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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不复杂/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56:06  浏览:8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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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不复杂

龙城飞将


  许霆案件本不复杂。就刑事方面而言,案情已经十分清楚了,难就难在不知道该如何适用法律,他的行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可人们却要给他定罪。
  “倒许派”想判他有罪,就是无法把许霆“公开地进入自己的帐户”解释成“秘密地窃取银行资金”令人们信服,想给他定罪实际上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参见拙文《许霆案的律师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件辩护方与公诉方的焦点分析》、《关于匿名新浪网友对重审许霆时法庭上公诉方与辩护律师观点的批评的意见》、《许霆案件只有一个焦点》、《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未砸开取款机,一定是犯盗窃罪吗?--关于匿名新浪网友“无风”对我评论的答复》、《我也想给许霆定罪——由庞德的“不据法司法”想到的》、《关于刑法第63条是否适用于许霆案件对匿名新浪网友的回答》)。
  而公诉人在法庭上反驳辩护人,却没有问在点子上,总是同义反复,循环论证,虽然法庭上有罪推定的气氛很浓,许霆说的话很昏,辩护人的声音很弱。若硬要判许霆有罪,恐怕人们的舆论过不去 。
“挺许派”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若判许霆无罪,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无法平衡(参见拙文《许霆案罪与非罪判决的经济学基础》、《关于贺卫方教授的一些观点》、《许霆案件:简单的事件复杂化了》、《许霆案件辩护的两条思路》及《许霆案重审一审可能再判有罪》)。
最后的结果决不是依法审判,而是这两种力量的对比。所以,我们可以明白这样一条道理: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有理,没有力,此时的法是苍白的。有力,没有理,此时的法不成其为法,只能是恶法。每一个判决,实际上就是司法的实践。若判决与法的规定相去甚远,就是司法实际对法律和法理的挑战,就是一种法的流失。
  实际上,从法的基础,到法的制度,存在巨大的法的流失。从法的制度,再到法的实践,又存在着巨大的法的流失。难怪老百姓经常抱怨,法律和政策是好的,但老百姓实际上就是感受不到(关于法的流失问题,参见张晋元:《法和权利是可以计量的——法理的宏观经济分析》 )。
就民事方面而言,公诉人不能回避这样的问题:银行给顾客约定离开柜台概不负责,这是只对银行一方有利,还是对顾客与银行双方同等对待?为什么顾客损失银行不负责任,银行损失却要顾客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在哪里?
  如果公诉人或法院把许霆“公开地进入自己帐户”解释为“秘密地盗窃银行资金”令人信服,把为什么顾客离开柜台要承担刑事责任解释得令人们信服,我们就可以由“挺许派”转为“倒许派”。若做不到这两点,那么,还是“倒许派”转为“挺许派”好,更能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2008-2-28
电邮:zjysino@163.com zjysino@sina.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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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市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保护投资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娱乐场所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工作上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条例》实施前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印发前在商住楼(不包括属于住宅建筑的底商住宅楼)内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前述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认定。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应当核验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没有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的,不予受理。对国发[2006]15号文件印发之前已经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应当要求其提供消防安全合格文件,没有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的,应当撤销原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实施后,为了统一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发照机构,同时,便于对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平时的监督管理及年度检验,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处、科、股)负责。
二、由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档案管理,统一由企业注册机构(处、科、股),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了便于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掌握情况和进行监督管理,企业注册机构将档案复印件转个体私营经
济管理机构。
三、私营非公司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仍按原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的分工,不作变动。
四、由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统一执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凡不完全具备《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具体办法和要求,逐步予以规范。
六、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上述规定。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和企业注册机构,应当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上述工作。



199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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