民事部分,也应与其一致,按刑法的规定确定诉讼时效。假如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短,在这期间如不能及时破案,不能及时抓获犯罪分子,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之后,即使将犯罪分子抓获进入诉讼程序,被害人又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被保障。笔者认同后一种意见,也就是说,按法律规定,只要可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作者单位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孙明放

电 话 13939650369

e--mail qsxmrx@yahoo.com.cn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7〕2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安阳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内占用城市道路,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共广场、地下道等)。
  本规定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下简称临时占道)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集贸市场、报刊亭、商亭、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非交通占道行为。
  第三条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规划、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建设、交通、工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或单位组成市城市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市临时占道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实施临时占道管理:
  (一)市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城管行政执法、建设、公安、交通、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联合组织编制临时占道详细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全市临时占道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根据占道规划负责对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设置商亭、固定商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等进行审核,并负责占道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占道行为的查处。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管理。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管理。同时,负责配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做好停车泊位线的施划和各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查处。
  (五)市交通部门负责各种营运货(客)运机动车辆(公共交通车辆除外)停放秩序的管理,并按职责分工管理所辖停车场的经营秩序。
  (六)市工商部门负责经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并负责维护露天市场和早、晚市场及摊区的正常经营秩序。
  (七)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非机动车辆停放的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商亭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所列举的非交通占道行为。
  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和逐渐减少各类占道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的,均应按规定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六条禁止占用市区主要道路开设集贸市场。
  严格控制占用市区非主要道路开设集贸市场。开设集贸市场(含早、晚市,季节性瓜果销售点)确需暂时占用非主要道路的,区人民政府应提出设置规划、管理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主要道路和非主要道路的范围,由市政府组织区人民政府、城管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划定。
  第七条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集贸市场应按规定时间上市和收市,市场管理部门或举办单位应及时清扫场地、清运垃圾,保证市场内外环境整洁和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未经批准不得在经营场所(门店)外占道从事销售、宣传、促销、制做、修理加工、车辆清洗等活动。
  第九条批准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批准的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须在期满前30日内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核)手续。
  已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在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时,审批(核)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审批(核)手续,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腾退所占用道路。
  第十条经市政府统一协调批准的重大节日的商品供应或举办临时性展销会的,在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和方便群众购买的前提下,划定区域、限时、限位、定项经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占用道路:
  (一)占用不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路段的;
  (二)占用划分人行道、车行道,但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或虽达3米以上但严重阻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占用通行公共交通且未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路段,或占用公共汽车车站站亭、港湾内及站牌30米范围以内路段的;
  (四)占压地下管线搭建临时建设工程或其他临时设施的;  
  (五)占用公共汽车始发站30米或50米以内和医院、学校门前50米以内路段的;
  (六)占用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以内的路段的;
(七)占用重要行政办公机构门前及其50米范围以内的路段的;
  (八)道路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及距离上述地点的50米范围以内的路段的;
  (九)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侵占绿地、毁损绿化种植物的;
  (十)占用盲人专用通道的;
  (十一)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因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审批的,可先行处置,待紧急事由消除后,应及时向审批(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或延长占用期限;
  (二)不得围圈、占压消防栓和各种市政管线的检查井;
  (三)堆物、堆料的,由堆放者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维护周围的交通秩序;
  (四)不得影响市政工程和绿化养护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
(五)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六)不得建设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七)不得侵占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绿化种植物;
  (八)占用道路需挪移交通、环卫等设施的,应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环卫等管理部门同意,并不得损坏市政和交通安全设施;
  (九)遵守批准部门提出的其它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占道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交占道费:
(一)市政公用、交通设施建设、养护、维修工程或作业;
  (二)按照城市规划设置的公益性停车场、存车处;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收占道费的。
  第十四条占道费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市政部门按下列分工进行收取:
  (一)市政部门负责因建设占用、挖掘道路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用的收取;
  (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占道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非交通占道行为的占道费收取;
  (三)各区公安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占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占道费收取。
  占道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按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可以根据全市的占道规划在城市道路上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占道停车泊位线统一使用白实线,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和缘石坡道。
  第十六条各类车辆应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占道停车泊位或停车线内按交通顺向方向有序停放,不得超出泊位线。在占道停车泊位或停车线以外的其他路段及公安交通部门明令禁止的路段范围内,禁止停放车辆。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交通部门可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
  第十七条临街商店业主或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和引导摩托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经市政府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场)和非机动车停车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授予符合条件的经营服务单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占道停车的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收取占道停车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经营管理服务单位必须亮牌亮证按标准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做他用。公共停车场和单位自建停车场应接受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上确需开辟通道、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二条违反审批规定审批,已经占用道路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腾退;因违法审批部门的过错给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部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必须限期清退,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临时占用道路造成路面或道路设施、交通设施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修复或交纳修复补偿费用;因不按规定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施划或改变停车泊位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直至恢复原状,并可依法给予处罚。属经营管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招标单位或签约一方有权终止其经营服务合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中的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或者收费不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道路上乱停乱放车辆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驾驶人员将车辆立即驶离;对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情节严重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后,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对不按本规定要求停放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驾驶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直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其他违反临时占道管理规定方面的行为,由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建设、交通、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时占道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收费或以收代罚、以罚代管。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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