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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5:28  浏览:9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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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自1997年5月1日起,海关对报关自动化系统参数库中的“贸易方式”及代码予以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增列四种贸易方式,分别为“来料加工余料结转”(代码0200)、“进料加工余料结转”(代码0600)、“来料加工成品退运”(代码4400)、“进料加工成品退运”(代码4600)。
二、将“来料转内销”分列为“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代码0245)和“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代码0345);将“进料转内销”分列为“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代码0644)和“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代码0744);将“保税区仓储转口”分列为“保税区仓储货物
”(代码1234)和“保税区转口货物”(代码1134)。
三、从“保税仓库货物”中分列出“保税仓库转口货物”(代码1133),从“其他贸易”中分列出“对台小额贸易”(代码4039)。
四、取消“保税区退区货物”、“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两种贸易方式,采用以下方案以满足统计需要:
增加运输方式代码“0”,用以标识“保税区退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增加运输方式代码“1”,用以标识“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保税区运
往非保税区货物”和“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的运输方式代码仍分别为“7”和“8”。
与上述贸易方式相关的贸易方式所适用的范围作相应调整。
自1997年5月1日起,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应按照新修订的贸易方式代码填写有关内容。
特此公告。



19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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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规建发〔2008〕16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城市城乡规划审批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的通知》(湘建规[2006]16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操作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放线、验线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法制办。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8年5月16日印发


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
验线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工作与建设工程的基槽验收、基础验收有效整合,将规划批后管理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有效结合,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遏制违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划放线、验线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结合,按以下程序进行:
  放线→验线和基槽验收→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
  在按上述程序操作时,对相应的工作环节均应按附表规定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章 规划放线


  第四条 规划放线工作具体由规划审批经办科室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由规划管理科负责,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管线科负责),建筑市场稽查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建筑业管理科参与监督,市勘测设计院负责技术操作(现场测量、标桩、绘图制表)。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下列资料向规划审批经办科室提出规划放线申请。
  1、《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市政管线工程项目提供《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单》);
  2、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在申请规划放线前,牵头组织科室应负责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局有关科室(站、院)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平整场地;
  2、必要时通知利害关系人;
  3、核缴放线费用;
  4、备齐放线所需工具和材料;
  5、提供设计高程;
  6、复核地形图或工程设计定位图。
  第七条 规划放线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核收费用、现场测量标桩、交桩、在《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中做好记录并签字盖章。
  第八条 现场放线所测定的桩(点)由规划审批经办科室负责交付给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实地核验、移交桩点后,科(站、院)的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均应在《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中签字。
  若该记录单不能当场制作,市勘测设计院应负责做好现场记录,科(站、院)的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等应现场核验、当场签字,并将现场记录内容附于《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之后一并审核盖章。
  记录单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制作,经规划审批经办科室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一式七份,其中市规划建设局存档二份,建筑市场稽查科、市质安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一份存放施工现场。
规划放线工作完成之后,牵头科室将规划放线结果告知城管执法部门驻政务中心窗口人员。
  第九条 《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中,对现场放线的内容记录应全面、准确。
  1、建设工程节点的测定、设置,除必须用坐标数据界定外,还应详细标注建设工程与用地界线、城市道路、其他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
  2、建设工程节点的定位应测定、设置桩(点),并应测定、设置引桩(点),详细标注引桩(点)与节点的相对位置关系。
  3、准确测定、记录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标高。
  4、实测图附带地形图绘制,比例尺为1:500或1:200(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负责保管好桩(点)及其引桩(点),不得毁坏。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到规划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基槽开挖。

第三章 验线与基槽验收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验线与建设工程基槽验收同步进行,该项工作具体由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建筑市场稽查科、规划管理科、市政管线科、市勘测设计院参加。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在做好地基处理、完成基槽挖掘,基础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质安站申请验线和基槽验收。
经现场核实,基槽开挖不符合规划放线定位审批要求的,市质安站对工程基槽不予验收。基槽开挖符合规划审批放线定位要求,且基槽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方可进行基础施工。
  对规划验线不合格的,或者基槽验收不合格的,由市质安站负责下达整改通知书。
  验收合格的,站(科、院)的验收经办人员均应在《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验线与基槽验收记录单》中详细记录、确认签字。此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基础工程施工。
  第十三条 市政管线工程在路基形成并经检测合格后,应向市政管线科申请验线,准确测定管道及检查井的管底、管顶标高,在《市政工程施工跟测及竣工测量回单》中记录、签字。

第四章 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复核验线与基础验收,同步进行,该项工作具体由市质安站负责组织,建筑市场稽查科、规划管理科、市政管线科、市勘测设计院参加。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的基础施工至工程设计标高±0.000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质安站申请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
  经现场核实,基础施工定位不符合规划放线审批要求的,市质安站对基础不予验收。基础施工定位符合规划放线审批要求,同时,基础质量安全验收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方可进行主体施工。
规划放线复核不合格的,或基础工程施工不合格的,市质安站负责下发整改通知书。
验收合格的,站(科、院)的经办人员在《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复核验线和基础验收记录单》中作好记录并签字。此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即主体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报市政管线科核验,由市政管线科组织市勘测设计院,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工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上一道施工工序核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和下一道工序的核验。负责各工序核验工作的站(科、院)发现该工序核验不合格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整改的,不予验收备案,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并按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未经规划审批同意,擅自放线的;
  2、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放线、验线、验收工作的;
  3、在技术操作中出现错误或弄虚作假的;
  4、未经验线或验线不合格,就以合格准予基槽验收的;
  5、未经复核验线或复核验线不合格,就以合格而准予基础验收的;
  6、发现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整改到位,就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建设的;
  7、通知科(站、院)派员参加规划放线、验线而不派员参加造成工作失误的。
责任追究依照党纪、政纪和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进行收费,对于翻建、扩建的项目、整栋联建的私房,酌情收取;对于周围用地和建设情况复杂的项目,应当进行现场详细测绘,测绘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第二十条 若建设工程节点所设置的定位桩(点)及其引桩(点)被毁弃、破坏需重新测定的,酌情收取有关单位或个人一定费用。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放线定点,具体由规划管理科负责组织,市勘测设计院负责测量、标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发布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1月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县(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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