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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47:03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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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23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国家基础建设、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长期战略任务。
第四条 全体公民应学习科学技术知识,接受科普教育,参加科普活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制定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并将其纳入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第六条 市、县(区)应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组织本地区的科普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普工作,会同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编制规划、计划,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督促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全市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各自的科普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县(区)应完善以科学技术协会为主体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体系,强化城乡基层科普组织建设,稳定和建设科普工作队伍,发挥其科普工作主力军的作用。利用科协系统的组织和网络优势,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
市、县(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应结合各自工作任务,开展科学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竞赛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 应在报刊、图书、广播、电视和电影等传播媒介中加大科普宣传的力度和数量,创造有利于科普宣传的舆论环境。有关新闻宣传机构应加强对科普宣传内容的审查,坚持科普宣传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组织学生开展科普活动,培养他们的科学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
职业学校应结合专业教学,组织学生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
成人教育院校及科研机构应在继续教育中提高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科普工作能力。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在进行成果转让、科技咨询、科技服务等工作中加强科普示范和宣传。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应发挥农业科学技术人员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的作用,推广普及先进科学技术。
第十二条 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实验室、中试基地,应有选择地向社会开放,进行科普宣传。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科普工作,组织职工通过技术培训、技术竞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等活动,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街道科普协会应加强对其科普工作队伍的管理,坚持科普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鼓励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学会、研究会及从事科普工作的人员按照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原则,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担负科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参加科普组织;
(二)组织或参加科学技术培训、讲座、竞赛、参观、考察等科普活动;
(三)组织或参加决策论证、科技咨询与软科学研究;
(四)组织或参与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创作,编辑、出版科普读物及音像制品;
(五)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
(六)获得名誉、荣誉、奖励和有关知识产权;
(七)对科普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担负科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科学真理,宣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二)传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三)反对和抵制反科学、伪科学行为;
(四)科普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诚实劳动,密切合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多形式、多渠道地筹措资金,保证科普工作的开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科普经费的设入,并将科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划拨,专款专用。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个人捐助科普资金,发展科普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改善现有科普设施的条件,发挥其效能;建立科技馆、科普画廊等社会公益设施及科普示范基地。
第十九条 全社会应支持科普组织及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尊重其劳动成果,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逐步提高科普工作人员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对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科普工作纳入科教兴市目标考核体系,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科教兴市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滥用职权压制、干扰科普工作,侵犯科普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截留、挪用科普经费和资助、捐赠资金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损坏科普设施的,应予赔偿。对故意破坏科普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及以此骗取钱财的团伙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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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6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修编后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立足于天津市的长远发展,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重视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体现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强调城乡统筹和以人为本,符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对于促进天津市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天津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天津市的发展建设,要按照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滨海新区的发展为重点,不断增强城市功能,充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将天津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将天津市全部行政区域作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筹规划,加强统一规划管理。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安排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形成“一轴两带三区”的市域空间布局结构。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和建设用地控制目标。2020年,天津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350万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控制在630万人左右。2020年,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5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控制在58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天津市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必须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城市发展要坚持集中紧凑的模式,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充分重视岸线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
  五、坚持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发展。天津市的规划建设要注意与京津冀地区发展规划的协调,加强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特别要注意加强与北京市的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提高为首都、环渤海以及北方地区服务的功能。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以及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等新城的辐射带动作用,优化小城镇和中心村的发展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六、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要求,切实做好滨海新区的规划工作,建设若干特色鲜明的功能区,构建合理的空间布局。滨海新区的发展要坚持科教优先,不断推进综合改革和对外开放。要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对于振兴环渤海区域经济的重要作用,增强和完善滨海新区为区域经济服务的综合功能。要按照《总体规划》的部署,加强对包括天津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塘沽、汉沽、大港在内的现有各类资源进行整合,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将滨海新区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以及宜居生态型新城区。要妥善协调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的关系,中心城区要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滨海新区的发展。
  七、加强节水节能和环保工作。要从城市水资源匮乏的实际出发,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海水淡化等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按照建设节能型城市的要求,充分利用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通过产业结构和交通结构的调整,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的原则,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解决城市煤烟、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和滨海新区的煤尘污染问题。要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严格控制和治理海河水系及渤海湾的污染。要加强绿化建设,形成各类绿地有机结合的多功能绿地系统,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八、建立健全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总体规划》的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做好港口、机场、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的规划建设,加强与北京、环渤海地区和北方地区的联系,增强联系南北方、沟通东西部的枢纽功能。要发挥天津港的优势,完善输港通道,巩固和提高枢纽港的地位和作用,并为远期发展留有充分空间。要严格控制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净空区域和发展用地。要坚持公交优先的原则,加快轨道交通建设。要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城市重点工程防灾设施、城市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以防洪和抗震为重点,形成完善的城市减灾体系。
  九、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从方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与就业出发,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要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速度,探索适合保护要求的旧城改造模式,稳步推进现有危旧房屋的改造,提出分年度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计划。要加强小区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好“五大道”等历史文化街区和独乐寺、觉悟社旧址、平津战役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要注意保护杨柳青年画、“泥人张”彩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繁荣传统商业文化。要加强海河两岸的绿化和景观建设,努力创造丰富多彩和具有天津特色的城市景观。要严格依法行政,发挥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总体规划》是天津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编制好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的重点和时序。要抓紧深化有关专业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驻天津市的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天津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四类奖项:

  (一)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具有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项目,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实效的;

  (二)在市重点项目开发实施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投入产出效益显著的;

  (三)在推动农业新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和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增产增收效果明显的;

  (四)在城镇建设、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中,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实践,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积极广泛,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

  第七条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项目单位或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先进的重大技术发明,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先进技术标准制订、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 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工程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研发和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成果被有关机关采纳、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已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与本市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九条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授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业:

  (一)在本市研发的投入和产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拥有、知名品牌的创建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三章 推荐评审

  第十条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候选单位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专家。

  第十二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候选单位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和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二)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项目完成人或候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依法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四章 授予奖励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获得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每次奖励不超过10项。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不超过80项。

  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5项。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10项。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学技术奖,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视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评审资格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聘任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或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日发布的《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常政发〔2004〕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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