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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33:26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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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8年11月17日经第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受理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因按规定请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相关问题,有关部门未按规定给予解决,而按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诉主管机构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机构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办公室(以下称投诉主管机构)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受理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单位;
(三)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四)受理或组织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重大的和紧急的问题;
(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议、意见、批评等;
(六)培训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工作人员;
(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具体受理及处理机构为:
(一)市主管对外经贸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部门;
(二)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区(市)人民政府对外经贸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和处理应当由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的投诉案件,并将投诉处理结果报投诉主管机构备案;
(二)办理并反馈投诉主管机构交办的投诉案件;
(三)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案件;
(四)定期向投诉主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就下列事项投诉:
(一)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财产清算等活动中,中外双方出现意见分歧,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应当协调解决但未予解决的;
(二)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财产清算等方面遇到实际困难,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应当协调解决但未予解决的;
(三)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因管理和项目审批等事项发生纠纷的;
(四)其他有关事项。
投诉人投诉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司法、仲裁途径解决的,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告知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仲裁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继续处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投诉: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及其代表;
(三)正在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及其代表。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话和面谈等方式。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必要时,应当附送便于投诉处理的有关资料。
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因投诉人对投诉受理及处理机构职责分工不明而误投的投诉,收到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理、处理机构或投诉主管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投诉主管机构和投诉受理及处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和备案工作,并及时处理;对重大、紧急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10日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可以延期,但是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投诉主管机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公正、及时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对在受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华侨及港、澳同胞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及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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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36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园区发展,加速产业集聚,促进技术进步,培育规模企业,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引导资金。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淮政〔2006〕3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支持重大工业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实施名牌战略,推进产业发展。



(一)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 亿元及以上新建工业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



(二)引导工业企业推进技术进步,每年优选部分重大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领域生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



(三)优化产业结构。对符合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中带动作用大、成长性强的企业给予贴息。



(四)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新获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给予补助。



(六)新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八)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



(九)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对新获国家和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对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新增规模企业户数目标任务的县区(本办法中“县区”均含淮北经济开发区)给予奖励。



(十一)用于项目专家评审等工作经费。



(十二)支持县区项目建设,发展园区工业,给予县区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展销会、博览会以及展示企业形象、展销企业产品等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十四)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每年评选 10 个优秀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并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条 按照《淮北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奖励县区及优秀先进规模企业。



第五条 设立节能专项资金(300 万元)用于支持重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第七条 各类补助、贴息、奖励标准:



(一)补助类



1.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政策给予补助。



2. 择优支持 10—20 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依据项目投资总额和当年完成投资情况,每户给予 10—1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 每年优选 15 项技术创新项目,每项给予 8—12 万元的补助。



4. 每年优选 10—15 项重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每项给予 10—15 万元的补助。



5. 每年选出 2—3 项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宣传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 4 万元补助。



6. 每年优选 3—5 项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 5—10 万元的补助。



7. 对新获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补助;对新获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的补助。



8. 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分别给予 15 万元和 10 万元的补助。



(二)贴息类



从符合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中,每年优选 10 户左右带动作用大、成长性强的企业,按照生产周转借款情况,每户给予 10—30 万元的贴息。



(三)奖励类



1. 对新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新获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8万元的奖励。



3. 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于新获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4 万元的奖励。



4. 对新获“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的工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获“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给予4 万元的奖励。



(四)其他类



1. 每年上半年,向市经济开发区、濉溪县、杜集区、相山区、烈山区各拨付 50 万元的重大工业项目前期费用。年终考核,在市政府下达的工业发展目标任务中,每少完成一项,从下年指标中扣减 10 万元。



2. 根据对县区的考核结果,每年度评选出工业强市奖。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淮北市工业立市奖”荣誉牌匾,一等奖奖励30 万元,二等奖奖励 20 万元,三等奖奖励 10 万元。奖励资金中 50%奖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50%奖给县区为完成工业发展目标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 根据规模企业的年度评价考核结果,评选 10 户优秀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淮北市工业立市优秀企业”的荣誉牌匾,每户奖励 10 万元;评选 10 户先进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淮北市工业立市先进企业”荣誉牌匾,每户奖励 6 万元。



4. 在县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新增规模企业户数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每超增一户奖励 2万元。该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作为发展工业经济、培育规模企业的工作经费。



5. 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30 万元作为工作经费。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能够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企业成长性好。



(三)必须是列入《淮北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库》、《淮北市技术改造项目库》、《淮北市规模企业培育发展项目库》、《淮北市技术创新项目库》、《淮北市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库》和《淮北市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项目库》,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四)能够及时向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奖励的企业,均须向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专项资金的县区属企业,须经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选后上报。



(二)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予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类专项资金补助;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不同企业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个企业的补助。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奖项,每年分两次申报;对需专家评审、择优补助奖励的项目,依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委、财政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进行初审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初步意见报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和资金安排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化管理。经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和奖励项目,项目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十三条 根据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补助、贴息和奖励的专项资金直接拨入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责任书》的要求,按计划如期完成项目建设。本年度以前已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竣工、或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五条 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严肃处理,且三年内取消申报有关补助和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1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依法合理地使用,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按丽政发〔2004〕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国土局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市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根据资金管理的要求,设立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对资金的缴纳、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预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结算、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核查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建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统一平衡拆迁补偿安置所需的各项资金,用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
  第六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来源:
  (一)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所应承担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二)政府垫付公寓安置住房建设和迁建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三)其他建设资金。
  第七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用途:
  (一)支付给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的补偿和安置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二)支付公寓安置住房建设所需的资金;
  (三)支付迁建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所需的资金;
  (四)其他需支付的资金。
  第八条 实行公寓安置的,市国土局按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农民公寓住房优惠价结合项目安置总建筑面积核定安置金额。
  实行迁建安置的,市国土局按迁建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所需的平均成本价结合项目实际拆迁总建筑面积核定安置金额。平均成本价构成:(土地划拨价+城市配套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相关税费)÷小区安置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公寓住房建设由市国土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编制资金平衡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公寓住房建设、项目安置完毕后,市国土局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查确认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公寓住房建设资金列入市直财政性基本建设预算。安置回笼资金超出建设资金部分由市财政部门设立拆迁安置建设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公寓安置住房和迁建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调节及小区交付物业管理之前的管理费用等。安置回笼资金少于建设支出部分的,从专项资金中调节或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公寓住房建设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作为市国土局拆迁安置建设项目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缴纳与拨付
  第十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概算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在市政府发布《征地方案公告》之前,根据审定的资金概算下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缴款通知单》,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接到缴款通知单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 市国土局可根据拆迁安置的实际需要,向项目建设单位追加其所需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市国土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与莲都区人民政府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委托协议的十个工作日内,预拨核定概算的20%到莲都区人民政府。剩余部分根据拆迁补偿安置的进度和需要予以拨付。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 实行公寓安置的,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在被拆迁人确认公寓安置住房后、交付公寓安置住房前与被拆迁人按协议进行差价结算;实行迁建安置的,应在被拆迁人确认迁建安置用地后、用地批准前进行差价结算。
  差价结算后,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出具结算清单。
  第十四条 项目拆迁和安置完毕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结算,并出具结算报告,同时报莲都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局。
  第十五条 市国土局在收到项目结算报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与莲都区人民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结算,然后根据结算报告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结算。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莲都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监督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确保及时足额地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缴款通知单》的要求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的,不启动项目的拆迁安置程序。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对追加资金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位的,暂停该项目的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补偿安置政策造成损失的;
  (二)截流、挪用、挤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
  (三)虚列补偿项目、套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
  (四)随意支付补偿安置款无法追回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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