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3:58  浏览:8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1996年6月3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 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 大型客车 B、C、G、H、J、M、Q
B 大型货车 C、G、H、J、M、Q
C 小型汽车 C、H、J、Q
D 三轮摩托车 E、F、L
E 二轮摩托车 F
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 H
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G、H
M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
N 无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四)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 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三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 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 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

第四章 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 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 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 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 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 应换发驾驶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 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 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 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 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该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 30天后, 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 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摩托车比赛、旅游等), 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 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考试科目表
┌──────┬─────┬─────┬─────┬───┬──┬──────┐
│考 考│ 汽 车 │摩 托 车│拖 拉 机│农 用│专用│ 电 车 │
│ 试 试│ │ │ │运输车│机械│ │
│ 科 车├─┬─┬─┼─┬─┬─┼─┬─┬─┼─┬─┼──┼──┬─┬─┤
│ 目 型│ │ │ │ │ │ │ │ │ │ │ │ │ │ │ │
│ │A│B│C│D│E│F│G│H│K│J│L│ M │ N │P│Q│
│已有准驾 │ │ │ │ │ │ │ │ │ │ │ │ │ │ │ │
├──────┼─┴─┴─┼─┴─┼─┼─┴─┴─┼─┴─┼──┼──┼─┼─┤
│ 无 │交│场 路│交场路│交│交 场 路│交场路│交路│交场│交│交│
│ │ │ │ │场│ │ │ │ 路 │路│路│
├────┬─┼─┼─┬─┼───┼─┼───┬─┼─┬─┼──┼──┼─┼─┤
│ │A│ │√│√│ │ │ │ │ │ │ │ │ │ │
│ 汽 ├─┼─┼─┼─┤ │ │ │ │ │ │√ │ │ │ │
│ │B│路│ │√│场 路│场│ √│ │√│场│ │ 路 │路│√│
│ 车 ├─┼─┼─┼─┤ │ │ │ │ │ ├──┤ │ │ │
│ │C│Χ│场│ │ │ │ │ │ │ │ 路 │ │ │ │
│ │ │ │路│ │ │ │ │ │ │ │ │ │ │ │
├────┼─┼─┼─┴─┼─┬─┼─┼───┴─┼─┴─┼──┼──┼─┴─┤
│ 摩 │D│ │ │ │√│√│ │ │ │ │ │
│ ├─┤ │ ├─┼─┼─┤ │ │ │ │ │
│ 托 │E│Χ│交场路│场│ │√│交 场 路│交场路│ 路 │ Χ │ 路 │
│ ├─┤ │ ├─┼─┼─┤ │ │ │ │ │
│ 车 │F│ │ │路│路│ │ │ │ │ │ │
├────┼─┼─┼───┼─┴─┼─┼─┬─┬─┼───┼──┼──┼───┤
│ 拖 │G│ │ │ │ │ │√│场│ │ │ │ │
│ ├─┤ │ │ │ ├─┼─┤ │ │ │ │ │
│ │ │ │ 交 │ │ │场│ │ │ │ │ │ │
│ 拉 │H│Χ│ │交场路│场│路│ │路│ 场路 │ 路 │ Χ │ 路 │
│ ├─┤ │ │ │ ├─┼─┼─┤ │ │ │ │
│ │ │ │ 路 │ │ │场│场│ │ │ │ │ │
│ 机 │K│ │ │ │ │路│路│ │ │ │ │ │
├────┼─┼─┼───┼───┼─┼─┴─┼─┼─┬─┼──┼──┼───┤
│ 农 运 │J│ │ │ │ │ √ │场│ │场│ │ │ │
│ │ │ │交场路│交场路│场│ │路│ │路│ │ │ │
│ 输 ├─┤Χ│ │ │ ├───┴─┼─┼─┤ 路 │ Χ │ 路 │
│ │ │ │ │ │ │ │场│ │ │ │ │
│ 用 车 │L│ │ │ │ │ 场 路 │路│ │ │ │ │
├────┼─┼─┼───┼───┼─┼─────┼─┴─┼──┼──┼───┤
│专用机械│M│Χ│交场路│交场路│场│ 交场路 │交场路│ │ Χ │ 路 │
├────┼─┼─┼───┼───┼─┼─────┼───┼──┼──┼───┤
│ │N│ │ │ │ │ │ │ │ │ 路 │
│ 电 ├─┤ │ │ │ │ │ ├──┼──┼─┬─┤
│ │P│Χ│交场路│交场路│场│交场路 │交场路│ 路 │ Χ │ │交│
│ │ │ │ │ │ │ │ │ │ │ │路│
│ 车 ├─┤ │ │ │ │ │ ├──┼──┼─┼─┤
│ │Q│ │ │ │ │ │ │ │ Χ │路│ │
└────┴─┴─┴───┴───┴─┴─────┴───┴──┴──┴─┴─┘
注:1、表中数字交、场、路分别表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
2、“√”表示准驾。
3、“Χ”表示不准增驾。
附件二:机动车驾驶申请表
┌────┬──────────┐
│档案编号│ │
└────┴──────────┘
┌─┬──┬─────────────┬──┬─┬──┬───────┐
│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 ├──┴───┬─────────┴──┴─┼──┼───────┤
│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 │
│申├──────┴──┬───────────┴──┼───────┤
│ │暂住证、居留证号码│ │ │
│请├──┬──────┴──────────────┤ │
│ │住址│ │ │
│人├──┼─────────────┬──┬────┤ │
│ │电话│ │邮编│ │ │
│填├──┴─────┬───────┼──┼────┤ (照片) │
│ │ 申请驾驶证种类 │ │车型│ │ │
│写├────────┼───────┴──┴────┤ │
│ │ 申请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 │
│ │ 原证件种类 │ │准驾记录│ │ │
├─┼──┬─────┼──┬───┼────┼───┼───────┤
│身│身高│ │视力│ │ 辨色力 │ │ │
│体├──┼─────┼──┴───┼────┴───┤ │
│条│听力│ │身体运动能力│ │ 年 月 日│
│件├──┴─────┴──────┼────────┤ │
│ │ 有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 │ │ │
├─┼──────┬────────┼────────┼───────┤
│考│ 项 目 │ 交通法规 │ 场地驾驶 │ 道路驾驶 │
│试├──────┼────────┼────────┼───────┤
│记│ 成 绩 │ │ │ │
│录├──────┼────────┼────────┼───────┤
│ │考试员、日期│ │ │ │
├─┼──────┼──┬─────┼────────┼───────┤
│证│ 驾驶证种类 │车型│ 核发日期 │ 经 办 者 │ │
│ ├──────┼──┼─────┼────────┤ │
│件│ 学习驾驶证 │ │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章)│
│ ├──────┼──┼─────┼────────┤ │
│记│ 正式驾驶证 │ │ 年 月 日│ │ │
│ ├──────┴──┼─────┴────────┤ │
│录│ 初 次 领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三: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
1、档案编号
2、姓名
3、身份证件号码
4、国籍
5、住址
6、电话
7、邮编
8、初次领证日期
9、准驾车型及取得日期
10、审验记录
11、违章记录
12、事故记录
13、住址变更记录
14、补证记录
15、吊销、注销记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函字[2003]119号



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4月1日编制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根据几个月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对该导则附录A《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中的注解内容调整如下:

⒈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⒉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全部合格。

⒊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5项(含5项)以内不合格,并且不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

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有1项决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超过5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未超过5项不合格、但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

请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有关单位。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唐山市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职工建、购自住住房,支持单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范围
1.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建、购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在用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价款总额的30%后.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2.单位在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后,建设经济住房所需资金不足时,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3.政府实施安居工程,所需资金不足的部分,亦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第三条 贷款条件
1.职工个人申请贷款,需有所在单位的担保和房屋产权抵押。
2.申请贷款的单位应是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人,并需有财产抵押。
3.贷款项目已纳入本市当年建房计划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住房资金贷款计划。
4.建、购住房的其他资金已经落实;建设的住房已开始基础部分以上的施工;购房已落实房源并签订合同。
5.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职工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家庭和直系亲属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的三倍;还款期限不超过十年。
2、单位贷款额度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名下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的80%,还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3.贷款利率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加规定利差计算,5年以内年息加1.8个百分点,5—10年加2.34个百分点。
还款期内如遇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贷款利率随之调整。
第五条 贷款程序
1.职工个人申请贷款,需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根据资金使用规定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房地产信贷部办理贷款手续。
2.单位申请建房贷款,需在每年1月份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审核后编入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委托房地产信贷部办理贷款手续。
3.房地产信贷部应按有关规定,对贷款人进行资信审查。
第六条 贷款偿还
1.贷款人应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季结算利息,并按照还款计划偿还本金。
2.贷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逾期部分自到期后次日起加收20%的利息,逾期三个月仍无力偿还,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抵押物进行清偿,或由其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本息。
第七条 贷款检查
1.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信贷部有权检查单位贷款使用情况,贷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2.住房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者一经发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对挪用部分自发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