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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村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59:05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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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村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乡(镇)村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乡(镇)村人口计划指我省乡(镇)村人口按生育政策和节育政策所规定的出生数和落实节育措施数。
本办法所指的镇人口即城镇的农业人口。
第三条 编制乡(镇)村人口计划要遵循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原则,按照《条例》规定,由下而上,上下结合进行。
第四条 乡(镇)村人口计划指标体系为两类:
(一)当年应落实节育手术数。即已生育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应节育数,已生育有两孩和两孩以上育龄夫妇应绝育数。
(二)当年人口出生计划数。县给乡(镇)下达这类计划只下两项指标数:即无孩已婚育龄夫妇和新婚育龄夫妇生育一孩数,符合政策规定生育计划内二孩数。乡(镇)给村只下达计划内一孩和计划内二孩出生数。
村应将这两类计划指标具体落实到户、到人,并实行“政策、指标、对象”三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县印制三联单准生证。根据年度人口计划,将准生证发给乡(镇)政府,由其核准、填写具体人名后,发给生育对象,一份由乡(镇)政府存档,一分送回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乡(镇)村人口计划的编制要求:
(一)村列出生育对象名单和应落实节育手术对象名单,以及理由,交乡(镇)政府审核。
(二)乡(镇)政府根据各村上报的生育对象和应落实节育手术对象审定后汇总报县,经县审核后向乡(镇)下达生育指标和节育手术任务数,同时发放准生证。
(三)村根据乡(镇)政府下达的生育指标和节育手术任务,由村委会安排落实到户、到人,张榜公布。
(四)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要严格掌握生育指标和准生证发放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要坚持集体审定后发放准生证制度,严防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乡(镇)村人口计划下达的时间和要求:按“头年怀娃二年生育”的客观规律,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根据乡(镇)上报生育数和节育数,及时下达下年度人口计划,并要提出完成计划的保证措施。
第八条 人口计划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县级两月检查一次,乡(镇)必须坚持一月一检查制度。
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手术(含非婚怀孕妇女终止妊娠)和人口出生情况,超生费征收和支付情况,计划管理的经验和问题。
第九条 凡领取准生证已婚怀孕的育龄妇女,应到计划生育服务站或妇幼保健单位进行围产期保健。
第十条 婴儿出生一月内,孩子的父母要向乡(镇)政府申报出生和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同时把准生证交回乡(镇)政府存档。
对上年领取准生证而未生育者,在本年度应优先安排生育。准生证必须专人专用,不许转让和倒卖,违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有意瞒报、迟报、拒报出生人口数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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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区域划分的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区域划分的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环境噪声的管理。
第三条 环保、计划、经济、城建、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在治理、控制环境噪声、制定城市规划、审批基建项目、进行商业网点建设、管理社会事务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全市划定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域二十三个。
(一)特殊住宅区二个;
(二)居民文教区六个;
(三)一类混合区四个;
(四)二类混合区四个;
(五)工业集中区七个;
划定交通干线二十六条。
第五条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边界是道路、河流的,以道路、河流的中心线为界;边界是铁路的,以最外侧铁轨三十米为界;边界是单位的,以单位围墙外一米为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居民区内的小型商业区以自然边界外十米为界;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边界,以城市规划红线外
二十米处为界;无明显标志的以《吉林市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分区图》标定为界。
第六条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结合处,执行高质量区域标准。居民文教区和一类混合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小型商业区昼间执行二类混合区标准,夜间执行本区域标准。
未划定为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的,执行临近功能区标准。
第七条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环境噪声标准按下表执行:单位:等效声级Leq(dBA)
通用区域 昼间 夜间
特殊住宅区 45 35
居民文教区 50 40
一类混合区 55 45
二类混合区 60 50
工业集中区 65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第八条 夜间频繁出现突发性噪声,峰值不得超过本环境噪声功能区标准10分贝,偶然出现的突发性噪声,峰值不得超过本环境噪声功能区标准15分贝。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前建成与主体相连的锅炉房、饮食商业网点等,与其相邻的生活居室内噪声不得超过43分贝。
第十条 环境噪声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测。
监测位置选在受噪声影响的建筑物外1米,声级计传声器高于地面1.2米的噪声敏感处。必须在室内监测的,噪声标准应低于环境噪声功能区域标准10分贝。
噪声监测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GB3222-82)中定点监测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 环境噪声功能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噪声标准,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要限期治理,并按规定交纳排污费。
第十二条 环境噪声功能区内同一区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噪声源共同造成超标的,均视为超标单位,共同负责治理和激纳排污费。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功能区是指:
(一)特殊住宅区(二个)
1、西关宾馆(区域编号14)
2、江南疗养院(区域编号12)
(二)居民文教区(六个)
1、周边以松花江、湘潭街、江北公园东界、遵义西路为界(区域编号3)
2、周边以承德街龙山路、松花江、龙潭山东界、图乌公路吉蛟段零公里、电石厂文化宫、黄房胡同东起点为界(区域编号6)
3、周边以北山公园西界、西安路、德胜路、桃源路、越山路为界(区域编号11)
4、周边以松花江、市水泥管厂西界、万山路、长江街、华山路为界(区域编号15)
5、左家镇辖区(区域编号20)
6、丰满街道辖区(区域编号22)
(三)一类混合区(四个)
1、 周边以吉舒铁路线、宁波路、汉阳街、吉舒铁路线、郑州路、化建金属结构厂东界、江机技工学校东界、治金电机修造厂东界为界(区域编号2)
2、周边以中兴街、松花江、龙山路、长图铁路线、遵义东路、龙潭大街、徐州路为界(区域编号7)
3、周边以越山路、光华路、青岛街、桃源路、珲春街、解放路西段、南京街、光华路、重庆街、中兴街、通潭路、解放路、吉林大街桥头北段、北京路、桃源路、德胜路、西安路、欢喜路、新生街、吉沈铁路线、吉兴路、农林街、西关宾馆北界、松花江、造纸厂东界、林荫路、哈达
大街、和平路为界(区域编号9)
4、周边以长江街、万山路、丰满电厂铁路专用线、华山路为界(区域编号16)
(四)二类混合区(四个)
1、周边以汉阳街、湘潭街、江北公园东界、松花江、中兴街、绥化路、市水泥厂西界、吉舒铁路线为界(区域编号4)
2、周边以桃源路、北京路、吉林大街、解放路东段、通潭路、中兴街、重庆街、光华路、南京街、解放路西段、珲春街、桃源路、青岛街、光华路为界(区域编号10)
3、周边以水泥管厂西界、松花江、市钢厂东界、北界为界(区域编号17)
4、石井沟街道辖区(区域编号23)
(五)工业集中区(七个)
1、周边以松花江、遵义西路、汉阳街、宁波路、吉舒铁路线、吉化化肥厂仓库专用铁路线为界(区域编号1)
2、周边以市水泥厂西界、绥化路、中兴街、徐州路、龙潭大街、遵义东路、承德街、龙北路、郑州路、吉舒铁路线为界(区域编号5)
3、周边以炭素厂一中西界、和平路、哈达大街、林荫路、造纸厂东界、松花江、铁合金厂北界为界(区域编号8)
4、周边以西关电厂西界、南界、汽标厂南界、独立路、解放路西段、吉兴路、吉沈铁路线、新生街、军民路为界(区域编号13)
5、九站和双吉街道辖区(区域编号16)
6、松源食品工业公司(区域编号19)
7、吉化公司炼油厂(区域编号21)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干线是指:棋盘街、黎明路、合肥路、郑州路、汉阳街、湘潭街、遵义路、龙潭大街、龙山路、中兴街、四川街、和平路、哈达大街、吉林大街、桃源路、光华路、解放路、北京路、松江中路、德胜路、顺城街、南京街、珲春街、重庆街、越山路和通潭路。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昼间是指早五时至晚二十二时,夜间是指晚二十二时至翌日早五时。
第十六条 各县(市)环境噪声区域的划分,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58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11日〔57〕院请字第15号请示收悉。关于在新生公学期间应否折抵刑期问题,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新生公学不是管训队的性质,在校期间,不应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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