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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山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思考/陈汉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13:23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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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山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思考

陈汉高


  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好队伍建设,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础和组织保证。目前,基层检察院队伍素质整体是好的,能够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经得起党和人民考验,但是我们的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仍存在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地方。如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持续发展,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新型基层检察队伍是摆在基层院的一大课题。

一、当前山区基层检察队伍的现状

  检察机关重建三十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积极服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公正执法的期望越来越高,检察机关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检察队伍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与经济社会发展相比,与党和人民要求相比,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相比,检察队伍还有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1、高学历、复合型人才稀缺,队伍素质整体偏低

  目前,山区基层检察院既有理论水平又有丰富实践经历的高素质人才稀缺,既有某一方面专业特长,又具有其他方面业务特长的复合型人才稀缺。我院检察队伍从重建初的七拼八凑的“杂牌军”不断向学历正规化、知识专业化迈进。特别是自国家实行公务员考试以来,新招录干部人员知识水平、能力不断提高, 2004年起更是将新进人员的学历提高到本科学历。然而,我院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山区检察院,经济待遇差,难于吸引优秀人才。一方面,我院至今没有一个双学位、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难与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基层检察院有多名研究生相比。现有的干部中,仅有三名干警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其他是通过远程教育、函授、电大等在职教育的方式取得大专、本科学历,队伍素质整体起点较低。另一方面,我院法律专业人才占绝大多数,却没有专家型人才,同时还紧缺既精通法律、又精通财会、心理学、经济学、建筑学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新型犯罪不断出现、高科技、高智商犯罪不断出现,对检察人员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人才缺乏将成为制约我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

2、极个别干警宗旨意识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上进心不强

  检察队伍整体上能够严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公平正义,为民执法,树立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但是客观地分析,极个别干警受到不良社会思想的影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不牢固。表现在:强调工作积极性与工资福利挂钩,纯精神奖励难以调动积极性;工作责任心不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学习流于形式,应付了事,有口无心;对群众的冷暖疾苦漠不关心;对自己减压,不从严要求,标准偏低等。

3、知识更新慢,继续教育少

  目前,基层院本身无力承担正规的继续教育、培训,而上级检察机关的培训侧重于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大部分干警毕业后少有机会参加各项业务培训,或者进行继续教育,有的干警工作了十几年都没有参加过上级组织的培训、专题业务知识讲座,导致干警的知识陈旧,跟不上知识更新速度。

4、执法观念陈旧,工作被动,创新意识不强

  个别单位执法思想比较落后,执法主动性不够,等案上门思想严重,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较差;创新意识不强,工作上老套套,固步自封。特别是面对不断 “创新”的职务犯罪手段,常常束手无策,有举报,有犯罪事实,拿不下,办不准。自身不过硬,导致法律监督的胆魄不大,不敢碰硬,工作力度不够,亮点不多,特色不多。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只有摸清了队伍状态,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队伍建设工作。笔者认为,影响当前队伍建设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地区经济落后,财政困难,制约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

  我院地处省级贫困县,县财政困难,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严重制约了工作的开展。一是吸引人才难,留住人才难。我院吸引人才的优势没有,高学历、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不愿意到山区发展,导致在进人的第一关上,山区基层检察院人员的学历、专业水平上就输给发达地区检察院一大截。二是单位和干警无力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教育落后是山区基层检察院的普遍现状。单位因为经济紧张无法进行自身正规培训,如与高校联办,“送出去”到大学培训,或者“请进来”让大学教授进行一天以上的讲课,而只能采取上一堂知识讲座、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简单的业务培训,由于时间短,效果较差。干警因经济困难也无法筹资进行高层次的自我继续教育。如近三四年来,上级检察院、梅州市委都十分关心干部的继续教育、学历教育问题,想办法与有关高校协商,为干部提供在职研究生教育,并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是我院至今没有一人报名参加,原因是无法承受一年一万多元的学费,只能望研兴叹。三是影响干警工作积极性。工资待遇低,影响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2、继续教育“断水”,培训教育成效不大,知识更新速度跟不上时代发展步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断出台,旧的法律法规修改不断,知识更新速度加快,但是基层干警的知识更新速度却显得较慢,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法律法规更新不同步,影响了执法思想,办案质量,制约了工作的开展。加上以前,检察机关出现对干警的培训教育、继续教育不够重视的地方,或者只重视反贪、刑检等几个主要业务部门轻其他业务部门的现象。有些部门多年未组织培训;在一些培训中,只培训部门负责人,难于做到全员培训,培训的方式、时间、效果也不尽人意,如以会代训,“旅游”培训等,致使干警固有的水平难于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视野不开阔,思想不解放,工作机构、方法不创新,知识陈旧,跟不上不断发展的执法要求,与科学发展观不适应。

3、个别干警缺乏工作责任心

  个别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要求偏低,工作甘居中下游,不争先进,执法中怕得罪人,当老好人,不敢碰硬,不善碰硬。表现在:职务犯罪发现难,立案难,判决难;队伍素质不上去,管理松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久拖不决等。这与个别领导的思想观念、管理水平、责任心有很大关系,归根结底是理想信念不坚定,执法思想有偏差,政治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牢固,排头兵精神不落实,工作方法陈旧的表现。

4、个人发展空间有限,实惠少

  真正的人才,他看重发展空间。政治上,基层检察院级别低、编制有限,加上检察人员与政府、党群或其他部门的交流较少,人员流动性差,编制空缺少,导致干警个人上升空间不大。有的地方基层院的正副检察长都是从上面直接下放的,而上级检察机关从下级院选拔优秀人才到上级院工作的机制还不健全,导致基层院干警想进步、上升的空间更加狭少。政治前途有限,很多人辛苦工作了一辈子也就是混个正股级、副科级。经济上,检察机关吃地方财政饭,干警工资福利全受制于当地财政,贫困山区的干警经济收入只有经济发达经济的六分之一或更少。如我院干警的收入基本上在1300元至2000元之间,在物质价格飞涨的今天,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处在温饱线上。而深圳等经济发达经济,干警月收入近万元,对比之下,严重影响了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许多干警都想往外发展,只要有机会就想办法调出去,有的宁愿脱下心爱的检察制服,走上律师等其他道路,一些地方干警只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往外走。这种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贫困地区检察机关发展,出现检察官断层现象。政治、经济上的“实惠”少,导致留人才难,吸引人才难,人才思迁。

三、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灵魂。抓好新形势下山区基层检察工作,首先要抓好队伍建设。队伍建设要针对性强,措施有力,笔者就如何建立一支坚强有力、作风优良、业绩突出的检察队伍,谈谈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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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

(四)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第四条 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五条 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六条 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第七条 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第八条 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对能够查清事实,确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应当予以改判。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2010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10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努力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水平,现将《2010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测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2010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根据《2010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司发通〔2010〕4号),结合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部署及国家测绘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本要点。


  2010年测绘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数字中国、丰富地理信息,搭建共享平台、保障社会需求,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统一监管,创建和谐测绘、推动科学发展”,广泛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落实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研究制定新形势下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新的五年规划,推进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为推动测绘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围绕服务测绘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预防、教育、引导功能


  1、大力加强宪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继续加强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测绘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测绘行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为测绘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学习宣传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思想,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法制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在测绘系统和测绘行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3、深入学习宣传测绘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实际和重点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宣传,加大对《基础测绘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促进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4、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切实加强测绘系统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测绘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通过举办地方测绘管理干部培训、测绘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等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市长班、局长班的作用,拓展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面。


  二、立足于推进工作,认真开展“五五”普法总结验收


  5、做好检查验收的动员部署。根据当地法制宣传部门的统一安排,参照《全国“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结合测绘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实际,制订“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检查验收标准,明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和安排,认真组织开展测绘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客观全面。


  6、加大对“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力度。各地要在“五五”普法的检查验收中,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加强和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国家测绘局将适时抽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7、认真总结推广成绩和经验。各地要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在服务测绘事业发展、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方面取得的成效及“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并制定宣传方案。认真落实《关于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积极推动相关媒体宣传测绘“五五”普法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宣传测绘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测绘法律意识。各地要及时报送测绘系统“五五”普法总结材料,做好测绘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推荐工作。


  三、立足于提高统一监管水平,扎实推进测绘系统依法治理


  8、坚持测绘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围绕数字城市建设和应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大测绘项目组织实施、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测绘重点工作,集中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9、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积极推进测绘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和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考评制度。结合“五型机关”建设,深入贯彻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继续举办各级地方测绘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班,通过集中学习、演讲会、征文以及自学等形式,进一步开展公务员学法,全面提高广大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学法实效,推进测绘依法行政。


  10、切实提高测绘单位的依法测绘意识。深入贯彻中宣部、国资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见》,建立健全测绘企业学法用法工作机制,继续举办测绘企业负责人普法培训班。以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发挥测绘企业的积极性,对测绘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加快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开展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提升测绘单位的依法测绘意识和依法经营水平。


  四、立足于推动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新发展,认真做好“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11、加强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制定的理论研究。要认真总结借鉴“五五”普法依法治理的先进经验,并将测绘“六五”普法规划研究列为年度重点理论研究课题,邀请专家、学者和普法工作者共同开展调研,探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规律,形成一批优秀研究成果,为测绘“六五”普法规划的制定提供实践和理论基础。


  12、做好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六五”普法规划起草工作小组,吸收普法工作者、法学专家、普法重点对象参与起草工作,并广泛听取各相关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开阔视野,拓展思路,力求使新的五年普法规划有新思路、新要求、新举措、新发展。


  五、立足于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创新测绘法制宣传方式方法


  13、谋划开展好2010年“8?29”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围绕“数字城市”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开展宣传主题、宣传短信等征集活动,明确测绘法宣传日的宣传主题、内容和形式。将测绘法宣传日与宣传测绘工作的地位作用、测绘事业所取得的成绩、测绘科学知识等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力求提高层次、扩大影响、取得实效,提高社会对测绘工作和测绘法制的认知度。根据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14、广泛利用大众媒体开展测绘法制宣传。开辟和巩固手机、网络等新的宣传阵地,争取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媒体等联合举办专刊、专栏、专版等,策划制作播出测绘法制宣传专题片,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开展深入持久有效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测绘法制宣传的受众面、覆盖面和影响力。


  15、整合普法资源形成宣传合力。积极寻求各地、各部门对测绘法制宣传活动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中国测绘学会等测绘社团组织联系面广的优势,努力形成“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协调配合”的测绘法制宣传格局。各地要精心制定年度测绘法制宣传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经费,抓住重点,形成规模,扩大影响,力求实效,推动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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