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33:55  浏览:89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
业部:
《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综合考核办法》、《中国银行存款帮困方案》(试行)、《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监测点制度》业经全国存款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下发各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特此通知。

附:一 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略)

附:二 中国银行存款帮困方案(试行)
为促进中国银行系统存款业务发展与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促进存款业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存款帮困的目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中国银行存款增长方式也开始由过去的靠增网点、增人员、增投入逐步转变为提高科技含量、改善服务质量,向集约化经营发展。在此过程中,具体如何转变思想观念,使中国银行的存款工作的组织能够始终贴近市场,在竞争中不断地提高市场份额,系
统内各分行都有一些好的方法。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有组织地进行各分行之间存款工作的学习交流,尤其是通过存款帮困这种赋有新意的特定方式,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人力、物力上更为直接地加大沿海地区、中心城市与内地分行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帮困,是加快中国银行存款增长方式
转变的需要,也是中国银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借此达到全系统整体素质得以提高的目的。
二、存款帮困的组织方式
(一)存款帮困的形式存款帮困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形式。走出去即要求得到帮困的分行以派出管理干部到提供帮困的分行存款管理部门进行短期学习;请进来即要求得到帮困的分行请提供帮困的分行的存款管理干部来行短期协助工作,在管理岗位上通过互帮互学来达到学
习交流的目的。
(二)存款帮困的组织在同级行存款管理处室友好协商、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确定帮困意向及主题,及时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为不影响正常的业务管理工作,每个分行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同一家分行实行存款帮困。总行将以各分行的意向为基础,统一协调安排后,向有关分行下发确认
通知。
(三)参加存款帮困的对象存款帮困原则上暂在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与经济特区分行之间进行。参加对象也暂限于这些分行存款管理部门的处长、副处长或者科级干部及优秀所柜主任、优秀存款辅导员。
(四)存款帮困的时间无论是派出还是请入的存款管理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三、存款帮困的内容
存款帮困工作有利于中国银行整体素质的提高,为避免帮困工作流于形式,或重蹈各行之间大批人员互相观摩学习,甚至演绎成公费旅游。各分行在组织存款帮困前,必须明确主题,重点是存款管理的模式和吸存营销工作的机制,每次集中解决一两个主要问题。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一)管理的组织工作
管理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存款的组织机制、奖励机制、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存款调研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等。
(二)业务的推进工作
业务的推进工作主要包括:以市场为中心的营销管理、对下属分支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存款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日常考核的实施和风险的防范等。
(三)科技手段的应用
科技手段的应用主要包括:如何运用科技手段开拓市场,提高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如何减轻柜面一线人员的劳动强度,如何根据存款业务需求配合信息科技部门做好应用软件的开发等方面,存款管理部门所做的工作和发挥的作用。
(四)人员培训的实施
人员培训的实施主要包括:对业务培训的组织和实施的方式,与教育部门的配合以及存款部门对自身工作人员和从事多功能网点机构管理人员培养的方式,以及到要求帮困的分行培训人员等。
四、对存款帮困的要求
存款帮困既是分行之间取长补短的一种必要方式,也是中国银行发挥整体优势,在管理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有效手段。
(一)对提供帮困的分行的要求
本方案是中国银行存款管理的一种新的尝试,要求存款业务发展较好的各分行领导积极支持这项工作,根据兄弟分行提出的需求,精心选择业务骨干,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支持总行这一工作的开展。
(二)对提出帮困的分行的要求
目前存款业务发展遇到问题较多的分行,特别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案发率较高的分行,要抓住机遇,主动与兄弟分行联系并争取他们的支持,通过学习交流,虚心向他行请教,合理移植嫁接先进分行存款管理经验,尽快改变存款业务发展的被动局面。
(三)对参加存款帮困人员的要求
被挑选参加存款帮困的人员业务要熟练,具有存款业务管理或存款机构管理的经验。无论在交流形式上是派出学习还是请入指导,参加人员均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要求,正确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尽心尽职地履行职责。参加存款帮困后,须写出内容详实的存款帮困报告,该报告在报派出
分行存款管理部门的同时,还应报送总行综合计划部存款处。

附:三 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监测点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存款市场和工作动态,增强对市场反应的敏感性,为加强存款业务的四个研究提供决策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行推荐存款工作监测点的数量和要求
(一)数量分配: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市分行,河北、黑龙江、辽宁、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分行各推荐3个监测点,分别确定为分行营业部、一个地市;湖南、安徽、江西省分行,重庆、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广州、厦门、青岛、武汉、成都? ⑽靼彩蟹中懈魍萍龇中杏挡课嗖獾悖蛔苄杏挡俊H泄布?0个监测点。各行按推荐要求选定后,将每个监测点的名称、监测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地理位置、各项存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包括该网点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及外币存款按1∶1折算的余额合计)报总行备案(内容详
见附表)。
(一)推荐要求:
1.对分行营业部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分行,可推荐其他的监测点,但要求是地(市)分行营业部,各项存款余额超5亿元、存款业务实现电子化、业务发展均衡(不含存款大起大落网点)、能反映普遍情况的网点。
2.监测点的地理位置要求在市区的繁华地段,包括商业区、机关事业区、住宅区、金融机构密集区、厂矿区等;通讯条件较好,目前有E-mail设备的机构。
3.固定监测人员。选拔一两名监测人员,要求由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善于分析问题、观察问题、提出问题的人员担任。
二、上报内容
(一)国家重大经济、金融政策出台后,当地的动态、群众的反映,及对中国银行存款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二)当地或异地各类金融机构市场变化及对存款或银行其他业务的影响;
(三)反馈总行、分行制定的存款政策、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推出的新业务品种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监测点的存款当日增减变化超过存款余额的1%时,要上报原因或说明(如是贷款派生造成当日存款变化可不上报);
(五)对开有结算户的本外币企业存款按行业、企业性质等分析存款变化和企业经营情况,对本外币储蓄存款的期限结构变化、提前支取情况定期进行分析;
(六)搜集、分析同业动向,如同业推出的新品种、新的组织存款的方式、市场占有情况、同业发展动向等;
(七)搜集客户对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或总行布置的问卷调查;
(八)搜集有关各行基层网点电脑运行情况,如是否经常脱机、脱机的原因、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电脑软件和硬件系统运作的建议等;
(九)总行交办的有关事宜。
三、工作要求
(一)上报材料文字叙述要流畅、言简意赅、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具有代表性、建议性,不超过1000字。
(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上报方式。
1.定期上报:每月上述指定省级分行(包括辖属单列分行情况)、深圳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要认真分析本辖存款工作,对人民币对公存款、储蓄存款余额增减分别在2亿元(储蓄存款余额减少1亿元)以上时,外币对公存款、储蓄存款余额增减在2000万元以上时,分析增减变化原因;对当地
同业存款动向进行分析,对存款市场、存款发展趋势及特点等作出预测。于次月6日前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若遇季末可与季度存款工作情况通报一并上报。
2.不定期上报:遇国家新的经济、金融政策,如利率变动、发行国库券等重大举措及中国银行大规模推出新业务等情况时,要求各监测点于3日内通过E-mail上报分行的同时上报总行。必要时可随时上报。
(三)监测点相对固定,每年确定一次,中途可换监测人,但不更换监测点。
(四)管辖行对监测人员负有管理、培训、指导等责任。
(五)总行工作任务:
1.对各行和各监测点上报的材料将逐次登记,定期汇总、分析,对有价值、敏感性的问题及时向行领导或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对有价值的分析文章由总行及时向《中行职工报》、《国际金融》等报刊杂志推荐发表;对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材料,总行将向全行推荐学习;
3.建议被总行采纳的,由总行通报表扬或通过其他方式奖励;
4.总行对定期和不定期上报的监测报表、报文的质和量分别进行打分,对上报监测材料不及时或材料质量不高的监测点,总行将在次年取消其监测点资格,另选其他网点。同时总行每年末评出10个优秀监测点(先由各行推荐,再由总行选拔审定),在全行通报表扬。
四、上报时间
1998年5月20日前上报监测点情况;自6月1日起上报有关材料(5月份月报于6月6日前上报)。
总行联系电话:66159578,E-mail地址:存款处/综合计划部/总行/BOC。

附表:

中国银行监测点情况备报表
所属省行名称:
所属地(市)行名称:
-------------------------------------
| | 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
| |----|--------|------|---------|
| |成立时间| | 所在地址 | |
| 基本 |----|--------|------|---------|
| |联系电话| |监测人姓名 | |
| |----|--------|------|---------|
| 情况 | 邮编 | |每周营业天数| |
| |----|-------------------------|
| |地理位置|■商业区 ■机关事业区 ■住宅区 |
| | |-------------------------|
| |(√) |■金融机构密集区 ■厂矿区 其他………… |
|----|------------------------------|
|监测人员| 文化程度 | |职务或职称| |
| |-------------|---|-----|------|
|素质情况|从事银行业务工作时间(年)| |能手级别 | |
-------------------------------------
续表
-----------------------------------------------------------
| | |机型及数量 | |第一次上机时间| |
| | |-----------------|-------------|-------|-----|
| |电脑情况|联网(指省/市/县) | |软件开发单位 |总行/分行|
| 监 | |-----------------|-------------|-------|-----|
| 测 | | | |是否综合柜员制| |
| 点 |----------------------|-------------|-------------|
| | |1995年末|1996年末| 1997年末 |
| |----------------------|------|------|-------------|
| 业 |开办的业务品种 | | | |
| 务 |----------------------|------|------|-------------|
| 发 |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万元) | | | |
| 展 |----------------------|------|------|-------------|
| 情 |人民币企业存款余额(万元) | | | |
| 况 |----------------------|------|------|-------------|
| |外币个人存款余额(万美元) | | | |
| |----------------------|------|------|-------------|
| |外币企业存款余额(万美元) | | | |
| |----------------------|------|------|-------------|
| |各项存款余额合计(外币按1∶1折算)(万元)| | | |
|------|--------------------------------------------------|
| 备 | |
| 注 | |
|(总行填写)| |
-----------------------------------------------------------
复核人: 制表人:
注:以上内容如表格内填不下,可在表外注明。
E-mail地址:存款处/综合计划部/总行/BOC



1998年5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贯彻实施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案件管辖的规定,确保外国人犯罪案件办理质量,结合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案件办理工作实际,现就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多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较少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
二、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辖区内集中管辖第一审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综合考虑办案质量、效率、工作衔接配合等因素提出,分别报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同意后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备案。
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外国人犯罪案件中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于遇到的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2006年3月1日 [2005]民四他字第4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粤高法民四他字第22号“关于罗定市供电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就罗定市供电局与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作出了[200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7号裁决。罗定市供电局以裁决事项超出合作合同仲裁协议范围、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以及执行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因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变更反请求系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的事项,且罗定市供电局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应当承担责任,故其有关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及执行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但本案合作合同存在于罗定市供电局与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仅约束该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仲裁庭无权就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合作公司辉罗力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纠纷以及与罗定市供电局之间的借贷担保合同纠纷进行仲裁。由于借贷合同及借贷担保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且该委已就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作出了[2004]穗仲案字第1692号仲裁裁决,因此,本案仲裁裁决第一项中有关股东借贷损失的内容,超出了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应认定属于超裁。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本案应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中的股东借贷损失部分。
此复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罗定市供电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
2005年11月1日 [2005]粤高法民四他字第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对罗定市供电局与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辉恩公司)合作合同争议一案,作出了[200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7号裁决。后罗定市供电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对涉案仲裁裁决予以部分撤销,并依规定就本案向我院进行请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第一项是支持辉恩公司要求罗定市供电局支付赔偿金1600万美元的请求,而辉恩公司是根据合作公司清算委员会出具的清算结束报告计算赔偿金的,清算报告确认辉恩公司损失注册资本金9 992 960美元、股东借贷损失余额12 839 188.87美元,合计损失22 832 148.87美元,辉恩公司要求罗定市供电局赔偿其损失总额的70%,即1600万美元。股东借贷是指辉恩公司借给合作公司的款项,且双方签订了借贷协议,协议还约定了不同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本案仲裁裁决将辉恩公司借给合作公司的款项也作为辉恩公司的损失,并裁决由罗定市供电局赔偿,超出了辉恩公司与罗定市供电局签订《合作合同》的仲裁条款的范围,不是双方合作合同项下的争议,因此,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了当事人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0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7号裁决第一项。
  经审查,我院倾向认为,涉案仲裁裁决应当予以部分撤销。首先,涉案仲裁裁决部分超裁。第一,辉恩公司与罗定市供电局就合作建立辉罗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合作合同》第二十三章第23.1中约定了“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明确了《合作合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是辉恩公司和罗定市供电局。第二,仲裁裁决第一判项中的股东借贷损失12 839 188.87美元是基于《贷款合同》、《再贷协议》、《确认书》确定的,其中《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就贷款纠纷提交广州市仲裁委仲裁的仲裁条款,广州市仲裁委也已经对此作出了裁决。后两份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上述三份合同均是罗定市供电局作为担保人,辉恩公司作为出借人,辉罗公司作为借款人,由辉恩公司作为股东借款给已经成立的合作公司辉罗公司。因此,股东借贷损失是基于三份股东借贷合同产生的,股东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是辉恩公司和辉罗公司,股东借贷纠纷这一法律关系主体有别于《合作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股东借贷损失的争议不属于合作合同项下的争议,涉案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对股东借贷纠纷没有管辖权,该仲裁裁决就借贷损失该部分的裁决属于部分超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钧院法释[1999]第16号“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的规定,本案股东借贷损失与注册资金损失是可分的不同事项,双方当事人就股东借贷损失的数额12 839 188.87美元均表示认可,债权人辉恩公司对该损失仅请求70%,即12 839 188.87美元×70%=8 987 432.209美元,仲裁庭对该8 987 432.209美元部分的裁决属于超裁,应当对8 987 432.209美元部分的裁决予以撤销。
  综上,我院倾向认为,部分撤销本案所涉仲裁裁决,即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0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7号裁决第一判项中关于股东借贷损失的70%即8 987 432.209美元部分。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本案股东借贷纠纷的主体虽与《合作合同》纠纷的主体不同,但是修订的《合作合同》第5.2、5.4条规定,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借贷资本指本案所涉的外方借贷给合作公司的资金。《合作合同》补充条款中也约定,外方的债权和股权值大于设备值时,设备的处置权归外方所有。《合作合同第19.2条约定,如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应分清责任。可
见,《合作合同》也涉及对股东借贷及处理的约定,《合作合同》的上述约定是否属于《合作合同》第二十三章第23.1约定的“……一切争议……”把握不大。
  综上,依据钧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特向钧院请示,请予批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