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2〕23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在清理出第一批文件的基础上,对截至2000年底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47份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比照省政府第64号令,对5份转发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9份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1、关于改革我市地方建材投资办法的通知(鹤政〔1980〕2号)
2、批转《鹤壁市电子工业公司工作条例》(鹤政〔1980〕76号)
3、关于加强新产品管理和试制的暂行规定(鹤政〔1980〕83号)
4、批转市经委《关于搞好我市挖潜、革新、改造工作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鹤政[1981]64号)
5、关于控制到外地订购加工产品的规定(鹤政〔1981〕68号)
6、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公证的通知(鹤政 〔1981〕 107号)
7、关于印发《鹤壁市经济协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字[1982]第8号)
8、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的通知(鹤政[1982]113号)
9、关于《鹤壁市企业整顿奖罚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鹤政〔1984〕152号)
1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几项经济政策的暂行规定(鹤政〔1985〕216号)
1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乡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鹤政[1986]1号)
12、关于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暂行规定(鹤政〔1986〕 37号)
13、关于进一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通知(鹤政[1986]38号)
14、关于搞活企业的几项政策规定(鹤政[1986]92号)
15、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鹤政〔1986〕121号)
16、关于抓好当前扭亏增盈工作的暂行规定(鹤政〔1986〕129号)
17、转发市经委市人民银行《关于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搞活流动资金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鹤政〔1987〕 86号)
18、关于印发《鹤壁市盈利企业增盈承包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鹤政〔1987〕103号)
19、关于印发《鹤壁市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意见》、《鹤壁市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意见》的通知(鹤政[1987]111号)
20、批转市集体办关于改变有偿服务费管理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鹤政〔1987〕184号)
21、印发《鹤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计税利润目标管理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字[1988]第59号)
22、关于批转市档案局、建设局《鹤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88〕103号)
23、批转市经委、煤管局关于加强煤炭运输管理、严格控制煤炭无计划外流、确保工业、市场用煤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鹤政办「1989]3号)
24、关于加强协作煤炭统一管理的通知(鹤政〔1989〕 69号)
2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节油器的报告的通知(鹤政办
〔 1989〕76号)
2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关于工业企业推行“质量否决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1989〕90号)
2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委关于加强我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89〕98号)
2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城镇集体工业苦干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21号)
29、鹤壁市人民政有批转市经委关于《鹤壁市压缩三项资金占用实行压贷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1〕69号)
30、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办工业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79号)
3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决定(鹤政〔1992〕91号)
3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3]67号)
3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小型工业企业国有民营、公有民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3] 68号)
3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企业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全员风险抵押补充规定的通知(鹤政〔1994〕12号)
3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亏损企业实行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鹤政〔1994〕 17号)
3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惩办法的通知(鹤政〔1994〕19号)
3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经济建设项目呈报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38号)
38、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党政机关无偿占用企业财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41号)
39、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鹤政 〔1995〕 55号)
40、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经济运行协调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66号)
4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中小型企业资产出售、全员购买、转换机制、股份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5]67号)
42、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推行目标成本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73号)
4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95号)
4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6] 43号)
4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石头水库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1998〕 13号)
4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通知(鹤政〔1998〕28号)
4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鹤政办〔1999〕79号)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达的省计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5年10月30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5]238号) 被转发文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2 转发省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建设银行(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6年5月31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6]72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 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6月22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8]108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 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行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27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88]110号) 被转发文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4月17日鹤壁市人民政府转发(鹤政[1996]18号) 被转发文被1998年1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代替。
附件三:
一、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鹤壁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
[1990]31号)
1、删除第五条第二款最后一句。
2、删除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删除第十一条最后一句。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渔业秩序发展渔业生产的通知(鹤政〔1991]56号)
1、删除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
2、删除第三部分第八自然段。
3、删除第四部分第四自然段最后一句。
4、修改第五部分中的“水面使用证” 为“养殖使用证”。
5、删除第五部分中“从事水产品贩运经销者,须有‘水产品销售许可证’上市销售水产品;外地养殖、捕捞的水产品在我市水产品市场经销,须持当地渔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鹤政[1991]57号)
第二部分第二自然段第一句后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四、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煤矿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1991〕63号)
删除第五部分第二条。
五、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委、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5〕15号)
删除第八条第(一)、(四)项规定。
六、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5〕46号)
1、删除第一条“征收范围” 中“均应到市地质矿产管理局进行纳费登记”一句。
2、删除第六条。
七、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鹤政[1997]33号)
第二部分第一自然段最后一句中“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解决资金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再由政府贷款和担保。”修改为:“凡是竞争性项目,一律不再由政府贷 款和担保。”
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鹤政〔1998〕29号)
第九条修改为:“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按计划每不接收1名退役士兵,向当地政府缴纳5万元,每不接收1名二等功以上或伤残退役士兵,向当地政府缴纳6万元,可视为完成安置任务”。
九、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2000]17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三条中的“质量安全认证制度”。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002年2月9日)
全文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要求,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修订《本溪市新产品开发暂行规定》等15件市政府规章(见附件1)、废止《本溪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若干规定》等10件市政府规章(见附件2)。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15件)
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0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15件)
一、本溪市新产品开发暂行规定(本政发[1992]45号文件发布)
第十五条修改为:统计内容包括:新产品投产(包括试生产)数及达到国际同年代先进水平数;新产品开发投资额;新产品销售额、产值、实现利润及上缴利税金额。
新产品统计跟踪年限从其试生产之日算起,生产资料类新产品一年,其他新产品二至三年。
删除第十七条(五)项,即:享受新产品开发优惠政策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
删除第十九条,即:列入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新产品,符合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由市经委审核,并通过投产鉴定,经税务部门同意,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全部税款必须用作新产品开发资金。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二、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四十一条,即: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三、本溪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条,即:本细则由本溪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四、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十六条,即: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五、本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三条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管。
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一条,即:本办法由本溪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六、本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第四条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六条,即:本办法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七、本溪市劳动监察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三条,即: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八、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第十一条修改为: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应同时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鉴定并督促落实。验收准备工作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10日内完成。
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履行规定职责或不按时参加验收工作,致使工程不能按期验收而拖延工程交付期限的,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修改为: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凭证办理供水、供电手续,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落实,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条,即: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九、本溪市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第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条,即:本办法由市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本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四十九条,即: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一、本溪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
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一条,即: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二、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第四条修改为:市供暖管理办公室是全市供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供暖管理方面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市供暖规划;参与供暖工程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供暖单位的资质审查;对各供暖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办理用户来信来访。
自治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暖管理工作。
第六条修改为:市、自治县房产、劳动、环保、物价、供电、供水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密切配合供暖单位,做好城市供暖工作。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四条,即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三、本溪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第二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一条,即: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四、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除运雪工作。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除运雪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除运雪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除运雪工作。
十五、本溪市测绘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第三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测绘管理工作由本自治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业务上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二条,即:本办法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10件)
┌──┬───────────────┬───────┬────────┐
│序号│ 规 章 名 称 │ 发 布 时 间 │ 发 布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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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溪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若干规定│1992年8月27日 │本政发[1992]43号│
│ │ │发布。 │文件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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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溪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1992年7月29日 │本政发[1992]39号│
│ │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发布。 │文件发布。 │
├──┼───────────────┼───────┼────────┤
│ 3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1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
│ │ │发布。 │8号令发布。 │
├──┼───────────────┼───────┼────────┤
│ 4 │本溪市拍卖业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本政发[1994]36号│
│ │ │发布。 │文件发布。 │
├──┼───────────────┼───────┼────────┤
│ │本溪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道路交│1995年11月27日│本政发[1995]41号│
│ 5 │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发布。 │文件发布。 │
│ │定 │ │ │
├──┼───────────────┼───────┼────────┤
│ 6 │本溪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的规│1995年6月27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第│
│ │定 │发布。 │21号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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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1996年9月3日发│本溪市人民政府第│
│ │ │布。 │35号令发布。 │
├──┼───────────────┼───────┼────────┤
│ 8 │本溪市公物拍卖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1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第│
│ │ │发布。 │60号令发布。 │
├──┼───────────────┼───────┼────────┤
│ 9 │本溪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9日│本政发[1996]45号│
│ │ │发布。 │文件发布。 │
├──┼───────────────┼───────┼────────┤
│ 10 │本溪市酒类饮料冷冻饮品管理办法│2000年7月6日发│本溪市人民政府第│
│ │ │布。 │67号令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