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民政部关于灾区过冬衣被和修复倒塌房屋救济款发放使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3:32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灾区过冬衣被和修复倒塌房屋救济款发放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灾区过冬衣被和修复倒塌房屋救济款发放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省民政局:
为了帮助今年遭灾严重地区的群众,克服生活上的困难,我部与财政部已于×月×日拨给你省救灾款××万元,其中灾区群众过冬衣被救济款××万元,修复因灾倒塌房屋救济款××万元。目前寒冬逼近,望抓紧安排,切实把款发好、用好。 一、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坚持专款专用。

要把修复房屋救济款,用于倒塌房屋严重的重灾区;衣被救济款用于衣被损失严重的水涝灾区和受灾的高寒山区。帮助最困难的群众解决急需的住房和过冬衣、被的困难。严禁平均发放,挪用乱用。对救济款的使用情况,要加强检查,发现违反专款专用的,应及时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
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灾区的房屋修复,要发动群众坚持自力更生,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利用旧料,因陋就简,自己动手,互帮互助,进行修建,救灾款只限于对倒塌房屋,自己又无力修复的户,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衣被救济发实物,不要发现款。具体做法应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给材料由群众自己动手加工为好。所需布棉,在本省、区机动布棉指标中解决。若有困难,也可视情况向被救济户收适量布、棉票。
四、对过冬衣被救济和房屋修复,要加强领导,确实做好组织落实的工作,争取在入冬以前,使灾区群众过冬急需的住房和衣被困难得到妥善解决。
望将修复房屋和衣被救济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报部。并在这两项工作告一段落时,分别写出总结报告。



1979年10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安监司监二函字〔2002〕3号

关于开展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把乡镇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来抓。按照局领导指示,研究编制乡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规划方案,为使规划方案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经研究决定,对乡镇煤矿安全基本状况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查工作采用普遍调查和重点调查两种方式。普遍调查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表、填表说明附后)。重点调查由国家局会同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

2、基本情况调查的范围为已经省级政府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调查内容为附表所列项目。调查的汇总工作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负责编制(发填报和汇总软件)。

3、汇总资料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于8月底前报国家局煤监二司。上报采用报送光盘(或软盘)或通过电子信箱发送。

联系电话:010-64463058,64463035

Emai:mjes@chinacoal-safety.gov.cn

附表: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

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二○○三年七月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9号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过该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条 走私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关于走私军用子弹或者非军用子弹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第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相应情形的,按照该解释有关规定的处罚原则处理。

  第五条 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六条 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 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第九条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参照本解释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不再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