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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卫生保障行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35:02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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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卫生保障行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卫生保障行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OO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了确保节日期间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更好地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以旅游景点餐饮卫生和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为重点开展食品卫生保障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旅游景点餐饮卫生专项检查的重点为:卫生许可证合法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和实施效果情况;食品原料及其来源情况;有毒有害物和食品添加剂存放情况;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情况;饮用水卫生情况。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卫生管理专项检查的重点为:散装食品索证情况;经营场所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和地址、保质期限等情况;销售的散装食品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情况;防尘材料遮盖和隔离情况;对超过保质期限散装食品的处理情况等。

二、落实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要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制,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各地要将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作为体现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力度的一次重要行动,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支持,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四、加强部门间配合与协作。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向政府汇报食品卫生情况,邀请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参与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帮助解决影响消费者健康权益的食品卫生问题。要重视和发挥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卫生监管方面的积极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联合食品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参与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活动。

五、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消费者举报和投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中的具体事项请与我部监督司联系。

联系人:胡学珍、张玲萍

电 话:68792406,68792403,电子邮箱:litr@moh.gov.cn

传 真:68792408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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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等


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等


《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为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以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组织好《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学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要组织各级各类有关学校及其他有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使大家了解和尊重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积极为残疾人教育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层残联组织和街道有关部门应深入残疾人家庭宣传《条例》,使每个残疾人家庭都能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并使残疾人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各地应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学习、宣传、《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认真检查本地的残疾人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这项事业的发展。要保证国家“八五”期间发展残疾人教育规划的完成,已提前完成的应提出新的要求,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各地在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制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时,应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出规划安排。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细则或办法。细则或办法的制订应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联系起来;要结合本地的实际,特别是本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对于发展残疾人教育所需要解决的师资、经费等问题,要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各地制订的细则或办法,请及时报送国家教委、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促使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增强资金清算和支付能力,现就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付金由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往来户的存款和库存现金两部分构成。对按规定存入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如特种存款,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存放其上级行的存款等,不计算在备付金范围之内。
二、备付金率指金融机构备付金占其各项存款的比例。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国工商银行备付金率为6%~10%,中国农业银行7%~9%,中国银行6%~10%,建设银行5%~11%,交通银行5%~7%。其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备付金率,由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行根据各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报上级行备案后实行。
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备付金率由人民银行总行考核,其分支机构由各自总行考核。各总行要根据各地所属分行的实际情况,于1995年7月底以前将备付金率分解到各分行,具体分解情况抄报人民银行总行,抄送人民银行各
分行,人民银行分行将据此进行监测。上述各银行对所属分行备付金率的调整情况,也要及时书面报告人民银行总行和抄送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在接到调整通知前,人民银行有关分行仍按原有备付金率进行监测。
四、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备付金率,合理运用资产和负债,努力将备付金率维持在规定的比例之内。未达到最低比例要求的,要在10日内补足,10日内仍未达到比例要求的金融机构,不得增加贷款,不得向外拆出资金,直到达到比例为止,对一个月内仍未
达到比例要求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五、对备付金率超过规定比例的银行,在超过规定比例10日后,人民银行应停止对其增加贷款,并可根据情况收回贷款。
六、备付金存款年利率为9.18%,人民银行将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适时调高或降低备付金存款利率。
七、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加强对备付金存款的监测或考核,建立规范的备付金存款监测或考核制度。一是继续完善对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日监测制度,结合人民银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逐步将日报范围扩展至所有二级分行。二是建立旬监测或考核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按每旬的日
平均水平监测或考核。
八、未在人民银行开设帐户的城市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所在人民银行分行审查批准,对其在商业银行往来结算户的存款,可纳入备付金进行考核。



19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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