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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08:56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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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决定


(2002年8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最低工资的形式和支付):

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

三、原第五条修改为:

实行计件或者提成等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不满一个月的,其月最低工资按照实际提供的劳动时间进行折算。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四、原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五、原第十条修改为:

企业违反本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六、删除原第十一条。

七、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两处“待工”字样。

八、原第十五条修改为:

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劳动者,其最低劳动报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其他修改:

“市劳动局”、“市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劳动保障局”;“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2002年修正本)

(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2002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5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四条 (最低工资的形式和支付)

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

第五条 (最低工资的构成)

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

第六条 (最低工资的计算)

实行计件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不满一个月的,其月最低工资按照实际提供的劳动时间进行折算。

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原则)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职工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本市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审批程序)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和企业界代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每年公布1次。

第九条 (财务列支)

企业支付的最低工资可以全额列入成本。

第十条 (工会监督)

工会组织有权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赔偿责任)

企业违反本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欠付数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偿金。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职工对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支付最低工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企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适用范围的除外情形)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裁定而关闭、整顿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

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病假、事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照执行本规定的情形)

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劳动者,其最低劳动报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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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4号


《濮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5月10日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梁铁虎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濮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濮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励在我市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优先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科技著作、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就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该类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的;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了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该类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明显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了我市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了明显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授予基础研究、科技著作、应用基础研究类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该类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较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省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1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不超过4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定期评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时,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员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市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奖励推荐情况,聘请省、市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项目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将获奖建议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对获奖建议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异议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公告结果,做出获奖人选和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奖金视贡献大小为10—40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可相应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在1人以上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属组织完成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濮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濮政〔1988〕85号)同时废止。



  内容摘要:社会有其自身的规律,社会管理必须尊重其内在的规律。管理不是控制而是疏通,管理是实现目的的手段。社会管理与其强调创新莫若探究社会内在的规律并践行规律,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构建和谐社会。市场时代的社会是建立在个性私益基础上的,其矛盾和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民主自治,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尊重人们的自治权利。和谐社会是鲜活的充满生机,稳定不是和谐社会的特质,“稳”也不是“维”就的。和谐需要有经济基础的保障,管理社会使之和谐须以德先行兼用法制。法律不是万能的,烂法充栋只能危害人民和社会。德化民众须先治吏,民以吏为师,吏德则政兴,社会方能和谐充满生机。社会管理治世须功于心,正所谓:“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关键词:社会、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要义
  经历了30余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国家已经步入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伴随着物质方面取得的令世人瞩目辉煌成就,我们也积累了大量且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怎样管理这个所谓新型的社会,是我们党和政府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疾呼社会管理创新。那么,什么是社会,什么是管理,社会管理需要创新吗?中华汉字有其独到魅力之一,就是“字表事义”,本文从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的字、词构造的角度探源其本义,提出拙见与大家分享。
  一、社会的本义是自治
  什么是社会呢?社会就是指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们通常说的社会,是特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今天我们探讨的所谓社会管理,也是特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管理问题。
  所谓“会”,从简化了的汉字构成来说即“人和云”,——云集之众即为“会”。不言而喻,人众多自然需要管理。
  “社”这个字,自始就是这样构成的,没有简化。社字是由示和土构成的。“示”是“神”的本字,从“示”的字,一般与神(包括对神的崇拜活动和心理)有关。构成“社”的“土”,就是指那个祭神的台子。社即神坛之意。
  社和会结合在一起,就是所谓的“社会”了,其本义就是:众多的人集聚在一起,共同祭神或祭祖。“社会”这个词,给我们描述了人们祭神的场景;万人祭祀人文初祖轩辕黄帝的盛大场面,堪称“社会”。祭祀神灵或家族祭祖的仪式,庄严肃穆。每个人跪或立,大家都能自觉地归于理应之位, 几乎无需特别的安排。与我们今天官阶排序不同,原始的祭祀活动展示的是伦理,通常是德高望重的长辈主持仪式,依辈份、依德行等,甚至还有相谦自让的情况,秩序井然。
  综上所述,从字词源义我们理解社会,至少表达了这样几层意思:
  第一,社会有其共同价值观。祭祀的那个“神”或“先祖”,是人们认同并发自内心的崇拜和敬畏的;崇拜与敬畏的就是我们现在所理解的最高原则,或者说是核心价值观,这是大家由衷认同的。
  第二,社会本来是有序的。人们按照发自内心崇拜和敬畏的共同价值即最高原则,理解自己的角色,自觉找到自己所在的位置,并且能够在这样庄严的仪式中谦虚自己礼让他人,确保秩序井然。
  第三,社会秩序是自治的。违反最高原则的行为或者不能找准自己位置的人,将会被众人耻笑甚至遭到谴责;谴责之所以有效,在于个人内心的羞耻感即所谓德。那种无耻之徒将被驱逐出社会,这种强制的惩罚措施的理据在于“神圣是不可侵犯的”。
  二、管理的本义是一门艺术
  “管”如从竹,如篪;十二月之音,物开地牙,故谓之管。管是一种类似于笛的管乐器,今泛指管乐器。舜之时,西王母来献其白?,“舜祠下得笙玉?,夫以玉作音,凤凰来仪”(《说文解字》“管”通“?”)。古人也称“管”为钥匙(《左传·僖公三十二年》),亦有今天所说的“管键”之意。
  理,正也。人们通常望文生义:理从王,王者有理。按照《说文解字》和古典经藉解释:“理”从玉,物之脉理,惟玉最密,故从玉,治玉也。地有山川,各有条理,《书·周官》也有“论道经邦,燮理阴阳”之说。《皇极经世》亦有:“天下之数出於理,违理则入於术,世人以数而入於术,故失於理也。”《说文徐注》有解:治玉治民皆曰理。《礼·乐记》有曰“理发诸外,而民莫不承顺”。《说卦》中有“和顺於道德而理于义。《战国策》中说:“凡天下一事一物,必推其情至于无憾而后即安。是之谓天理。是之谓善治。”
  综上可见,“管”和“理”理构成一个词,其基本含义应当有这样几点:
  第一,管和理都与“玉”有关。玉以其洁白无瑕而高雅,受人推崇。引入我们现今社会之管理理解,管理者和管理行为应当是无私而自律的。玉之坚硬使人们必须依照其本来的纹理进行雕琢方可成器,这就告诉我们,社会管理必须遵行社会规律,理并不是王权,不可以用管理者一相情愿的主观意志设置清规戒律。
   第二,管理就是实现通道的顺畅。管的本义通俗点说,就是竹桶子。理是顺应,就是指沿着通道行事。由此可见,社会管理就是要发现并遵从社会本身的规律。管之“钥匙”的意思,也说明管理的起到关键的作用,也表达了必须探索事物规律的含义;理之“正”的意思,也有把障碍物清理干净含义。
  第三,管理是一门艺术。无论是管乐器的玉音之意,还是理把玉雕琢为器之意,都表达了管理是一门高雅之艺术的含义。管理,不能强行而必须顺应,顺应事物固有的规律,明辨阴阳之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道德教化而非强化人们,至情至理,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三、和谐社会是鲜活的
  管理是为目的服务的,为了实现和维护目标需要管理。社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和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正所谓和谐社会;和谐是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
  什么是和谐呢?
  和,基本读音和字义大致有三:第一,和(hé),是连词,连接、平等、协调等意思,如你和我和他平等相处协调行动;第二,和(hè),有介词或动词之用,附回应、从属、跟随等意思,如曲高和寡不及之上;第三,和(huò),取动词之性,混合、搅拌使其融为一体之意,如以水和灰制泥筑屋。其实,这三个读音虽有词性区分,所表达的有一个共同意思,那就是“共同”、“一体” ,亦被通用为“合”,所谓合而为一。 和字是由“禾”和“口”组成的。禾是庄稼,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口是人的意思,人口众多众口难调。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和”字的创意告诉我们,实现“和”的基本条件就是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没有生存亦无所谓“和”。
  如果说“和”是经济基础的话,那么,“谐”则可以说是上层建筑了。
  “谐”字是由三个或四个部分组成的。第一,谐从言,言就是说话,就是表达思想;第二,谐从比,比在说文解字中是由两个人组成的,其形为平齐的两个人,其意是指两个人平等,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起跑线是一样的;第三,谐从白,非黑即白,不掖着藏着,光明磊落。从“谐”字的构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寓义:谐,就是众人平等地表达个人见解,坦诚辩论,直抒胸意直至取得共识。
  共识即为“谐”,“和谐”这个词就更加强调了“共识”这理念。“和谐”与“社会”也存在着一个共通的寓意即“共同的价值观”或说是“最高的原则”。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那么的鲜活,充满了生机,正如毛泽东同志曾经描绘的那种局面:团结紧张又严肃活泼,既有个人心情舒畅又有组织纪律。
  四、社会管理与其创新莫若探寻规律
  分析“和谐社会”的构词,我们从祖先那里知晓,我们这个民族是何等之伟大,我们有远大的理想,和谐社会是多么美好的追求,这样的社会契合了中国共产党所追求和信仰的“共产主义”。西洋先哲曾经预言,大同世界须在中国发现思想的根源。我们从计划时代步入了市场时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疾呼“创新社会管理”。
  我们真的那么需要“创新”吗?什么是创新、创新什么?这是一个很值得我们思考和警惕的观念。如果我们过去已经有了的并且行之有效,那就不需要什么创新了,把既有的完善且用好就很不错了。如果过去没有而另外创设的话,算是新的,但是,新是新了,但是必须评价其功用,如果是无济于事或有害于事,那么这样的新还不如不创。
  我以为与其浮燥创新莫若沉下心来探究现实社会的规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以及所处的环境和根植于人们心灵中的文化等等。道家始祖有言:“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教,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简单理解这段话的含义,就是说万事万物都有其内在的规律,一切外在的东西都发端于这个规律,事物都是相辅相成的,治理天下不可逞强而必须遵从事物固有的规律。进入市场时代的中国社会的管理必须探究与市场相适应的社会自身规律,寻“道”,且行“道”,按照社会本来的规律管理社会。道法自然,“观天之道,执天之行,尽矣。”那些自恃创造出来的高明管理形式、方法或手段,无不是“器”类。无道之器,是害人的;有道之器,方能利民。
  利民方可邦兴,中华民族崇尚“实事求是”的思想,按照社会自有的规律管理社会。管理的本意不是制造或创设什么障碍,管理者应当甘当清道夫。社会管理就是要理顺社会主体之间相互沟通的途径,排除各种滞障使之有序交流。社会管理的任务应当是努力发现这个或这些通道,研究通道中既有或可能发生的问题,把这些障碍性的问题尽最大可能排除掉,使之更加畅通。非此不能实现社会和谐。
  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义
  疾呼社会管理创新,其目的也是要构建和谐社会。上述关于社会、管理与和谐社会的探究,为我们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指明的方向。实施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义,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和谐社会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说和谐社会是上层建筑的话,其必须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做保障。社会管理者要努力发展经济,保障全体尤其是底层民众的基本生活。改革开放我们取得了极大的经济成就,但是,两极分化之严重已经制造了人们之间的矛盾,大多数的人不满意现实的生活状态,社会管理的手段如何高明也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社会管理的当务之急是构筑确保人们生活各个方面的安全防护网,如饮食、教育、出行、工作、医疗等等。
  第二,和谐社会以其共同的价值观为准则。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既有的价值观被粉碎了,确立新的价值观是必不可少的。凤凰网做了一个63900人的调查,有92%的人认为时下社会缺失得很厉害。信仰缺失何谈和谐社会?我们党和政府也意识到了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但是,我们也必须知道,“核心价值观”不等于社会“共同价值观”。价值观的共同性表现为人们普遍地认同并自觉践行之,社会共同价值观绝对不能生硬地制造或移植洋人的,而是根植于我们这个民族内心深处的。
  第三,和谐社会尊重个人权利非放任自流。步入市场时代的我国社会,社会管理必须探究与市场相适应的社会规律。市场时代与我们既往的计划时代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人的个性及其自由被放大了,承认且尊重个体的权利。在人权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每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得到尊重,同时每个人也都必须接受共同的价值标准的约束。社会管理者首先要管理好自己,开放心胸、尊重并鼓励人们表达个人意志的话语权;有能力把人们共识的价值观提炼出来,启发人们的觉悟且自律自己的行为。
  第四,和谐社会崇尚民主自治的自我完善。社会是人们在共同的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相互关系。所谓“人”即是脚踏实地支撑着高贵的头颅,也被解读为两个人的相互依存和支撑。马克思称,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社会性。“仁者爱人”,人类社会有其内在的修复、完善和自觉功能,中华民族正是有赖于其内在的“孝悌”共同价值观,虽经外敌侵掠和内患暴政却自始传承不绝。尊重社会的内在规律,不逞外力强制之能事,树立服务理念,依靠和相信人们的自觉,社会和谐则顺理成章。坊间有传:哪里有警察哪里必塞车。北京施政允许事主自行解决纠纷,塞车事故便没有那么多了。这个案例为社会自治而非外力管控提供了佐证。
  第五,和谐社会问题须德行为先兼用法制。和谐社会是美好的,但是,并非是没有问题的。计划时代的高度集体意识有能力化解问题,市场时代利益至上矛盾突显问题自然多。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当今的社会问题无不有其必然性。和谐并非稳定,“稳”亦非“维”就的。出现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淤塞了解决问题的渠道,更可怕的是强行堵塞本应当有的渠道,使得问题不能得以解决。《道德经》有言:“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培育人们的德行。德化民众先治吏,吏有德则政兴。乱世须重典,法制不可无。然则,法善方有威,民之服顺;法不责众,恶法必无功用且危害社会。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底线,是最低的行为准则,社会之事多不是法能解决的,法不可烂用。一个国家法律充栋,则社会必乱。
  结束语:治世须功于人心
  社会管理没有通用的模式,必须与社会历史和文化相适应。中华文明的精髓就是“孝悌”,入则孝,出则悌。孝悌是我国社会的凝聚力。《礼记·大学》 为社会管理作出了精辟的阐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这个段论述的核心就在于社会管理应当从“人心”上下功夫。“谐”也是指音乐;和谐,是指不同的声部按照既定的旋律汇成的美妙的乐曲。个性权利是和谐社会乐曲中不同的声部,体现为民主;既定的旋律是和谐社会乐曲中的最高准则即共同的价值观。民主自治是和谐社会的精髓,和谐是社会管理的最高境界。《易经》贲卦的象辞上讲:“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管理社会的手段和方法必须体现这样的精神:尊重人们的权利,为人们提供基本的帮助,为人们的自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第二届《社会管理论坛》演讲稿w2920@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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