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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45:52  浏览:9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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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2年8月17日,交通部

为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现对企业享有的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前提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可按营运收入的1%提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
二、企业在保证财产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请各企业将测算确定的税后留用利润的“三金”比例报部财会司备审。
三、双重领导港口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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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宣传[2003]56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国资委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 国资委的新闻宣传工作由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统一领导,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宣传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参加国资委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国资委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及经济运行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四)国资委或者国资委党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委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五)全国国有企业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

  (七)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群众组织工作重要情况和典型的宣传报道。

  (八)对国资委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中央企业新闻媒体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委领导或者向委领导约稿,由宣传局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宣传局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委领导委托相关厅局审核后方可登载。

  第六条 新闻媒体采访委内有关厅局、直属单位,由宣传局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委领导或者新闻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商有关厅局、直属单位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经被采访厅局、直属单位领导审定后方可登载。

  第七条 对涉及委内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等重要稿件的对外宣传,由相关厅局把关,宣传局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并经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国资委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工作负责人。

  (一)新闻发言人由国资委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担任。新闻工作负责人由宣传局局长担任。委内各厅局及直属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二)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2.代表国资委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3.负责召集委内各厅局新闻工作负责人例会。

  (三)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2.拟定国资委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3.组织实施国资委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九条 国资委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的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委领导或有关厅局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宣传局负责牵头组织,经委主要领导批准。

  (一)新闻发布会的办理。

  1.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委领导或者新闻发言人统一协调,宣传局具体承办,委内有关厅局配合。

  2.以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需由申请厅局提前与宣传局联系,由新闻发言人或委领导统一协调,宣传局具体承办,委内有关厅局配合。

  3.以国资委名义举行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中央企业作为新闻发言人的新闻发布会,须经宣传局审核并报新闻发言人及委领导审定,宣传局具体承办。

  (二)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2.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3.国资委各厅局、直属各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4.由宣传局统一对口各新闻单位,新闻单位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撰写刊发有关新闻。

  (三)国资委新闻发布会程序。

  1.由宣传局或者有关厅局拟定新闻发布会主题,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批。

  2.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宣传局或者主办厅局草拟,报新闻发言人和委领导审定。

  3.新闻单位记者由宣传局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4.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宣传局牵头,办公厅和相关局协助。

  第十条 国资委重要会议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一)宣传局根据会议主题和委领导要求,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经委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宣传局负责协调记者与会进行采访报道。

  (三)宣传局或者有关厅局负责草拟新闻通稿和提供有关参考材料,承办会议文件的厅局协助。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工作。

  (一)宣传局商有关厅局拟定宣传报道方案。

  (二)宣传局与有关厅局负责调研和总结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典型经验,提供拟宣传典型企业名单,并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对拟宣传企业有关情况的核实。

  (三)宣传局负责组织对典型企业经验的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外发布的重要信息的汇总、分析、审核由相关厅局负责。

  第十三条 国资委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以国资委或国资委某部门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需经宣传工作局审核后,履行有关报批手续。上述单位人员冠以在国资委任职名称,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或者谈话,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宣传局同意。

  第十四条 国资委直属报刊、网站、联系协会(包括直管协会和代管协会)所办报刊杂志刊登国资委非涉密文件或者委领导讲话,需经主办厅局审核,报宣传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委内厅局须定期或者不定期将本厅局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向宣传局通报。

  第十六条 宣传局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向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通报国资委有关新闻宣传计划及要点。

  第十七条 安排新闻记者到中央企业或者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访以及组织专题新闻采访活动,由宣传局负责组织协调,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厅局协助。

  第十八条 国资委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外事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宣传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5〕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驻汴单位,各大型企业:
《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范围,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和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开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单位,暂不参加市级统筹。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各项制度;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各项制度

第五条 每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进行。
第七条 全市范围内参保职工的流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严格规范业务制度及操作程序。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和基金安全。
第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体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市联网。

第三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第十条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城镇各类企业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4%缴纳,职工按个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企业缴费费率,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纳。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第四章 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
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每月收入户中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月底前划转进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根据全市养老金支付计划,将当月的养老金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养老金支付计划拨付到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为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上应保持1-2个月的周转金。
第十三条 市级统筹前各县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属市级统筹基金,暂存放在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人事和编制部门根据市级统筹实际工作需要对市、县区两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编制。各县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统一上划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六条 统一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名称、规格不变。市属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市本级和各县、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列为全供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两级机构在编人员经费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全供事业单位供给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供给经费,统一拨付。编外人员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六章 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尽快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 市级统筹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职责,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确保完成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及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社会保险各项目标任务,以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每年市政府要与各县(区)政府签定社会保险目标任务书。凡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社会保险目标任务所造成基金收支差额部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从各县(区)财政直接扣划。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后仍收不抵支的,从市级统筹基金中统一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中央、省补助资金纳入市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超额完成养老保险费省下达目标征缴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5%进行奖励,查出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按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部分的20%进行奖励,由市财政部门核拨,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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