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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03:43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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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奖励办法


【文  号】人民政府令第3号

【颁布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11-11

【实施日期】1996-11-11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发挥人民群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和奖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市和外地公民(以下称建议人)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民建议主要是指:

(一)对经济发展提出的建议;

(二)对社会事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三)其他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 建议人可以随时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提出建议,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也可以拟定并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题目,公开组织征集。

第七条 建议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提出人民建议。书面提出的人民建议,要写明建议题目、建议事项与理由和建议人姓名、联系地址与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收到人民建议后,要及时筛选整理,径报市政府或者直接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内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第九条 人民建议承办部门、单位,要自收到交办的人民建议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由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答复建议人。

第十条 人民建议采纳后,受益单位要向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报送人民建议被采纳后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产生的效果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建议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效益,按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一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1000元;

(二)二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金500元;

(三)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奖励100元;

(四)四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纪念品。

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人民建议,颁发奖励证书,给予重奖奖金根据效益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人民建议每年表彰奖励一次。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单位共同支付。

第十三条 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报送的效果情况,提出受奖人员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获奖的人民建议,其奖金直接发给获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对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出建议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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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号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受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冶金矿产品开采企业及无资源保障的小型选矿企业进行治理整顿或者整合重组,淘汰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损害和污染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选矿工艺和设备,推广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冶金矿山行业的整体装备和技术水平,促进冶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冶金矿产品开采单位申请领取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四)冶金矿山行业组织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的对矿山生产系统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论证意见;

(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矿山环境治理规范的环境治理方案;

(六)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的冶金矿产品开采单位申请领取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第六条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有尾矿库的一并提交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第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予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颁发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设区的市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报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批准后延期。

冶金矿产品开采单位申请延期,应当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有关专家提出的对矿山生产系统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单位申请延期,应当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有尾矿库的一并提交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有关专家提出的对矿山生产系统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九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或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的,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失效。

第十条对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被撤销、注销、吊销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任何单位不得向其提供爆炸物品,不得供电、供水。

第十一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使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或者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因冶金矿产品生产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按不低于实际损失的原则予以赔偿。

按前款规定予以赔偿时,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协议。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完善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经营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冶金矿产品交易的需要,建立有形或者无形冶金矿产品交易市场,利用市场功能合理配置冶金矿产品资源,并优先供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所需原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发布冶金矿山行业相关信息,为冶金矿产品市场的交易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八条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冶金矿产品时,应当向采购方提供矿产品的质量化验单。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建立质量保证制度,保证销售的矿产品质量合格。不得在矿产品中掺杂、掺假或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九条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按期向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损害、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维护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字材料和样品,并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文字材料;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询问被监督检查单位,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现场进行记录、录像、拍照;

(四)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冶金矿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

(五)制止、纠正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说明不予发放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理由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的,依照《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2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零陵、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发挥园区的孵化、示范和辐射功能,带动全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园企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我市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发展目标,鼓励以下产业项目入园:
  1、优质水稻、优质水果、反季蔬菜、珍奇花卉、名贵药材、经济林木等标准化大型商品基地建设项目;
  2、养殖业标准化大型商品基地建设项目;
  3、现代化设施农业项目;
  4、农、林、牧、渔、果、蔬优质种苗繁育体系建设项目;
  5、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6、生物质能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7、观光农业开发建设项目;
  8、现代物流产业建设项目。
  二、园区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小型包装企业、小竹木加工企业及一般性房地产企业入园。
  三、园区禁止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项目入园;禁止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入园。2007年底前已在园区投资生产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园区。
  第二条 入园企业科技素质和产品特色要求
  1、入园项目科技水平必须达到省内领先,生产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入园企业一般应有专门的科研开发机构、相应的科技人员和科研经费,具有一定自主研发创新能力;
  3、鼓励参与建设“小型特色食品一条街”,产品诠释“湘南特色”主题,创造知名品牌;
  4、鼓励参与建设“小型科技企业聚集区”,聚集区以食品加工、生物化工、生物医药为主要发展方向。
  第三条 入园企业投资强度要求
  1、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农产品加工类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养殖类、观光农业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20万元,大型种植基地类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5万元。
  2、入园企业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者,优惠提供用地;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者,不享受用地优惠。进入小型特色食品一条街和小型科技企业聚集区的企业不受此限。
  第四条 企业入园程序
  1、入园企业资格审查。由业主出具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和资信材料,环保评估资料,经园区管委会审定认可,发放项目入园批准书。
  2、项目入园地块选择。入园企业根据农业园《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先自行提出选址意向,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确定位置和范围。
  3、办理立项手续。业主凭入园批准书、规划报批管理通知单、地形图、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4、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业主根据项目的工艺流程和规划设计条件,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5、办理用地手续。业主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6、获得土地使用权权属,正式设计审定后,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发放正本。
  第五条 企业入园管理
  一、项目管理
  1、入园项目洽谈时,客商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及项目相关资料。
  2、在园区投资兴办企业,首先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签订时,客商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出资计划、资金来源、资信证明及园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周期一般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合同签订后30日内,入园企业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的时间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动工建设和投产。
  3、对投资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名不符实或项目投资迟迟不能到位的,园区管委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或收回其项目用地。
  二、项目用地管理
  1、凡签约入园项目,都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建设手续。
  2、项目用地办理及需提供的资料:
  ① 用地申请书;
  ② 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③ 建设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土地使用单位的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⑤入园合同;
  ⑥国土资源部门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园区管委会接到用地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和用地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供地方案。
  4、供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足额缴交出让金后,作出用地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经审定合格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5、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建筑物建到一定规模后,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经验收核实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6、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商品房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项目建设施工管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须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入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合同规定的进度组织施工,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
  3、入园施工单位必须按建筑总造价的15%交纳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无违反上述规定,一次性退回保证金。
  4、入园企业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建筑工程款。
  第六条 入园企业基本义务和权益
  一、基本义务
  1、园区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及时支付租赁费和工人工资。
  2、入园企业招聘员工要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自觉维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实施文明卫生生产和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3、入园企业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
  4、入园企业应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园区管委会。
  5、入园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估。
  6、加工类企业必须清洁生产、节能生产、达标排放;种养企业必须无公害生产,循环利用,生态环保。
  二、基本权益
  1、园区企业有权享有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关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
  2、入园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制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职工、职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3、凡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园区规划控制、投资额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的,经投资者申请,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和专人服务。
  4、园区企业有权按国家产业导向向上级申报项目,园区管委会给予支持。
  5、企业所有的园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依法申请续期使用。
  6、园区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任何单位公务人员借检查之名,向企业索、拿、卡、要以及要求超标准接待,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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