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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4:39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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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经济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扩大,原有建立在产品经济基础上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为从整体上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加
强宏观经济管理,指导经济工作切实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实行科学决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急需建立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自一九八四年一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以来,经过长期努力,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几年来,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了理论研究、方案设计和试点试算等一系列工作,
制定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并已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专家论证通过。新核算体系方案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为指导,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际上科学的核算方法和有益经验而设计的,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并经各地试点试算证明是可行的,可以付诸
实施。
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分两步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第一步,在今明两年建立起国家和省两级新核算体系基本框架,实现初步过渡;第二步,到一九九五年基本完成向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全面过渡。关键是要走好第一步。第一步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把新核算体
系的基本核算表建立起来,即通过一九九二年度的资料,编制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使用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从总体上系统地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实现第二步目标,就是要能够比较准确完整地编制新核算体系的全部表式和帐户体系,并建立起与之配套的统计指标
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数据库系统。
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是对旧核算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提高宏观决策和宏观管理水平,促进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作为共同的任务,努力完成。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新国民经济核算
体系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和业务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按照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改革各自的核算制度。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对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和会计的基础工作,为推行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打下扎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人民政
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人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实施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另行下达。



199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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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
中府[2004]148号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双拥”工作成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承担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并依照本规定完成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安置任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有营级以上职务,服役15年以上或年龄35周岁以上的军官的配偶。
 第四条 符合就业条件的随军家属按本规定享受就业安置。边防哨所的随军家属应优先安置。
 第五条 中山市人事局负责随军家属安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市人事局应制定随军家属安置计划、落实岗前培训和跟踪管理,并负责办理具干部身份家属接收安置手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市人事局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就业工作,并负责办理具工人身份和待业的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手续。
 第六条 由中山军分区牵头,组织各驻军(警)部队组成随军家属安置协调小组,负责核实随军家属的安置资格,并做好安置对象的思想工作,协调落实安置计划和安置对象的就业前培训工作。
 第七条 驻中山各部队应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分别将上下半年需要在中山市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登记,经中山军分区统筹后送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应在每年1月、7月前制订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前必须接受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自觉服从就业安置。    第九条 市人事局应参照随军家属的工作经历、学历、职称、专长等情况安排工作岗位。随军家属安排工作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 对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应从中山军分区送达安置名单到市人事局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用人单位接到市人事局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安置对象的岗位和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只可享受一次性就业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在接到市人事局就业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除特殊原因外,因逾期办理手续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或者随军家属不服从安置的,市人事局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同时该随军家属不能享受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 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经公安部门审批办理入户手续后,6个月内未能安置的,按照市政府有关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在民政事业费中解决。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或自谋职业后不再发给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应当改变择业观念,积极自谋职业。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后,市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随军家属到“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市人事局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六条 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应与随军家属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非随军家属原因不得擅自解聘、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原则上应予续约。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性裁员中,在同等条件下,随军家属享受有优先保留工作权。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因所在单位撤销、关闭、破产而下岗的,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接收,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未符合随军条件的驻军家属,可参照本规定给予就业安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中府[1999]116号)同时废止。《关于修改<中山市实施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02]91号)中有关修改中府[1999]116号文的内容不再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违反规定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违反规定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发[2000]206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第一条的明确规定,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这里所指无铅汽油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二条还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据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中,对违反国务院规定期限,在2000年7月1日后仍然销售牌号90以下,即使含铅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车用汽油的,也应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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