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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如游戏/姚建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7:26  浏览:9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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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如游戏

姚建宗

法治如游戏?法治如游戏。

这既非戏言,亦非对法治不恭。就法治的真实根基与不变基础来说,它自始至终都是植入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之中的,正是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孕育着法治的理想与精神、原则和意识,生成着法治的规范与制度,构建着法治的组织与机构,因此,生活即法治而法治亦生活。而生活只是属于人的,因为它是在生存基础上追求生存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它所寻求的乃是生存的"美好"与"可欲",所以,尽管生活的每一步都显得极其艰辛与沉重,但其基调与理想却永远都是轻松与愉快,正因为如此,真正的人的生活始终是以游戏为基本环节而构成并以游戏为其不变的背景而展开的。既如此,法治便当然如游戏了。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和游戏一样,都是真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之必备构件,并既成为真实的人的生活的基本环节又成为真实的人的生活的背景,也正是在法治和游戏当中,人自身才彻底完成了其作为真正的社会生活主体的独立的人的改造,即由与动物无甚分别的自然人成长为真正社会意义上的社会人。正如席勒所说的: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也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始终是与真实的人的真实生活时刻相伴的,它虽然具有看起来极其"高贵"的理想与追求(比如"公正"与"平等"、"自由"与"秩序"等),但其永恒不变的关注目光却始终聚焦于现实的人的各种"杂务俗事";它虽然一直要求获得其应有的"神圣性"与"权威性",但其精神面貌与内在性格却始终保持着"世俗"与"温和"的本色。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需要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始终对其保持长盛不衰的热情,都对其满怀善良而美好的期望,并在生活的每一步都身体力行地实践。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其得以存在和展开的关键与核心,乃是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始终尊重并遵守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则,并自觉地维护这些原则与规则,主动积极地监督这些原则与规则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实施与执行。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它只为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提供平等的机会,但却并不能保证为每一个人都带来令其满意的结果,总有一些人虽然谨守规则并遵循规则而行动但却并未获得相应的公平的理想结局,而这就是法治与游戏的展开所必然产生的"代价"。厉行法治诚如开展游戏,它要求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具有"风险"意识,时刻准备着承受落在其身上的不公平的"代价";在自觉地以理性的态度坦然接受"不公平"的结局的同时,始终坚信并一如既往地践行法治和参与游戏。

正因为法治和游戏一样,要求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高度尊重并自觉遵循公正而平等的规则,要求在公开和透明的开放环境下进行,要求在现实的人的每一个具体的生活场景之中展开,也要求其参与者以一种健康的社会心态、善良的生活愿望、美好的生活理想,以及持之以恒的坚强信心与坚韧不拔的毅力予以实践,所以,法治如游戏,但决不同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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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以BT模式(即“建设-转让”模式)参与我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BT融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的市本级及市本级有出资的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其它类型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应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落实,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 BT投资人
  第五条 选择BT投资人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获得批准后进行。
  第六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支持央企、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承揽BT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际,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具有相应资质及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法人组成BT联合体,共同承担项目融资建设。BT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及与BT项目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应低于该项目所在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自有资金需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BT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BT投资人的义务:
  (一)负责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各项手续;
  (三)依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设施竣工移交等各项工作;
  (四)依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
  (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依合同如有分包的,承担总承包商的职责;
  (六)依法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专用建设资金账户监管、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八)负责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BT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政府BT联审机构核准。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等的落实情况;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概算;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BT投资人的招标方式、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及主要标准。申请豁免招标的原因、依据等;
  (五)BT投资人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六)BT招标的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总价(含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BT投资人的政策优惠、工程提前交付的奖励措施和其他支持条件);
  (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监管、保障措施;
  (九)招标时间及项目进度计划。
  第十条 BT投资人的选择方式应根据市政府BT联审机构核准的BT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BT投资人一经确定,原则上应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BT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BT投资人(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划入BT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正式签订BT合同。BT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安置等)的约定;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审核认定办法;
  (七)回购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办法;
  (八)回购期限与回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九)回购担保方式;
  (十)项目移交及回购程序;
  (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十二)合同履约保障;
  (十三)合同的终止;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或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BT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一般由建筑安装工程费、BT投资人融资财务费及计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等部分构成。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包干;BT投资人融资财务费实行费率上限控制,由投标人报价,且不得超过同期限年财务费率;计入总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一般包括实际发生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决算、审计等相关技术性服务费用,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以及项目管理费用等。
合同总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内。同时,应对各种涨降价因素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监理以及BT合同约定的外购设备、材料采购、施工招标等,应当依法招标。其中,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由BT业主负责组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BT投资人负责组织,BT业主参与。
  第十五条 BT投资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建设,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等的变更,必须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七条 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 BT投资人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提供BT项目融资担保。
  当事各方均不得以BT项目为担保物,为本项目及其他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章 回购事项
  第十八条 BT业主设定回购条件,应根据建设财力平衡情况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期限。回购期原则上从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应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 回购总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BT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报原审批部门同意。重大设计变更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BT联审机构同意后,计入回购总价。
  第二十条 回购款包括但不限于代垫前期费用(如代垫前期工作费,勘探设计费,征地拆迁安置费等),工程建安结算造价,融资成本以及投资回报。
  第二十一条 回购款资金来源,应按照批准的BT方案执行。在执行中发生支付问题,应在到期支付的3个月前向原审批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发生问题的原因、支付缺口以及拨备抵补的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按期建成后,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BT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项目验收。BT投资人(项目公司)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BT业主应予配合。竣工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BT联审机构批准后,作为BT项目的回购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列入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合同约定由审计机关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BT项目,其BT实施方案、招标文件、BT合同等应向审计部门报备。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财政部门决算审核后,由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回购总价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BT项目竣(交)工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由项目业主及BT投资人(项目公司)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进行核查、认定。符合回购条件的,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备案;不符合回购条件的,由BT投资人负责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按BT合同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的回购备忘录签订、报备后,项目业主方可按合同约定组织支付回购款项。BT投资方进入保修期。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BT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起草或经市政府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牵头对BT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二)核准BT投资人及BT合同项下其他招标事项的招标方式;
  (三)建立市级BT项目储备库,筛选提出备选BT项目;
  (四)会同市财政局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五)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相关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拟实施BT方案的项目资金平衡计划和回购方案;
  (二)负责监督融入资金的使用、调度、平衡,指导BT业主的财务运作;
  (三)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BT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回购总价的意见;
  (四)统筹安排资金、及时拨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五)负责组织BT项目绩效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审计、监察、法制、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BT项目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规划、用地、环评、设计、建审等项目建设各项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制定BT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回购资金来源及回购担保措施;
  (三)负责编制项目概算,报送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控制BT总投资的依据。
  (四)根据批准的BT项目实施方案,依法组织BT项目招标、工程监理招标及合同项下其他招标投标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
  (六)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实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制度,并按程序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七)协助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相关手续;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BT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配合市财政局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核;
  (八)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回购款项;
  (九)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BT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实时监督。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及合同约定情形,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BT业主单方终止项目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或另行协商给予BT投资人(项目公司)相应补偿。
  第三十三条 因其他原因BT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应当依法及依据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BT融资项目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邀请其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邀请其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
  (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组织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建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也可实行BT模式建设,其相关运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参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暂行期为二年。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3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节能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该细则共包括两部分,即《巴彦淖尔市节能旗县区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和《巴彦淖尔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节能旗县区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单位GDP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㈠考核标准。单位GDP能耗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按市政府给各旗县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旗县区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加权平均后的得分为最终考核等级,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考核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表。

㈡考核程序。每年3月底前,各旗县区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同时抄送市发革委、统计局、环保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节能由市经委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结果,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节能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㈠对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旗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考核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㈡对考核等级为“完成”(“通过”)和“超额完成”的旗县区,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区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将对该地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㈢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旗县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责任。

㈣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旗县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旗县区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

目标

(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

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⒈建立本地区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⒉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⒈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⒉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⒊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⒈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⒉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⒊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⒋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⒈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⒉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⒊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⒈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⒉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⒊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⒋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⒈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⒉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⒊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⒈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政策法规等,1分;

⒉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1分;

⒊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⒈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2分;

⒉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⒊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⒋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巴彦淖尔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

考核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二、考核方法

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用能企业与所在旗县区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和节能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节能监测机构认可的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市各重点用能企业应向考核部门提供被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依次装订成册,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市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区经济局组织实施。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旗县区经济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委。旗县区经济局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上旬,将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经委和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于4月底前将全市102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委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经委,并抄送旗县区经济局。
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

目标

(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

措施

(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5
⒈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⒉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⒈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⒉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⒊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
⒈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千家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⒉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⒊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⒋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0
⒈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⒉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⒊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⒋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0
⒈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⒉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⒊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⒋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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