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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类别/林清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02:39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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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专有权力,只有人民检察院才能作出这个决定,其他的任何机关都无权作出该决定。不起诉的主要针对案件和对象是不符合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如果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能作出不起诉的结论。
【关键词】分类 监督 审查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的不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作出的结论是法定上的无罪,他并不是事实上的无罪。因为许多的不起诉案件的作出是由于嫌疑人的起诉过了诉讼时效或者嫌疑人死亡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结论。不过这不是对嫌疑人的放纵,而是现在是法治的社会,我们实行的是依法治国,不是一定要对所有的犯罪都要作出量刑。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结果是法定上判定嫌疑人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和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我国的不起诉有三种,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法定不起诉;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可以简称为存疑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被告人确实无罪,比如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过程中证实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规定的意外事故等等情况下根本没发生犯罪或者发生的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叫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还有具体以下条件的也是:1、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几种条件下的判定都属于法律上的无罪,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或者不具有诉权,例如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控诉权归被害人行使,或者诉权已经消失,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因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毫无酌定的余地。
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可以”,不是必须。这种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到9个刑法条款:1、刑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2、依刑法第10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 罚处罚而又可以免除处罚的。3、刑法第19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处罚的。4、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5、刑法第21条第2款中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的。6、刑法第22条第2款中预备犯比照既遂犯而免除处罚的。7、刑法第24条第2款中的中止犯而又具有应当免除处罚条件的。8、刑法第27条第2款中从犯又具有免除处罚条件的。9、刑法第28条中被胁迫参加犯罪,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在以上的9个条件中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只有具备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又符合上诉所涉刑法条款中可以免除处罚的具体条件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对于分化瓦解重大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起到集中力量打击的作用,而在处理轻微犯罪的时候又可以采取宽大处理起到维护公民人身权力的作用。
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这种“存疑不起诉”与“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权。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目的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应该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执行刑诉法第140条、第142条的规定,让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人民检察院在独立享有不起诉案件的决断权的情况下会产生独断专权的判断时有三种制约人民检察院的途径:
一、来自公安机关的监督。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定有罪,然后将该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要求人民检察院追查到底。但是,检察院如果任何案件都是不起诉,那么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就是做了无用功。所以这样之后公安机关就有了两种方式来制约检察院的不起诉行为。1、如果公安机关发现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向作出该项决定的检察院要求复议。2、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要求复合、重新审查。
二、来自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制约。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这种不起诉是由于相对不倾诉或酌情不起诉作出的。这种申有两种情况:1、申诉针对的是不起诉的结果。这个结果不服可以申诉,不起诉不服可以申述,申述起诉不服可以申诉,判决不服可以申诉。2、判决裁定的理由不服。酌定不起诉的理由是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犯罪的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责任。所以在检察院宣布了嫌疑人不起诉决定时,那么嫌疑人也就被判定了实施上已经犯罪,这样会给嫌疑人带来的社会评价将降低。所以嫌疑人才会提起申诉,要求给换不起诉的理由。
三、来自被害人的监督。被害人的监督也有两种途径:1向上一级的检察院申诉。然后提起公诉。2、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转换成自述案件的自诉人。

参考文献
[1]孙洪坤:《刑事诉讼法的时代精神》,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专著类)
[2]梅胜:《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不起诉”》,《贵州教育学院学报》,1997年04期。(期刊类)
[3]杨越:《试论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制度的修改》,《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1998年04(期刊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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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基[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署师范大学:


为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现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从2001年9月起试行,并就贯彻实施《纲要》的有关同题通知如下:

一、《纲要》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的,是指导广大幼儿园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纲要》的实施工作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抓好。

要积极利用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纲要》,使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都能了解《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认真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教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民、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学习和理解《纲要》,以有效地依据《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根据儿童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教育计划和组织教育活动,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技能。

二、贯彻实施《纲要》,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制订本地贯彻《纲要》的实施方案。应从具体情况出发,切忌搞“一刀切”。各地可采取先试点的方法,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设有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要认真、深入地学习《纲要》的精神,改革现行学前教育课程和师资培养方式,并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贯彻实施《纲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各地在实施《纲要》的过程中,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思绪积累经验,并及时反映给我部。

1981年颁友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教育部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导幼儿园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特制定本纲要。
二、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儿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三、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二部分教育内容与要求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启蒙性的,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也可作其它不同的划分。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
一、健康
(一)目标
1.身体健康,在集体生活中情绪安定、愉快;
2.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
3.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
4.喜欢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
(二)内容与要求
1.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在集体生活中感到温暖,心情愉快,形成安全感、信赖感。
2.与家长配合,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生活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睡眠、盥洗、排泄等生活习惯和生活自理能力。
3.教育幼儿受清洁、讲卫生,注意保持个人和生活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4.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进行安全、营养和保健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6.用幼儿感兴趣的方式发展基本动作,提高动作的协调性、灵活性。
7.在体育活动中,培养幼儿坚强、勇敢、不怕困难的意志品质和主动、乐观、合作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
2.既要高度重视和满足幼儿受保护、受照顾的需要,又要尊重和满足他们不断增长的独立要求,避免过度保护和包办代住,鼓励并指导幼儿自理、自立的尝试。
3.健康领域的活动要充分尊重幼儿生长发育的规律,严禁以任何名义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训练等。
4.培养幼儿对体育活动的兴趣是幼儿园体育的重要目标,要根据幼儿的特点组织生动有趣、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吸引幼儿主动参与。
二、语言
(一)目标
1.乐意与人交谈,讲话礼貌;
2.注意倾听对方讲话,能理解日常用语;
3.能清楚地说出自己想说的事;
4.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5.能听懂和会说普通话。
(二)内容与要求
1.创造一个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支持、鼓励、吸引幼儿与教师、同伴或其他人交谈,体验语言交流的乐趣,学习使用适当的、礼貌的语言交往。
2.养成幼儿注意倾听的习惯,发展语言理解能力。
3.鼓励幼儿大胆、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尝试说明。描述简单的事物或过程,发展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
4.引导幼儿接触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使之感受语言的丰富和优美,并通过多种活动帮助幼儿加深对作品的体验和理解。
5.培养幼儿对生活中常见的简单标记和文字符号的兴趣。
6.利用图书、绘画和其他多种方式,引发幼儿对书籍、阅读和书写的兴趣,培养前阅读和前书写技能。
7.提供普通话的语言环境,帮助幼儿熟悉、听懂并学说普通话。少数民族地区还应帮助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
(三)指导要点
1.语言能力是在运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发展幼儿语言的关键是创设一个能使他们想说、敢说、喜欢说、有机会说并能得到积极应答的环境。
2.幼儿语言的发展与其情感、经验、思维、社会交往能力等其它方面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发展幼儿语言的重要途径是通过互渗透的各领域的教育,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去扩展幼儿的经验,提供促进语言发展的条件。
3.幼儿的语言学习具有个别化的特点,教师与幼儿的个别交流、幼儿之间的自由交谈等,对幼儿语言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4.对有语言障碍的儿童要给予特别关注,要与家长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积极地帮助他们提高语言能力。
三、社会
(一)目标
1.能主动地参与各项活动,有自信心;
2.乐意与人交往,学习互助、合作和分享,有同情心;
3.理解并遵守日常生活中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
4.能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不怕困难,有初步的责任感;
5.爱父母长辈、老师和同伴,爱集体、爱家乡、爱祖国。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幼儿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体验与教师、同伴等共同生活的乐趣,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养成对他人、社会亲近、合作的态度,学习初步的人际交往技能。
2.为每个幼儿提供表现自己长处和获得成功的机会,增强其 自尊心和自信心。
3.提供自由活动的机会,支持幼儿自主地选择、计划活动,鼓励他们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解决问题,不轻易放弃克服困难的尝试。
4.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
5.教育幼儿爱护玩具和其他物品,爱护公物和公共环境。
6.与家庭、社区合作,引导幼儿了解自己的亲人以及与自己生活有关的各行各业人们的劳动,培养其对劳动者的热爱和对劳动成果的尊重。
7.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引导幼儿实际感受祖国文化的丰富与优秀,感受家乡的变化和发展,激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
8.适当向幼儿介绍我国各民族和世界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使其感知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培养理解、尊重、平等的态度。
(三)指导要点
1.社会领域的教育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幼儿社会态度和社会情感的培养尤应渗透在多种活动和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之中,要创设一个能使幼儿感受到接纳、关爱和支持的良好环境,避免单一呆板的言语说教。
2.幼儿与成人、同伴之间的共同生活、交往、探索、游戏等,是其社会学习的重要途径。应为幼儿提供人际间相互交往和共同活动的机会和条件,并加以指导。
3.社会学习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需要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共同促进幼儿良好社会性品质的形成。
四、科学
(一)目标
1.对周围的事物、现象感兴趣,有好奇心和求知欲;
2.能运用各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
3.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4.能从生活和游戏中感受事物的数量关系并体验到数学的重要和有趣;
5.爱护动植物,关心周围环境,亲近大自然,珍惜自然资源,有初步的环保意识。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幼儿对身边常见事物和现象的特点、变化规律产生兴趣和探究的欲望。
2.为幼儿的探究活动创造宽松的环境,让每个幼儿都有机会参与尝试,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提出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学会尊重别人的观点和经验。
3.提供丰富的可操作的材料,为每个幼儿都能运用多种感官、多种方式进行探索提供活动的条件。
4.通过引导幼儿积极参加小组讨论、探索等方式,培养幼儿合作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学习用多种方式表现、交流、分享探索的过程和结果。
5.引导幼儿对周围环境中的数、量、形、时间和空间等现象产生兴趣,建构初步的数概念,并学习用简单的数学方法解决生活和游戏中某些简单的问题。
6.从生活或媒体中幼儿熟悉的科技成果入手,引导幼儿感受科学技术对生活的影响,培养他们对科学的兴趣和对科学家的崇敬。
7.在幼儿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帮助幼儿了解自然、环境与人类生活的关系。从身边的小事入手,培养初步的环保意识和行为。
(三)指导要点
1.幼儿的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重在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和探究欲望。
2.要尽量创造条件让幼儿实际参加探究活动,使他们感受科学探究的过程和方法,体验发现的乐趣。
3.科学教育应密切联系幼儿的实际生活过好,利用身边的事物与现象作为科学探索的对象。
五、艺术
(一)目标
1.能初步感受并喜爱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
2.喜欢参加艺术活动,并能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情感和体验;
3.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
(二)内容与要求
1.引导功地接触周围环境和生活中美好的人、事、物,丰富他们的感性经验和审美情趣,激发他们表现美、创造美的情趣。
2.在艺术活动中面向全体幼儿,要针对他们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让每个幼儿都得到美的熏陶和培养。对有艺术天赋的幼儿要注意发展他们的艺术潜能。
3.提供自由表现的机会,鼓励幼儿用不同艺术形式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情感、理解和想象,尊重每个幼儿的想法和创造,肯定和接纳他们独特的审美感受和表现方式,分享他们创造的快乐。
4.在支持、鼓励幼儿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并大胆表现的同时,帮助他们提高表现的技能和能力。
5.指导幼儿利用身边的物品或废旧材料制作玩具、手工艺品等来美化自己的生活或开展其他活动。
6.为幼儿创设展示自己作品的条件,引导幼儿相互交流、相互欣赏、共同提高。
(三)指导要点
1.艺术是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应充分发挥艺术的情感教育功能,促进幼儿健全人格的形成。要避免仅仅重视表现技能或艺术活动的结果,而忽视幼儿在活动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和态度的倾向。
2.幼儿的创作过程和作品是他们表达自己的认识和情感的重要方式,应支持幼儿富有个性和创造性的表达,克服过分强调技能技巧和标准化要求的偏向。
3.幼儿艺术活动的能力是在大胆表现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教师的作用应主要在于激发幼儿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丰富他们的审美经验,使之体验自由表达和创造的快乐。在此基础上,根据幼儿的发展状况和需要,对表现方式和技能技巧给予适时、适当的指导。

第三部分组织与实施
一、幼儿园的教育是为所有在园幼儿的健康成长服务的,要为每一个儿童,包括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二、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教师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教育过程。
三、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是教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过程。教师要根据本《纲要》,从本地、本国的条件出发,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灵活地执行。
四、教育活动目标要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本《纲要》所提出的各领域目标为指导,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来确定。
五、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应遵照本《纲要》第二部分的有关条款进行,同时体现以下原则:
(一)既适合幼儿的现有水平,又有一定的挑战性。
(二)既符合幼儿的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三)既贴近幼儿的生活来选择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问题,又有助于拓展幼儿的经验和视野。
六、教育活动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识规律,各领域的内容要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注重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
七、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因时、因地、因内容、因材料灵活地运用。
八、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环境的创设和利用,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发展。
(一)幼儿园的空间、设施、活动材料和常规要求等应有利于引发、支持幼儿的游戏和各种探索活动,有利于引发、支持幼儿与周围环境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
(二)幼儿同伴群体及幼儿园教师集体是宝贵的教育资源,应充分发挥这一资源的作用。
(三)教师的态度和管理方式应有助于形成安全、改革的心理环境;言行举止应成为幼儿学习的良好榜样。
(四)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
(五)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社区的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生活和学习的空间。幼儿园同时应为社区的早期教育提供服务。
九、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
(一)时间安排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既有利于形成秩序,又能满足幼儿的合理需要,照顾到个体差异。
(二)教师直接指导的活动和间接指导的活动相结合,保证幼儿每天有适当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活动时间。教师直接指导的集体活动要能保证幼儿的积极参与,避免时间的隐性浪费。
(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集体行动和过渡环节,减少和消除消极等待现象。
(四)建立良好的常规,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行为,逐步引导幼儿学习自我管理。
十、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一)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他们大胆探索与表达。
(二)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游戏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时机,积极引导。
(三)关注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和反应,敏感地察觉他们的需要,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应答,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生互动。
(四)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能力、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入施教,努力使每一个幼儿都能获得满足和成功。
(五)关注幼儿的特殊需要,包括各种发展潜能和不同发展障碍,与家庭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十一、幼儿园教育要与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以及小学教育相互衔接。

第四部分教育评价
一、教育评价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教育的适宜性、有效性,调整和改进工作,促进每一个幼儿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
二、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及其家长均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评价过程是各方共同参与、相互支持与合作的过程。
三、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专业知识审视教育实践,发现、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其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
四、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实行以教师自评为主,园长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其他教师和家长等参与评价的制度。
五、评价应自然地伴随着整个教育过程进行。综合采用观察、谈话、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
六、幼儿的行为表现和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评价意义,教师应视之为重要的评价信息和改进工作的依据。
七、教育工作评价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一)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目标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儿现状的基础上。
(二)教育的内容、方式、策略、环境条件是否能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
(三)教育过程是否能为幼儿提供有益的学习经验,并符合其发展需要。
(四)教育内容、要求能否兼顾群体需要和个体差异,使每个幼儿都能得到发展,都有成功感。
(五)教师的指导是否有利于幼儿主动、有效地学习。
八、对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估,要注意:
(一)明确评价的目的是了解幼儿的发展需要,以便提供更加适宜的帮助和指导。
(二)全面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防止片面性,尤其要避免只重知识和技能,忽略情感、社会性和实际能力的倾向。
(三)在日常活动与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自然的方法进行。平时观察所获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幼儿行为表现和所积累的各种作品等,是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承认和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避免用划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在幼儿面前慎用横向的比较。
(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既要了解现有水平,更要关注其发展的速度、特点和倾向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
(1)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2)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 “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m立方—5m立方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m立方—20m立方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m立方—2.5m立方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m立方—10m立方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
“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m立方—30m立方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m立方—20m立方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在林区盗伐100m立方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m立方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
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
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
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
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
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
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
(1)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2)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
(3)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4)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5)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6)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7)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
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
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
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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