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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6:44:01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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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 28 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邵琪伟
                            二○○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3个部门规章(附件)。
  附件: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已被《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第7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代替。

2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2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代替。

3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997年5月8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审批项目已经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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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放映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请示已悉。近年来,走私、制作(包括复制)、贩卖和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城乡泛滥,其中尤以播放淫秽录像活动最为严重。它腐蚀人们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毒害青少年心
灵,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并已成为诱发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中共中央〔1983〕38号文件曾指出:“必须严厉打击制造、贩卖、散播淫秽性物品和借此诱迫,聚众进行淫秽行为的犯罪活动,对查出的重要犯罪人员,要分别按《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一百七十条
惩办,如并犯其他罪行者要按数罪并罚加重治罪。”因此,对于这类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需要适用法律类推。构成流氓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惩
处。对于流氓罪中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所指的情节和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还应依照上述《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
此复。



1985年7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防止逃汇和非法套汇行为的发生,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货到付款项下售付汇时,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每一笔均必须事先向海关核对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的真伪,由海关回复为真实的方可凭以办理售付汇。报关单的核对,不得委托境内机构自行办理。
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基础上,制定本行或者系统内统一的风险监管制度,并根据其风险监管制度确定对每一个单位的授信额度,将该单位在本行开立信用证,办理进出口押汇、贴现、保函、打包放款等各项贷款业务,纳入统一的授信管理。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时,应当审查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中的买方、报关单上的进口单位、提单上的收货人与购付汇申请人是否同一当事人,对购付汇申请人与上述任一凭证或者单据不一致的,均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四、一份报关单多次凭以购付汇的,只能在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某份报关单第一次售付汇时,应当将正本报关单留存备查,将正本报关单复印后复印件退境内机构,从第二次起的购付汇,境内机构应当凭报关单复印件到同一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为客
户办理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报关单和报关单复印件上签注售付汇金额、售付汇日期,并加盖印章。
五、除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天津塘沽保税区、大连保税区、青岛黄岛保税区、宁波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福州马尾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广州保税区、汕头保税区、珠海保税区、深圳沙头角保税区、深圳莆田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海口保税区、海南洋浦开发区海关签发的
报关单外,对持起运地为“中国”或者“中国某地”,到货目的地为“中国某地”的报关单购付汇的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六、对持“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来料加工”或者“来件装配”或者“来样加工”的报关单购付汇的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七、境内机构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偿还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以外汇偿还的,境内机构应当持补偿贸易合同、《外债登记证》、境外机构的付款通知书、报关单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
理购付汇。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补偿贸易项下的售付汇,对持“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补偿贸易”的报关单购付汇的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直接办理售付汇。
八、境内机构凭“贸易方式”栏中注明为“合资合作设备”的外商投资项下报关单购付汇的,应当持经贸部门批准以现汇投资或者增资的文件、海关批准免税的证明文件等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单为其
办理售汇或者付汇。
九、境内机构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购付汇,应当持进出口合同、形式发票、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者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进口信用证等向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并经外汇局核准,凭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和进口付汇备案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单和进口付汇备案表为其办理售付汇。
十、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售付汇后,应当在报关单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章的报关单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十一、以托收、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项下,购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的,境内机构应当在货物进口后15日内,持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向其核发《外
债登记证》等外债登记凭证,并应当在报关单上注明“已办外债登记”。境内机构需购汇支付或者从其外汇帐户对外支付时,应当持《外债登记证》、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售付汇,对持付汇日期超过报关放行日期90天的报关单或者注明“已办外债登记”的报关单购付汇的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直接办理售付汇业务。
十二、境内机构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发债所筹资金或者代理国内中标单位(在国际招标中中标)从境外进口,无论从境内支付还是直接从境外帐户划拨款项,无论自营进口还是代理进口,均必须凭报关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三、境内机构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用汇,应当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境内机构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
%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用汇,应当持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加盖法人印章的说明、进口合同、形式发票向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并经外汇局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售汇通知单及上述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其办
理售付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售付汇后,应当按月填制“大额预付货款、佣金备案登记表”,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报外汇局备案,外汇局事后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50%。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对上述要求的凭证严格
审核。
十四、外汇局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境内机构报送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将核销表第一联连同所附单证一并留存,所附单证(包括报关单)不得退境内机构,并对所有的报关单向海关进行二次核
对。
外汇局应当妥善保管留存的单证,并留存2年备查。对持加盖“已报审”章的报关单购付汇的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十五、外汇局对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应当严格管理,建立内部复核制度。对境内机构进口付汇备案表项下的售付汇,外汇局应当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逐笔核销。
十六、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请各分局转发所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和进口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19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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