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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55:07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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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03〕1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重新修订的《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认真施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增强我市各级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根据省维稳及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党政一把手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维稳及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党政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维稳及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维稳及综治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任期目标之一,定期研究,积极解决维稳及综治工作遇到的困难,及时处置突出的不安定因素及社会治安问题,并根据上级有关维稳及综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维稳及综治工作开展的重大行动,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
各级维稳及综治委成员单位要将维稳及综治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按照本级维稳及综治委的部署,积极履行职能,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各项措施,发挥齐抓共管的作用。

  中央、省和外地驻穗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接受所在地综治委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参与驻地社区治安防范的联防联动。

  三、通过抓维稳及综治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维稳及综治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要函盖维稳及综治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领导职责、目标要求,并且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对维稳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将各项综治措施是否落实,治安防范效果是否明显,群众对社会治安是否满意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四、对维稳及综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及个人,由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或维稳及综治委给予表彰、奖励。

  (一)维稳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优秀的地区、部门、单位,可参加各级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

  (二)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可由市、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推荐,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立功、晋级或授予荣誉称号。

(三)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的,除由评选单位给予单位奖励外,由本单位给予党政一把手和党政分管副职各1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的,由市维稳及综治委提出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党政一把手和党政分管领导嘉奖,并由所在单位给予3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励。此后再次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单位的,重新计算并给予奖励。

  (四)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由本人所在单位给予1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给予3个月基本工资额的奖励。此后再次被评为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重新计算并给予奖励。

  (五)由市统一组织评选的市维稳及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各单位按本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所需经费,从所在单位自有经费中解决。

  (六)维稳及综治工作考核成绩可作为党政一把手和分管副职领导干部提拔使用的依据。

  五、对维稳及综治领导责任制不落实,没有达到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地区、部门、单位,实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黄牌警告:

  1.政法基层组织和综治机构不健全,综治工作没有专人抓、专人管,工作不落实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处置不力,发生50人以上参与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区、县级市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出现被上级主管部门点名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治安问题,经综治部门调查核实,确实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5.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干部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6.创建安全社区(村)工作不落实,或租赁屋和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不落实,造成社区(村)内违法犯罪案件多的;

  7.群众对社会治安基本满意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的;

  8.各级维稳及综治委认为应予黄牌警告的其它情况。

  (二)未达到(一)所列程度,但问题较为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一票否决:

  1.对维稳及综治工作不重视,领导机构不健全,综治工作不落实,以致本地区或本单位刑事、治安案件大幅度上升(同比上升20%以上),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理,以致发生被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的非法请愿、罢工、罢课、示威、游行等问题,或发生100人以上参与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3.区、县级市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刑事案件或治安责任事故,街、镇、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刑事案件或治安责任事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责任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又不认真查处并改进工作,或有意瞒报、虚报的;

  5.出现被上级主管部门多次点名批评、被新闻媒体多次曝光的治安问题,经综治部门调查核实,确实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6.具有省维稳及综治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实行扫除"黄赌毒"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细则》(粤维稳及综治委〔2000〕13号)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地区、部门、单位领导参与、支持、纵容、庇护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恶劣的;

  7.群众对社会治安基本满意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25个百分点的;

  8.年度维稳及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9.各级综治委认为应予一票否决的其它情况。

  (四)市维稳及综治委对区、县级市及市直有关部门行使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权;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对街、镇及驻区的机关(由市维稳及综治委考核的除外)、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使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权;区、县级市及街、镇两级维稳及综治委可以就上一级维稳及综治委决定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行使建议权。

  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由同级维稳及综治办提出,或由下一级维稳及综治委建议,市或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领导审批决定;一票否决由同级维稳及综治办提出,或由下一级维稳及综治委建议,经同级维稳及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市或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全会审查通过。

  (五)由市、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向被批评、警告、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发出《通报批评通知书》、《黄牌警告通知书》、《一票否决决定书》,并向其所属地区、部门、单位通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决定应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抄送同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并报上级维稳及综治委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备案。

  (六)黄牌警告时效为半年,一票否决时效为一年。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期满后,行使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权的维稳及综治委应对被警告、被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进行检查,对已按要求整改的,应按时解除黄牌警告或撤销一票否决。黄牌警告期满,经检查整改未达要求的,应予一票否决。一票否决期满,经检查整改未达要求的,再次予以一票否决。解除黄牌警告或撤销一票否决,按照决定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批准程序进行。

  受到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不服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黄牌警告通知书》、《一票否决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的上一级维稳及综治领导机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30日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答复申请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复议期间原决定暂不执行。经复议维持原决定的,以复议决定书签发日期为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生效日期。

  (七)受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在解除黄牌警告、撤销一票否决之前,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受奖励的资格,其维稳及综治工作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晋级晋职、晋升工资,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

  对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作出否决决定的维稳及综治委应向本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维稳及综治工作责任人降职、免职或撤换的建议。

  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维稳及综治委的建议,对严重失职,导致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的地区、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检查和监察,并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各部门在组织综合性的评先奖励活动过程中,在将评选意见提交审议之前,必须先征求相应的维稳及综治领导机构的意见。

  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区、县级市维稳及综治委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九、本《实施办法》由广州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施行〈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1994〕1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办〔1997〕7号)、《关于〈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几点说明》(穗综委〔1998〕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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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日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棚户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以在原地选择回迁安置。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规划可在原地、也可在其它区域内建设回迁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面积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

四、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还一”不另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安置,或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依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发放。

五、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内的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的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补偿对象的自然情况、补偿数额等在拆迁现地公示5日。

六、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原则上应先进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七、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住房(含二手房)的,可凭《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免征契税;也可持《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相关手续,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八、棚户区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相差正负1平方米,应视为设计合理。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拆迁人按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标准户型的,拆迁人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

安置房屋的设计标准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审图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设计不得开工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置房屋的工程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 回迁安置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拆迁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四、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其违法所得20倍的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
六、删去第五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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