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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1:20:46  浏览:8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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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条例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四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第五届第三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通过甘革发{1979}152号文件发布)

  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降低人口增长率,对于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增进整个民族的健康和福利,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制定如下条例:

  一、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不得超过两个(包括抱养或送给别人的孩子,再婚者,包括双方前婚生育的子女)。男女一方经医院检查确认有遗传性生理疾患的,不得生育。

  二、按照国家人口规划,上下结合,订出每年的生育计划。各基层单位,将本单位生育计划通过群众评议,落实到人(以女方为主),张榜公布,发给生育卡片。新生婴儿凭生育卡片和出生证申报户口。

  三、农村口粮实行按人劳比例分配的,应实行按人分等定量,领得独生证件的,其独生子女按成人口粮标准分配。

  四、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利。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在政治上、经济上一视同仁,任何人不得干涉和歧视。对无子女的老人要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实行社会照顾,努力办好社会福利事业。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于本队社员平均水平,使他们过好晚年。

  五、各医疗单位免费施行节育手术。国家免费提供节育药具,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包括集体单位的职工)在规定休息期间,工资有原单位照发,公社社员工分有生产队照记,不影响全勤评奖。确因节育手术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技术鉴定,可根据具体情节参照工伤条例处理。对只有一个孩子中途夭亡的,可凭单位证明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六、对工作搞的好,成绩优异的单位,授予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或给予奖励;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干部(包括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医务人员、赤脚医生、积极分子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对采取节育措施,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妇给予奖励,独生子女给予优待。对独生子女,由政府基层单位颁发独生子女证。

  1、从一九七九年起,凡生一个孩子就做绝育手术不再生育的,发给受术者奖金三百元,视各单位经济情况,可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

  凡生一个孩子后采取其他有效节育措施(包括一九七九年以前做了结扎手术)不再生育的,可领取独生子女证。孩子满四周岁后,每年给予奖金三十元。上述奖励,不论现在和过去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都从一九七九年开始给奖,至孩子十四周岁止。

  奖金来源: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厂矿企业在企业基金中(包括按工资提取的福利金)列支;公社社员由所在核算单位公益金中支付,当年集体分配收入每人平均在六十元以下的核算单位,由所在市、县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助。无职业的城镇居民由计划生育经费列支。

  2、独生子女可凭独生子女证(包括一九七四年以来出生的),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医疗、住院,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生过一个以上孩子,因其他孩子送人或夭亡而形成的独子女,不发独生子女证,也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自己未生育,抱养别人一个孩子的,可以发给独生子女证,但不能受奖。

  受奖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头一个死亡或残废者除外),追回已发奖金,取消各种优待,收回独生子女证。

  八、凡计划生育外怀孕(包括第一胎),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否则分别不同情节给予制裁。

  1、在落实节育措施(如系第二胎,则须作绝育手术)后,才能给婴儿入户、供粮(分粮)。口粮自落实节育措施之日起供应。三胎和三胎以上孩子的口粮,不论城乡一律按超购粮计价,至十四周岁。

  2、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人员,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并扣发产假期间的工资,喂奶期按事假处理(干部、职工喂奶期每月扣发百分之十的工资),孩子不得享受半费医疗,男女双方三年内不得提工资。

3、生三胎和三胎以上子女的(第二胎是双胎、多胎的除外),从子女出生日起到十四周岁止,职工,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从工资中征收百分之十的多子女费;公社社员,从双方全年工分中分别征收百百分之十的多子女费,年终分配时,由核算单位扣除。征收的多子女费,纳入本单位福利费、公益金。

  4、凡生三胎和三胎以上者,今后不能以多子女作为理由申请困难补助、要求社会救济以及增加住房和宅基地面积。对超生子女不划给自留地。独生子女可按两个孩子分配住房或宅基地。

  九、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同工作计划、经济计划一样纳入自己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作为考核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超指标生育的单位,追究领导责任。

  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包括支持亲属计划外生育),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处分。

  十、对散步谣言、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和打击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积极分子、破坏计划生育者,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和造成严重恶果的,要依法制裁。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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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决定

(1998年8月28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依法治市,是坚持和实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我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为了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市中的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大力推进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要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为依法治市创制法规依据;要通过行使决定权对依法治市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要通过行使监督权督促政府和"两院"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司法;要通过行使任免以及罢免和撤职权为依法治市创建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加强地方政权建设。
二、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依法治市,立法是前提。市人大常委会要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继续加快地方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依法治市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首先要增强立法的计划性。市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快地方立法工作。其次要增强立法的针对性。要把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上,在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省地方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本着一切从我市的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和急用先立的原则开展立法工作,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出台的法规都能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保障和规范作用。第三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法规的可操作性。要严格立法程序,把好法规起草关、会前初审关、常委会审议通过关。整个立法过程,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各方面、各部门的意见,要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完善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
1、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行政和司法机关要在现有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把划分职责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建立配套制度作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确保我市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当前,应尽快建立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一是执法责任公示制。每个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范围、执法任务、执法职责、执法程序,尤其是"窗口"单位,都要依法通过公示的方式,让广大群众知晓,把执法行为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是案件评查和典型案例评析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评查、评析要形成制度,定期进行,长期坚持下去。通过评查、评析,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做到有问题不隐瞒,有错案必追究。
三是办案回访制。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应建立办案回访制度,对所办理的案件定期进行回访,倾听群众和当事人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四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过错追偿制。贯彻执法责任制必须做到责任分明,奖惩兑现。行政、司法机关要健全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工作。同时,要认真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发现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发现执法错误要坚决纠正,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不徇私情、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人员,要大力表彰,并给予奖励。
2、建立法律知识学习考核、考试制。为了提高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和实行法律知识学习考核、考试制度。为此,对拟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命后也要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法律知识学习的考核、考试,了解其对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熟悉程度,高"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
3、完善普法执法情况报告制。政府各执法部门及"两院"要每年一至两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普法执法情况,报告材料应由报告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按要求时间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在听取报告前,要围绕报告内容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情况,以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对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府各执法部门及"两院"要按期办理并负责答复。
4、实行执法检查制。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工作制度,认真坚持下去,常抓不懈。要经常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发现问题后,提出意见或印发法律监督书。"一府两院"必须按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如发现重大违法问题要分别情况,依法采取质询、罢免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方式予以处理。同时,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举报,督促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5、实行执法评议制。为了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工作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政府执法部门和"两院"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评议工作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进行,被评议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评议,并对评议意见要逐条对照检查,积极进行整改。
四、统一领导,齐抓共管,争创依法治市新局面
依法治市作为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必须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为此,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两院"都要设立领导组,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都要建立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都要结合实际,制定法治工作规范,建立考核验收制度,完善各种运作机制;都要把依法治市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使全市的依法治市工作形成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协调、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领导体系,达到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把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倒卖侨汇券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倒卖侨汇券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人倒卖侨汇券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侨汇券的管理不同于外汇券,对个体倒卖侨汇券的行为,同意你局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进行定性,参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处罚。



199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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