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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46:19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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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积极促进社会管理与创新,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以下简称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推进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强调,要“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12315“五进”工作,扩大社会消费维权网络的覆盖面,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促进消费纠纷和解,既是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在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充分发挥12315网络体系在消费者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畅通维权渠道,提升消费维权水平,及时化解消费纠纷,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新消费维权理念,充分认识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努力把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新的成效。

二、严格“消费维权服务站”的设立范围和条件,切实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

(一)健全12315“五进”社会消费维权网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设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服务站”,并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由经营者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认真负责地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12315“五进”作为消费维权工作网络的延伸,按照“五个更加”的要求,加强与经营者的联系沟通,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12315“五进”的工作方案。12315“五进”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消费维权服务站”基本条件

“消费维权服务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一块标识标志牌、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一块宣传栏、一部相对固定电话、一台计算机、一本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一套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工作制度。

标识标志牌应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内容应载有“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名称、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电话以及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统一电话号码,即12315号码。同时,还应标明辖区工商所责任区监管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

三、严格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切实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有序运行

(一)明确“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协商和解消费纠纷,是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消费维权服务站”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和服务规范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纠纷和解与消费侵权赔偿等制度;向本单位职工宣传有关消费维权的法律法规;解答消费者有关咨询;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做好消费者投诉和解记录;定期汇总、报送和分析消费者诉求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加强自律;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问题,及时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反映。

(二)严格规范“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程序

1.受理。依法解答消费者的咨询,认真登记消费者的投诉,并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附件1)。

2.处理。耐心听取消费者的诉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向消费者的承诺提出处理意见,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告知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诉。

3.审核。对与消费者初步达成和解协议的,报送本单位有关领导审核,及时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4.反馈。对于消费者的诉求,当即难以答复和处理的,可以与消费者约定答复时间,研究处理意见后,及时向消费者反馈。

5.归档。消费者投诉处理完毕后,将《“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中的简要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记录到《“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附件2),并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同时,认真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汇总表》(附件3),按照经营者不同类型在相应栏目中填写数据,并按季度报送辖区工商所,由辖区工商所汇总填写到《12315“五进”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6)中按照规定和程序报送。

(三)建立健全“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制度。明确受理、处理、审核、反馈、归档等基本工作程序,做到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登记,事事有结果。

2.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分析制度。按照要求向辖区工商所报送投诉处理情况、意见建议以及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等。定期对受理和处理的消费者咨询、投诉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了解掌握消费者咨询、投诉的热点问题。

3.建立健全管理和责任制度。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进一步健全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纠纷和解、工作考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

四、强化行政指导和监督,切实促进提高“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工作水平

(一)加强情况通报和维权互动工作

1.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经营者和“消费维权服务站”通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消费者申诉的情况,督促经营者落实自律制度和承诺制度。

2.建立健全消费维权互动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联网直通、三方通话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实时沟通,指导处理消费纠纷,切实提高消费纠纷和解效率。

3.建立健全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的机制。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不能达成和解,或者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二)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和指导工作

1.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经营者诚实守信,提高经营者自觉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的意识,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2.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开办培训班、在线指导、发放学习资料、指导消费纠纷和解等方式,组织“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解决消费纠纷的知识,不断提高和解消费纠纷的能力。

3.建立健全日常联络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经营者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定期巡访,及时了解和指导经营者的消费维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消费维权服务站”负责人会议,研究工作,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相互借鉴学习。

4.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纠纷和解等制度。对处理消费纠纷不力或虚报处理消费纠纷结果的经营者,要通过行政约谈、发送建议书等方式及时进行行政指导。

5.建立健全联系人信息公开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工商所负责人及责任区监管执法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在“消费维权服务站”进行公开,便于消费者联系。

6.建立健全对经营者的考核评价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科学设置消费者投诉量、纠纷和解率、消费者满意率等考核项目,定期对经营者进行考核评价,提出指导意见,不断提高“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工作效能,真正把消费纠纷和解在企业、解决在源头。

(三)建立健全12315“五进”名录登记制度和信息化网络体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12315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升12315“五进”工作的效能。要建立健全12315“五进”名录登记制度,由基层工商所认真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信息登记表》(附件4)和《“消费维权服务站”信息登记汇总表》(附件5),作为工作档案留存,同时,上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好本辖区12315“五进”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12315“五进”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6)由辖区工商所填写,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录入《全国“一会两站”和12315“五进”名录管理系统》并按季度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再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该信息网络系统和书面两种形式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数据和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数据,各地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送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四个平台”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对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责任制度建设,注重分类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责任到人。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12315工作机构和消保机构分工协作抓,相关职能机构配合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根据经营主体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善于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协调协作,狠抓检查落实。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密切与消费者协会及有关行业协会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信息共享,通力合作。要经常深入一线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加强对12315“五进”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不断提高基层消费维权效能和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

2.“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

3.“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汇总表

4.“消费维权服务站”信息登记表

5.“消费维权服务站”信息登记汇总表

6.12315“五进”工作情况统计表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xfzbhj/201106/P020110617319843547119.doc


             



                  (总局印)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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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92年8月15日,能源部

1991年12月全国电力安全工作电话会议后下发了《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实行三同时的规定》、《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三个文件的讨论稿,各网、省局对此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半年中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经归纳修改后形成了上述三个文件的报批稿。今年6月安徽合肥电力安全工作现场会上全体代表对这三个报批稿再次进行了深入讨论,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现正式颁发实施。
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部。

附1:电力工业生产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电力工业各部门密切合作,共同负责,保证电力工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以取得生产、建设整体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是电力规划、设计、制造(修造)、建筑安装、调试、生产等部门的共同任务。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是检验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等部门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都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安全用电,必须从电力建设到电力生产实行全过程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发供电。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能源部所属的电力规划、设计、制造(修造)、建筑、安装、调试、生产等单位。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规划总院、机械制造局等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拟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全过程安全监察的重点
第五条 规划、设计阶段安全监察重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和部颁有关规程、规范及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
2.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中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部分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3.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特别是下列各种设计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防止重大设备损坏和大面积停电,系统瓦解事故的监控、保护和自动装置;
(2)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
(3)防止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和炉膛灭火放炮的措施;
(4)防止电缆着火延燃措施;
(5)汽轮机、水轮机油系统,锅炉燃油系统,变压器油系统,油罐及油罐区、氢气、乙炔、氧气(含站)防火、防爆和消防设施;
(6)火电厂输煤系统和制粉系统防火、防尘设施;
(7)防止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防护设施;
(8)高温、低温、潮湿、高噪音值班地点通风降温、采暖、防噪音设施;
(9)防震、防酸、碱腐蚀和毒品与六氟化硫等的防毒设施;
(10)岸边循环水泵房防河水倒灌措施和灰坝垮坝措施;
(11)水电厂防止水淹厂房和垮坝的措施;
(12)线路防污闪措施。
4.对以往同类工程的设计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以及事故对策在本工程中的落实。
5.设备选型是否贯彻“技术上先进、生产上安全可靠、经济上合理”三者统一的原则。选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是经过鉴定的合格的产品。
第六条 设备制造阶段安全监察重点:
1.国家、能源部和机电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规范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
2.与所制造产品及配套防护装置(包括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有关的国标、部标(含其他部的相关标准)及合同的贯彻落实。
3.对同类设备已发生过的制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以及反事故对策的落实。
第七条 建筑、安装及调试阶段安全监察重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和部颁的有关规程、规范、设计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
2.《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有关项目的三同时落实,以及上述项目设计变更的正确性和必要性。
3.国家和部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贯彻落实,重点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鉴定。
4.建筑、安装质量监督和验收制度的贯彻执行,重点是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以及隐蔽工程,厂房建构筑物沉降观察点的建筑、安装质量的监督和验收。
5.器材检验制度的贯彻执行,重点是大型起吊设备,耐热合金钢等重要器材安装前的质量检验。
6.设备调试前调试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制订(由建筑、安装单位负责会同制造厂家生产调试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
7.部颁火力发电厂等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贯彻执行。
8.分项承包基建工程的所有施工单位承包资格的审查监督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质量内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9.扩建、改建工程中,保证生产单位安全运行的安全措施的制订和落实(由施工单位负责会同设计、生产单位进行)。
10.新设备移交生产时,图纸资料、安装记录(包括竣工图和设计重要修改通知书等)、备品配件、专用工器具和试验设备等按规定由施工单位向生产单位全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11.建筑、安装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以及事故对策的落实。
第八条 生产准备阶段和设备移交生产后安全监察重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国家和部颁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
2.部有关提前配备生产人员和组织培训等有关规定的落实。
3.现场运行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其它管理制度与技术管理基础资料的编制、审批工作的落实。
4.试运前各种安全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以及安全设施的落实。
5.有关生产人员参加新设备投产前安装、调试规定的落实,并按规定培训考试合格。
6.电业生产事故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信息反馈和事故对策的落实。

第三章 全过程安全监察体系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能源安保[1991]342号《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执行。电力行业规划设计、制造(修造)、施工安装、调试与生产各单位一样均应配备安全监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由所在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安全监察工作由能源部与网局、省局安全监察机构分级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电力工业建设和生产的安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察,监督电力工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监督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单位认真落实“三不放过”的要求。对严重违反规程、制度,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问题有权制止,对设备的重大缺陷和质量重大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必要时发出安全监察通知单,限期解决。

第四章 事故调查统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生产中发生事故,由生产单位严格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组织调查、统计、考核。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建筑、安装和调试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根据事故责任,对有关单位亦应统计事故进行考核。在调查中如对原因、责任的处理决定有争议时,于十五天内提出申请复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能源部认定。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的发、供电设备从启动试运起,到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事故亦要进行调查统计报告并进行考核。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办法,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在运输、建筑、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以及由于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返工亦应统计为事故,由施工安装、调试或设计单位组织调查。
事故统计标准,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涉及不属于能源部系统内的单位时,生产单位除将事故报告抄送有关单位及其上级部门外,应按照合同向有关单位提出修复设备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除生产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填报事故报告外,涉及到设计、制造、建筑、安装与调试单位责任的事故,各有关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网、省局安全监察处提出事故报告并上报能源部。
电网发生事故涉及到华能或地方集资办电的电厂时,山网、省局组织调查分析,有关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责任,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并惩处,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考核、奖惩办法由能源部制订。

第五章 事故信息的传递和反馈
第十八条 事故信息是改进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各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依据。各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都必须建立健全事故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第十九条 事故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日期向省局、网局及能源部上报《事故卡片》和《事故报告》。每月10日前向省局、网局及能源部安全环保司报送上月的计算机事故软盘。
第二十条 省局、网局及能源部安全环保司应及时分析事故信息,反馈给生产、基建、设计各部门及其基层企业,以便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附2: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确保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使电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有保障,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的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以及部制订的《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中涉及的技术措施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 凡属发供电企业、电力设备制造(修造)企业、电力设计和基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承担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或基建施工任务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电力行业生产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以下简称“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应做到采用经过实践检验过的成熟工艺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使生产过程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现行标准和劳动保护法规允许范围以内。若对某些生产过程的危险、职业危害尚缺乏有效的控制工艺和设施,则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中加以说明,并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列出科研项目,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今后补上技措的可能性,并在资金上加以保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切实按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方面要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如果需要进行一些科研工作,则其所需资金应与上述投资一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3.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审查时,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提前30天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的《总的部分》,《总布置图》及《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专篇》)等资料送交网、省(市)局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应级别地方劳动、卫生、消防部门和工会,属部级审查的大型工程项目,上述资料必须报送能源部安全环保司及规划院;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时,必须邀请上述单位参加。审定的《专篇》应作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验收依据。
4.建设项目进入启动调试阶段之前,在审查启动调试大纲时,为保障重要调试工序的安全,应进行反事故专题措施审查。火力发电厂的整套启动,应按启动验收规程进行,起动验收工作应邀请安全监察、相应的地方劳动、卫生、消防和工会等部门参加。
5.建设项目投产(试生产阶段)验收按下述原则进行:
(1)凡属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火灾、爆炸、防尘、防毒、防噪声危害和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自动装置安全标志及信号报警等技措及设施,均属必须完工验收的项目。
(2)属防止中暑、降低劳动强度及劳动保护辅助设施等可在试生产初期投用,做好调试及完善化。
(3)建设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属分期分批投运者,投产的设备和相应的公用设施应按本条(1)、(2)点要求投运。
6.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所有劳动安全、工业卫生设施均应同时验收,并附技术检测数据和效果评价。
7.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相应的地方劳动、卫生、消防部门和工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负全面的责任。
1.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安全卫生措施不得削减,没有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符合有关规定的良好劳动安全条件。
2.初步设计会审前30天必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有关篇章(含《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和有关图纸资料,并落实审批会的决定。审查时由主管部门主持,并邀请相应的地方劳动、卫生、消防部门和工会参加。
3.对承担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含调试)单位提出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规定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要负责督促检查设计单位把审定的《专篇》落实到施工图设计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和启动调试过程中贯彻执行“三同时”要求。
4.在进行设备订货时,要向制造厂提出安全卫生的指标,写入合同供货条件中。
5.工程进入调试阶段前,组织运行操作人员和设计、施工、调试人员一起对启动调试有关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卫生设备及措施进行调试,测定实际效果并作出评价。生产人员培训时要有安全卫生的内容,并在制订工艺设备操作规程的同时制订并完善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检修、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投运的安全卫生设施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拆除。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中安全卫生方面的实施情况实行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6.在办理建设项目的验收时,由主管部门主持对安全卫生设施进行数据检测和效果评价,提出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措施等,以专题报告形式连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报送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及相应的地方劳动部门等审批。
7.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限期解决,并将整改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
8.按能源部和当地政府规定,做好安全设施的检修维护工作,定期对尘、毒、噪声等作业点做好检测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项目的安全卫生条件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
2.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3.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技术标准、部颁反事故技术措施中有关规定。对尚无成熟经验的工艺或措施,要列入本工程必须进行的科技试验项目。设备选型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安全运行和涉及工业卫生的要求。
4.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设《专篇》审查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内容,设计并落实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改进安全卫生的意见。
5.经审查同意的涉及安全卫生的设计方案,如有变动要征得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同意,并经主审单位批准。
6.在工程验收时,若确因设计问题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设计单位应负责提出改进方案和施工图,并调整概算。
第十条 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和“三同时”的贯彻实施负责。
1.施工中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保证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主体工程启动调试前,负责将第七条的第5点中安全设施及时调试投运,并办理验收签证。
3.在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时,若确因施工和调试问题使安全卫生设施达不到预期效果,施工单位应负责在限期内及早消除,使之正常投运。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之大小及规定审批权限,分别实行能源部、网局、省(市)电力局和企业四级监督,由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等会同相应的地方劳动、卫生、消防部门和工会共同实施安全卫生的“三同时”监督监察,上述部门的主要职能是:
1.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会议,负责对可行性论证文件中的安全卫生论证内容进行审查。
2.参加初步设计会审,及时将审查意见返回给有关单位。
3.按时审批建设单位报送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验收审批表》。
4.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会议时,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试生产中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题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表内容,严格审查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的情况,审查各种技措实际效果。
5.对不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单位,可按下列情况处理:
(1)凡未实现“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或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有重大缺陷的不得报竣工投产。
(2)凡未实现“三同时”要求,由于设计和施工原因使安全生产存在较重大的隐患,主要的工业卫生指标超标比较突出的,不得申报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
6.未经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参加验收,或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5点(1)要求,强行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条文解释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负责,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电力行业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和能源部(含原电力部等)的有关规定。
2.设计中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它依据(如设计中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则应注明暂行规定及批准单位)。
二、工程项目概述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前的安全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和工业卫生概况;新建工程则要描述同规模已投运的类似项目概况。
4.对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原材料、产品、主辅设备及主要危害加以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地质、气象、雷电、暴雨、大风、洪水、地震等历史资料及预测的对本工程项目带来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四邻情况对本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以下简称“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本工程项目给周围工厂、居民可能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荡措施(如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场强允许值、防火防爆的安全距离等)。
3.总体布置中锅炉房、汽机房、制氧站、喷漆间、铸造、喷砂、喷涂、翻砂、水泥搅抖、焊接、乙炔站、制氢站、蓄电池室、输煤制粉系统、粉煤仓、油库、酸碱及危险品库、放射源库、气瓶库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有放射性危险品厂房、建构筑物、库房、机房等对安全卫生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厂区的通道、消防通道、铁路专用线、煤系统、灰系统、燃油系统、油码头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措施。
5.总平面设计图中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避雷针保护范围、电气设备接地网、采光、通风、日照等情况,主要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6.辅助用房包括救护室、医疗室、更衣室、浴室、夜班休息室、主控室的吸烟、就餐、工作票办理小间、哺乳室、女工卫生室、安全教育活动室、工业卫生检测室等设置配备。
四、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危害因素分析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和产生的主要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原料、材料、中间体、副产物、产品、有毒气体、酸雾及粉尘的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高湿、高空作业、水下作业、易燃、易爆、腐蚀、有毒、辐射(电离、电磁)、振动、噪声、易溺水、易受机械伤害、易触电的作业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5.可能发生的重大生产事故(可参照部重大反事故技措内容)。
五、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为确保设备工艺流程安全运行,不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选用的泄压、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及自动检测报警设施。
2.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类别、等级及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接地、防止误操作、防静电等设施。
3.针对电力行业频发人身事故,如触电、高处坠落、机械卷轧、高处落物、起重伤害等采取的预防措施。
4.主要设备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的保护措施。
5.说明某些危险较大的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及应急措施。
6.扼要分述生产工序中各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尘毒种类和名称、原来尘毒危害情况,以及防止尘毒危害所采用的防护设备、设施及其预期效果。
7.经常处于高温、高湿、高噪音、高振动工作环境所采用的防暑降温、降湿、降低噪声及振动的措施及防护设备性能,检测检验手段等。
8.防止误操作等人员过失造在危害的措施和防止小动物危害的措施。
9.防寒防冻及防雨防潮措施。
10.改善繁重体力劳动强度方面设施。
11.施工、生产中防止自然灾害的措施。
六、预期效果及评价
参考相似的样板工程项目在采取了相应措施后达到的安全卫生的实际效果及本工程拟采取的改进、增加措施,提出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目标及指标。
七、劳动安全和卫生机构的设置及人员设备配置情况
1.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监测站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2.安全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日常监测人员和检验人员、仪器及建筑面积配置情况。
3.劳动保护教育宣传设施及人员配备。
八、安全卫生投资概算
1.主要生产环节用于安全卫生专项防范设施费用。
2.尘、毒、噪声等有害因素的检测、事故照相、摄录、必要的交通工具、数据管理用微机、安全宣传教育用的装备和设施费用。
3.施工和生产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安全卫生措施费用和事故应急抢修措施费用。
九、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讲明那些方面由于财力和技术原因,预计无法用技术措施确保达标的项目,并提出相应的必须采取的组织措施和使用个体防护手段。

附3: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关于经营承包及企业内部各种经济责任制承包的安全管理要求:
1.经营承包及企业内部各种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的内容,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考核目标,除事故及安全长周期等指标外,还必须规定安全基础工作应达到的目标和应完成的重点反事故技术措施。对各级领导人员任期目标安全部分的考核,也应以安全基础工作和反措完成情况为重点。
2.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后,要严格杜绝在事故认定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擅自降低事故认定标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各级领导人员对事故认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安监部门直至部安全环保司申诉,但无权根据个人意见否定事故。
3.实行承包制后,要更加坚定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决不允许各级领导片面追求某些指标的完成,抢工期、甩项目,拼设备、超参数、超负荷,违章指挥,强行启动机组或该停不停。若因此造成严重事故,将给予责任者以严厉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工程承包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所有承包工程(含工作,下同)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2)有能力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有熟悉所承包工程专业技术和施工生产现场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有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
(3)能准确理解和执行发包方提供的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和施工图纸、质量标准、工艺要求等技术文件。大型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
(4)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并有完整的适应施工要求的安全规程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设有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有施工质量监督系统。
2.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性质和项目必须在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安全施工要求和双方应负的安全责任,以及应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
对于影响电力正常生产的承包工程,如施工中预计不能按期完工时,应提前办理合同延期手续。
3.对有可能造成停电、触电、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烧烫伤和其他生产事故,以及需要发包方、承包方分别做好安全措施的工作任务,应由双方共同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明确责任,分别落实,经双方检查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开工。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
4.参加承包工程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工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作证,方可上岗工作。
一般工人也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掌握安全生产和安全施工要求。
5.电力企业中的车间和班组不准对外发包或搞承包。
6.本企业职工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承包,或向本企业(或非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提供劳务,否则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本企业不认定为工伤事故。
三、本企业领导或非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承包本企业工程时的要求:
1.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其它有关规定。
2.对于按规程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承包单位在进入生产区或工地内工作前,也应经过有关分场(工区、队)同意,与有关班组长或岗位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并由班组长或岗位值班人员向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做好记录后,方能开始工作。
3.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应有明确的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员。如果同时有几个班组工作,则应设总的工作负责人,统一指挥各班组的工作。
4.施工人员应使用符合承包工程现场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5.承包方工人如分散到运行岗位或检修班组参加工作,事先应对其进行有关规程制度的培训和考试,并受发包方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的领导,在安全管理上应同本企业职工同样对待。
6.承包方在施工中必须接受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和质量检查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安全监察部门有权纠正,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其工作,因此造成工期的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7.发供电基建安装的主体工程,包括35千伏及以上线路的架设,发供电设备检修中的技术性工作,压力容器、煤仓、油罐、锅炉炉膛和烟道内的工作,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等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检修工作,不允许发包或分包给民工队及乡镇所属集体企业(包括实质上是民工队组成的县属集体企业)。
8.承包合同签订前,本企业的发包部门应将拟订的承包合同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提前送交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合同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善,以及人员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经审查同意后始可正式签订合同。承包合同(含附件)的副本于开工前送安全监察部门备查。
9.承包工作中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经调查确属发包方安全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时,对于双方所签合同中安全部分,不论其内容和承包方态度如何,对电业内部发包方都予以考核,中断本企业安全记录。
四、关于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承包外单位工程,或承包电力基建工程事项的要求:
1.发电、送电、变电和配电安装、检修工程施工中,必须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大型工程应预先制订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2.现场施工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员。参加施工人员,应明确分工,不得混岗。
3.雇用的临时工、农民工等应根据工作任务,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明确安全施工要求,并在本企业技工带领下,进行简单工作。对于参加运行中的电力设备的停电检修和改进工程的临时工、农民工,应有监护人员对其进行监护。
4.在施工中应接受发包方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5.如因施工力量、施工期限等原因,将承包工程的子项目分包给其他具备承包资格的集体企业,则分包合同也应明确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安全要求,以及双方应负的安全责任等。
五、关于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要求:
1.多种经营系统中,从事工业生产、运输装卸、建筑安装、矿业开发等集体企业(简称集体企业,下同),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网、省局多种经营管理部门和所有“集体工业企业”应设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建立生产工人(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等)的安全培训和考试制度,坚持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3.“集体企业”中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工人,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4.加强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事故和不安全情况的记录、报告和统计制度,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严格安全考核。
5.本企业从事电力生产或基建的正式职工,若需从事多种经营系统工作,必须由本企业领导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相对固定。不得擅自兼搞多种经营。
6.“集体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主管单位均应对其进行考核,并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是否认定为本企业电力生产事故,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1997-1998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1997-1998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199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为致力于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民和俄罗斯人民之间的友好联系和加强两国在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文化合作协定》基础上的文化合作,依据两国在文化与科学交往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制定本1997-1998年文化合作计划。

           I.科学与教育领域的交流

  第一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2月18日所签协定继续其科学合作。

  第二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与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6年7月30日签订的科研合作计划继续其科学合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和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根据所达成的协议,轮流在莫斯科和北京举办题为“现阶段俄罗斯与中国的关系”的研讨会。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和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就中国传统与现代哲学研究问题举办研讨会(莫斯科,1997年5月及1998年)。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与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以非外汇形式交换5名研究人员,为期2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俄罗斯科学院依据1992年12月18日所签协定继续其合作。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普通和职业教育部签订直接合作计划。

          II.文化与艺术领域的交流

  第八条 双方将鼓励文化机构之间发展合作,组织戏剧、音乐和其它文艺团体以及演员个人进行巡回演出。该类巡回演出将根据有关团体直接达成的协议进行商业演出或者在对等条件下进行非商业性演出。

  第九条 双方商定在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节(1997年,200人以内,为期7-10天);在中国举办俄罗斯文化节(1998年,200人以内,为期7-10天)。
  文化节的组织技术问题及举办条件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将鼓励在各艺术领域(音乐、舞蹈、戏剧、造型艺术、民间艺术等)交换专家。交换条件将由两国有关机构协商。

  第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文化工作者参加在中国和俄罗斯举办的国际比赛、艺术节、会议以及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和俄罗斯文化院校(戏剧、音乐、艺术院校)直接合作:
  中央音乐学院,     莫斯科柴可夫斯基
  北京          国立音乐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莫斯科模范舞蹈学校
  中央戏剧学院,     俄罗斯戏剧艺术学院,
  北京          莫斯科
  上海音乐学院      圣彼得堡里姆斯基-
              科萨科夫国立音乐学院
  上海舞蹈学校      瓦冈诺娃俄罗斯芭蕾舞学
              院
  沈阳音乐学院      俄罗斯音乐学院,莫斯科
  成都民间舞蹈学校    莫依谢耶夫国立模范
              民间舞蹈团附属艺术学校
              莫斯科

  第十三条 双方将支持中国和俄罗斯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中国国家图书馆     俄罗斯国家图书馆,
              莫斯科
  上海图书馆       俄罗斯国家图书馆,
              圣彼得堡

  第十四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和俄罗斯博物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敦煌艺术研究院     艾尔米塔什国家博物馆
  中国历史博物馆     国家历史博物馆,
              莫斯科
  中国现代文学馆     国家文学博物馆,
  北京          莫斯科

  第十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根据相互协议举办艺术作品展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俄罗斯联邦文化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将互派代表团以商讨文化合作问题并交流经验(2人,7天)。

  第十七条 双方将协助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所属俄罗斯国际科学与文化合作中心、中俄友协和俄中友协系统的文化和科学合作计划的实施,其中包括:
  --为中俄两国关系史上和文化生活中的纪念日举办活动;
  --组织展览和艺术团体及单独表演家的演出(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
  --举办纪念莫斯科建城850周年活动。

  第十八条 为更加广泛地相互了解文化与艺术,双方将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作曲家协会、美术家协会和建筑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和直接联系。

  第十九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作家协会和俄罗斯作家协会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互换5人代表团,为期10天。

           III.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二十条 双方将协助电影领域的交流,通过在商业和非商业基础上交换影片促进各自国家电影艺术的普及。双方还将鼓励电影工作者和专家之间的会晤。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在对等条件下举办电影周。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将协助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和本国电影节。

        IV.大众媒介和图书出版领域的交流

  第二十三条 双方将协助在电视和广播领域的全面合作,包括共同生产电视、广播节目,交换反映两国生活、文化、科技和体育的各方面题材的电视广播节目、音乐录音,以及青少年题材作品。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协助新华通讯社和俄罗斯通讯电讯社(俄通社-塔斯社)之间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双方将协助两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之间的合作。

  第二十六条 双方将致力于以非商业和商业形式在本国进一步普及对方国家出版的,尤其是在文化、教育和科技领域的书籍和其它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双方将鼓励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和其它此类性质的活动。为此,中方邀请俄方参加定期举办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俄方邀请中方参加定期举办的莫斯科国际图书博览会。

  第二十八条 双方将鼓励各自国家的出版和图书发行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促进在图书出版领域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为此目的在计划有效期内两国有关机构将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互派代表团(派团的条件和时间将由直接参与者每次具体另商)以商讨:
  --实现一国作者作品在另一国翻译、出版和普及方案的可能性;
  --联合出版有关中国、汉语和俄语教科书、手册、会话手册、词典等方面书籍,以及出版俄罗斯学者所著译成汉语的书籍的建议;
  --准备恢复“俄语”出版社与中国伙伴(商务印书馆)按曾经计划的方案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版权机构在商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以相互保障作者权益和更加广泛地介绍两国作者的文学、科学与艺术方面的作品。

  第三十条 双方将促进档案机构之间关系的发展,为对方国家的公民提供依据本国现行法律使用档案馆文献的可能性。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管理局与俄罗斯国家档案服务局协商并签署“合作基本方向议定书”,其内容将使两国档案机构所签的1994-1996年议定书中的基本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V.体育、青年、妇女和旅游方面的交流

  第三十一条 双方将协助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和俄罗斯国家体育运动与旅游委员会签署的体育合作协定及其议定书。

  第三十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各项运动协会之间建立联系。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鼓励体育科研与教学单位之间的合作,介绍各方在体育科学各领域取得的成果,交流培训运动人才的经验。

  第三十四条 双方将协助本国运动员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比赛、国内比赛和友好比赛,以及训练。

  第三十五条 双方将协助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俄罗斯联邦青年事务委员会根据他们之间每年签署的议定书顺利发展合作。

  第三十六条 双方将创造条件并鼓励两国妇女团体之间的合作。

  第三十七条 双方将协助在旅游领域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与规定为发展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VI.地区之间的交流

  第三十八条 双方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份和俄罗斯联邦远东和西伯利亚边疆区与州之间全面发展文化、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区域交流。

  第三十九条 为协调地区之间的文化、教育、体育和其它交流,双方将研究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份和俄罗斯联邦远东和西伯利亚边疆区、州代表和双方中央部门代表参加的联合委员会的可能性。

             VII.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经双方相互协商可以实施符合本计划目的与任务的其它项目。
  如果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一方希望修改某些条款,则这些问题将由有关机构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为实施本计划,双方相应的部门和机构可以签订直接合作计划和议定书。

  第四十二条 派出方除特别商定外,在任何情况下负担代表团、艺术团组和展览随展人员至接待方首都或预先商定的地点的往返旅费,以及有关道具、展品的往返运输费用。
  接待方除特别商定外,在任何情况下负担代表团、艺术团组及随展人员在本国境内的住宿、膳食、交通、文娱活动,以及必要时的紧急医疗费用。接待方还负担在本国境内道具、展品运输等费用,负责组织展览和演出,提供展出和演出场地,保障展品安全并及时归还派出方。
  演出交流和展览的组织技术问题将由两国相应的机构和部门协商。

  第四十三条 在交换艺术团组时双方将遵循对等原则就艺术团组的相应的组织接待问题进行磋商。

  第四十四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1997年6月2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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