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谈孝文帝的法制改革/崔文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02:21  浏览:9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孝文帝太和改革以后,北魏国势进入极盛时期。北魏君主自诩为正统,垂法四海,遗泽流光之雄心益强。宣武帝元恪遵循太和改革的理论框架,热衷于制礼作乐。在对太和律加以补充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北魏律定本——正始律,北魏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同时,通过全面、深入地将封建礼教与法律相结合,基本上完成了北魏法制的儒家化进程。
  一、北魏律定本——正始律
  太和年间的改革为推行举国一致遵行的封建道德规范做出了法制保障。太和年间制定的律令法典以及移风易俗措施,使封建意识形态深入基层。由于孝文帝及其后继者宣武帝等北魏帝王笃好儒家经典,大批博闻名儒因经术文史获得重用。帝王的提倡,为儒学复兴提供了汉末以来少有的机遇,北朝教育空前蓬勃发展。宣武帝时,“燕齐赵魏之间,横经著录,不可胜数。大者千余人,小者犹数百。”“士大夫子弟,数岁已上,莫不被教,多者或至《礼》、《传》,少者不失《诗》、《论(语)》。”“髦士盈朝,济济之美”。洛阳朝廷的官僚结构与昔日粗野不文已大相径庭。
  随着儒学研究的深入,现行律令不够完备,精密,适用时尚有“疑舛”的缺陷显现出来。于是,正始元年(公元504年)冬,宣武帝诏令制新律令,企图通过部分内容和文字的增删和调整,纠正北魏律的内部混乱,提高可操作性。
  正始定律,由太师彭城王元勰领衔主持。他“与高阳王雍、八座、朝士有才学者五日一集,参论轨制应否之宜”。当时参与议律者大致分为三类人:第一类是宗室诸王,他们参与议律,提高了议律的规格和权威性。第二类是现任或曾任司法、监察职务,富于司法实务经验的官员,他们的职业化程度高,可以提高立法反映和预测社会需求的准确性,提高立法质量,突出了制律令强调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特点。第三类是中央文职官员,这些人儒学功底雄厚,参与议律令便于糅和礼法。正始律由这么一批名儒文士、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家、从政实践经验丰富的官僚,“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共同议定制成,其在礼法结合的深度和广度上无疑是超迈前律,故有“永作通制”之言。
  二、礼法结合思想的深化
  1.尊长卑幼,夫权本位,北魏前期,朝廷重视举告犯罪,忽略亲属相隐。正始年间修律,明确加以矫正,有关亲属容隐的规定正式入律:“律,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窦瑗引经阐释其意,云“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杀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见其直。”也就是说,尊长纵有过恶,恩当容隐,卑幼若告,是蔑弃亲权,无人子之心,必须重惩以死刑。
  家庭内父亲的家长权、男尊女卑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肯定。北魏规定迁洛之民,死葬河南,不得还北。但若夫先葬在北,妇葬在南,“妇人从夫,宜还代(北)葬”。若妻坟在北,夫死于洛,则“不得以尊就卑”还北,违者犯法。这一规定针对游牧民族宗法观念,宗法秩序相对淡漠,强制予以矫正。
2.贯彻执行身份罪责制,礼为法本,意味着行法必须遵循礼来别尊卑、辨上下,对不同身份的犯罪者异其罪责。正始律非常明确地强调君主及皇族之特别人格、贵族官僚之特殊地位;对于亲属之间相犯,注意分辨相互身份,保证依身份定其罪责。
  (1)免官和官当细则的完善,在运用刑罚上优待官僚,自汉代就有削爵、免官之类以官和爵抵罪的方式,但多为权宜做法,尚未成为定制。在北魏前期,对于官僚犯罪,也有“以官爵除刑”的官当法,但较少运用。孝文帝改革以后,优免官僚的案例显著增加。到北魏后期,犯罪官吏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大多能藉罚赎、除名、削爵、免官、官当等途径逃避斧钺流徒实刑。皇族的地位特殊,法律规定,他们犯罪,按例削减刑罚等级:“律,罪例减,及先帝之缌麻。”北魏还明确规定官爵折抵刑罚的方法:“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官当适用的主体是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的贵族,以及官阶在从第五品以上的官僚。他们犯罪,以官阶抵当二岁徒刑。免官者,三年后降先阶一等复叙。
  以官爵折抵罪刑,有官爵完全当罪刑,也有免去所居官职,保留爵位,还有留官削爵。官职可以抵刑,爵位也可用于抵刑,但这两者也有不同,官阶代表职权大小,爵位指示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的高低和经济收益的丰寡;官仅及本人,爵可传后嗣;官多由功得,爵可因亲封;有官未必有爵,有爵大抵有官。若以爵抵刑已尽,尊贵地位永坠;而免官三年可降阶复叙。延昌二年(公元513年),经过群臣讨论,世宗批准了以爵邑抵罪除名后的起复细则,大致内容为有爵者犯罪除名,官职爵位尽失,三年之后,可以各降本爵一等起复。最低爵(散)乡男,爵位已无可降,依其官品起复。
  从北魏对以官、爵抵当罪刑的等级划分来看,既有晋律梁律的影响,也有自己的创造。它给犯罪官吏留下了重新入仕的门径,使他们的政治前途不至于轻易地被彻底断送。但北魏末期,官当的适用主体大大扩展,不再限于官品从第五品以上者。无官品、无禄恤的“中正”和官廷禁卫等流外勋人皆可以职当刑。特权滥施结果造成刑法威力锐减,吏治江河日下。
  (2)“八议”制度化,北魏后期,处理八议中人犯罪,要“依律上议”,由有司开具其犯罪事实及所坐罪名,应议之状,凑请集议。然后据旨召集一定范围内的官员评议犯罪人的罪与刑,议定奏裁。若所犯是常罪,通过评议即可获降减其刑的优待。故而请议不仅有提供从宽处罚机会的程序性的意义,也具有刑罚减等的实体性内容,说明“八议”已由过去的抽象的原则转变成为刚性的具体的制度。
  贵族官僚具有特殊身份,其犯罪不经皇帝批准,不得逮捕。法司审问犯罪的官僚,不得遽用刑讯。皇族尊贵,身份高于常人,“皇族有谴,皆不持讯”是其时惯例。当属籍疏远的宗戚恃特权凌法令十分严重时,朝廷规定“诸在议请之外,可悉依常法”,缩小了享受特权免刑讯的范围。总之,在北魏后期,周礼规定的“八辟”已成为广泛适用的法律制度,特权阶级从告诉开始,就合法地实际享有异于常规司法程序的优待。
  (3)亲属相犯依伦常断处,礼别上下贵贱、尊卑长幼、内外亲疏。家庭中,尊长对于卑幼有几近绝对的统治权、管教权。卑幼对尊长则须恭谨孝敬,惟命是从。因为亲属之间天性难夺,而又尊卑身份不同,按照儒家的伦理思想,亲属相犯,罪名和刑罚也应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该有差异。北魏后期对亲属相犯,拟罪之前,先查清相互之间的亲疏尊卑长幼关系,再依据服制详定刑罚等差,或加重,或减轻。凡是卑幼伤尊长,如杀祖父母、父母,处分重于常人相杀,所谓“害其亲者?”。 反之,尊长杀卑幼,刑事责任轻于常人。“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但如常人相杀,则处死刑。又如,常人之间,“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但卖子只处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如系尊长处死刑,如系周亲及妾与子妇者处流刑。由此可见,犯罪主体的特定伦常身份对于定罪量刑的重要影响。亲属相犯依伦常断处加强了礼在刑法中的比重,凸显了北魏法律规范的伦理色彩,将法律以伦常为归宿的发展趋向一展无遗。
  3.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即在法律之外,引据公羊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之要义评决狱讼。在汉代,春秋决狱十分盛行。孝文帝太和改革掀起了复礼议礼的热潮,儒家经学披靡风行。居津要者喃喃于朝堂,议事议政动辄引据经义,且以经学修养自淑自炫自重。此风气歆动流俗,比附经义论罪名、定刑度的春秋决狱愈演愈烈。一系列儒家具体法律观点由经义抽绎出来后,被贯彻于司法实践,北魏法律向“应经合义”纵身发展。
  北魏比较典型的春秋决狱案例:
  雁门有人杀害其母,刑虬引据“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论证逞凶肆恶害母的罪行不可轻恕,主张对凶犯之子也应处以连作从死,才是忠孝之道,存三纲之义。刑虬又提出,如若引用春秋“父子罪不相及,恶止于其身”的用刑原则,对害母凶犯之子即使恕死,也应将其流放荒远之地,禁止匹配,使凶恶之类杜绝繁衍流传。最终此案依刑虬的建议凶犯之子获刑。
  偏将军乙飞虎丧父,朝廷给假二十七月。虎并数闰月,诣公府请求复职。领军元珍斥责乙飞虎“麻衣在体,冒仕求荣,实为大尤,罪其焉舍!”主张引用《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的规定惩之。三公郎中崔鸿抉隐究微,一一?综郑玄、王肃、杜预等博学硕儒计算丧期的方法,斤斤计较仔细推算后,断定乙飞虎是丧期恰满,不算冒哀求仕,但又责备他毕竟求职过于匆匆,“于戚之理,合在情责”。为惩罚其哀戚不切,判处鞭五十。
  4.明法慎刑与“覆治之律”北魏后期,士大夫们充分阐述儒家罚必当辜、不枉不纵的刑罚观点,使法制向明法慎刑方面显著发展。与此同时,北魏政府采纳郎中辛雄的建议,规定了关于及时有效地纠正错判和处理上诉案件的“覆治之律”:“律文,狱已成及决竟,经所绾,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诉冤枉者,得摄讯覆治之。”也即是说,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应予以复审:其一是对于“已成之案”,即已发生法律效力或已经执行的判决,若发觉其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失当,或有枉法徇情,出入人罪之嫌的;二是判决完毕,被判刑之人及其亲属向有关部门申诉冤枉。覆治之律的出现,说明北魏法制在向礼法结合的实体化发展之时,也为提高刑罚效益,自觉地补救本身的缺陷,不断在技巧和细节上改造完善自己。
  由孝文帝法制改革激起的儒学复兴和喧腾于朝野的议礼热潮,是正始以后经义全面占据法律领地的巨大驱动力。礼教观念几乎是前所未有地影响着法律,要求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得到切实的确认。相应地,法律也越来越多地确认其存在,大量的礼教内容被提高到法律保护的地位。比较孝文帝改革前后违礼案件的多寡,处理案件的方式差别,再联系官当细则的完善,犯罪留存养亲等制度的建立,可看出,北魏后期法律活动的重心已从先前切实保护君权逐步扩展到保护官僚所代表的阶级特权,保护父权所代表的宗族秩序。刑罚观也由重报复重威慑向威慑教化并重转移。北朝法制正在向优化刑罚总体效益的方向前进。经由多次修律而总结汇成的正始律,作为北魏律之定本,集中了封建法律制度在北魏获得的适合其内在规律的发展成果。它的颁布,标志着北魏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专家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moh.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2013年4月3日印发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方案(第一版)》(卫发明电〔2013〕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docx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5/20130510154001668.docx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
(第二版)
   
    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发现、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管理等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此方案适用于现阶段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并将根据对该疾病认识的深入和疫情形势变化适时更新。
    二、病例的发现、报告
    (一)病例定义。
    1.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与确诊病例定义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卫发明电〔2013〕17号)。
    2.聚集性病例是指7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社区等)发现2例及以上,提示可能存在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聚集性病例中至少有1例确诊病例)。
    (二)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就诊的流感样病例,要询问其禽类或活禽市场的暴露史,重点关注从事活禽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行业的人群,在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当分别于24小时和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他传染病”中“人感染H7N9禽流感”。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当地县级疾控中心报告,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三、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与检测
    (一)流行病学调查。县级疾控中心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调查。
    对于单例病例,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发病就诊经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病例家庭及家居环境情况、暴露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对病例可能暴露的禽类饲养或交易等场所,应当采集禽类粪便、笼具涂拭标本等环境标本开展病原学检测。必要时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开展病例主动搜索。
    对于聚集性病例,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要立即排查疑似病例,并重点调查病例的暴露史及病例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对从病例和环境标本中分离到的病毒进行同源性分析,明确是否存在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
    (二)标本采集、运送与实验室检测。当医务人员怀疑病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时,应当尽早采集其上、下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与急性期血清采集时间间隔2-4周的血清等。
    有条件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要对呼吸道标本开展H7N9病毒核酸检测,进行病例诊断,并指导早期应用抗病毒药物;没有条件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应当尽快利用快速抗原检测试剂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并将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的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一步开展H7N9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集、包装、运送等应当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5号令)等生物安全相关规定执行。具备BSL-3级生物安全条件的网络实验室立即开展病毒分离,并将分离的病毒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未能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需将H7核酸检测阳性的病例原始标本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
    各医疗机构采集的血清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由当地网络实验室将血清标本分别送省级疾控中心和国家流感中心开展相关抗体检测。
    具体操作要点参见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
    四、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后,要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中国疾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对于确诊病例,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还要通过人感染H7N9禽流感信息管理系统每日填报病例的病情转归信息,并在其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网上填报《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调查表——临床部分》(详见《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于死亡病例,要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相关内容,通过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所在辖区的县级疾控中心完成初步调查后,要网上填报《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调查表——流行病学部分》(详见《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并根据调查进展,及时补充完善调查表信息,每日更新其中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
    如已经网络直报的病例转院治疗,转出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通过人感染H7N9禽流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病例的转出情况。接收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通过上述系统对该病例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并录入病例的收治情况。
    聚集性病例一经确认后,应当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根据事件进展及时进行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开展实验室检测的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标本信息和检测结果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五、病例管理和感染防护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卫发明电〔2013〕6号),落实病人隔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
    疾控机构人员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并指导涉禽从业人员和染疫禽类处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六、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一)可疑暴露者的管理。
    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阳性的禽类、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人员。
    由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对可疑暴露者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禽类接触情况。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
    密切接触者是指诊治疑似或确诊病例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或曾照料患者的家属;在疑似或确诊病例发病前1天至隔离治疗或死亡前,与病人有过共同生活或其他近距离接触情形的人员;或经现场调查人员判断需作为密切接触者管理的其他人员。由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医学观察,不限制其活动,每日晨、晚各1次测体温,并了解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体温测量可由密切接触者自己进行或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实施。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或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7天。
    一旦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则立即转送至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报告及治疗。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时,还要采集其咽拭子,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七、流感样病例强化监测
    在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的县(区)内,应当在病例确诊后开展为期2周的强化监测。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符合流感样病例定义的门急诊患者,以及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应当及时采集呼吸道标本,询问暴露史,并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各医疗机构每周汇总并上报流感样病例总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总数、采样人数、本医院检测人数、送疾控机构检测人数、阳性数及阳性结果等。具体上报方式参照中国疾控中心印发的强化监测信息报告有关技术要求。各地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和时间。
    尚未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地区,在既往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基础上,要提高监测强度。2013年,增加标本采集和检测数量,南方省份每家流感监测哨点医院每周采集流感样病例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相关病例标本20份,北方省份4-9月每月采集相关标本20份,10月-次年3月每周采集20份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开展检测。
    八、及时开展疫情形势研判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疫情形势、病原学监测和研究进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疫情形势研判,达到突发事件标准时,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终止响应。
    九、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各地要积极开展舆情监测,针对公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指导并促进公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尤其要加强对从事活禽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行业人群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与督导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病例管理与感染防控、风险沟通等内容的培训。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级爱卫会要切实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强化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结合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基层单位,在城乡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要重点加强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着力解决活禽销售、宰杀方面存在的突出卫生问题。

劳动人事部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几项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几项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


答复
西藏自治区人事局、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电报(传发号429)收悉。经研究,现对电报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西藏回内地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加发高原工龄补助费问题,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九日习仲勋同志主持召开的协调会上已经议定:现在不改,还按西藏过去的办法办。
二、建房补助费问题,夫妇双方同是干部的,各地掌握一般都是只发给其中的一方,从实际情况看,发给夫妇双方中职务高的一方是合理的,不宜再给另一方也发百分之五十。
三、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在区内易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问题,我们认为你区的现行规定已考虑西藏的特殊情况,规定了高于国家统一规定的补助标准,因此以不再提高为宜。



1988年1月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