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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59:17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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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作了相应规定。为了正确反映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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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规定,下列情况调出的资产无偿移交(不包括有偿兼并、出售、调拨),应按本通知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一)企业单位:
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2.工业改级中经批准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
3.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设备随着转移的;
4.经国家特殊批准无偿调拨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
1.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单位之间的上划下划)移交的固定资产;
3.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固定资产;
4.国家专门文件特殊指定无偿调拨或上交的固定资产。
二、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划转,由划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跨部门、跨地区划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属于中央各部门管理的或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中央不同部门之间,或中央部门与地方之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进行划转,由划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四、属于同一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部门内的单位之间划转,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中央级行政单位的资产无偿划转,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五、提出划转申请的部门(或地区)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划转单位的国有资产目录(包括项目、数量、金额、完好程度等,固定资产需注明净值和原值)和资金平衡表,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以及审核意见。资产划转与财务交接时间需保持一致,并以国家批准的年度决算为依据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有关部门(或地区)的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划转单位的国有资产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完毕后,应及时作出是否批准国有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同时向划入、划出部门或地区以及相关的下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批复和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需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八、划入、划出部门或地区凭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正式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签署交接文件,并将该文抄报批准划转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九、今后单位之间整体资产的流动,凡未按本通知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自行划转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十、企业有偿兼并、出售小企业和有偿调拨、转让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略)



199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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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2〕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4月16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审批后的监管和廉政建设,加快政府职能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管理方式从“审批管理”为主向“规则管理”为主转变,营造更加优越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投资创业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现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一)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许可、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二) 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新增审批事项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依法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三)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依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与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和市场开放相违背的行政审批事项。凡能通过市场机制和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的事项,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切实解决审批事项过多、程序繁杂等问题,为提高行政效率创造良好条件。
三、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制
(四)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必须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行政审批公示制,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公开审批事项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自觉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五)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办件、补办件等五种类型。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对一般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对特殊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重大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对上报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对控制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在承诺期限内未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视作同意。
(六)实行行政审批公示制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公报、公示栏、媒体和网络公布。
四、推行重大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制
(七)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都必须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对需要进行联合审批(含前置审批)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采取召开联审会议、批文会签、现场联合踏勘等方式,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审批事宜;相关部门在联合审批中必须主动配合主办部门做好联合审批工作,服从主办部门的组织协调,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办部门提供相关批件。
(八)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当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行政首长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行政首长协商;协商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说明协调情况及各方理由,提出处理建议,并由该部门行政首长签名,上报分管市长或市长协调并作出裁决。
(九)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联合审批事项,由中心负责人组织协调。
五、积极探索行政审批的网络化、信息化
(十)行政审批应大力引进和应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探索网上审批,发挥“公示公告、查询下载、快速传递、即时监管、举报投诉”五大功能,加快推进电子政府建设。
(十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建立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对窗口单位的审批流程等进行实时管理与监督。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完善局域网,并与行政服务中心实现宽带接入,使各部门与窗口单位实现实时联接,减少流转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六、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
(十二)政府各部门应本着“行政审批与行政责任挂钩,与部门利益脱钩”的宗旨,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必须在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行为。未经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不得增加审批事项。在部门内部,必须制定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审批责任处室和责任人,防止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应制定相应的事后监管措施。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应落实经常性的监管措施,克服和消除行政管理中“重审批、轻管理”的弊端。

(十三)凡具备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均应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办理;暂时不能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应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一个门受理,一条龙服务”。各部门必须设置行政审批服务公示栏或窗口,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

(十四)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制定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投诉。
(十五)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中心负责人负有协调督查的责任,各部门应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并接受其督查。
(十六)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如行政相对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应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十七)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七、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
(十八)政府各部门必须建立行政审批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处室、责任人,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十九)市行政服务中心必须制定行政审批行为的内部监督制度,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实行审监分离,由行政审批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审批责任处室、责任窗口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二十)行政监察部门和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对审批部门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并及时予以答复。
八、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二十一)政府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2.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和时限的;
3.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的;
4.不按规定办理会办或前置审批事项的;
5.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
6.对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不及时查处的;
7.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8.违法违规审批,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导致或引发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
9.违法违规审批,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0.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 
11.对取消的审批项目放松日常监管造成后果的;
12.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应予追究责任的。
九、附则
(二十二)各县级市、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恢复集体企业的性质,还权于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要坚持“自愿组合,自负盈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合作经济原则。为了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把集体企业看作“地方国营”或实际上归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状况,各地要抓紧集
体企业实行股份制的试点,即把企业主管部门投放的资金折为公股;企业自有资金按现有职工人身、工龄折股到个人;职工个人入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应积极推行。股份制企业,一律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干部实行民主选举或招聘,不再经主管部门任免。
股份制企业的红利分配,本着优先发展生产、适当分红的原则,由持股各方协商确定。个人所得红利不计征奖金税。
二、为加速全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实行下列优惠的税收政策:
1、在全省范围内,凡新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一年。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地区新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二年。
2、凡生产社会必需而又微利小商品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具体产品目录和减免税幅度,由省轻工厅和税务局联合下达。
3、企业新安置待业青年超过职工总数60%的,不论他们是否已经转正,均免征所得税三年;不超过60%的,按职工总数计算,每增加10%,当年免征所得税16%。
4、企业年终实现利润,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企业留50%,其余部分加基数再纳所得税。
5、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用该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贷。企业全部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在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6、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后,当年盈利全部免征所得税,用于弥补上年亏损。
7、企业年税后利润在两万元以下的,一律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凡上述对企业的各种免税照顾,亦同时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企业免税所得,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个人分配。
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职工计税工资,一般行业按70-80元、特殊行业按80-100元掌握,由市、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四、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一般企业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经济效益好而又有奖励基金的企业,可发5-6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五、在业务活动中必要的交易费用,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按0.5%、超过100万元部分按0.1%的比例提取,由厂长从严掌握,年终结算,如实列支。
六、企业要加强计划管理和劳动调度,努力做到均衡生产。确实需要加班时,要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为加速产品更新换代,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摊入产品成本,专款专用。
八、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执行与国营同行业企业统一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及考核标准的,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可按国营企业同样规定提取原材料节约奖。
九、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退休人员的劳保费用,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可按工资总额的15-20%税前列支(确有困难的还可适当提高),实行按市、县或行业统筹管理,专户存储,由银行和税务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积极试行上缴税金与工资总额挂钩办法。凡是适合计件的企业、车间或工种,在加强定额管理的条件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不再实行奖金制。计件工资可全部进入成本。企业内部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实行灵活有效的分配形式,现行工资标准只作为调
出调入的依据。
十一、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一九八四年底以前的历年盘亏,经主管部门核实,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在营业外列支,三年内处理完。在这期间,允许将核销部分的一半视同实现利润,计提奖金。
十二、建立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一部分靠城镇集体企业的积累,一般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0%缴纳;一部分靠地方财政适当资助。集体企业发展基金,除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系统外,由市、县统一的集体经济管理部门管理和安排使用,实行低息或无息发放,有偿使用,重
点充实薄弱环节,有计划地开发新产业、新的服务领域。
十三、各级银行要为集体工业的发展积极筹措资金,适当放宽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的限制,增加对集体工业企业的贷款;各地要积极发展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和信用机构,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支持集体企业发展生产;资金有困难的集体企业,可按规定发行股票、债券筹集资金;集体企业
的税后利润,要按规定逐年充实自有流动资金,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四、加强领导,建立一个有利于全省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可设立城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宏观指导,调查研究,统一政策,协调关系,制定规划,管好用好发展基金,推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198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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