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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20:46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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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

(1996年6月17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使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依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实行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并主动接受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内部职工及其随同亲属(含本单位招聘的临时工、合同工、协议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居住在本企事业单位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人作。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之中,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年考核兑现一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督促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杜绝计划外生育,保证本单位干部、职工和家属的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持证生育率达到100%,晚育率达到100%,独生子女领证率达到100%。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组织本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每季度对本单位的育龄人群进行一次培训学习。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区要有固定宣传标语、板报、专栏等,使本单位职工家属经常接受计划生育“四普及”知识教育,提高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觉性。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及进学握本单位干部、职工及其随同亲属中育龄妇女的环情、孕情,坚持每季度为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双查”活动,使“双查”率达到 100%,避孕节育对象的措施落实及时率在到100%。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组织本单位如实登记和申报出生、手术数字,按月及时上报计划生育统计表册,报表准确率达到100%。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担任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同企事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区队、科、站)签订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落到实处。
第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坚持经常抓,实现孕前型管理。原则上建议5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要有一名专(兼)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要有必要的管理机构,有一名干部分和;20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配2名以上专职干部。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专职干部与企业内部处(科)室领导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放长假女工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同放长假职工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积极同职工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共同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内部所雇聘的临时工、合同工、协议工及其随同家属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临时工时,要把好“入口”关,对所招聘的本省工人要查验流出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出示的《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省市来的要查验(市)以上的有关部门出示的结婚、生育、节育证明,无证明者不得招聘。企事业单位与临时工本人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督促流入本单位的流动人口按照《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交纳流动人口管理费。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由企业代缴,交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财务规定列专帐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安排一定的费用用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职工的节育手术费按规定在职工医疗费中开支,职工家属(不含农业户口)节育手术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采取阶段和年终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三条作为考核内容,实行百分考核制,其中第五条占总分的50%-60%。重点保证计划生育率、持证生育率、晚育率、独生女领证率达到100%。凡计划生育率、统计准确率达不到100%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负责人的政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考核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并由驻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逐级上报县、市两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累计得分在70-89分的企事业单位为计划生育工作良好单位,该单位除不得评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外,不影响其它方面的评比和奖励。
第十七条 考核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为计划生育“信不过”单位。由驻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批评,并按照目标责任书处以适当罚款,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及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该单位即使当年经济指标完成了,也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单位,不得升级达标;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各级劳模,并视其情节依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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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删除。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或者销售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实行定点管理,具体规划设置和布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划设置和布局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定点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标志。

禁止在火葬区域内生产、销售用于土葬的棺木、棺罩”。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修正本)

(2000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民政、公安、工商、规划、土地、市容、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本市有土葬习俗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和柯尔克孜族等少数民族的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严禁私埋乱葬。

第四条 因患有鼠疫、霍乱、炭疽、麻风病、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狂犬病等致死以及腐变的遗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检疫机构消毒处理,并在24小时内火化。严禁外运或者土葬。

第五条 对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需要存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存放手续。

对无主或无名遗体的处理,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死因鉴定,并发布遗体认领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民政部门凭公安部门的证明收尸,并立即火化。

第六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遗体火化,凭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正常死亡的遗体、无主或者无名遗体火化,凭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出具的证明。

(三)对在本市死亡的外国人遗体的处理,按国家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建立公益性墓地,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的新建、扩建和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支持。

第九条 乡、镇、村公益性墓地占地不得超过7000平方米,区、县公益性墓地占地不得超过335000平方米,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十条 公益性墓地应为本区、县、乡、镇、村村(居)民提供服务,不得对外搞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公益性墓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办单位的申请;

(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有偿服务公墓,必须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建立的有偿服务公墓,必须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内六区不得建立有偿服务公墓,但历史遗留土葬公墓除外;蓟县可以建两处、其他区县可以建一处有偿服务公墓。

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有偿服务公墓,应向民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建立有偿服务公墓的申请单位,凭市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墓地的选址,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不得占用耕地、破坏环境。

第十六条 有偿服务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0年。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续租手续。逾期不办理续租手续,又不迁移骨灰的,公墓经营者有权对骨灰进行处理,收回墓穴占用的土地。

第十七条 本市丧葬用品销售网点的规划和设置,应坚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管理有序、控制发展的原则。

市内六区和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按人口居住状况,每4至5万人设一个销售点。对居住人口分散,服务半径过大的区域可适当增设;农村地区每个乡、镇设一个销售点。

市内六区和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主干道两侧不得设立丧葬用品销售点。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或者销售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实行定点管理,具体规划设置和布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划设置和布局的单位和个人,应领取定点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标志。

禁止在火葬区域内生产、销售用于土葬的棺木、棺罩。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经销各种丧葬用品;禁止进行强买、强卖、强行服务等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冥币、纸人、纸马、纸彩电、纸箱子、纸轿车等封建迷信用品;禁止建造封建迷信设施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条 丧葬用品销售点店外不得堆放、悬挂销售的丧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 在公墓内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预留活人墓;禁止传销或炒买、炒卖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私建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传染病遗体未按照规定时间火化,又不听劝说的丧主,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殡葬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殡葬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和刁难死者家属的行为,民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丧葬用品要实行明码标价。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配合物价部门对本区、县经营丧葬用品的网点加强价格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安部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2年度)


  
  以下172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已经我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公安部
   
2013年2月28日




  一、 强制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A975-2012
特种警用装备名词术语
2012-01-31
2012-01-31

2
GA979-2012
D类干粉灭火剂
2012-02-01
2012-02-01

3
GA982-2012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
2012-03-27
2012-05-01

4
GA747-2012
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标志
2012-03-28
2012-05-01

5
GA990-2012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2012-05-02
2012-06-01

6
GA991-2012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2012-05-02
2012-06-01

7
GA996-2012
警力输送车
2012-05-07
2012-06-01

8
GA997-2012
警用宿营车
2012-05-07
2012-06-01

9
GA498-2012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2012-06-19
2012-09-01

10
GA1002-201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2012-06-29
2012-09-01

11
GA1003-2012
银行自助服务亭技术要求
2012-07-10
2012-09-01

12
GA1006-2012
警用巡逻车
2012-11-28
2012-11-28

13
GA1007-2012
警用移动式治安检查车
2012-11-28
2012-11-28

14
GA304-2012
塑料管道阻火圈
2012-09-25
2012-10-01

15
GA533-2012
挡烟垂壁
2012-09-25
2012-12-01

16
GA1010-2012
看守所床具
2012-11-28
2012-11-28

17
GA1012-2012
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和比对技术规范
2012-10-10
2012-11-01

18
GA1015-2012
枪支去功能处理与展览枪支安全防范要求
2012-12-26
2012-12-26

19
GA1016-2012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
2012-12-26
2012-12-26

20
GA1025-2012
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2012-11-23
2012-11-23

21
GA482-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
2012-11-23
2013-01-01

22
GA1026-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
2012-11-23
2013-01-01

23
GA1027-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2012-11-23
2013-01-01

24
GA1029-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2012-11-23
2013-01-01

25
GA294-2012
警用防暴头盔
2012-11-28
2013-02-01

26
GA1035-2012
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12-12-26
2013-01-01

27
GA588-2012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2012-12-26
2013-01-01

28
GA293-2012
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
2012-12-26
2013-03-01




  二、 推荐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A/T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2012-01-31
2012-01-31

2
GA/T977-2012
取证与鉴定文书电子签名
2012-01-31
2012-01-31

3
GA/T978-2012
网络游戏私服检验技术方法
2012-02-01
2012-02-01

4
GA/T980-2012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车装备配置
2012-02-07
2012-05-01

5
GA/T981-2012
移动式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情景教育装备配置
2012-02-07
2012-05-01

6
GA/T985-2012
法庭科学立体痕迹石膏制模提取方法
2012-04-08
2012-05-01

7
GA/T986-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反垃圾邮件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8
GA/T987-2012
信息安全技术 USB移动存储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9
GA/T98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文件加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10
GA/T989-2012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文档安全管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11
GA/T992-201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2012-07-19
2012-07-19

12
GA/T993-2012
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设置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3
GA/T994-2012
道路通行状态信息发布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4
GA/T995-201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5
GA/T998-2012
乡镇消防队标准
2012-06-05
2012-07-01

16
GA/T999-2012
防排烟系统性能现场验证方法 热烟试验法
2012-06-19
2012-09-01

17
GA/T894.7-2012
安防指纹识别应用系统 第7部分:指纹采集设备
2012-07-18
2012-07-18

18
GA/T380-2012
全国公安机关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2012-07-03
2012-07-03

19
GA/T543.3-2012
公安数据元(3)
2012-07-18
2012-08-01

20
GA/T1001-2012
地形类型代码
2012-07-18
2012-08-01

21
GA/T543.5-2012
公安数据元(5)
2012-07-19
2012-08-01

22
GA/T1004-2012
校车标志灯
2012-12-24
2012-12-24

23
GA/T1005-2012
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2012-12-24
2012-12-24

24
GA/T1031-2012
泄漏电缆入侵探测装置通用技术要求
2012-12-24
2013-03-01

25
GA/T1034-2012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
2012-12-26
2013-01-01

26
GA/T16.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部分:机动车获得方式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7
GA/T16.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部分:机动车定期检验结果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8
GA/T16.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3部分:机动车使用性质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9
GA/T16.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4部分: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0
GA/T16.5-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5部分:机动车所有权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1
GA/T16.6-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6部分:机动车业务登记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2
GA/T16.7-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7部分:机动车号牌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3
GA/T16.8-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8部分:机动车车身颜色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4
GA/T16.9-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9部分:机动车能源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5
GA/T16.10-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0部分:机动车来历凭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6
GA/T16.1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1部分:机动车进口凭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7
GA/T16.1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2部分:机动车国产-进口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8
GA/T16.1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3部分:机动车变更情况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9
GA/T16.1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4部分:机动车注销原因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0
GA/T16.15-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5部分:机动车补-换领牌证原因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1
GA/T16.16-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6部分:机动车转向形式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2
GA/T16.17-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7部分:机动车状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3
GA/T16.18-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8部分:机动车补-换领牌证业务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4
GA/T16.19-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9部分:临时入境机动车用途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5
GA/T16.20-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0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相关资料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6
GA/T16.2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1部分:驾驶证档案编号编码规则
2012-07-31
2012-07-31

47
GA/T16.2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2部分:驾驶证申领业务类别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8
GA/T16.2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3部分:驾驶证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9
GA/T16.2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4部分:驾驶证补-换证原因代码
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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