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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3:52:14  浏览:9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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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体改委 计委 城乡委 等劳


批转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体改委 计委 城乡委 劳动局 审计局 建工局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建筑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问题,创造建筑企业之间平等竞争的基本条件,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城乡建设环保部《关于建筑行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下列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金保险人员,为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对象:
1.市属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装璜,下同)、机械施工企业;
2.基地在南京的部、省属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3.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
4.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其离退休工资、退职生活费、各项政策性补贴(包括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类补贴);发给城市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农民合制工人缴纳养老金保险后发给的养老金,均列
入统筹范围。
凡一九八七年一月四日以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四)款和第五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工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和第七条规定退休、退职的干部,其退休、退职费用暂不列入统筹范围

第四条 凡在本市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工程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规定向南京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劳动保险费。收取标准暂定:建筑、机械施工工程
按直接费的百分之三点五,安装施工、人工土石方工程按人工费的百分之十八点二,其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装璜工程按总产值(包括在外地完成的产值)的百分之一;建筑行业中的工业企业按企业月全部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
第五条 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1.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修理、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工程项目,都应在建设银行开户,统筹基金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委托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按规定的收取标准,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预算将应缴纳的统筹基金划拨转入建行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不另
签定合同,竣工决算时按实调整。
2.部分技改、大修理工程不在建筑银行开户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
3.建筑工业企业的统筹基金,由企业按收取标准直接向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缴纳,统筹基金在税前“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年终结算。
4.建筑、安装、机械施工企业在外地承包的工程收取劳动保险费,按当地规定的费率上缴市建筑行业统筹办。企业自行完成施工产值以外的其他产值(包括第三产业营业额,下同)按产值(营业额)的百分之二点五缴纳统筹基金。
5.未参加建筑行业统筹的外省、市、县来宁施工和内包自营的建筑、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统筹基金亦按本规定的标准和收取办法执行,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收取后,按江苏省预算定额规定的费率返回给企业。
第六条 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在建设银行设统筹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计入统筹基金专户。
劳动保险费实行统筹后,分为统支和返回企业包干使用两个部分;统支部分按本办法第三条由企业按季度将实际支出数上报市建筑行业统筹办,经审核后由市行业统筹办划拨,年终结算。另一部分按统筹基金的百分之十八返回给企业包干使用,节余和超支均由企业在营业外费用中核算
。使用部分按季度由企业填送报表给市建筑行业统筹办,在企业完成上年度指标(缴纳统筹基金的直接费、人工费、产值)的基础上由市建筑行业统筹办预拨和年终结算。
参加建筑行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职工费用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职工实行离岗退养,退养工资仍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待离岗退养职工在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业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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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单位小型及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

交通部


部属单位小型及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
1994年9月1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的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教育、科研、安监、救捞、卫生系统和运输、建设总公司等使用非经营基金、专用资金、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运输和建设总公司使用经营基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初步设计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阶段之一。在编制设计文件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并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初步设计工作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获得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为依据。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工可报告书(或年度计划)的投资控制额。
第六条 初步设计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有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
第七条 初步设计应满足消防、环保、劳保抗震等要求。
第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工程总说明和各专业说明)。
二、设计图纸。
三、主要设备、材料表。
四、总用水量、总耗电量表。
五、工程总概算表(包括征地拆迁、政策性收费、设备及外部水、电、暖、道路及构筑物等工程投资费用)。
六、主要工程量及三材用量。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初步设计应进行两个以上的方案比选、技术论证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并提出推荐方案。
二、车间、试验室、机房等需要有工艺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包括完整的工艺设计篇章和图纸。
三、单项建设项目水、电、暖、道路、绿化等外部配套设施的设计与投资应齐全,保证项目竣工后能交付使用。
四、确定占地面积。
五、确定工程总造价。
六、主要设备规格性能和材料品种及数量明确。
七、可据此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准备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十条 土建工程
一、设计总说明书
(一)设计说明书由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说明书组成。
(二)初步设计总说明应对整个土建工程设计作总体方面的文字叙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批准的工可报告文号有关的内容摘录)。
2.建设单位委托书。
3.工程所在地区的位置、气象、地理环境、水文地质、地震烈度等自然条件、水、电、气、燃料等能源情况,交通运输条件,有关用地、环保、消防、抗震、劳动安全的要求和根据;有关的使用要求和生产工程资料。
4.工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和设计特点,设计采用的定额、指标和标准。
5.工程设计的规模和范围。
6.各项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建筑占地面积,工程总概算)。
7.存在问题。
(三)总平面布置说明。
(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量。
二、设计图纸
(一)区域位置图(本图视工程规模情况可与总平面布置图合并)。
(二)总平面布置图。
(三)管道综合平面图。
(四)建筑平、立、剖面图。
(五)给、排水管道总平面图。
(六)供电总平面图。
(七)暖、通管道总平面图。
(八)其它有关的图纸。
(九)设计图纸的内容和范围均应满足有关规定。
三、建筑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根据城市要求并按使用性质和生产类别等阐述建筑物对噪音控制、采光、通风、日照、温湿度、净化等或其它特殊要求。
2.简要说明经方案比选后确定的设计方案特点。
3.根据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要求所确定的建筑平面布置、层数和层高,对室内和其它环境条件所采取技术措施。所采用的装修标准。
4.建筑物的立面造型及其与周围环境空间的关系。
5.在节能、人防、三废治理等方面采取的技术措施。
6.建筑的组成、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面系数和其他建筑技术指标的说明以及必要的建筑特征表。
7.对分期建设或有扩建计划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以后续建或扩建的处理原则和意见。
8.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或其他重要工程,在方案过程中,根据需要应绘制透视图、岛瞰图或制造模型。
四、结构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重点阐述结构设计主要内容的方案比较和确定:
①结构选型;②地基处理及基础型式;③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设置;④为满足特殊使用要求的结构处理;⑤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的采用;⑥主要结构材料的选用;⑦特殊构造、标准图集的采用等。
2.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二)在初步设计阶段,结构专业一般是以说明书作为对外交付的文件(特殊情况除外),少数需要概略图表示的,可提供有关资料,由建筑专业在建筑图上表示。
五、给水排水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和设计范围。
2.室外给水:
①水源;②用水量(如自建水源,应说明水质、水量、取水方式,取水点位置,输水管线、管材、接口、敷设方式和安全保证措施,净化水处理工艺流程,采用的各种构筑物的设计数据、型式和占地面积);③给水系统应说明供水方式中的生活、生产、消防系统的组合情况;分质分压供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主干管管径、管材、敷设方式及接口材料;正常供水、消防供水时压力要求以及当水量、水压不足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设备选择的依据;并说明调节设施容量、高度;④如系扩建工程,应对现有给水系统写出简介和必要说明;⑤节能措施。如采用循环供水和重复使用给水时应加以说明。
3.室外排水:
①现有排水系统简介,排水能力及扩建发展的可能性。排入城市或其它外部管沟及明渠时,应加以阐述;②说明生活、生产污水来源及各系统的排放量,说明各类生产污水成分;③说明雨水排水采用的计算公式和各种数据;④排水系统中应说明生产、生活污水、雨水排放系统、排入条件部门的要求。
4.室内给、排水:
①建筑物对水量、水质、水压和消防的要求,列出总用水量表;②说明采用给水系统方式和水池、水箱的设备选型等;③说明采用消防措施、供水方式以及控制方法;④热水及开水的供应方式和供应系统及有关说明;⑤说明生活和生产污水量排放条件、排放方式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及其处理措施,并提供有关数据;⑥屋面雨水排放方式和采用的数据及计算公式。
5.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二)主要设备、材料表。
六、电气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和设计范围。
2.供电设计:
①供电电源及电压、供电来源与设计工程的关系(方位、距离)、供电可靠性程度等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②说明和电负荷性质、负荷等级、工作班制、总电力供应主要指标等;③叙述供电系统型式、正常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切换、变压器低压侧之间的联络方式及容量,对供电安全所采取的措施等;④叙述变、配电所的总电力负荷分配情况及计算结果,给出总设备容量等;⑤继电保护与计量;⑥控制与信号;⑦功率因数补偿方法;⑧全区供电线路和户外照明;⑨过电压及接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3.电力设计:
①电源、电压和配电系统;②环境特征和配电设备的选择;③说明导线选择和线路敷设方式;④接地和接零、说明防止触电危险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电气照明设计:
①说明照明电源、电压、容量、照度选择及配电系统型式;②说明光源和照明灯具的选择;③导线的选择及线路敷设方式;④工作、事故、检修证明控制原则及事故照明电源切换方式等;⑤需要避雷设计的工程应有避雷的有关说明。
(二)主要设备、材料表。
七、采暖通风
(一)设计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设计范围。
2.采暖:
①简述采暖系统的形式及组成,管道敷设方式;②采暖媒质及采暖入口的确定;③采暖耗热量的计算;④采暖设备和管道保温材料的选择;⑤说明采暖节能措施。
3.通风与除尘:
①叙述除尘、局部通风、防排烟全面送排风、自然通风等方案、系统划分及组成,选择的补充方法,补风量及气流组织形式,各系统风量、耗热量、耗水量的确定;②通风及除尘系统的设备选择。
4.空气调节及制冷:
①系统风量、冷量、热量的确定,气流组织的选择;②空调及冷冻设备的选择;③空调、制冷及自动控制方案比选;系统划分及组成确定;④保温及防腐材料的确定、防潮、防水的措施。
5.列出本专业主要的设计指标汇总表。
6.需提请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题。
(二)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一条 修船厂工程
一、设计说明书
(一)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1.已批准的工程可报告的批准文号及有关的文字摘录;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书。
(二)生产纲领:
1.修理船型;
2.船舶性质及吨位;
3.年产量;
4.年生产总值。
(三)工厂规模(建设规模、车间组成、人员编制等。如果是老厂改、扩建,则应对现有状况加以说明)。
(四)厂址概况:
1.地理位置、交通概况;
2.厂区地形、地貌;
3.厂区所处河段的河床、河势或海岸演变和分析;
4.工程地质情况;
5.水文、气象、设计地震烈度;
6.厂址现状及选址概况说明。
(五)厂区平面布置说明。
(六)厂内、外运输量、运输方式及运输组织。
(七)工厂管理、生活及辅助设施的组成和数量,住宅区人数,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
(八)根据生产纲领,分析全厂工时消耗量及物料消耗量。
(九)水工工艺:
1.设计代表船型;
2.修船船台、船坞、码头等修理周期;
3.设计水位及高程资料等。
(十)车间工艺:
1.各车间任务、面积;
2.设备选型;
3.工艺原则及工艺流程说明、车间工艺布置等。
(十一)土建工程。
(十二)公用工程(包括供氧站、乙炔站、空压站、锅炉房、运输动力管理系统等项目的原则、工艺、类别和协作范围)。
(十三)供电及照明。
(十四)给、排水。
(十五)消防。
(十六)通信:
1.有线通信;
2.无线通信;
3.调度电话;
4.厂内广播系统;
5.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十七)采暖、通风。
(十八)环境保护:
1.环境现状;
2.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十九)节能:
1.能源消耗预测;
2.节能分析和措施;
3.环保措施。
(二十)劳动保护。
(二十一)工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民经济效益评价,财务效益评价。
(二十二)存在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一)总平面布置图。
(二)厂区总平面图。
(三)生活区规划平面图。
(四)船台、滑道、船坞、码头及其它升船设施工艺布置图。
(五)各车间、站、房、室工艺布置图。
(六)水工建筑平、立、剖面及基础图。
(七)土建工程的平、立、剖面图及基础设计方案。
(八)全厂动力、照明布置图。
(九)动力供应包括各站、房平面布置图。
(十)动力管线布置图。
(十一)给、排水管道平面布置图及系统图,消防设施布置图、给、排水工程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工艺图。
(十二)通信系统布置图。
三、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二条 码头工程
一、设计说明书
(一)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1.已批准的工程可报告批准文号及有关的文字摘录;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书。
(二)设计条件:
1.自然条件:
①码头地理位置;②码头所在地区河床、河势或海岸演变和分析;③工程地质分析;④水文;⑤气象;⑥地震基本烈度。
2.泊位等级,按有关规定选择合理的船型、列出其尺度。
(三)总平面布置说明:
1.码头布置与相邻单位的关系;
2.在工程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或明确码头应与有关用地、交通、环保、消防、防汛等要求相适应;
3.水域布置(码头及护岸等建筑物等级、设计水位,施工水位,泊稳条件、高程资料、调头区尺度及锚地位置和面积等);
4.陆域布置。
(四)水工建筑物:
1.设计水位、设计波浪要素、抗震设计烈度及采用的土壤物理力学指标;
2.船舶撞击力,系缆力、波浪力等外力;
3.结构型式(结构选型,施工方法和顺序);
4.结构计算:
①荷载计算和组合;②主要结构计算原则、方法和结果;③沉降计算;④稳定计算方法和结果;⑤基础处理;⑥特殊结构处理;⑦抗震计算及抗震措施;⑧试验结果和建议。
(五)陆域形成和道路:
1.陆域形成的原则、填挖方平衡情况,填料来源和对填料的要求,填筑的方法,地基和填筑场地加固处理方案说明;
2.道路基础处理方案说明及面层结构的确定。
(六)码头附属土建工程。
(七)供电及照明。
(八)给、排水。
(九)通信:
1.有线通信;
2.无线通信。
(十)消防。
(十一)环境保护:
1.环境现状;
2.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3.环保措施。
(十二)存在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一)码头位置图。
(二)码头平面布置图、港池、调头水域、航道平面布置图。
(三)岩面等高线图或地质剖面图。
(四)风、浪玫瑰图及流场图,水域等深线图。
(五)码头剖面图和立面图。
(六)码头基础处理图。
(七)陆域形成平面位置图、高程图。
(八)道路基础平面布置图、基础结构及基础处理图。
(九)码头附属土建工程平、立、剖面图。
(十)高、低压动力、照明布置图。
(十一)给、排水管道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十二)给、排水工程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工艺图。
(十三)通信系统布置图。
三、主要设备、材料表
第十三条 通信、导航工程
一、设计说明书
(一)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1.已批准的工可报告的批准文号及有关的文字摘录。
2.研究报告和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书。
4.建设目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二)设计条件:
1.工程所在地区地形、地貌、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
2.业务量统计资料。
(三)通信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1.通信制式:①通信方式;②频率配置;③设备制式。
2.进网方式。
3.中继方式。
4.信令要求(附信令表)。
5.网络组织。
6.电路分配。
7.路由。
8.天线型式。
9.监控系统。
10.电路计算。
11.传输设计。
12.质量指标论证。
(四)导航雷达系统方案说明:
1.船舶密度。
2.航行安全及交通管理要求。
3.雷达天线、最大覆盖监视范围及最小盲区半径。
4.检测能力。
5.工作频率。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工艺设计原则:
1.通信机房、导航雷达机房的工艺流程布置和要求。
2.工艺对土建的要求。
3.工艺对环境、电源的要求。
(六)设备选型:
1.容量计算。
2.对设备的要求。
3.设备选择及有关说明。
(七)供电系统:
1.用电类别、耗电负荷。
2.输电线路设计,交、直流供电方式、电源设备和主要材料选用及计算要求。
3.地阻要求、地线型式和地线材料等。
(八)通信、导航站台的站址选择和建筑结构形式:
1.总平面布置说明。
2.土建工程各专业有关说明。
3.抗震设防要求。
(九)施工条件及方法,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要求,以及需要特殊关注问题。
(十)存在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一)工程区域位置;
(二)网络组织图;
(三)站区平面位置图;
(四)天线与设备配合图;
(五)导航雷达工艺设计图;
(六)监控系统图;
(七)通信范围及方位图;
(八)通信系统结构图;
(九)中继方式图;
(十)电路分配图;
(十一)路电图;
(十二)主要建筑平、立、剖面图及基础设计方案;
(十三)机房设备布置图;
(十四)供电及照明设计图;
(十五)地线系统图;
(十六)给、排水平面及系统图;
(十七)暖、通平面及系统图。
三、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十四条 航标工程
一、设计说明书
(一)设计依据与设计原则:
1.已批准的工程可报告的批准文号及有关的文字摘录。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委托书。
4.建设目的和特殊要求。
(二)设计条件:
1.河道、海岸基本情况;①河道、海岸概况②航道及航运现状和发展趋势)。
2.河道沿岸、海岸地形、地貌、地质情况。
3.水下电缆(管道)及其他碍航物情况。
4.气象、水文资料说明。
5.周围环境。
(三)航标的布置与设计说明:
1.航标布设依据。
2.航道等级、设标范围。
3.航标配布原则和配布类别(①配布原则;②浅滩航道、淤砂航道、急湾(急流)段、跨河建筑物的航标配布;③信号台的配布)。
4.航标设计:(①航标选型;②平面布置〈水上、陆上〉)。
5.灯器及能源选择:(①灯器及能源选择依据;②灯器设计;③电路设计及计算成果等)。
(四)灯塔总平面布置说明。
(五)灯塔土建设计说明:(①塔身高度、塔身直径(周长);②结构型式、地基处理及基础型式;③特殊要求和处理)。
(六)灯塔附属生产、生活区土建工程各专业设计说明。
(七)工程区域道路、给排水、暖通、电气、照明、及构筑物设计说明。
(八)施工条件、方法、进度、质量、安全等。
(九)存在问题。
二、设计图纸
(一)航标配布图。
(二)航标型式及外型尺寸图表。
(三)标志船的设计图。
(四)灯器电路图。
(五)区域总平面布置图。
(六)灯塔平、立、剖面图及地基设计方案。
(七)各类设备专业管道平面综合布置图。
(八)构筑物图。
三、主要设备及材料
第十五条 技术经济与概算
一、工程设计概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设计概算经批准后,就成为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和贷款合同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二、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概算必须完整地反映工程初步设计的内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正确地按有关的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不得“高估冒算”和故意压低工程造价。
三、设计概算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算编制说明:
1.说明工程概况及其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明确总概算所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
2.说明编制依据和方法,编制时所采用的定额、价格和取费标准等。
3.投资分析和费用构成分析等。
4.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总概算:
总概算是确定一个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总文件,包括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费用。总概算的项目分为两个部分:
1.工程项目费用。
2.其他项目费用。
(三)单项工程综合概算。
(四)单位工程概算。
(五)主要材料表。
(注:本章中第二、三、四、五条内涉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内容按第一条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和审批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对初步设计的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计文件应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和部颁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三)设计文件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所要求的内容和深度。
(四)文字说明全面完整、清楚端正、简明扼要、语法通顺。
(五)设计图纸齐全、比例合适、图面清晰、字体标准、无“错、漏、缺、碰”。设计、制图、校审和其它签名齐全、有效。
(六)设计文件要加盖设计单位的公章和行政、技术总负责人的印章,并附参加设计工作人员名册及设计证书等级编号。
(七)设计要不断创新并使用经过鉴定和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一)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和范围应按交通部关于〔(90)交工字76号〕《部属单位小型和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计文件出版齐全后,由设计单位将全套文件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报送项目建设单位。
(三)设计文件应先由建设单位进行认真的初审,并在上报设计文件时附有初审意见或修改建议。
(四)设计审查,应首先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五)可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邀请工程建设所在地的城建、规划、国土、建设单位、建设银行、环保消防、卫生检疫、电力、自来水、劳动安全、通信、海监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初步设计审查。
(六)审查初步设计,应以已批准的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为依据,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投资控制数的10%或必须修改工可报告时,应向原审批单位重报工可报告(或年度计划)。
(七)审批初步设计时,设计单位应负责解释工程情况和设计中的问题。
(八)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必须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体结构及基础型式、占地面积、总投资、三材用量等有明确批复,并附有概算表及主要设备规格性能表等附件。
(九)对于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的总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主要建筑物结构等不得任意修改。必须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设计原批准单位审批。
(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单位不予审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29 号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产品的生产、经销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
  (四)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
  (六)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等。
  第七条 防雷装置主要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资质认证。
  第九条 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市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将建筑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时,其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由市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审核;应当审核而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报请审核的防雷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场所和设施的基本情况;
  (二)防御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装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三)综合布线图;
  (四)拟采用的防雷产品的技术性能资料;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审核机构接到防雷设计方案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出具审核结论。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有特殊情况必须修改设计方案的,需按照原审核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经市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分阶段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将检测报告,作为该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可以进行防雷装置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
  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防雷装置实行抽检。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市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无资质证书或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设计、施工和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四)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抽检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七)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或检测人员利用检测工作故意刁难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雷电灾害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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