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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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9〕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榆林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保证临床用药,根据《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本市药品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
第三条 遴选采用公开条件、公平竞争的方式,面向全国公开进行。按照《榆林市公开遴选药品配送企业评分标准》采取专家打分评价,根据其结果确定配送企业。
第四条 参选条件:
申请人应当为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法人单位,经营范围应当能涵盖《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 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 1500平方米,其中冷藏不小于 4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 3000个品种以上,配送品种仓储率达到90%以上。
(四)具有覆盖辖区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15辆;
(五)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六)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七)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订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遴选工作开始前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同时公布评分标准及文件要求等,邀请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报名。
(二)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遴选申请。各参选配送企业在遴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文件等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填报企业概况、经营情况及其它相关内容。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汇总整理参选材料,并根据申请人报送时间先后排列遴选序号、发放《材料接收回执》。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资料受理工作结束后将所有符合要求的参选企业名单交监察、药监、工商部门进行审查,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取消参选资格。对审查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上网公示。
(四)参选配送企业应当在评审大会上进行语言陈述。
(五)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后,按照《榆林市公开遴选药品配送企业评分标准》评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遴选。遴选过程在申请单位、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六)遴选结果报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并向有关单位发布书面通知。
(七)全市确定2-3家药品经营企业,并以县区为单位,依据医疗机构数量、药品采购量为基数,按照“城乡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配送企业的主、辅配送区域。
(八)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补充。
第六条 报名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配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复印件(加盖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仓储条件及仓库面积大小的证明、合同等材料;
(四)前两年中服务县及县以下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及名单(开户数);
(五)《配送服务承诺书》包含紧急用药和一般药品配送到位时间;
(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及人员情况:机构、人员相关表册等材料;
(七)药品统一配送的专用车辆情况:提供行车证、营运证等材料;
(八)前三年的销售情况,提供纳税申报表;
(九)执业药师配备情况;
(十)遴选标准所涉及的其它相关材料。
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供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予以退回。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8月29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7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三日
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常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的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审定和监督;土地招标、拍卖方案的审定(包括出让底价确定);土地招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活动。
第四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包括企业“退二进三”)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第五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招标、拍卖出让的每幅地块位置、用途、年限、建设指标和其它条件应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内容包括:做好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规划选址与设计,明确地块开发建设指标,编制地块图、招标或拍卖须知、标书及其它文件等。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10日发布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等有关资料,参与人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规则,接受咨询等。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应依法进行公证。
第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的评估,应当以市物价会同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竞相压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竞投(买)人的竞标(买)资格。
(一)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现象的;
(二)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年以上未开发建设的;
(三)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不具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
(四)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且尚在处理之中的。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招标,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出让金期限、银行资信、企业开发业绩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报名。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问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六)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规定第十三条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后5日内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定标后7日内退还保证金。
(八)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定金。
(九)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
(三片 卖人按照拍卖文件资料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登记,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领取拍卖文件资料;
(四)在规定的地点、时间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土地拍卖师主持人简介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竟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以出最高价者即为竞得人;
4、签订树 卖成交确认书入
(五)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六条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方案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或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出让底价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 中标人或免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可抵土地出让金,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中标通知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可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回定金,同时中标人或竞得人可请求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土地招标计 卖活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宣布其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没收已交付的定金,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所辖市可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人(含有城镇户口的合同工、临时工)征集入伍后,在服役期间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基本工资。
二、城镇待业青年入伍后,其家庭收入达不到所在城镇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从地方财政开支,民政部门发给。补助标准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居民生活水平自定。此条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
三、股役期满后,要根据退伍战士在部队的表现,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83)安104号文件精神进行安排。原是待业青年的,优先安排正式工;原是正式工人的,可复工复职,或照顾本人志愿,优先在全民单位安排工作;原是合同工、临时
工入伍的,可安排正式工,并连续计算工龄。
198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