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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39:33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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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70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1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给农村特困群众、弱势群体帮办实事,市政府决定动员社会各界筹措助农增收帮扶资金,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发展生产,提高增收能力。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帮扶资金,使帮扶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使帮扶资金发挥最大的增收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帮扶对象
  帮扶资金扶持对象主要为农村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家庭成员有老、弱、病、残,但未丧失劳动能力,有增收致富愿望,缺乏增收手段和资金的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弱势群体。
  二、资金筹集
  助农增收帮扶资金通过市级财政拿一点,干部职工、社会各界捐一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中省驻庆单位及企业帮一点的办法筹集。
  (一)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
  (二)倡导干部职工自愿捐款。
  (三)倡导社会各界自愿捐赠。
  (四)倡导企业等经济实体自愿捐助。
  三、扶持重点
  帮扶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开发,既要扶持种草养畜、瓜菜生产等能够使困难家庭尽快脱贫增收的短平快项目,还要着眼于长远,扶持林果栽植等,发展长效产业,实现稳定脱贫。帮扶资金要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家庭生产所需的良种、种苗、种畜以及化肥、农膜等生产投入品,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投入。
  四、申报审批
  (一)市上筹措的帮扶资金由需要帮扶的农户提出申请、村组推荐、县级农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审查,上报市农牧局审批,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具体申请程序为:
  1、本人申请。提交《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申请表》,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申请帮扶理由、脱贫计划及项目。
  2、村组推荐。所在村委会认真审查申请条件和生产计划,如实提出推荐意见。
  3、县(区)审查。县(区)农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在当地乡镇政府配合下,组织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户实地考察,并征求所在乡村和周围农户的意见,提出扶持增收项目和资金额度建议,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4、市级审批。市农牧局对全市的帮扶申请统一收集汇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确定帮扶项目和帮扶资金,在与市财政局衔接后,经市政府分管市长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5、资金安排。市财政局按照分管市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及时安排帮扶资金。每户原则只安排一次,资金额度为2000-5000元。
  (二)县(区)筹措的帮扶资金参照市上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县(区)自行审定,并将审定情况上报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
  五、监督管理
  (一)帮扶工作面广量大,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财政监管、舆论监督、各方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村长(主任)、乡(镇)长、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长“三长”负责制。同时要与正在开展的“三联三帮三增”活动紧密结合。
  (二)帮扶工作实行行政、技术双轨责任制,乡镇政府为行政责任人,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组织申报农户审查和任务落实工作;县乡农牧、农技部门为技术责任人,要组成专门的技术小组,负责每个农户的生产计划制定、技术措施落实和增收效果评价,并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三)农户生产计划按照农业项目进行管理,要有具体规划、生产措施和预期目标。帮扶工作完成后,县(区)农牧部门要组织全面验收,并及时向市农牧局和市财政局上报工作总结;市农牧局进行抽查验收,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严格扶持对象和扶持范围,做到“四不扶”,即不符合条件的不扶、没有增收愿望的不扶、不用于投入生产的不扶、没有具体增收项目的不扶。
  (五)加强帮扶资金筹集管理,市、县(区)筹集的帮扶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设专帐管理,农牧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六)加强对帮扶工作的监督,对在帮扶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个人,要从严追究。
  (七)探索和建立帮扶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创新帮扶模式,完善帮扶工作措施,努力提高帮扶效果。
  六、本办法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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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对协商代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 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集体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双方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报送。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十八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 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分别由地、市
、县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双方派出同等数量代表组成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协商代表被拒绝的;
(三)双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以及其他内容的确定发生分歧的;
(四)双方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8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经济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经济研究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经济研究中心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建立舟山市经济研究中心,为副县处级行政机构,同时挂舟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综合性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开展调查研究,做好调查研究的相关材料组织、收集和分析研究等工作。

(三)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和政府工作的需要,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和研究。

(四)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专门性的调查与研究。

(五)参与起草市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报告及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报告和市政府重要文件。

(六)协助市政府领导加强对全市各级政府经济社会研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七)负责组织开展调研课题的评审工作,编辑有关调查研究刊物。

(八)负责拟订并落实市股份公司与资本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意见。

(九)负责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指导,设立初审。

(十)负责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十一)承办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济研究中心(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2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

根据市政府领导和政府工作的要求,对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事关全局的关键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专门性的调查研究;参与起草市政府工作报告等综合性的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组织开展调研课题的评审,以及编辑有关调查研究刊物。

(二)经济社会研究处

负责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调查研究;参与起草涉及经济及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拟订并落实市股份公司与资本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意见;负责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指导,设立初审;负责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

三、人员编制

市经济研究中心(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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