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29:02  浏览:8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专科医院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在总结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和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医专科医院自身特色,我局组织制定了《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和《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2年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评审标准是各地开展三级中医专科医院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中医专科医院评审工作,不得自行调整标准。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综合处 田 军 王 瑾
电 话:010—59957686
传 真:010—59957694
电子邮箱:yzszhc@126.com

附件:1.《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
2.《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
3.《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2年版)》




附件1.doc f7ea142a09aa4fba19c8d203e716f7a3.doc (48.00 KB)

附件2.doc 5e91c09eb56e6ed836e4008c0128f828.doc (45.50 KB)

附件3.doc 7a700327c5fccbce756aa8ffbcaff098.doc (43.00 KB)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1

三级中医骨伤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

第一部分 中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一、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骨伤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
二、按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五、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六、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
八、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
九、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
十、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及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住院患者非手术治疗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
一、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级别,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主要研究课题应针对优势病种的中医治疗难点。
三、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分析中医治疗的难点并提出解决难点的思路和措施。
四、推广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临床路径。
五、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六、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
七、建立重点专科研究室,开展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专科研究工作。

第五章 中药药事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
二、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四、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
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六、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
七、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八、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

第六章 中医护理
一、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中医护理工作。
二、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
三、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七章 文化建设
一、医院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
二、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四、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
一、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
二、按照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
三、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
四、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300张。
二、医院服务
(一)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二)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
(四)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
(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三、应急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三)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
(四)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
四、临床医学教育
(一)教学师资、设备设施符合中医药院校教育和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
(三)承担中医骨伤科医师培训和基层中医临床骨干培训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实施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四)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有继续教育规划、实施方案,提供培训条件及资金支持。
五、科研及其成果推广
(一)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
(二)承担各级各类以解决优势病种难点问题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的中医药科研项目,获得院内外研究经费。
(三)有将研究成果转化实践应用的激励政策,并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上取得成效。
(四)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药物临床管理规范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五)医院临床研究工作符合相关伦理审查规程和要求。

第二章 患者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二、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三、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和压疮发生。

第三章 医疗质量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一)建立医院、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体系,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合理设置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三)医疗、护理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四)建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医疗、护理、医技质量实行监管,并建立多部门质量管理协调机制。
二、医疗技术管理
(一)医院提供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符合医学伦理原则,技术应用安全、有效。
(二)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与档案管理制度,临床应用新技术按规定报批。
(三)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医疗技术风险。
(四)对实施手术、介入、麻醉等高风险技术操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授权”制,定期进行技术能力与质量绩效的评价。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1.临床检验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2.有实验室安全流程,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流程,遵照实施并记录。
3.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解释检查结果。
4.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审核制度。
5.实验室与临床建立有效的沟通方式和途径,保证临床咨询及时受理与处理,为临床医师提供合理使用实验室信息的服务。
6.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所有即时检验项目(POCT:Point-of-care testing)均应开展室内质控和院内比对实验,并参加室间质评。
(二)病理质量管理
1.病理科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要求,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
2.从事病理诊断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资质符合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诊断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3.有医院感染控制与环境安全管理程序与措施,遵照实施并记录。环境保护及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符合规定。
4.及时提供规范的病理诊断报告,有严格审核制度。
5.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按规定开展质量控制活动,并有记录。
6.有病理医师与临床医师随时沟通的相关制度与流程,解释病理检查结果,为临床诊断与外科手术方案提供支持。
(三)医学影像质量管理
1.医学影像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必须配备普通放射、CT、MRI、超声、骨密度仪等,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影像服务。
2.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实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图像质量评价。
3.提供规范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有审核制度,有疑难病例分析与读片制度和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
4.制定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受检者防护、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等相关制度,遵照实施并记录。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一)手术治疗管理
1.实行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手术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手术医师资格和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机制。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制定诊疗和手术方案并记录在病历中。
3.患者手术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术前诊断、手术目的和风险、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以及其他可选择的诊疗方法等。
4.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保障急诊手术及时安全。
5.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选择与使用时机符合规范。有手术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范。
6.手术的全过程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的离体组织应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7.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定期进行围手术期质量与安全评价,有“非计划再次手术”与“手术并发症”监测、原因分析、反馈、改进、控制体系。
(二)麻醉治疗管理
1.制定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及定期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机制,麻醉人员配备合理。
2.实行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制订治疗计划、方案,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3.履行患者麻醉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实施麻醉操作的全过程记录于病历、麻醉单中。
5.设立麻醉后复苏室,管理措施到位,实施规范的全程监测,记录麻醉后患者的恢复状态,麻醉并发症的防范措施到位。
6.建立术后、慢性疼痛、癌痛患者的镇痛治疗管理的规范与流程,能有效地执行。
7.建立麻醉科与输血科的有效沟通,积极开展自体输血,严格掌握术中输血适应症,合理、安全输血。
8.成立科室麻醉质量管理小组,定期开展麻醉质量检查并有记录。
(三)重症医学科管理
1.科室布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设置符合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基本要求。
2.制定科室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重症监护患者入住、出科符合指征,实行“危重程度评分”。
3.对医师与护理人员实行资格、技术能力准入及授权管理;对重症疑难患者实施多学科联合查房制度;患者诊疗活动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主持与负责。
4.制定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定,对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导管所致的血行性感染、留置导尿所致的泌尿系感染有预防监控方案、质量控制指标,并能切实执行。
5.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定期评价质量,促进持续改进。
(四)感染性疾病管理
1.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健全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设置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成立重点传染病防治专家组。
3.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废物。
4.开展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5.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五)输血管理与持续改进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范,制定输血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
2.设立输血科,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3.加强临床用血过程管理,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科学用血。
4.开展血液质量管理监控,制定并实施控制输血严重危害(输血传染疾病、输血不良反应、输注无效)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5.开展血液全程管理,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申请审核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做好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管理。
6.落实输血相容性检测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容性检测实验质量管理,确保输血安全。
(六)医院感染管理
1.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控制活动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并与医院功能和任务及临床工作相匹配。
2.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3.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高危险因素,采用监控指标管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4.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实施依从性监管与改进活动。
5.制定多重耐药菌(MDR)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的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6.应用感染管理信息与指标,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7.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务人员能获得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要求。
8.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监测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医院感染率及其变化趋势;根据医院感染风险、医院感染发病率和(或)患病率及其变化趋势改进诊疗流程;定期通报医院感染监测结果。
五、病历(案)质量管理
(一)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设置病案科,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工作,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与人员梯队。
(二)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保证可获得性。
(三)建立病历书写质量的评估机制,定期提供质量评估报告。
(四)采用国际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与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对出院病案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科学的病案库管理体系,包括病案编号及示踪系统,出院病案信息的查询系统。

第四章 药事管理
一、加强药剂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二、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
三、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要求,合理使用药品,并有监督机制。
四、有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第五章 护理质量管理
一、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实施护理人员分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制护理措施。
二、护理人力资源配备与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一致,有护理单元护理人员的配置原则,有紧急状态下调配护理人力资源的预案。
三、根据分级护理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护理措施,有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并定期评估。
四、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基础护理和专业技术服务,优质护理服务落实到位。
五、有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护理质量管理标准与监测措施。

第六章 医院管理
一、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二、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满足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和服务需要。
三、加强财务与价格管理,规范医院经济运行。
四、成立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医学装备管理制度。
五、实行院务公开,积极开展医院社会评价。



附件2

三级中医肛肠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

第一部分 中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一、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
二、按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五、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六、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
八、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
九、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
十、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及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
一、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级别,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主要研究课题应针对优势病种的中医治疗难点。
三、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分析中医治疗的难点并提出解决难点的思路和措施。
四、推广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临床路径。
五、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六、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
七、建立重点专科研究室,开展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专科研究工作。

第五章 中药药事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
二、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四、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
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六、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
七、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八、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

第六章 中医护理
一、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中医护理工作。
二、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
三、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七章 文化建设
一、医院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
二、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四、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
一、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
二、按照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
三、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
四、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第二部分 综合服务功能

第一章 基本要求和医院服务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二)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医院编制及实有床位数均≥300张。
二、医院服务
(一)医院有改善诊疗环境,提高工作绩效,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缩短平均住院日、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具体措施,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二)急诊绿色通道管理规范,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投诉管理。
(四)为住院患者提供营养指导、配餐、煎药等相关服务。
(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三、应急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主管部门对传染病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总结分析,持续改进传染病管理,无传染病漏报,无管理原因导致传染病播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应急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要求,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三)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队伍,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的机制。
(四)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五)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
四、临床医学教育
(一)教学师资、设备设施符合中医药院校教育和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
(三)承担中医肛肠科医师培训和基层中医临床骨干培训任务。制定相关的制度、培训实施方案,并有具体措施予以保障。
(四)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有继续教育规划、实施方案,提供培训条件及资金支持。
五、科研及其成果推广
(一)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
(二)承担各级各类以解决优势病种难点问题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的中医药科研项目,获得院内外研究经费。
(三)有将研究成果转化实践应用的激励政策,并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上取得成效。
(四)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药物临床管理规范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五)医院临床研究工作符合相关伦理审查规程和要求。

第二章 患者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二、确立手术安全核查制度,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三、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妥善处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四、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和压疮发生。

第三章 医疗质量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
(一)建立医院、科室的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体系,院长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合理设置医院质量管理组织,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三)医疗、护理等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全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方案,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四)建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医疗、护理、医技质量实行监管,并建立多部门质量管理协调机制。
二、医疗技术管理
(一)医院提供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符合医学伦理原则,技术应用安全、有效。
(二)医疗技术管理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监督评价与档案管理制度,临床应用新技术按规定报批。
(三)制定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和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经济性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医疗技术风险。
(四)对实施手术、介入、麻醉等高风险技术操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授权”制,定期进行技术能力与质量绩效的评价。
三、医技科室质量管理
(一)临床检验质量管理
1.临床检验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
2.有实验室安全流程,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流程,遵照实施并记录。
3.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解释检查结果。
4.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严格审核制度。
5.实验室与临床建立有效的沟通方式和途径,保证临床咨询及时受理与处理,为临床医师提供合理使用实验室信息的服务。
6.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制定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和质量控制指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所有即时检验项目(POCT:Point-of-care testing)均应开展室内质控和院内比对实验,并参加室间质评。
(二)病理质量管理
1.病理科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要求,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
2.从事病理诊断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资质符合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诊断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3.有医院感染控制与环境安全管理程序与措施,遵照实施并记录。环境保护及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符合规定。
4.及时提供规范的病理诊断报告,有严格审核制度。
5.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按规定开展质量控制活动,并有记录。
6.有病理医师与临床医师随时沟通的相关制度与流程,解释病理检查结果,为临床诊断与外科手术方案提供支持。
(三)医学影像质量管理
1.医学影像(普通放射、CT、MRI、超声、核素成像等)部门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服务项目满足临床诊疗需要,提供24小时急诊影像服务。
2.建立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实行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图像质量评价。
3.提供规范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有审核制度,有疑难病例分析与读片制度和重点病例随访与反馈制度。
4.制定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环境保护、受检者防护、及工作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等相关制度,遵照实施并记录。
四、其他科室质量管理
(一)手术治疗管理
1.实行手术医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手术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手术医师资格和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机制。
2.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制定诊疗和手术方案并记录在病历中。
3.患者手术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术前诊断、手术目的和风险、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以及其他可选择的诊疗方法等。
4.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保障急诊手术及时安全。
5.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应用的选择与使用时机符合规范。有手术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规范。
6.手术的全过程和术后注意事项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手术的离体组织应做病理学检查,明确术后诊断。
7.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定期进行围手术期质量与安全评价,有“非计划再次手术”与“手术并发症”监测、原因分析、反馈、改进、控制体系。
(二)麻醉治疗管理
1.制定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及定期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机制,麻醉人员配备合理。
2.实行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制订治疗计划、方案,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3.履行患者麻醉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实施麻醉操作的全过程记录于病历、麻醉单中。
5.设立麻醉后复苏室,管理措施到位,实施规范的全程监测,记录麻醉后患者的恢复状态,麻醉并发症的防范措施到位。
6.建立术后、慢性疼痛、癌痛患者的镇痛治疗管理的规范与流程,能有效地执行。
7.建立麻醉科与输血科的有效沟通,积极开展自体输血,严格掌握术中输血适应症,合理、安全输血。
8.成立科室麻醉质量管理小组,定期开展麻醉质量检查并有记录。
(三)感染性疾病管理
1.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健全传染病防治与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分诊点设置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成立重点传染病防治专家组。
3.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采取标准防护措施,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废物。
4.开展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5.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输血管理与持续改进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范,制定输血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
2.设立输血科,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需要,无非法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3.加强临床用血过程管理,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科学用血。
4.开展血液质量管理监控,制定并实施控制输血严重危害(输血传染疾病、输血不良反应、输注无效)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
5.开展血液全程管理,落实临床用血申请、申请审核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执行输血前核对制度,做好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管理。
6.落实输血相容性检测的管理制度,做好相容性检测实验质量管理,确保输血安全。
(五)医院感染管理
1.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控制活动符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章要求,并与医院功能和任务及临床工作相匹配。
2.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3.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监测重点环节、重点人群与高危险因素,采用监控指标管理,控制并降低医院感染风险。
4.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实施依从性监管与改进活动。
5.制定多重耐药菌(MDR)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的规范与程序,实施监管与改进。
6.应用感染管理信息与指标,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7.消毒工作符合《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的要求;隔离工作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要求;医务人员能获得并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符合要求。
8.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监测医院感染危险因素、医院感染率及其变化趋势;根据医院感染风险、医院感染发病率和(或)患病率及其变化趋势改进诊疗流程;定期通报医院感染监测结果。
五、病历(案)质量管理
(一)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设置病案科,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工作,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与人员梯队。
(二)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保证可获得性。
(三)建立病历书写质量的评估机制,定期提供质量评估报告。
(四)采用国际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0)、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TCD)与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对出院病案进行分类编码,建立科学的病案库管理体系,包括病案编号及示踪系统,出院病案信息的查询系统。

第四章 药事管理
一、加强药剂管理,有效控制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二、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开展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
三、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要求,合理使用药品,并有监督机制。
四、有药物安全性监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报告药物不良反应。

第五章 护理质量管理
一、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实施护理人员分级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落实责任制护理措施。
二、护理人力资源配备与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一致,有护理单元护理人员的配置原则,有紧急状态下调配护理人力资源的预案。
三、根据分级护理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护理措施,有护理质量评价标准,并定期评估。
四、实行责任制整体护理,为患者提供连续、全程的基础护理和专业技术服务,优质护理服务落实到位。
五、有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护理质量管理标准与监测措施。

第六章 医院管理
一、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二、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满足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和服务需要。
三、加强财务与价格管理,规范医院经济运行。
四、成立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医学装备管理制度。
五、实行院务公开,积极开展医院社会评价。


附件3

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不含中医骨伤医院、中医肛肠医院)通用评审标准(2012年版)

第一部分 中医药服务功能

第一章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
一、依据功能与任务,确定医院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医院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发展目标,重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二、围绕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并按照年度定期评价。
三、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引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作为重要指标。
四、积极开展中医对口支援工作,并制定鼓励措施。

第二章 队伍建设
一、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
二、制定中医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认真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与培训。

第三章 临床科室建设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科室命名规范。
二、按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加强科室建设与管理。
三、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科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定期对临床路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和改进。
五、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符合相关规定。
六、严格执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对本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中西医诊断与鉴别诊断的准确性不断提高。
八、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
九、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和中医综合治疗。
十、研制和使用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门诊中药处方数、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及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数与门诊人次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第四章 重点专科建设
一、中医重点专科(专病)达到一定级别,专科床位、设备、人员、技术及业务达到规定要求。
二、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及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确定的优势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主要研究课题应针对优势病种的中医治疗难点。
三、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诊疗方案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分析中医治疗的难点并提出解决难点的思路和措施。
四、推广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临床路径。
五、开展本专科临床经验整理与应用,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专科学术继承人。
六、开展专科诊疗技术及特色疗法,研制和使用专科中药制剂。
七、建立重点专科研究室,开展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专科研究工作。

第五章 中药药事管理
一、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定期对临床使用中药进行监督、评价和指导,合理遴选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中药。
二、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三、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四、按要求积极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
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六、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规定。
七、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八、临床药师参与中药药物治疗,促进安全与合理用药。

第六章 中医护理
一、参照中医医院中医护理工作指南开展中医护理工作。
二、执行《中医护理常规 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辨证施护。
三、护士掌握本科常见病的中医护理常规和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七章 文化建设
一、医院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
二、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体现中医药文化。
三、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
四、参照中医医院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开展中医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

第八章 “治未病”服务
一、为发展“治未病”服务提供支撑。
二、按照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合理设置和建设“治未病”服务平台。
三、按照要求规范提供“治未病”服务。
四、积极应用“治未病”服务技术,技术应用符合相关规范。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以下简称91号令)前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接通知后要对本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查,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和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并向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91号令并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收缴工作,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占用费收缴工作,所收取的资产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
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单列科目、专户储存。缴纳资产占用费的单位,应于每季末10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缴清资产占用费。对逾期不交纳资产占用费的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抵扣拨款。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缴其全部所得收入,财政部门应视情况停拨单位预算经费。对未经批准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兴办经济实体注册资本的,验资机构不予验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按照91号令执行。



1996年1月2日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号)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9月17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地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名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二)山、河、湖、沟、湾、滩、潭、泉、泡、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居民小区、开发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等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审批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审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除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二)省内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应当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专用部分不得相同;(四)省内的乡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乡级行政区划内的自然村(屯)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名称,应当不重名,不使用同音字;(五)乡级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的名称命名;(六)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小区的命名不用序数、新村、新街名称;(七)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本省在国内外著名和涉及邻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三)省内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市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到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城镇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的命名、更名,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六)自然村(屯)的命名、更名,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的命名、更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抄送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结。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 书写标准地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二)用汉语拼音拼写的地名,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规范,不得用外文拼写;(三)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四)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录、地名词典等标准化地名图书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使用的地名,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建筑工程等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须向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无地名批准文件或拒不提供地名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地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逐步建立地名档案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利用价值的地名档案目录,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开发利用服务。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七条 经常被社会公众使用的标准地名,应当设置牌、桩、匾、碑等标志物。

  设置地名标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做到美观、大方、醒目、坚固。

  第十八条 专业主管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其他的地名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现有通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和管理,由本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新建和改建的住宅区、建筑群,其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列入基建预算,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等有关手续时,一并办理地名标志的设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地名标志上可以附设公益广告和其他商业广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涂改、玷污地名标志;(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四)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工程竣工后,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地名标志的设置人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损坏地名标志的,应当依法赔偿;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有效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认为符合审批条件,审批机关未予批准的;

  (二)审批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