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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39:25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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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重点建设项目借款单位:
国家计委以计建设(1995)369号文下达了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共166项。其中涉及开发银行的项目有118项。现将我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重点建设项目借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保证我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地用到工程建设上去,不得挪作它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开发银行反映。
二、按照国家计委要求,今年上半年,地方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率要不低于年计划的40%。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在我行资金到位的同时,帮助督促地方资金和其他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三、各单位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工程概算,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不允许项目建设中擅自变更设计、提高建设标准。
四、按照国家计委要求,国家重点建设收尾项目原则上只保留一年。对国家重点建设收尾项目,各单位要抓紧扫尾工作,及时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不得故意拖延工期,长期吃基建饭。
五、凡本通知印发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与开行综计〔1995〕61号文不一致的项目,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项目名单

煤炭(21项)
1.河北开滦矿区
2.山西古交矿区
3.山西阳泉矿区
4.山西晋城矿区
5.山西大同矿区
6.内蒙古准格尔矿区一期
7.内蒙古平庄矿区元宝山露天矿及其配套工程
8.黑龙江七台河矿区
9.黑龙江双鸭山矿区
10.安徽淮南矿区
11.安徽淮北矿区
12.山东兖州矿区
13.山东枣腾矿区
14.河南平顶山矿区
15.河南郑州矿区
——郜城矿井
——配套工程
16.河南永夏矿区
17.陕西黄陵矿区
——黄陵一号井及洗煤厂
——配套工程
18.宁夏灵武矿区
——灵新大井
——配套工程
19.山西华晋离柳矿区沙曲矿井
20.#山西潞安矿区
21.#云南小龙潭露天矿
华能精煤公司(1项)
22.华能精煤公司神府东胜矿区
石油(5项)
23.黑龙江大庆油田开发
24.辽宁辽河油田开发
25.山东胜利油田开发
26.新疆油田开发
27.新疆塔里木地区开发
电力(35项)
28.北京十三陵抽水蓄能电站
29.浙江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
30.福建水口水电站
31.湖南五强溪水电站
32.天生桥水电站一级
33.天生桥水电站二级
34.海南大广坝水利水电工程
35.四川宝珠寺水电站
36.四川二滩水电站
37.贵州东风水电站
38.云南漫湾水电站
39.西藏羊湖抽水蓄能电站
40.青海李家峡水电站
41.天津蓟县电厂
42.山西阳泉二电厂
43.内蒙古伊敏煤电联营一期工程
44.内蒙古元宝山电厂三期

45.内蒙古达旗电厂
46.辽宁铁岭电厂
47.辽宁绥中电厂
48.吉林双辽电厂
49.哈尔滨第三电厂二期
50.安徽马鞍山二电厂
51.山东邹县电厂三期
52.河南偃师电厂二期
53.湖南石门电厂
54.陕西渭河电厂二期
55.甘肃靖远电厂二期
56.#广西岩滩水电站
57.#湖北隔河岩水电站
58.#四川铜街子水电站
59.江苏彭城电厂
60.福建嵩屿电厂
61.江西丰城电厂
62.宁夏大坝电厂二期
水利(3项)
63.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
64.甘肃引大入秦工程(地方项目)
65.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核电(1项)
66.*浙江秦山核电站二期工程
铁道(13项)
67.宝中线
68.兰新复线
69.浙赣复线
70.北京西客站
——铁道工程
——市政工程
——邮件处理中心
71.侯月线
72.焦柳复线
——焦枝复线
——襄石复线
——石长线
73.湘黔复线及电气化

74.南昆线
75.京广线京郑段电化
76.京九线
77.横南铁路
78.宝成复线
79.哈大线电化
交通(9项)
80.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一期(含商检设施)
81.营口港鲅鱼圈港区二期
82.秦皇岛煤码头四期(含商检设施)
83.烟台港(含商检设施)
84.日照港(含商检设施)
85.连云港港墟沟港区一期
86.上海港
87.汕头港深水港区一期
88.广州港
公路(1项)
89.沪宁杭甬高速公路(地方项目)
——沪宁高速公路
——杭甬高速公路
民航(2项)
90.桂林两江机场
91.*首都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
钢铁(3项)
92.辽宁鞍山钢铁公司齐大山铁矿
93.四川攀枝花钢铁公司
94.#山西太钢尖山铁矿
有色(5项)
95.广西平果铝厂
96.甘肃金昌金川有色公司二期
97.云南大红山铜矿
98.广东韶关冶炼厂
99.#江西德兴铜矿三期
化工(8项)
100.湖北黄麦岭磷化工公司
101.湖北荆襄磷化学工业公司大峪口矿肥结合项目
102.云南磷肥工业公司
103.贵州瓮福磷矿重钙项目

104.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乙烯工程
105.陕西渭河化肥厂(地方项目)
106.海南富岛化学工业公司天然气化肥厂
107.#河北矾山磷矿
石化(4项)
108.安徽安庆石化总厂丙烯腈纶工程
109.江西九江石化总厂大化肥工程(地方项目)
110.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工程
111.新疆乌鲁木齐石化总厂二化肥工程(地方项目)
建材(1项)
112.河北秦皇岛耀华玻璃总厂
汽车(3项)
113.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项目
114.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项目
115.天津夏利轿车项目
纺织(1项)
116.江苏仪征化纤联合公司三期工程
船舶(1项)
117.大连造船新厂
粮食(1项)
11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注:有*者为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有#者为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收尾项目



199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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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项目储备库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项目储备库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7〕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张掖市项目储备库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张掖市项目储备库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进一步提高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持续稳步增长,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三大战略实施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 项目储备库的建立


第三条 项目储备工作实行统筹管理,分级组织实施。全市项目储备库成“金字塔”结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四大产业领导小组、各县(区)组建子库,储备项目经逐级筛选、评审论证、择优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项目专家评审小组联合评审后纳入市级项目库,全市形成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网络联通、资源共享的项目储备格局。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四大产业领导小组和各县(区),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取向,围绕优势资源和产业基础,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行业,有重点、有选择的筛选、论证、储备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充实完善市级、部门、行业、县区项目储备库,逐步健全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项目储备库。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管理全市项目储备工作,并负责市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
(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四大产业领导小组、各县(区)负责其职能范围、本行业、本辖区内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与完善工作,积极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市级储备项目的筛选、论证、推介、申报、管理等工作;
(三)市信息中心负责市级项目储备库系统的网络开发、构架设计、项目发布、数据的维护和更新。

第三章 入库项目的汇集与报送


第五条 入库项目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满足争取国家和省上投资、吸引民间资金、获取银行贷款的需要;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重点产业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申报入库项目行业分类:
(一)水利、电力、交通、城市及商贸流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科、教、文、卫、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农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四)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
(五)能源及生物质能开发利用项目。
拟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
第七条 储备项目中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当年建设项目;基本落实各项建设条件,近期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前期工作项目;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发展规划,具有初步意向,拟在今后3年内实施,需超前筹划的项目,确定为中、远期规划项目。
第八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确定为市列重点项目。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九条 需向区外引进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确定为招商引资项目,发布于市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十条 入库项目的收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相关部门、产业领导小组、各县(区)要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宽领域、多渠道、深层次发掘项目。
(一)围绕七大项目体系和优势资源开发发掘项目;
(二)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发掘项目;
(三)围绕延伸产业链和新产品开发发掘项目;
(四)围绕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发掘项目;
(五)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繁荣文化产业发掘项目;
(六)围绕产业对接和企业规模化发展发掘项目;
(七)围绕园区建设和发展特色产业发掘项目;
(八)围绕创新机制体制和拓宽思路发掘项目;
(九)围绕网络信息的汲取发掘项目。
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的报送。市直相关部门、产业领导小组、各县(区)必须要确定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组织职能范围内或辖区内的储备项目筛选、申报、管理、监督、服务工作。拟申报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初步评审论证的基础上择优上报,原则上每季度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荐上报一次。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工作的原则。坚持适度超前、循序渐进,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突出产业化、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项目。

第四章 入库项目的筛选与评审


第十三条 入库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市主导产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确保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入库项目材料要翔实可靠。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建设条件、投资估算、效益预测。
第十四条 入库招商引资项目材料,除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外,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情况;
(二)项目资源条件、开发条件、开发规模、产品市场分析等材料;
(三)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材料;
(四)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或筹措方式;
(五)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为确保储备项目评审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专家的聘请、审核,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颁发《张掖市项目评审专家证书》。
第十六条 《张掖市项目评审专家证书》只作为持证人参加项目评审活动的聘书,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担任项目评审小组成员或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评审专家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专业、能够胜任的项目开展评审、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必须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咨询活动,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和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入库项目的评审,由项目推荐单位提交项目储备资料、项目表(含电子版),并附相关材料,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充完善、初步评审和再次筛选,最后入库管理。
第十九条 当年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建议名单的筛选和评审,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年建设项目中,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区域特色产业、高新科技产业、节能减排、大型基础设施、上报争取国家、省上投资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专家评审后,纳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二)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建议名单,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后,报经市政府审定下发执行。
第二十条 对因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宏观调控政策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储备项目,或因产品市场发生变化、资金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及时清理出库并填补新增项目,确保储备项目的数量与质量。
第二十一条 将各县(区)、有关部门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纳入年度考核范畴。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区)和部门,优先安排项目前期包装及优先申报国家、省和市投资。

第五章 项目储备库网络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网络管理系统整体由信息上报管理、项目阶段管理、个人办公管理、工作动态管理、外部系统信息查询构成,要满足以下功能:
(一)项目网络管理系统以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建立全市统一项目储备库、项目信息中心,覆盖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通过网络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效率;
(二)以项目库为核心,综合考虑项目前期、立项、建设及竣工全过程,以及项目维护、监管、查询、统计、报表等多种管理需要,构建具备综合性、整体性、一致性的系统架构;
(三)网络管理系统以全市项目储备库为核心,达到各种基础和专业数据的采集、前期项目储备、项目网上报送、项目预审批等信息报送要求,实现统一项目管理、统一用户管理、项目动态监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项目工作信息查询等功能;
(四)网络管理系统通过网上信息报送、修改,及时、准确地提供全市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形象进度等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准确的项目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照开业,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计算依据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商业经营、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业务以及其他行业的全部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与经营有关的股息、利息(不含国库券利息)、租赁收入,转让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收入,手续费收入,下脚废料、无价包装物变价收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核算,要依照自治区税务局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条例>>第二条所称“工资”,由市、县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行业集体企业的规定和标准核定。
第七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允许在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纳税人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其他允许在税前开支的税金。
第八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税金+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生产经营性财产溢余-生产经营性财产损失。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下列项目: (一)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得的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股息、股金分红等; (二)经国务院、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税务机关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 (一)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应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费用,如工资、津贴、以及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三)未经注册和税务机关批准的人员工资; (四)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和购买的国
库券、债券等; (五)以非法凭证购进的商品、材料或凭以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六)应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配的公益金、承包费股金分红、劳动分红等; (七)按规定已经提取,没有上交的管理费; (八)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缴交的费用以及违反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
第九条 <<条例>>第四条关于“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的,按超过部分和应纳税额,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税”的规定,按下列具体加征办法办理;
全年所得额超过五万元至六万元部分,按超过部分的应纳税额加征百分之十;超过六万元至七万元部分,加征百分之二十;超过七万元至八万元部分,加征百分之三十;超过八万元以上部分,加征百分之四十。具体计算方法,按附表规定办理。

减税、免税
第十条 下列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1、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
2、因自然灾害、失窃、伤亡等造成意外损失的;
3、社会救济户;
4、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工商业户;
第十一条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所称“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由地、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于生产经营收入少,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所得税起征点,不达起征点,给予免征所得税照顾。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帐册,正确核算盈亏,按期申报纳税。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帐册:
一、资金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生产经营收入平均每月在三千元以上或服务收入四百元以上的;
三、合作经营或联户经营的;
四、雇请人员经营的;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建帐有困难的,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予建帐。
第十四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可根据其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分别采取如下方法征收:
1、查帐征收。帐证健全,能正确计算盈亏的,采取查帐征收。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交。按月或按季预交时,应将当月或当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定率征收。能提供销售或营业收入的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盈亏的,采取“定率”计算征收。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所得税负担率,按生产经营收入分月计算缴纳,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3、定额定率征收。不能提供购销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盈亏的,采取“定额定率”征收。由纳税人自报,民主审议,税务机关每年(或季)核定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和所得税负担率,按月缴纳,年终不再汇算清缴。
4、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按月或按次征收,年终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期限,采用查帐征收的应当在每月终了后十五天内,每季终了后二十天内,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和纳税申报表,并同时缴纳应纳税额;采取“定率”、“定额定率”征收的,其应纳所得税,要按月随同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一并同时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假日,可以顺延。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派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要出示证件,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要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应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税款的当天止,不扣除假日。
第十八条 纳税人违反<<条例>>第八、九、十一条和本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时,须经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纳税人主动自查补缴漏纳税款的,只补税,不罚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一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准确缴纳税款,成绩显著的,税务机关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错用税率而多交的税款,在缴款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办理退税。超过一年以上的,不予办理退税。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授权自治区税务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从<<条例>>实行之日起施行。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加征速算扣除计算表桂政发【1986】112号文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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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所得额 ┃加征率% ┃ 加征速算扣除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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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万至6万元的部分 ┃ 10 ┃ 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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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万至7万元的部分 ┃ 20 ┃ 5524
━━━━━━━━━━━━━╋━━━━━━━╋━━━━━━━━━━━━━━
超过7万至8万元的部分 ┃ 30 ┃ 9816
━────────────╉───────╂──────────────
超过8万元以上的部分 ┃ 40 ┃ 13448
━━━━━━━━━━━━━┻━━━━━━━┻━━━━━━━━━━━━━━
计算方法:
1、全年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加征前应纳所得税额
2、加征前所得税额*加征率-加征速算扣除数=应加征所得税额
3、加征前所得税额+应加征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198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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