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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1:22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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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劳动部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1996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基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时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能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序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和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 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待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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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8年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一)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报考人员可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获取相关信息。
  (三)为方便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外国的台湾居民来大陆报考,司法行政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厦门市专门设立报考点,负责办理台湾居民的报名和考试工作。报考人员须自行选择和确定以上报考地点,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并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广东省深圳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四楼。
  福建省厦门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至20日;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大楼)202室。

  二、报名材料

  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下载后签署本人承诺提交给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审验;也可以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具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确认;还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四)在香港和澳门考区报名的,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
  以上报名材料经报名处审验后真实、齐全的,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1.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2.在香港或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在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在大陆设置的报名处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当地准考证管理方式发放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香港和澳门考区不实行主、副证管理方式。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应试规则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在书店购买或网上订购。网上订购可查询出版社网站,网址: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

  报名人员如持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前办理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具体办理方法,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提供的详情。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3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86)-0755-8305380783053883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报名处:(86)-0592-52890175289055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也可登录下列网站获取信息:
  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网址: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网址: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网址:www.hkeaa.edu.hk/nje)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二○○八年六月六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宿迁市劳动保障工作责任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5〕10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宿迁市劳动保障工作责任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2005年宿迁市劳动保障工作责任目标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OO五年七月十三日




2005年宿迁市劳动保障工作责任目标考评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确保完成2005年劳动保障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
  二、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2005年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状和“四全工程”目标责任状,逐项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具体负责。
  四、考核评分
  考核分值:考核分3个单项目标,37个基础项目。单项目标为劳动力转移与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分值分别为100分,总分为300分。
  评分方法:量化目标按目标完成率评分,即基础项目标完成得分=基础项基本分值×[本年实绩/本年目标×100%],最高分为基本分,最低分为零分。非量化指标由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细则和目标完成实绩评分,最高分为基本分,最低分为零分。单项目标分值为各基础项目标考核分值相加,总分为各单项目标考核分值相加。
  (一)劳动力转移与就业再就业(100分)
  1.劳动力资源开发“四全工程”(50分)
  ⑴培训城乡劳动力(8分)
  考核依据为培训实施方案及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册、计算机数据库、培训结业证发放或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等。
  ⑵城乡劳动力转化(8分)
  考核依据为就业人员登记表、录用备案登记表、计算机数据库、相关报表、台账等。
  ⑶再就业援助工程(8分)
  考核依据为援助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及相关台账等。
  ⑷农村劳务输出(8分)
  考核依据为相关人员名册、劳务输出协议、计算机数据库、报表、台账等。
  ⑸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8分)
  考核依据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就业人员录用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实地考核。
  ⑹资金保障(10分)
  考核依据为用于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务输出的资金拨付使用凭证。
  2.城镇就业再就业(5分)
  考核依据为下岗人员登记管理台账、单位招用人员录用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花名册、社区灵活就业台帐等相关资料。
  3.城镇登记失业率(5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就业及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台帐。
  4.民办培训机构建设(5分)
  考核依据为现场考核、培训机构学员名册、学员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等。
  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设(5分)
  完成得满分,未完成年度目标的不得分。考核标准为苏劳社就管〔2005〕23号。考核依据为现场考核、批复认定相关文件等。
  6.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5分)
  通过ADSL(2M)与市联网得满分,未完成的不得分。考核依据为现场考核。
  7.高技能人才培养(5分)
  考核依据为培训机构学员名册、学员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等。
  8.职业技能鉴定(10分)
  考核依据为培训机构鉴定名册、学员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等。
  9.“两后双百”工程(5分)
  考核依据为“两后”学生名册、技能培训名册、培训学员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
  10.“三就三百”工程和企业用工服务(5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账册、花名册等。
  (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100分)
  1.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7分)
  考核依据以企业离退休人员台账、基本养老金发放名册和群众调查等。未按时发放扣2分,未足额发放扣2分。
  2.失业保险金发放(7分)
  考核依据为失业职工登记台账、失业保险金发放名册和群众调查等。未按时发放扣2分,未足额发放扣2分。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7分)
  考核依据为下发文件、机构设置、工作开展情况、账册等。
  4.企业养老保险扩面(7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参保职工台账等。
  5.失业保险扩面(7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参保职工台账等。
  6.医疗保险扩面(7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参保职工台账等等。
  7.工伤保险扩面(7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参保职工台账等。
  8.生育保险扩面(7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参保职工台账等。
  9.社会保险基金征缴(30分)
  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5分)
  ⑵失业保险基金征缴(5分)
  ⑶医疗保险基金征缴(5分)
  ⑷工伤保险基金征缴(5分)
  ⑸生育保险基金征缴(5分)
  ⑹机关事业保险基金征缴(5分)
  以上内容的考核依据为报表、账册等。
  10.机关事业保险业务管理(7分)
  计算机业务结算系统完成得4分,未完成不得分。业务档案管理达标得3分,未达标不得分。
  11.农村保险工作(7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账册等。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100分)
  1.劳动合同管理(20分)
  考核依据为台账、报表等。
  2.法制与劳动保障监察(25分)
  以年度目标为基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不健全扣10分,专项检查每少1次扣2分,因复议诉讼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案件每一例扣5分。考核依据为相关文件、文书、资料等。
  3.劳动争议仲裁(20分)
  建设规范化仲裁庭一个,未完成扣8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率、结案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考核依据为案件受理通知书存根、案件卷宗、台账和现场考核等。
  4.提前退休审批(15分)
  初审后上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得满分,合格率低于9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考核依据为上报审批表和批准退休名单等。
  5.伤病残鉴定(10分)
  县、区组织鉴定后上报市复查,合格率达90%以上得满分,合格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凡有群众举报,经核查确属弄虚作假者,每发现1例扣5分。
  6.来信来访接待(10分)
  对涉及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严格控制去京、到省、来市信访数量,力求问题在当地解决,按期完成中央和省、市交办的信访案件。凡越级上访的,到市每例扣0.1分,到省扣0.2分,到京扣0.3分。中央和省、市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的一例扣1分。无理缠访者应由所在县、区带回处理,不能及时带回者扣5分。
  五、考核奖励
  (一)目标完成先进奖
  对年终目标考评总分达270分以上,且各基础项考评分值在90%以上的,授予目标完成先进奖。
  (二)目标完成奖
  对年终目标考评三个单项目标得分不低于90分,总分达270分以上,且各基础项考评分值在60%以上的,授予目标完成奖。
  (三)单项奖
  对年终目标考评单项目标得满分的,可授予单项目标完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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