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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0:46  浏览:9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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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兴城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张希仁同志1957年9月17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信,经转来我院。现就来信所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你院研究转告张希仁同志。关于与军人配偶通奸的案件,为什么只对与军人配偶通奸的一方判罪,而不对军人的配偶判罪?我们的看法是:与军人配偶通奸,是按照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罪判处的。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问题是与一般通奸问题有原则区别的,所以对军人配偶一般不予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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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 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7〕31号


袁州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2007年8月26日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价格调控机制,增强市场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安定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政府征集并主要用于扶持重要商品生产和流通,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扶助弱势群体生活的专用基金。其征收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条 基金征集的对象和范围

  在宜春中心城区(含宜阳新区、袁州新城)、宜春经济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及个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央和省属驻宜单位、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缴交基金。

  第四条 基金征集的标准及其征收方式

  1、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按销售收入额或营业额的0.5‰缴交基金(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条第3项执行),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纳税总额的2%缴交基金。以上基金由主税征收税务部门代征。

  2、新购机动车辆(不含轻骑、农用车)由车主按征收车辆购置税车价的5‰缴交基金,由市国税部门代征。

  3、商品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商品营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由开发单位缴交基金,由市房管局代征。

  4、星级宾馆按实际住宿旅客每人每天2元的标准缴交基金,其他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按实际住宿旅客每人每天1元的标准缴交基金。以上基金由主税征收税务部门代征。

  5、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非税收入(不含政府性基金)的1.5%缴交基金,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非税收入的1%缴交基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收入总额(剔除工资部分)的0.5%缴交基金。缴交的基金可在财政调控本单位非税收入中列支,由物价、财政部门代征。

  6、未列入企业单位经营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公有房出租租金,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基金。属纳税单位的基金由主税征收税务部门代征,属非纳税单位的基金由物价部门代征。

  7、基金每月缴交一次。对逾期未缴经催缴仍不缴交基金者,代征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其中行政事业单位逾期未缴应缴交基金,可由财政部门代扣。

  第五条 企业缴交的基金税前列支,按月预提,年终结算。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1、监测、平抑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商品价格,保持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2、建立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必要储备。

  3、扶助困难群众生活。

  4、扶持发展包括无公害蔬菜在内的食品生产基地。

  第七条 基金的管理

  1、成立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日常工作。

  2、所征收基金设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宜春中心城区。

  3、基金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价格等情况提出使用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4、为确保基金征管工作正常开展,按征收基金总额的10%提取工作费用,其中6%用于代征部门的征管费用、4%用于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5、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企业或项目,免缴价格调节基金:
医疗单位;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待遇的企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内星级以上酒店;外商投资的工业企业;旅游项目和农业项目;经济实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

  第九条 袁州区所属单位和个人的应缴基金由袁州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征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宜春中心城区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O年四月三日 辽政发〔1980〕70号文发布)


  粉碎“四人帮”以来,我省各地中小学认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于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减轻国家、集体办学的经济负担,起了很大作用。
  为了把我省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更好地开展起来,根据教育部一九七九年七月召开的吉林省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勤工俭学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全面规划,加强领导,指导各中小学校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广开门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经济政策,切实把校办工厂、农场林场办好。按规定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对学生加强劳动观点、实践观点、群众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教育。勤工俭学的主要目的是育人,但也不能忽视它的经济意义,二者是相辅相成的,都是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的建设人材。


  二、各级计划、工交、物资、财贸、农业部门,要把扶植中小学校办好工厂、农场、林场当作自己份内的事,积极予以支持,计划部门应从生产布局上加强对校办工厂的指导,凡是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产品(如粉尘大、排放有毒气体、易燃易爆的),不准生产。已经纳入各级生产计划的其它产品,都要做长期安排,不要轻易使之转产或停产。对尚未纳入计划的定型批量产品,凡质量合格和市场需要的,应在工业调整中,通过各种形式纳入计划。凡纳入各级生产计划的产品,应按现行渠道归口供应物资。工交部门应积极组织厂矿企业向校办工厂扩散零、配件生产,或建立厂外车间。厂校关系不应随意中断,已经中断的,应通过工作,争取恢复关系。各级物资部门,对校办工厂自产自销产品所需要的原料材料,要尽量给予照顾。新开设的工厂,要经教育部门审查,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并由银行立户,并可酌情给予贷款。


  三、各县、社、队要大力支持并认真帮助解决学校农场、林场土地问题。一九六六年前就归学校使用的耕地和师生通过开荒(包括开撂荒地)、造田、治山等办法开发的新校田,仍归学校继续使用;一九六六年以来由生产队拨给学校的耕地,如何处理,可由县、社有关部门组织学校与生产队协商解决,尽量为校办农场、林场创造条件;现在还没有土地的学校,教育部门或学校可与公社、生产大队协商,按指定地点进行开荒、造地或植树造林,为勤工俭学开辟可靠基地。


  四、校办工厂、农场,可根据生产需要和开支可能,经劳动部门批准,配备适当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和技术水平的固定工人。工人来源,除按有关规定招工外,也可聘请少数确有技术的退休老工人,其工资待遇,按规定给予补差。校办工厂工人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城市按集体企事业同行业同工种标准执行,农村可参照社办企业规定办理。


  五、校办工厂农场要进行独立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勤工俭学收益,主要用于办学开支、补助师生公共福利,并注意为扩大再生产积累资金。中小学校办工厂(包括中专、技校、职业学校师生按规定时间参加生产劳动的)不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对初办或收益不多缴纳工商税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适当减免;对以校办工厂为名,其积累不属于学校所有,又不用于教育开支的,应按规定征税。校办工厂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各级财政部门可酌情给予借款,或提前拨一部分教育经费。对勤工俭学搞得好的地方和学校,不应减少国拨经费。严禁以勤工俭学收入请客送礼。对挥霍浪费、私分和个人侵吞挪用勤工俭学财物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勤工俭学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地和县、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生产教育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校办工业公司,帮助学校安排供、产、销活动。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设立生产处。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勤工俭学活动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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