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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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
(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密切省人大常委会与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保证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
一、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是为保证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寄送的信件快速准确送达的一种方式。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使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邮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带有“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字样的专用信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收到“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专用标识信件,要亲自拆封,认真阅处。
二、“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专用标识信件所反映的问题范围:
(一)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职权行使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对改进和加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急需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五)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代表应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反映问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使用专用标识信件要署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写明代表所属的选举单位。
四、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已经提交过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宜再使用专用标识信件反映。
五、省人大人事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领导批示信件的督办落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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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基[2000]27号
南京中医药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卫生厅,《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藏、蒙、维、傣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
现将《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认真组织相关民族医药卷的编纂工作,保证《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按时、保质出版发行。
附件:
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审修意见;
3、《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
4、《中华本草》藏药卷编纂备忘录;
5、《中华本草》维药卷编纂备忘录;
6、《中华本草》蒙药卷编纂备忘录;
7、《中华本草》傣药卷编纂备忘录;
8、《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署名格式;
9、《中华本草》总审组人员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附件1: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
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
为使《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如期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于2000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华本草》
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李振吉副局长到会并讲话,南京中医药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有关领导,《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藏、蒙、维、傣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负责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的有关领导和专家计20余人出席了会议。
会上,《中华本草》编委会介绍了《中华本草》前30卷的编纂过程、总体框架、编纂意义以及出版后产生的影响,对前阶段《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纂情况和对民族药卷总审情况作了小结;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本卷编撰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讨论并通过了下一阶段《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
李振吉副局长说:《中华本草》4个民族药卷编委会为完成这项工作做了很大努力,克服了许多困难,参与人员为挖掘民族医药精华,呕心沥血,使前一阶段的《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在基础工作薄弱、工作量较大、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能取得现在的成绩;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的政府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在经费、物质和人员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保证了《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的进行;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中华本草》总编审单位和《中华本草》办公室继续一如既往,象对待《中华本草》前30卷本那样严格总审的敬业精神给予肯定。他强调,《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纂工作十分重要,是一项浩瀚的工程,对民族医药的抢救整理是历史赋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光荣使命,因此一定要编纂好《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当谈到经费问题和今后工作时他说:希望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再拨一点,地方政府再支持一点,使用时再节约一点,来共同解决经费问题。总之要坚定信心,按照分工和要求保证质量,加快进度;请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的政府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继续给予支持,使《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尽快出版发行。
与会代表对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
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的审修意见;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包括总审组与专卷编委会的职责与分工、下一阶段交稿计划);
3、《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分别与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就工作职责与分工、交稿时间等方面形成了备忘录,三方在备忘录上签了字;
4、《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的署名格式;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上海科技出版社就四个民族药卷的“图书出版合同”(草案);
6、《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总审组人员组成名单。
附件2: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审修意见
(2000年1月19日)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经过各专卷编委会认真撰写、反复审修,稿件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为了使民族药专卷的体例与前30卷本的体例基本保持一致,保证稿件的质量,现根据稿件中存在的问题,参照1998年12月编发的“关于《中华本草》民族药专卷的审修意见”文件要求,对《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提出审修意见如下。
一、总体方面:
1、严格按照《中华本草》总的体例和细则及 “关于《中华本草》民族药专卷的审修意见”等文件开展审稿工作,以确保稿件质量。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的框架结构为:前言、凡例、目录、概论(×药发展简史、×药基础理论)、药物(按矿物药、植物药、动物药、其他药排列,每类下按正名的首字笔画排列,从矿物药到其他药按顺序写出序号)、附编[1.×医病名或常用术语解释(本项目可缺),2.中文名称索引,3.拉丁学名索引,4.民族文药名索引,5.本书参考书目]
3、各卷(册)的字数控制在100万字以内,各项目安排平均字数大致为:品种(不含图)、药材(不用图)各500字,化学300字,药理400字,临床部分不受字数限制。因此各项目内容必须精炼。
4、认真核对原始文献,保证引用资料的准确性,特别是临
床、考证部分大多是民族医药内容,总审时很多问题难以发现或只能提出疑问,故在保证初稿质量的前提下,各专卷编委会复修定稿时对总审组提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复审。
5、前后项目必须协调一致,即各项目的内容均要围绕着品种及药物部位来写,不可张冠李戴或药用部位混淆不清。同一品种不同药用部位能分条的最好分条目来写。
6、条目后的参考文献格式按统一规定书写,参照文件“《中华本草》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
7、本书参考书目按照出版年代先后排列,每种书写出作者名、书名、出版地点、出版社名称、出版年代等内容。
二、项目方面(以下大部分与原“审修意见”相同,其中序号前有●记号的为此次补充和强调的内容)
●1.正名项
⑴该项目出汉名、汉语拼音,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出处及民族文药名。
●⑵书写格式根据现在稿件中多数民族药专卷的处理方法,统一规定汉名在前,民族名在后。汉名无需加出处,如无汉名可缺。具体写法为:
汉名 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字(出处)
汉语拼音 民族文字
例: 黑种草子 斯亚旦《西尔赫·艾叶卡农》
Heizhongcaozi ××××(民族文药名)
2.异名项
该项只出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不出汉名和民族文药名,异名后要加书名或地名出处。异名的排列顺序是:出书名的异名排在前面,出地名的异名排在后面;出书名的异名又要根据书的出版先后顺序排列。具体写法为:
[异名] ×××《书名》,×××、×××《书名》,×××(地名),×××(地名)。
例:①[异名] 休尼孜《西尔赫·艾叶卡农》,×××(和田),×××(喀什)。
②[异名] 参玛《兰琉璃(四部医典解说)》,米旺洛娃、六门其兔《晶珠本草》。
3.释名项
该项如资料可靠,对名称的解释比较合理的可以写释史,如解释不清,又无实质性的内容,则该项目可以缺。
4.品种考证项
(1)该项目主要是考证古代医药书籍中的药物品种,现代药物书中的内容则无必要考证,属于现代才用的药物,该项目可以缺。
●⑵引文不可重复,如引二本以上书的内容差不多,只须引用出书年代早的一种。
●⑶由于总审组缺少民族药专著,因此作者撰稿和专卷编委会复修时对引文要认真复核。
5.来源项
●药物品种的来源要求考订正确,并突出主要品种。
6.原植物项
⑴该项中动、植物的拉丁名、矿物英文名必须书写正确,定名人如用缩写,需加缩写点“.”。
⑵原植物名要和来源中的植物名称一致,而不可用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
●⑶对本民族的特产药物分布情况要写得详细一点,特别是本民族地区分布最好要写到县一级。国外分布因字数限制可以从略。
●⑷植物形态描写术语要规范,花、果期不完整的要补齐,具体描写主要参考《中国植物志》和一些地方植物志等书。
●⑸常用药物一定要有附图,且附图要符合制版要求,并注明图的来源。
⑹来源项所列品种均需有形态描述,第一个品种形态描述须详细,第二或第二个以后的品种与第一品种形态相同的部分可以从略,仅写出其特征即可。
7.栽培要点项
本民族特产的药物品种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写栽培要点,非本民族特产药物,而属于引种栽培的也要写,从外地购进的药材则不写栽培要点。
8.采收加工项
该项目不可缺,如属本民族的特产药必须写得详细一点,并写出采收加工的特色。
9.药材与产销项
根据民族药专卷的多数意见,四个民族药专卷中该项目均不设,有关药材的产销情况可在原植物项分布地区中体现。
10.药材鉴别项
●该项目主要写有关药材的性状、显微等方面的鉴别,具体内容要按专业要求加以描述,文字要精炼。所述药材应与原植物项中的品种一致,药用部位应与来源项一致,多品种描述顺序应与原植物的品种顺序一致。
11.化学成分项
⑴该项目主要写与来源项的药用部位一致的化学成分,如果药用部位是根,则只写根的化学成分,其它部位包括花、全草等的化学成分则不收。
●⑵每个化学成分的中文名后要写出英文名称与之对应,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要小写。
●⑶化学成分的中文名称不规范的要按照《中华本草》30卷本予以统一和规范。
⑷化学成分后要写出参考文献的角注,条目后写出具体的参考文献与之对应。
12.药理项
⑴写出该药的主要药理作用即可,每一种药理作用的描述要有概括性,不必像《中华本草》30卷本一样详细。每个药理作用要写出小标题。
⑵药理中提到的化学成分,化学成分项目中必须有,且名称也要与它一致。
⑶文中要有参考文献的角注,条目后列出具体的参考文献与之对应。
●⑷有的稿件收集的新资料较少,审稿时应予适当补充。
13.炮制项
该项目要结合本民族的加工方法的特色写。
14.药性项
项目名称不能仅写成[性],应为[药性]。
15.功能与主治项
●⑴功能与主治的主文必须按主次顺序来写,并且二者必须对应,即写了功能必须有相应的主治。
●⑵引文前后的次序要按照著作的成书年代先后排列,同一出处的引文无需加序号,如不连贯的引文分别用引号“”“”标示。两本书以上引文大部分重复的,必须将出书年代晚的引文删去。
⑶药性、功能与主治项目中的引用书的书名要用全名,书名的音译汉字要统一。
●16.用法用量项
⑴本项目内容必须全面,内服的要有剂量和具体制法,如水煎、研末或入丸、散等。外用的剂量如无具体用量的可以写成“适量”,但要有具体用法,如:捣敷、研末撒等。
⑵本项目不收引文。
17.附方项
●⑴一般来说,附方的先后要按照功能和主治的主次顺序排列。
●⑵附方所治病证必须在功能与主治项中反映出来,如没有,则须补充功能与主治项的内容。
●⑶附方药物过多,本种药物又非其中的主药,则应册除该附方,但对于名方或附方少的条目则可以保留。
●⑷出自近代著作附方中的药物剂量一律改用公制。
⑸附方的出处不能缺少。
●⑹附方中出现的本品的异名如异名项未收,必须补充在前面的异名项中。
18.制剂项:
该项收载的必须是本民族的制剂,若制剂的内容实际上是附方的内容,可以移到附方中去,如无制剂,则该项目可缺。
19.现代临床研究项
该项目主要收集近20年来的临床报道,陈旧的报道一般不收。文中要有参考文献角注,条目后列出参考文献。
附注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框架结构:
前言
凡例
目录
概论
一、×药发展简史
二、×药基础理论
药物
矿物药
植物药
动物药
其他药
附编
一、×医病名或常用术语解释 (本项目可缺)
二、中文名称索引
三、拉丁学名索引
四、民族文药名索引
五、本书参考书目
附注2:交稿要求:
稿件须按出版社要求,做到“齐、清、定”,交打印稿,5号宋体字,打在A4复印纸上。
附件3: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
一、总审组和各民族药专卷编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总审组:
1、协助《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体例、质量方面的审修把关,提出意见。
3、会同上海科技出版社对复修定稿后的稿件进行检查复核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
4、负责组织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图稿的绘制工作。
(二)民族药卷编委会
1、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
2、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的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
3、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
4、提供 《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完成工作时间
1、各民族药卷交初稿时间:
藏药:2000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参考书目、署名等。
傣药:2000年5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署名等。
蒙药:2000年5月底前陆续交齐药物稿件,7月底前交前言、凡例、概论、署名、目录、参考书目等。
维药:2000年2~12月陆续交齐药物稿件,2001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署名、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等。
2、总审组完成总审时间
藏药:2000年4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傣药:2000年7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蒙药:2000年11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维药:2001年4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3、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及交办公室时间
藏药:2000年9月底前。
傣药:2000年12月底前。
蒙药:2001年6月底前。
维药:2001年10月底前。
4、总审组抽查复核时间
在收到各专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一个月内完成。
附件 4:
《中华本草》藏药卷编纂备忘录
一、民族药卷编委会方面:
1、稿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⑶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⑸泄露国家机密;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根据目前工作进展,2000年3月底前交署名稿和本书参考书目。
3、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进行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于2000年9月30日前交《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
4、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审读工作按照出版合同规定必须在收到清样60天内完成,签字后退还给出版社。
5、为便于今后解疑、清样审读,复修定稿的稿件复印一份留底。
6、提供《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总审组方面:
1、协助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稿件在体例、质量方面进行审修把关,或提出意见。
3、总审完成时间为2000年4月底,并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
4、对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与上海科技出版社编辑2~3人一起抽查复核,检查复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复核工作在收到稿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出版社。
5、负责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组织人员绘制。
三、出版社方面:
在民族药卷稿件复修定稿交办公室后,派编辑2~3人与总审组一起对稿件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签章)
《中华本草》藏药专卷编委会(签章)
上海科技出版社(签章)
2000年1月19日
附件 5:
《中华本草》维药卷编纂备忘录
一、民族药卷编委会方面:
1、稿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⑶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⑸泄露国家机密;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根据目前工作进展,2000年2~12月陆续交齐药物条目稿件,2001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署名。
3、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进行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于2001年10月31日前交《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
4、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审读工作按照出版合同规定必须在收到清样60天内完成,签字后退还给出版社。
5、为便于今后解疑、清样审读,复修定稿的稿件复印一份留底。
6、提供《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总审组方面:
1、协助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稿件在体例、质量方面进行审修把关,或提出意见。
3、总审完成时间为2001年4月底,并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
4、对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与上海科技出版社编辑2~3人一起抽查复核,检查复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复核工作在收到稿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出版社。
5、负责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组织人员绘制。
三、出版社方面:
在民族药卷稿件复修定稿交办公室后,派编辑2~3人与总审组一起对稿件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签章)
《中华本草》维药专卷编委会(签章)
上海科技出版社(签章)
2000年1月19日
沧州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沧州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沧政办发〔2007〕17号 2007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公路通行条件,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河北省公路桥梁检查管理办法》和有关公路桥梁检查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境内经GPS采集的县、乡、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具有水利设施功能和田间土路上的桥梁不在本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县级交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市级交通部门负责筹集,由县级人民政府行使业主职责;乡村公路桥梁养护维修、加固及检测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并行使业主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局部改线后的原路段上的桥梁,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或废弃。废弃的桥梁必须断交或拆除。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合理确定自身工作职责。
第八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养护管理任务的各县(市、区)地方道路管理站、乡(镇)公路管理所和村委会。
第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农村公路桥梁所辖地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县、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实施。
第三章 桥梁工程师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设专(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的交通土建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当的施工和设计经验;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可放宽为交通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须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以保持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制定、安排县级公路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并提出桥梁的检查报告。
(二)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县级公路桥梁养护、维修、改造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提出县级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和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组织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审核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
(五)负责桥梁管理系统所需数据的采集。
第十四条 县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负责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机构领导报告三、四、五类桥梁的病害状况。
(三)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的养护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日常养护质量,注意观察桥梁的使用情况,及时上报桥梁损坏情况。
(四)提交辖区内桥梁养护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桥梁养护工程进行检查。
(五)建立、整理、更新辖区内的桥梁技术档案,并上报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
第十五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制度
1.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组织安排。
2.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为桥梁检查、评定、维修、加固等。
3.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定期对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培训时间自定。
第四章 桥梁管理养护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检查制度:
农村公路桥梁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
(一) 日常巡查: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设立专职桥梁巡查人员,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对所辖路段的桥梁及桥梁防护设施每天进行一次养护巡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经常性检查:
1.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以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2.经常检查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组织实施,其时间周期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加强不定期检查。
3.经常检查采用目测方法,也可配以简单工具进行测量,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上报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
4.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件缺损或者达到三类以上技术状况的病害桥梁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交专项报告。
5.经常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三)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主要是指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搜集机构技术状态的动态数据。
2.定期检查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制定年度定期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及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协同实施。
3.定期检查的周期根据技术状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检查。
4.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所检查桥梁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定期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对比分析。
5.定期检查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察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对各部位进行拍照并作编号,对严重病害作详细记录,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记录各部件缺损状况并作出技术状况评分,年度桥梁都要按病害程度进行评分分类。
6.定期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四)特殊检查:
1.特殊检查由省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协调监督。
2.特殊检查应采用适当的仪器设备以及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科学分析方法,查明桥梁病害的确切原因、破损程度和承载能力,确定桥梁的技术状态,以便采取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
3.特殊检验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结构材料缺损状况诊断,包括材料损坏程度检验,材料物理、化学性能测试及缺损原因的分析判断。
(2)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鉴定,包括结构承载能力鉴定,桥梁抗洪能力鉴定。
4.对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桥梁应作特殊检查:
(1)遭受洪水、流水、漂流物、船舶撞击以及滑坡、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超重车违章行驶的;
(2)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
(3)要求提高载重等级的(在决定加固改建以前);
(4)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
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
5.进行特殊检查前,承担单位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计算所用的程序、方法及计算结果)、竣工图、材料实验报告、施工记录、历次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报告,以及历次维修资料等。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6.特殊检查包括的内容以《公路桥涵养护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7.承担特殊检查的单位及负责检查的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间,完成检查任务,并作出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为: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和工作过程。
(2)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验和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方法、检测数据、分析结果和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的损坏程度和原因,并提出结构部件和总体的维修、加固或改建的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桥梁评定:
桥梁评定分为一般评定和适应性评定。
1.一般评定: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
2.适应性评定: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与结构受力分析,评定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提出桥梁养护、改造方案。
3.一般评定由负责定期检查者进行,适应性评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单位进行。
4.评定方法与内容依据《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工程管理规定:
(一)对于一、二类桥梁,应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工作;对三、四、五类桥梁要及时安排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
(二)对于四、五类桥梁以及病害发展趋势明显的三类桥梁,次年应优先安排大、中修或者改建工程。
(三)桥梁大、中修及改建计划首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四)申请大、中修及改建的桥梁项目计划应报以下资料:
桥梁概况、桥梁现状、损坏程度和损坏原因分析、加固措施、维修加固拟实施的工程内容、建议估算。
(五)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及改建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对于承重构件加固的设计标准,要求与新建同等规模的桥梁相同。对于技术复杂的桥梁加固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核。
(六)由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桥梁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负责大、中修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农村公路桥梁的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并按照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桥梁档案管理规定:
(一)县、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县级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乡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由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并上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1.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2.桥梁建设及历次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3.历次桥梁经常检查表、定期检查表及特殊检查报告;
4.历次自然灾害及超重车辆通过等有关情况记录;
5.危桥卡片;
6.照片、音像资料等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管理人员的落实情况。
(三)农村公路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上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