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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10〕134号关于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29:25  浏览:8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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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10〕134号关于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10〕134号关于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此前我市制定的有关制度与之有抵触的以该《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公正、有效进行,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占有、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调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二)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三)调解为主、慎用裁决原则;(四)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进行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现行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事宜。
  第五条跨省辖市、县(市、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先由相关部门调处;调处不能解决的,一方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求调处。提出请求的一方为申请人,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第七条申请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处请求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一)提交载有下列内容的产权纠纷调处申请书: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2.产权纠纷的主要情况;3.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盖章)。(二)附具申请事项所依据事实的必要证据。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以《受理通知书》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答辨书及有关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的,视同放弃申辩权力。
  第十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各自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产权纠纷当事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纠纷调处有关事项,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有委托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负责具体承办产权纠纷案件的调处人员在调处过程中,应当奉公守法,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处理产权纠纷,防止调处不当,并须遵守有关回避、廉政的规定。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一般应当在纠纷调处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并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应当以调解结案为主。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财政部门下达调解书;确无调解基础和条件的,可进行裁决,下达裁决书。
  第十五条裁决书在送达当事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财政部门会同其监管部门进行调处。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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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附件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3.品牌汽车供应商名称变更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一O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中能安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安驰品牌汽车销售



1.   西安腾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明光市华东车辆有限公司

3.   四川众川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4.   宜春市鑫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   双峰县环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6.   上海铃为摩托车有限公司

7.   陕西君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重庆永川区宪骏汽车有限公司

9.   巴彦淖尔市龙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重庆灵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 厦门金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 台州华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

13. 文山车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安庆市庆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蒙城县顺畅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6. 汉中市天盛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7. 乌兰浩特联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8. 安阳市广益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19. 三亚铭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 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重庆明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 佳木斯华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3. 赣州市汉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4. 阿克苏市天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绵阳安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6. 新疆西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27. 开县晨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九江利达车业有限公司

29. 永州市万通汽贸有限公司

30. 重庆市南川区生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信阳市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福建恒信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33. 江门市广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山西旋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重庆格林瑞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吉安军辉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7. 许昌建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38. 榆林龙太子工贸有限公司

39. 贵州四力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40. 双峰县环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41. 宜春市鑫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2. 中山市华兴亚飞汽车有限公司

43. 南阳江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



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1.   黄山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滁州市和奇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西宁金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邯郸市佳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江苏长菱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   南京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南通和奇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衢州瑞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兴安盟利丰泰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0. 锡林郭勒盟利丰泰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1. 呼伦贝尔市利丰泰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2. 通辽市利丰泰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江西东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14. 江西东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衡水市庞大广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上海弘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大庆鑫龙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柳州鑫广达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盈丰投资有限公司

20. 青州市泰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1. 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22. 淮南市瑞鑫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23. 霸州市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4. 济南诚信双丰经贸有限公司

25. 北京庞大冀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6. 广元市泰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合肥市福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蒙阴县九鼎轿车维修中心

29. 赤峰市利丰泰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贵州省毕节地区鸿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31. 河池市恒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黄山兆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蚌埠市通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34. 江山市同岳汽车有限公司

35. 湖北英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邻水县立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7. 成都四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38. 南部县华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9. 乐山君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眉山市宇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库车汽车销售分公司

42. 蓬安顺金车业有限公司

43. 清远市众合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4. 保定市庞大冀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5. 梅州市春天有限公司

46. 聊城市新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潮州市福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8. 广州市群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9. 揭阳市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0. 阳江市粤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临沂恒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2. 福建省泉州市万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53. 惠州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54. 成都泰禾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55. 韶关市卓瑞贸易有限公司

56. 汶上县群发商贸有限公司

57. 彭州市辰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8. 成都川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9. 成都一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60. 成都市邛崃凯祥车业有限公司

61. 金堂县亨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2. 大邑县金明汽贸有限公司

63. 成都市利达通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64. 广西吉福汽车有限公司

65.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

66. 黔西南州兴伟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67. 山东滨州汇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博兴分公司

68. 黄山市黄山区卓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9. 邢台市冀南誉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0. 景德镇市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1. 厦门瑞德隆汽车有限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1.   山东基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察右前旗金海龙工贸有限公司

3.   延边庄园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呼伦贝尔市佳音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5.   长春市瑞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天津市冀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信阳市发达汽贸有限公司

8.   佳木斯瑞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10. 连云港凯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六安市智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2. 九江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合肥星和汽车经营有限公司

14. 河北喜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安庆市联友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6. 焦作市瑞赢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7. 天津岩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8. 河南金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汕头市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 邯郸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1. 百色市泓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随州市中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萍乡市昌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4. 杭州万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韶关市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6. 蒙城县天泰商贸有限公司

27. 荆门昆瑞贸易有限公司

28. 成都鑫禾浩汽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9. 重庆市奉节县佳盈农机有限公司

30. 巴中市名扬汽贸有限公司

31. 广州市汕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北京诚信达汇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3. 喀什昆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34. 邵东县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邵东县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



四、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轿车品牌汽车销售



1.   怀化市鑫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湖北骏马贸易有限公司

3.   湖北东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   霞浦县永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   台州铭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宁波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宁波市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宁波市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东分公司

10. 桐乡市中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句容爵鼎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无锡市锡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3. 临泉县创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14. 安庆鑫驰汽贸有限公司

15. 合肥祥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六安市恒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萧县宇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8. 威海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烟台华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青岛圣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菏泽鑫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聊城华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3. 青岛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莱芜市海林商贸有限公司

25. 邹平县金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淄博帝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安丘市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28. 山东临朐富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9. 诸城市富民农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0. 寿光市北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平顶山市元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2. 商丘鑫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4. 河南亿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35. 信阳万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天津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 邯郸市森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8. 廊坊市正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9. 邢台信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0. 衡水明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1. 张家口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保定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3. 承德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4. 沧州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唐山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 北京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巴彦淖尔市正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8. 赤峰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乌海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陕西奥特森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51. 榆林市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2. 酒泉市吉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3. 庆阳市兰飞商贸有限公司

54. 天水兰凌实业有限公司

55. 西宁海辉商贸有限公司

56.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涪陵销售维修服务店

57.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瑞风专营店

58.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59.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

60.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

61.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

62.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江悦专营店

63.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

64. 重庆百事达西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5.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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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住房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搞好住房分配工作,纠正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困难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无单位归属的居民由户口所在地区政府负责解决。
第三条 住房分配实行先售后租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分配首先面向居住特别困难户(以下简称居住特困户)。居住特困户的条件,根据《上海市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并优先解决。
第五条 居住困难户和其它需要解决住房问题对象的条件,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分配,按沪委组(82)第866号文办理。退休职工的住房分配,按《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对退休前住房有困难,退休后仍未得到改善的老年人,其原工作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当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单位自筹资金建造、购买的住房,有关单位、领导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提取,不得以任何借口索取房源。
第八条 严禁行政、事业、企业(不含三资企业)单位动用各种外汇(包括调剂外汇)购买商品房。外汇管理部门、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各种售房单位,以及房地产管理和交易机构,要严格把关,不得为其办理手续。
第九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买住房。
第十条 住房分配必须发扬民主、公开进行,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是负责住房分配工作的机构。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成员由行政、工会协商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通过后产生。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成员包括行政、工会、职工代表等各方面人员,其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
事公道,并为群众信任。
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应民主协商产生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负责单位的住房分配工作。
第十二条 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分房办法,企业并需提请职代会审议决定。分房办法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根据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分房办法,由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会同行政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企业由职代会民主管理小组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房源和困难户调查核实情况、分房方案、初拟的分配名单都要公布,征求职工意见。正式分配名单经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单位行政负责人对人才引进或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确需优先分配住房的,可提出意见,经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讨论同意后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机关管理的领导干部,分房条件和标准由上级主管机关制订。对提职不满两年者,按提职后的标准分配住房的,要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上级主管机关管理的领导干部的住房分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即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提出申请,由分房委员会或分房小组按有关规定和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意见,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分配。
第十八条 在住房分配中,各级领导部门和领导干部不得徇私情、打招呼。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不准利用职权多分房、占好房。对住房分配中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各级主管领导部门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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